第十四篇 财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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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54
颗粒名称: 第十四篇 财税审计
分类号: F239
页数: 32
摘要: 清代,一切财政收支集权于中央,没有单独专门的地方财政。民国初年,军阀纷争,没有统一的财政管理。1928年,地方财政始产生。地方财政的财源大部分由省财政控制,地方开支靠赋税附加和杂捐杂税。
关键词: 经济监督 审计发展

内容

清代,一切财政收支集权于中央,没有单独专门的地方财政。民国初年,军阀纷争,没有统一的财政管理。1928年,地方财政始产生。地方财政的财源大部分由省财政控制,地方开支靠赋税附加和杂捐杂税。
  解放后,赣州市人民政府着手建立社会主义地方财政管理体系。经多年努力,市、乡镇财政管理体系逐步完善,财政监督进一步加强,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到1978年,财政收入达3152万元,为1953年的3.18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政收入持续增长,1988年达1亿元,成为江西省第一个财政收入突破亿元的县级市。1994年财政收入达2.53亿元,1995年达3.15亿元,是全省率先突破2亿和3亿元的县级市。财政收入的增长,为赣州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赣州税收,以工商税收为主。建国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工商税收入大幅度增加,成为市财政的主体。1995年,工商税收入占全市财政收入90%以上。郊区范围虽不断扩大,农业税收有增长,但所占比重仍然很低。
  监督审计,每年按上级审计机关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确定被审计单位而进行。1984~1995年,完成审计项目1.02万项,查出违纪违规金额296万元,清理长期欠款263万元。
  第一章财政第一节财政体制县(市)级财政清代,财政体制高度集中,一切课税权限由中央总揽,地方经费开支按中央规定的数目在收入中拨留使用,其余全部上解。1928年全国第一次财政会议后,各县逐步建立统一的收支报告制度和会计制度,赣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收支由省核定,入不敷出部分,自增税捐解决。1941年6月,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后,财政分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省财政列入国家财政,县财政为自治财政,各项经费自筹自给。1946年,省财政划为地方财政,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收支由省核定,不足部分自增捐派。
  建国初,全国无统一的财政制度。市财政组建后,预算支出,凭发票到赣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财政科报帐。1950年,中央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市财政各项收入全部解省,各项支出由省统一核拨,年终结余全部缴省。
  1951年,中央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即把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管理,市财政列入省财政,不属一级财政。1953~1957年,将原先的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改为中央、省(市)、县(市)三级管理。市财政的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其他收入和土地证照费的63.4%。财政支出,按隶属关系列入预算。1954年,中央改进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支出的划分:属中央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中央预算;属地方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地方预算。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即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3类。市财政的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及其他收入(规费、罚没、公产、杂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分成比例是农业税留成40~80%,工商营业税留成40~60%,工商所得税留成40~60%。入不敷出部分,在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等调剂收入中分成解决。
  1958年,中央决定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新体制,即以3类分成收入抵付正常支出,一定五年不变。市财政分成项目有农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及经济建设公债,以上各项市留66%。地方税(含印花税、屠宰税等7种)、企业及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全部划归市财政。正常支出,包括经济建设、社会文教、行政管理及其他经常性开支,在划分收入内自行安排。专项拨款由省追加,列入地方预算。超收部分与结余,地方可自行安排使用。由于“大跃进”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加上一批中央和省属企业下放,中央和省财政的机动财力受到影响,这种新财政体制于当年底取消。
  1959年1月起,赣南行政区成为一级财政。对市财政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不再分类,一律按隶属关系列入预算。根据核定的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确定分成比例,超收按比例分成,短收按分成比例负担。当年,市财政分成收入为1546.8万元,比上年增长53.34%。
  1966~1967年,赣州专署对赣州市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1971~1973年,中央决定再次下放企业财权,实行收支大包干,即“定收定支,收支大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1974~1975年,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76~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简称“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78年,实行“定收定支,一年一定,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分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财政支出分包干支出和专项拨款支出。市财政以1979年预算收入为基数,收大于支,按比例上解。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以1983年末财政实际收入和实际支出数为基数,确定二、八总额分成和工商税收超收五、五分成,即全年财政总收入20%留市财政,80%上交地区财政;工商税收超收部分上交地区财政50%,50%留市财政。财政收入划为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两大类。国有企业所得税、调剂税、承包费,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建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和其他收入列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建筑税,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奖金税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市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则少支,自求平衡。1988年,赣州地区行政公署实行“核定基数,递增上交”的包干办法。即1988年递增12%,1989年递增10%,1990年以后递增8%。
  1994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税种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即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管理体制。把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市固定收入:营业税(不含铁路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的25%部分(不含赣州钴钨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市属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车船税、屠宰税、农业特产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市属单位缴纳的其他收入。省、地、市共享收入:其他资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等7个税种,省分享40%、地20%、市40%。证券交易税,省分享20%、地10%、市20%。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实行返还制度。以1993年地方净上划中央收入,全部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以后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1∶0.3系数确定。省、地对赣州市按1∶0.2系数确定返还数,即消费税、增值税每年增长1%,地区财政对市的税收返还数额为0.2%,若以后年度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扣减税收返还数额。地区财政还对市财政实行定额递增上交,定额基数是10580.3万元,每年递增上交比例是8%。
  乡镇财政建国初,乡工作人员经费及公益事业经费,在征收公粮附加收入中开支,乡教育经费在清理旧欠,征收公产、学田租谷等项下开支,均不列入国家预算。1951~1952年,乡干部生活费、干部训练费、会议费、文教费、卫生费、民兵费等项开支,在市地方附加等项收入内解决。1953年,乡财政列入市财政总预算,乡机关行政经费由市财政核发,教育经费和其他公益事业经费仍在农业税附加中开支。1956年,乡干部由半脱产改为全脱产,由生活补贴改为工资制,经费开支实行报帐制,由市财政核发。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实行公社一级核算管理,经费开支直接以预算支出科目注帐,由市财政核发。1959年,对公社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交,支出按定员定额拨款,以拨款作支出列帐。1984年,改公社为乡,财政体制未变。
  1986年,市辖7个乡(镇)成立财政所,正式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收入上解,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政管理体制。1988年后,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收入上解,超收分成,支出下拨,短收自负,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定两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1992~1995年,市对9个乡(镇)财政所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财政包干体制。
  第二节财政收入民国及其以前,财政收入不详。
  建国后,赣州市财政收入稳步增长。1953年,财政收入为992.5万元(当年入库数,折新人民币,下同),主要收入是工商税收。此后,由于工商业和国营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国营经济创造的税收和利润。1995年,财政收入达3.15亿元,是1953年的31.74倍。其构成:工商税收入2.84亿元、占总收入的90.04%,农业税收入407万元、占1.29%,企业收入974万元、占3.09%,其他收入1757万元、占5.58%。
  工商税收入 (参见本篇《税务》章)。
  农业税收入 (参见本篇《税务》章)。
  企业收入 1954年,新建的国营企业上交利润只有0.05万元。1956年,完成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地方国营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当年上交利润2.65万元,比1954年增长52倍。1958年,国营企业门类增多,规模扩大,发展迅速,省、地主管的一批企业先后下放给市管理,供销社合并于国营商业,由原来征收所得税改为向财政上交利润,使企业收入增至309.87万元。1959年,企业收入增至518.26万元,次年继续上升到732.69万元。1961年后,由于前几年积累下来的问题暴露出来,一批工业企业出现亏损,商业企业虽上交利润88.95万元,但相当部分是出售高价商品所得。1962年,原属省、地主管的部分工业企业划归省、地管理,1963年企业收入降至125.58万元。贯彻中央提出的调整方针后,企业经济效益逐步回升,1965年,市属国营企业上交利润187.36万元。1969年,部分省、地属国营企业下放到市管理,企业上交利润有所增长,1971年达365.17万元。1973年,下放的企业又收回省、地管理,加上“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一些企业重新出现亏损,1972~1975年,清产核资中补交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拨补待核销财产损失专用资金,均未列入预算支出,致使预算内企业收入连续下降,1975、1976年出现负增长,分别为-44.28万元和-124.27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生产发展,市属国营企业除少数行业外,上交利润有不同程度的增长。1979年,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随后又进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企业经济效益好转。但在实行“利改税”后,国营企业上交地方财政的企业收入相应减少。1985年,企业收入为610.3万元。1987年,企业收入达764.20万元。1988~1990年,企业收入逐年下降,分别是591.9万元、540.1万元和352万元。1991年后,进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改革试点,企业收入又有回升。1995年达974万元。
  公债收入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发行。其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的折算为标准。单位为分,其分值以上海等6大城市的米、面、白细布、煤炭的批发价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全市一、二期共购20.07万分,1953年全部还清本息。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每年发行1期。全市共推销国家经济建设公债204.89万元(已折算成新人民币),均已按期兑付本息。
  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60年1月,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发行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全市推销50.97万元,占分配任务的112.15%。1965年10月30日全部还清。
  国库券 1981~1995年,除1992~1993年,每年发行2期,其余均每年发行1期。全市认购数,1981年为63.6万元,占任务数的103.74%;1982年为79.26万元,占任务数的105.08%;1983~1984年为173.67万元,占任务数的102.43%;1985年为336.57万元,占任务数的103.72%;1986年为289.6万元,占任务数的104.74%;1987年为276.5万元,占任务数的100%;1988年为510.5万元,占任务数的101.29%;1989年为1723.15万元,占任务数的111.17%(其中保值的1019.26万元,占任务数的114.52%);1990年为731.4万元,占任务数的110.82%;1991年为822.5万元,占任务数的108.22%;1992年为410万元,占任务数的100%;1993年为1805万元,占任务数的90.25%;1994年为900万元,1995年为350万元,各占任务数的100%。
  预算外收入解放初,市财政掌管中央经费和地方经费两本帐。中央经费是办理国家拨给的行政经费和专项投资支出,地方经费是按规定办理的税收分成、地方附加收入和各项地方事业支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体制的变化,预算外资金的数额和项目日益增加,其中一部分收支项目由财政部门掌握,一部分由各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掌握。财政部门掌握运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主要有城市三项附加(工商税收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农业税附加)。1950年,征收工商税附加,电灯、电话费用附加,农业税附加和学费收入(1951年起归教育局管理)、公房收入(1953年起由房产局掌握)。1953年,除电灯、电话附加外,其余地方附加停征,1954年全部恢复开征。1950~1959年,三项附加收入都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不分预算内和预算外。1960年后,三项附加列入预算外资金。1963年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增加自来水和公共汽车附加2个项目。1979年起,按照国务院“建立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项目的决定”,在全市实现的工商利润额中提取5%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1982年后,这项资金包括在地方留成资金之内,不再单独核报。当时,城市三项附加实行的附加率是,工商税附加1%、工业电附加8.8%、民用电附加13.6%、电话附加10%、自来水附加10%、公共汽车附加8%、农业税附加15%。市财政决算反映,1953~1995年,地方附加收入5123.03万元,其中工商税收附加537万元,占总收入的10.48%;城市公用事业附加4384.26万元,占85.58%;农业税及其他附加201.77万元,占3.94%。
  其他收入罚没、追赃收入主要是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等部门以违章案件处罚、没收所得款项,对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案件依法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1982~1995年,全市罚没、追赃收入中,政法部门上交367.27万元,工商行政部门上交269.98万元,物价部门上交39.5万元,其他部门上交51.94万元。
  规费收入主要是民政、公安、工商、建筑、房地产、卫生、司法等7大类50个项目。1982年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后,民政规费增加离婚证费,公安规费增加轻便摩托车牌照费、驾驶证费、行驶证费、公安身份证费,工商规费增加国有、集体企业登记费及商标注册、转移、续展登记费和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营业证书费、国有集团企业变更登记费等。1982~1995年,全市规费收入达170.5万元。
  杂项收入包括车站、码头无主货物变价收入,挖掘地财、清理捐献、清理存款、支出收回、公用事业附加等无法列项收入。1982~1995年,杂项收入690.6万元。
  此外,1983~1995年征收排污费1187.46万元,1984~1995年征收城市水资源费27.5万元,1991~1995年开展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收入3356.11万元,1982~1995年审计收入143.9万元。
  [=此处为表格(各计划时期赣州市财政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1953~1995年赣州市各项附加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 说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含邮电、供电、自来水附加。
  第三节财政支出地方支出建国后,市财政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量入为出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财政支出。每年除上解之外,地方支出分经济建设费、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抚恤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5类。1953~1995年,市地方财政支出达7.92亿元。其中,经济建设和文教科技卫生支出在地方总支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经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发展工业、交通、农业、商业以及城市建设。1953~1995年支出2.19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27.71%。1982~1987年,国家财政向地方借款,市财政相应压缩经济建设支出,并将基建投资逐步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经济建设费在地方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1995年,经济建设费达2563万元,占当年地方支出总额的23.87%。1953~1995年,在经济建设支出中,工业的投资5657.92万元,占经济建设支出25.78%,主要用于兴建电子、机械、化工、食品、造纸、印刷等国有工业企业;农业生产的投资(含乡镇村企业)5685.28万元,占经济建设支出的25.9%,主要用于建设蔬菜基地、副食品基地、渔业基地、畜禽基地、果业基地、出口创汇基地、水利工程和扶持乡镇、村办的工业企业,改善农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城市建设的投资1.03亿元,占经济建设支出的46.87%,主要用于新(扩、改)建市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文教科技卫生支出 1953~1995年,全市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事业费支出2.46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31.07%,其中,教育事业费1.41亿元,文化、文博、广播、电影投资2359.25万元,卫生事业费支出7151.2万元,科学技术事业费(含科委、科协、计量、档案等)支出969.67万元,分别占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支出总额的57.4%、9.59%、29.07%、3.94%。
  优抚救济支出建国后,市人民政府对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在政治上体贴关心,在经济上给予优待。1953~1995年,市优抚救济支出4850.48万元,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6.12%。其中,革命军人牺牲、病故、伤残抚恤,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和退伍军人安置等支出2816.46万元;城乡定期定量救济或补助,春、夏荒救济以及残疾人、贫困户、五保户等社会救济支出1682.87万元;自然灾害救济支出351.15万元。
  行政管理费支出 1953~1995年,市属国家机关行政管理费支出1.47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18.51%,其中,党政军机关及群众团体事业费8375.78万元(含乡镇经费),其他行政管理费开支6280.14万元。
  其他支出主要指用于国防战备经费、干部下乡插队落户经费、财政价格补贴等。
  1953~1995年,其他支出总额为1.31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16.56%。
  [=此处为表格(各计划时期赣州市财政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上解支出上解款项,分为直解中央、上解省(地)收入,上解分成收入和上交专项资金。1980年以前,直解中央和上解省(地)收入部分,由金库入库时直接划交中央及省(地)金库,不通过地方财政总会计帐务。1980~1984年,上交省(地)财政的固定收入部分,始通过地方财政总会计的帐务。1985年后,上解项目改为定额上解支出、结算上解支出、按新体制分成比例上解支出3项。当年,市财政结算上解36.3万元,按新体制分成比例上解4664.9万元,合计上解4701.2万元。1995年,上解1.32亿元。
  [=此处为表格(1980~1995年赣州市上解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 建国以来,历年财政决算表明,市财政贯彻执行“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支出原则,多数年份收支相抵,略有结余,80年代后财政收支差额较大,赤字与结余相互抵消后,支出欠债2833.5万元。
  [=此处为表格(各计划时期赣州市财政收支平衡情况)=] 单位:万元第四节财务管理管理机构清代,县署内设户房,配有钱谷师爷佐助知县,稽核赋税及丁口地亩,管理钱粮出纳。
  1912年,赣县县署设财政课,1913年改为财政科,1935~1944年改为第二科,1947年复设财政科,1949年又称第二科。
  解放后,市人民政府设财政科,负责管理全市税收、财务、公产、土政、市政和文教经费等。1956年9月,财政科改为赣州市财政局。1961年1月,市财政局与税务局合并,成立赣州市财政税务局。次年8月财税分家。1968年11月,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成立市财税工商管理处。同时,干部下放,财政助征员解雇,工作人员仅16人,负责处理财、税、工商日常事务。1971年9月,市财税工商管理处又与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支行合并,成立赣州市财政金融局。1973年3月,市财政金融局撤销,恢复市财政局。1992年7月,成立赣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属二级局,归财政局领导,负责全市行政、事业、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1995年,市财政局内设办公室、财政监察科、预算科、综合科、会计事务管理科、农业财务科、农业税征收管理科、工业交通财务科、文教行政财务科、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科、驻厂员管理科、商贸财务科、住房资金管理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副局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江西虔州会计师事务所(副局级)、赣州市财会学校、赣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赣州市国债服务部。下属有水东、水南、水西、湖边、蛤湖、蟠龙、沙石、沙河、龙埠、南外街道办事处等10个财政所;共有干部职工95人,其中局机关(含国资局、三检办、财校)50人,会计师事务所11人,乡镇财政所34人;会计师23人,注册会计师3人。
  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建国以来,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改革,采取过多种形式。1949~1951年,国家财政体制高度集中,统收统支,企业没有财权。1952~1957年,建立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凡是完成国家批准的生产、销售、财务等项计划的企业,可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5~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2~20%为企业奖励基金。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留成比例,由主管部门在留成总额内核定,主管部门还可集中一部分财力调剂使用。1962~1968年,取消利润留成制度,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商业部门仍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69~1977年,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将奖励基金并入职工福利基金。“文化大革命”初,企业奖励制度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1969年开始,把企业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3%并入职工福利基金,统按工资总额的11%从成本中提取。
  1978年,全面推行企业基金制度,主管部门按直属企业汇总计算,如有超计划利润则按不同企业以5%、10%、15%的比例提取超计划企业基金。1979年起,对部分企业进行“全额利润留成”试点。1980年,对部分企业进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试点,对另一部分企业进行“以税代利”即“利改税”试点。至此,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出现企业基金、利润留成、以税代利等3种形式。1978~1982年,市属国营工业企业的利润达2546万元,其中1978、1979、1982年企业实现利润分别为374、629、407万元,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重分别为9.78%、8.2%、30.71%。
  1983年1月起,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其做法是税利并存,即把国营企业过去上交国家的利润改为,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在保证企业合理留利之后,再按固定比例定额包干、递增包干和调节税等多种办法上交财政。1984年11月,试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第二步方案与第一步相比,大幅度降低了调节税的比重,增加了企业留利。市属国营工业企业利改税第二步应交调节税和承包费比第一步应交调节税和利润减少9.74%,提高了企业留利水平。
  1988年,进行“税利分流”的改革试点。企业统一改为实行所得税率为33%的比例税制;取消企业所得税前的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和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规定;取消调节税种。税后利润实行多种分配办法,对税后需上交利润的企业采取“按比例上交”或“定额上交”、“增长分成”或“递增上交”的办法,对税后不再上交利润的企业采用“零承包”形式,对所得税后利润不是核定留利的企业采用“定额补贴”、“税后增长利润分成”或“递减补贴”等补贴承包形式,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为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奖励基金,然后按股分红。1988年,市属国营工业企业实际留利1871万元,较上年增加960万元,增长105.38%。
  固定资产管理建国后,市属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资金来源,一是接收国民政府的资产,二是人民政府的投资,三是企业的盈余积累。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地方国营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对各个时期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制订了不同的标准。1953年11月,市属国营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地方国营企业1954年财务收支计划中各项问题的规定》,计算固定资产限额是以单位价值200元为标准,2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200元以下为流动资产。1955年9月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范围和管理的规定。1956年9月起,对意外毁损的固定资产,其残值收入和保险赔款收入,只用于原毁损固定资产的恢复工程和重置,不用于购进其他固定资产。1961年,加强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在拨入、调入或开始使用时,须及时入帐。1963年10月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的规定》。1964年3月,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市属国营企业不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进行调拨的,实行转帐方式结帐,双方增减国家基金,不收取现款;调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行有偿调拨。1964年4月1日起,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以后),不再上交财政,留给企业作购置固定资产之用。1965年,根据财政部有关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市属国营企业将生产中使用的工具、卡具、模具等辅助性生产工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每件购置费,小型企业在200元以内、中型企业在500元以内,摊入生产成本,超过以上规定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目录,经省财政部门批准,作低值易耗品处理,各类生产用的物品不再作为固定资产。土地以及按照规定划拨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1967年,对现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改革。1969年起,市属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大部分留给基层企业。1972年,在清产核资中,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调拨的规定。1979年6月,在清查财产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企业开展固定资产需要量的核定工作。1979~1985年,市属国营企业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调拨。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1985~1995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市属国营企业改变过去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按一个综合折旧率提取的做法,采用按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的实际使用年限,实行分类提取折旧。
  [=此处为表格(1963~1995年赣州市固定资产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流动资金管理建国以来,对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实行过多种办法。1951~1952年,对国营企业的实有资产全部进行清理,并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重新估价。流动资产的估价按1951年6月底的重置成本为标准,即包括现价、税捐、佣金、运杂费等。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和管理,比例为银行信贷10%,财政拨款90%。1959年1月起,市属国营企业和已经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一律改由中国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统一管理。财政拨给地方国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给人民银行为人民银行的信贷基金,统一计算利息。企业每年需新增的定额流动资金,仍由财政核定定额,由财政拨给银行。企业抽调自有流动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或其他用途的,须进行清理并设法补足,不得冲减企业法定基金,减少国家的流动资金。1961年7月起,恢复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分别由财政、银行供应的办法。企业所需的定额流动资金,经过核定,作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20%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人民银行,由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贷款,其数额不超过财政部门的拨款数额。1983年7月起,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由银行按照信贷政策供应,财政部门不再增拨流动资金。市属国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拨流动资金,以1983年6月30日帐面数为准,计有1082.42万元,自7月1日起,未经银行同意,国拨流动资金不得抽调或减少。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包括各级行政、事业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行政管理费、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支援乡村生产支出、工交商部门事业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其他支出等费类的支出及其事业收入的管理。这些部门(单位)的资金来源绝大部分来自国家预算拨款,开支标准一般都比照行政费的统一规定执行,管理内容大同小异。有些行政、事业单位有一部分或大部分的业务收入抵销支出后,财政给予差额补助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全额拨款管理行政事业费管理采取全额拨款管理形式的单位,包括市属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学校、农林水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有核定与调整单位预决算,按照核定的预算拨付行政事业经费,掌握开支标准,审批月、季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年终决算的审编,对预算执行和资金运用、收入支出进行管理与监督。50~70年代,市财政对行政事业费管理采用的是供给制,即统收统支。在预算安排上,以单位的上年实际支出数和实有人数为依据。1980年,市财政对行政单位公务经费(办公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调干旅差费、毕业生调遣费、车船保养修理费、燃料费、会议费、租赁费、税金、养路费等)实行小包干。经过测算核定公务费定额,对超编单位只给人员经费,不给公务经费。1982年,进一步推进公用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膳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包干,即对人员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对公用经费实行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5年,实行行政经费大包干,即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合并起来制定一个综合定额(离退休干部经费和专项经费除外),包干使用。在执行中,照顾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保证需要、力求合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分别制定各单位的包干定额,行政单位每人每年定额500元,有专业经费收入的行政单位每人每年定额450元。
  教育事业经费管理 1953~1995年,市预算内教育经费(含基建拨款),由市财政每年初提出预算,按月或按季和项目进度划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统管分配,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公费医疗制度始于1953年,经费由江西省财政厅限额分配,不足部分由地方自行弥补。1965年,江西省财政厅、卫生厅改进公费医疗管理。1974年前,公费医疗支出比较平稳,年均支出7.24万元。1975年开始逐年上升,1979年达15.07万元,1985年达73.7万元,1995年增至335万元。财政每年将医疗经费列入预算,按进度划拨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公费医疗办公室把经费分为两块,一块以“代金票”形式发放到个人,另一块拨入医院为住院费用报帐。
  差额拨款管理对有稳定收入的事业单位采取差额拨款方式,其收入或支出不全部通过财政预算,只就其差额列入财政预算,以业务收入抵补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由财政预算拨款。有的采取定额补助或定项补助。采取差额补助的单位,除按财政预算补助部分编列全年支出预算外,同时编制收支全额预算和按月编造全部收支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予以分配补助数核销转帐。
  卫生医疗单位经费管理 1952年以前,市属卫生医疗单位的经费一般采取满收满支,即一切收入缴库,一切支出由财政拨付。1953年起,卫生医疗单位(包括综合性医院、卫生院、卫生所等)的经费采用差额拨款管理办法。各医疗单位的事业收入,由其自行统筹支出,不解缴财政金库,但应将事业收入和补助收入按“满收满支”原则处理,按月编制全部收支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予以分配补助数核销转帐。1963年,对医疗单位的经费仍采取“包工资”的办法,按医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根据各医院的特点和不同的收支水平,以及历年的经费结余情况,采取“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的办法。1983年,实行新的管理措施,改包工资为按编制床位和业务工作量补助医院经费。1988年以后,对市属3所医院根据各医院收入和医疗的专业性,按床位核定不同定额拨款,对设备购置和房屋建筑另外实行财政专项拨款。
  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市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始于1964年,经费列入卫生局事业支出之内。1974年起,另立一款,与卫生事业支出并列。按上级规定,对独生子女除给予医疗、教育优待外,每个独生子女每年发给优生费40元,由父母所在单位的福利费中支付。1991年起,按全市人均1.4元安排计划生育经费。1964~1995年,市财政共支出计划生育经费542.22万元。
  农业事业财务管理市财政根据不同情况对农林水事业单位采用全额拨款管理、差额拨款管理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等3种管理形式。对基本上没有收入或有少量非经常性收入的事业单位一般实行全额拨款管理,在预算上实行收支两条线,有收入全部上交,所需支出由财政拨给。对收入较大而又比较经常、稳定的事业单位一般实行差额拨款管理,实行以收抵支,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上交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由财政拨给。对有正常收入而又能基本补偿开支的事业单位一般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内部按企业的管理办法,推行经济核算制,计算盈利或亏损。实行这种管理形式,在预算上与差额管理基本相似,所需某些资金从农林水事业费中解决。1980年起,市财政对农林水事业单位的支出预算逐步试行包干办法。即对生产性的各种事业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额补贴或定额上交、增收节支留用、短收超支不补”的财务包干办法;对事业性的各种事业单位除一些专款外,对其正常性支出一般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各事业单位的包干结余,按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第五节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从1993年始,对市属企业进行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当年参与年检的企业有160户,登记资产总额15.19亿元,国有资产总额3.82亿元,其中,国家资本3.26亿元,国家资本权益595万元,国有法人资本4961万元,国有法人资本权益53万元。1994年,进行产权登记的企业有212户,比上年增加52户,登记资产总额20.23亿元,国有资产总额4.61亿元。1995年,进行产权登记的企业有213户,登记资产总额20.49亿元,国有资产总额5.43亿元,其中,国家资本4.42亿元,国家资本权益5046万元,国有法人资本4086万元,其他国有资产954万元。
  清产核资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1994年4~11月,在江西气体压缩机厂、江西第二制糖厂、赣南纺织厂、赣江造纸厂、赣南造纸厂、赣南化工厂、赣州酒厂、赣州钨钼材料厂等8个企业和红旗水库、章江水轮泵站等2个事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清查资产总额6.3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1.84亿元。各项负债3.76亿元,所有者权益2.56亿元,待处理财产损益797万元,固定资产重估、土地估价增值1.58亿元,其中,固定资产重估4353万元,土地估价值1.14亿元。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有132户,清查资产总额13.5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4.55亿元,流动资产8.36亿元,其他资产(包括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6500万元。各项负债1.03亿元,资产负债率7.63%。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1.43亿元,经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核实认定损失836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净损失863万元,流动资产净损失2975万元,其他资产损失4523万元。
  第二章税务第一节农业税收元代,设有管田提领掌屯田户,征收田赋。其田赋征收制为民户分纳税和科差,丁多地少纳丁税,地多丁少纳地税;科差分丝料和包银2种。
  明代的田赋制度,夏地征麦称夏税,秋田出米称秋粮。后来,丝、麻、棉、绢、布等成为田赋的附征品目。万历九年(1581),实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按亩计税,征收税银。
  清代初期,田赋沿用明制,取消杂税。雍正初年,实行摊丁入地制度,将原来按丁征收的丁银并入地税征收。将应纳赋税之田,编纂赋役全书,按土地种类和土壤肥瘠情况,分为上、中、下3级,每级又分上、中、下3等,各有不同赋率。嘉庆以后,赋税大增。道光以后,除交纳地丁、米折外,还加征加耗、提补、捐款、粮捐、串捐、练兵经费等赋税。
  民国初年,田赋包括地丁、漕粮、租课、差役和杂税等项,其中以地丁和漕粮为主。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限制征收田赋附加办法,规定田赋正税附加的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地价的1%。田赋改两为元,漕粮改石折元征收。1932年,将地丁、米折改为征收田赋和农业地价税。1935年,将地丁、米折合并,统称田赋正税,仍按原额征收银元。1938年后,田赋除征收正税外,还有地价税、田赋保安附加、田赋保甲附加、田赋卫生附加、预计土地登记状图费、田赋经征费、田赋滞纳罚金、滞纳地价税加征年息、田赋加价催征经费、余租、芦课、土地登记状图费、催征逾期罚金等。1941年6月,田赋和农田地价税收归中央。田赋改征实物,称为征实。折征标准为1941年度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2斤。征收实物采用经征和经收分立制度。稻谷每石按108斤计算。田赋征收时,首先编制征册,再造钱粮串版,在城区设立总柜,各乡设分柜。征收时间分两期,第一期于7月1日开征,第二期于11月1日开征,至次年2月。催而不缴者,由政府派警押案追收,封产备抵。1942年,实行征三购七。1943年,实行征四购六。1944年,征购改为征借,实行征四借六。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免征田赋1年。1946年7月,恢复田赋,实行新的农田地价税额比例。田赋收入,省得20%,县留80%;田赋附加,省、县各半。此税制一直沿用至解放。
  [=此处为插图(市财政局组织农税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建国后,田赋称农业税,又称公粮,粮食产区征收实物。农业税采取按农业人口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人均收入稻谷150斤以上者起征,以下免征。1949年11月开始征粮,以原田赋为依据,按拥有土地和田亩等级依率征收。非粮食产区实行土产折征,以油料等产品折抵粮食或折征现金。由经营部门按实际征收的数量,付现金给财政部门抵交农业税。1950年,执行40级累进税率计征,以人均收入稻谷151~190斤税率3%为一级,每增加一级,税率增加1%。1951年,执行土改农业税20级累进税率,以人均稻谷151~200斤税率6%为一级,每增加一级,税率增加1%。征粮时,先划土地等级评定常年产量,民主评议定案。1952年土改后,开展查田定产,评定常年产量,以户为单位按20级累进税率计征,公粮征收落实到户。非粮食产区的农业税全部折征。1958年,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计征公粮。农业税分正税和地方附加,其附加比例,1957年前为10%,1958年为15%,1959、1960年为12%。1961年起,中央减轻农民负担,降低税率,附加比例降至5%。1979年,实行起征点的办法,人均口粮在起征点(1979年为400斤稻谷,1980年为450斤稻谷)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985年起,农业税不再征粮食,全部折征代金。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赣州市农业税征收情况)=] [=此处为表格页=] 第二节工商税收征税沿革明代,对往来章、贡两江的货物设卡征税,货物税率各有定则。
  清代沿用明制,新创牙税、当税、屠宰税、厘金等新税。至清末,共有牙税、当税、契税、茶税、酒税、渔税、土药税、厘金、常关税、屠宰税等十几种工商税。
  民国初期,沿用清制厘金税制,征收坐厘、行厘、货厘、统捐、税捐、钱路捐、货物税、产销税、落地税、统税等。1914年,开征特种营业、执照税。之后,陆续开征的税种有牙税、当税、筵席及娱乐税、烟酒牌照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印花税、屠宰税、契税、统税、货物税、战时消费税、土地税、地价税、土地增产税、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厘金、田赋等。民国时期的附加税有田赋附加、自治附加、公益附加、教育附加、建设附加、卫生附加、种痘附加、亩捐、警队善后捐、团队给养捐、临时“剿匪”捐、兵费、保甲附加、契税附加、房产附加、屠宰附加、农村合作附捐等;苛杂捐有自卫捐、冬防捐、教育捐、建设捐、修路捐、飞机捐、烟捐、赌捐、花捐、招待捐、慰劳捐等;摊派款有保丁谷、义仓谷、壮丁谷、修乡公所谷、警士食米、战时不敷经费、戡乱经费、市政费等;杂费有建筑执照费、广告捐、土地转移登记费、商业创设登记费、斗佣费及其他规费等。
  解放初,在沿用旧税制的同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各种不合理的苛捐杂税。1949年10月以后,实施中原临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华中临时商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华中印花税征收暂行办法》、《华中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华中房地产税征收暂行办法》、《华中娱乐税征收暂行办法》和《华中筵席税征收暂行办法》等新税法。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工商业所得税、营业税征收办法。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有14种。赣州市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房产税、地产税、契税等11种。同年6月,调整税收,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简并税目,将原货物税1136个税目简并为358个,印花税税目由原来30个减并为25个;降低税率,盐税按原定税额减半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税率由10%减为5%。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实行日期的通知》,试行商品流通税,对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其他一些税收进行调整、简化合并。通过修正税制,全国的税收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等12种。赣州市除关税、盐税没有税源未开征外,其他税都按规定征收。1958年9月,国务院颁布《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等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实行工商统一税后,工厂只纳一次税,商业零售环节再纳一次税,批发环节不再征税,纳税办法也大大简化。通过这次税制改革,全国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关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等10种。赣州市除关税、盐税无税源未开征外,其余8种税都依规定进行征收。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3年6月,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0年底,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行业税扩大试点的函》,赣州市对全市59个国营工商企业进行行业税试点。1973年,财政部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并在全国试行。“条例”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合并简化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仍然保留,房地产税只对城市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和外侨征收。1978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停征。
  1982年7月1日起,对部分生产机械、农业机具及零配件的企业,试行增值税(赣州电扇厂为试点企业)。1982年12月,财政部颁发《增值税暂行办法》,规定自1983年1月1日起,对机械及其零配件、农具及其零配件和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企业试行增值税。
  1983年起,对国营企业进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均依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赣州市有140户国营企业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试点。同年10月,开征建筑税。1984年1月,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对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利改税,完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把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1985年1月,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1月,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同年10月,开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1988年,进行“税利分流”的改革,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91年1月,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征税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把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统一起来;流转税由原来的增值税、产品税和营业税改为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1995年,赣州市被确定为全省第一批深化新税制改革试点单位,初步建立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新模式。
  主要税种流转税及资源税系列工商业税是《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确定的一个主要税种,1950年1月开征,1958年10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7年,全市征收税款1422.04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5267.73万元的27%。
  货物税是民国初期开征的老税种,1958年10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49~1957年,全市征收税款1046.63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5278.41万元的19.83%。
  商品流通税是1953年修正税制中开征的税种,1958年10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53~1957年,全市征收税款1964.98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3835.66万元的51.23%。
  工商统一税 1958年10月1日开征。1973年1月并入工商税(涉外征收仍沿用工商统一税规定)。1958~1972年,全市征收税款1.68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89亿元的89.14%。
  工商税 1973年1月开征的一个主要税种。1984年10月,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时,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1973~1984年,全市征收税款3.23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3.56亿元的90.9%。
  盐税 1949年8月开征,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10月,从工商税中划出,1994年10月并入资源税。1949~1993年,全市征收税款530.28万元。
  增值税 1982年7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6.28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6.67亿元的37.9%。
  产品税 1984年10月开征,1994年1月改为增值税。期间,全市征收税款2.86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1.09亿元的25.8%。
  资源税 1984年10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9.8万元。
  营业税 1984年10月恢复征收,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4.01亿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5.9亿元的25.22%。
  消费税 1994年1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2281.27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4.76亿元的4.8%。
  所得税及奖金税系列工商所得税 1950年1月开征,1985年实施集体企业所得税。1950~1984年,全市征收税款2957.18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5.97亿元的5%。
  利息所得税 1950年开征,1959年停征。1950~1958年,全市征收税款5.75万元。
  薪给报酬所得税 1950年4月开征。由于当时多数职工收入水平较低,达到起征点的很少,开征2个多月后停征。仅征收税款0.19万元。
  个人所得税 1981年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270.85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6月1日开征。1994年1月1日,统一为企业所得税。期间,全市征收税款2.04亿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取消。期间,全市征收税款406.46万元。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取消。期间,全市征收税款191.04万元。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取消。期间,全市征收税款72.3万元。
  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5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取消。期间,全市征收税款48.35万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5年开始对部分企业试行征收,1994年1月1日停止征收。期间,全市征收税款879.61万元。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统一为企业所得税。期间,全市征收税款2163.29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0.71亿元的2%。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并入个人所得税。期间,全市征收税款333.76万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开征,1994年1月并入个人所得税。期间,全市征收税款201.64万元。
  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停止征收。期间,全市征收税款0.28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1年7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85.54万元。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2693.04万元。
  地方税和其他税(基金) 城市房地产税 1950年开征。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将企业交纳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1986年10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恢复征收房产税。1950~1986年,全市征收税款1156.1万元。
  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0年开征,1952年底修正税制中取消这一税种的名称。1950~1952年,全市征收税款7.13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开征,1978年停征。期间,全市征收税款228.34万元。
  文化娱乐税 1953年1月开征,1966年10月停征。期间,全市征收税款54.51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3年6月开征,1966年11月停征。期间,全市征收税款8.33万元。
  屠宰税建国后,对旧的屠宰税制加以改造后征收至今。1949~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365.34万元。
  印花税 1949年11月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49~1957年,全市征收税款104.01万元。1988年10月恢复征收至今。1988~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429.22万元。
  筵席税 1949年12月开征,1953年停征。1988年11月恢复征收,1992年10月暂停征收,保留税种。全市先后征收税款0.76万元。
  牲畜交易税 1950年开征,1978年1月停征,1983年1月恢复征收,1994年1月1日取消。全市先后征收税款3.08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停征。期间,全市征收基金9354.85万元(含征收的欠交基金)。
  建筑税1983年10月开征,1991年1月1日废止建筑税暂行条例。期间,全市征收税款1874.92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6.2亿元的1.16%。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8278.82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5.58亿元的5.3%。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1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停征。期间,全市征收基金3723.64万元(含征收的欠交基金)。
  车船使用税 1986年10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544.83万元。
  房产税1986年10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3255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4.87亿元的2.2%。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0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2406.9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3.31亿元的1.8%。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1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1760.93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9.6亿元的1.83%。
  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开征,至1995年,全市征收税款0.9万元。
  [=此处为表格(1949~1995年赣州市工商税收入库数)=] 单位:万元说明:1995年工商税收中未包括地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的入库数。
  第三节税务管理管理机构明代,赣州设通判,分理赋税和赋粮的征收解运;设榷头署,管理商税。弘治十年(1497),在建春门浮桥立关征税。正德六年(1511),在涌金门外龟角尾设立关厂(收税机构),对粤闽商贾船舶货物征税。十二年,撤龟角尾关厂,迁建春门和西津门浮桥设卡,对过往船舶和行人的货物查验征税。嘉靖十五年(1536),设课钞局。万历十年(1582),由府通判掌管征税。二十七年,设税监。四十二年,撤销税监仍归府管理。
  清代,设税课局专管税务。康熙二年(1663),朝廷派部臣督关。六年,复由府管理。二十四年,在东、西河浮桥设卡征收商税。乾隆三十年(1765),在东西两关和东门、南门、西门、建春门,涌金门设税房7所。咸丰三年(1853),设厘金卡(清末称统税局)。光绪二十八年(1902),在赣州设粤盐口捐局,专司税务征收。三十三年,设保官局征收铺捐。
  民国初年,沿用清制。期间,由于军阀混战,各自为政,税务机构无法统一。“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南京政府实行三级财政预算体制,税务机构趋于统一。赣州设赣关,并在建春门河边设关卡。1928年6月,设赣县统税征收局。1930年,设赣县消费税局和江西屠宰税总局赣县分局。1931年,设赣县营业税征收局。1932年,设屠宰税赣南十一属分局。1934年,设赣南印花烟酒税稽征局和第五印花税分局。同年8月,设赣南屠宰税分局。1935年,成立江西营业税总局,赣县设第九区征收局。1937年,中央货物税局和直接税局分别在赣县设货物征收所和江西直接税办事处赣南分处。同年,设赣县经征处。1941年1月,设江西直接税局赣县分局、江西区税务局赣县分局。1943年,货物、直接两税机构合并,名江西税管理局赣县征收局。1945年8月,粤赣两省税务机构合并,设粤赣区直接税局赣县分局,同年12月撤销。1945年12月,设江西区货物税局赣县分局。1946年2月,设江西区直接税局赣县分局。1948年3月,设赣县税捐稽征处。1948年9月,成立江西区国税管理局赣县稽征局。
  1949年8月,市人民政府接管赣县税捐稽征处,成立赣州市税务局。1950年1月,赣县税务局并入赣州市税务局,同年4月划出,改名赣州市人民政府税务局。1955年,复名赣州市税务局。1958年12月,市税务局、财政局、保险公司、建设银行等4家合并为赣州市财政局。1960年3月,财税分开。其后又几次合分,1962年8月恢复赣州市税务局。1968年11月,与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成立市财税工商管理处。1971年9月,财税工商管理处又与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支行合并,成立赣州市财政金融局。1972年10月,恢复赣州市税务局。1994年10月,分设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和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此处为插图(市国税局办证大厅)=]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简称市国税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征管科、税政科、计划财会科、发票管理所、监察室、税警室。直属基层分局有稽查分局、涉外分局、集贸分局、解放分局、赣江分局、南外分局、沙石分局、蟠龙分局、水东分局、水南分局、湖边分局,有职工214人(其中局机关52人)。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内设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税政科、计划财会科、发票管理科、稽审科、征管科。直属基层分局(所)有稽查税务分局、解放税务分局、赣江税务分局、南外税务分局、沙石税务所、蟠龙税务所、水东税务所、水南税务所、水西税务所、湖边税务所、沙河税务所、蛤湖税务所、龙埠税务所,有职工102人。
  稽征管理民国时期,厂商开业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填送开业税务登记表,暂时停业或复业,须报税务机关核准。产品出厂、运销退回及运销途中分运、改运、改装,均须办理税务申报。对每一类应纳税产品征管手续、控制环节、使用证照、监检事项都作了规定,进行单行税收管理。违规有罚款、没收货物、罚没并处等处理。凡应纳营业税、所得税、过份利得税的营利事业,按直接税稽管办法管理。营利事业税收,以调查证为依据。县政府对属地方财政收入的屠宰税、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加以控制。
  建国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进而实行全国统一的征管制度和征管模式。建国初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逐步建立征收管理制度。市工商税收按春、夏、秋、冬四季征收。1950年春以前,采取评分计值的征收方法,以10万分为基数,评定各个行业和各纳税人,最后根据税收总任务确定单位分值,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款。1950年4月,市人民政府制定《赣州市奖励检举漏税暂行办法》。1950年8月,市人民政府制定《建立账簿发票的暂行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进出市境货物登记报验办法。对全市大宗应纳税货物,采取查定征收、驻厂征收和起运征收等3种方式。1950年夏,推行自报互评、依率课证的征收方法。整个纳税过程分为自报互评、预缴、协商、复评核定等4个步骤。1950年秋,采取查账征收、自报公议、民主评议、定期定额等3种方法并存的征收办法。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实行繁简不同、公私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对私营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将其利润按照缴纳给国家的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奖金福利、资方红利等4个方面进行合理分配。1956年,取消民主评议的税收征收方法,对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组织及合作商店一律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体户和合作小组采取定期定额的方法。在管理上,对主要工商业实行存货按月盘点制度,中小业户设置用料出货登记簿和商品进、销、存登记表;对工业企业建立产销记录卡和领料用料管理制度;对旅店、货栈建立客、货登记制度。1958年10月,简化纳税办法,一律改为根据销售收入计算税款。1962年,改进农村工商税征收办法,建立税款扣缴入库制度,对全市城乡工商企业全面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加强对集市和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严格进出口货物报验登记和入市商品验印及营业额申报制度,整顿个体行业纳税组织,订立纳税公约等。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对手工业和交通运输合作组织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对合作商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济实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制,对供销社仍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
  1966年,废除有效防止拖欠税款和确保税款入库的银行扣缴税款制度。1969年,关闭集市贸易市场,集市税收管理制度和措施难以落实。工商户税收管理中的纳税制度、纳税鉴定制度等有名无实。1972年,对全市工商企业全面进行纳税鉴定,建立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征收分析记录、工作记要、专管资料移交等专管制度,恢复纳税纪律和税收政策检查制度及滞纳罚金制度和税款强行扣缴办法。1973年,组建赣州市护税协税工作委员会。各系统、各公社成立护税协税领导小组。全市有护税协税组织71个,护税协税人员456人。1974年,修订《赣州市工商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发票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申并严格执行税收管理制度,开展税务登记、税务检查,强化入库手段,完善税款扣缴制度、滞纳罚金制度。1983年,全市实行批发扣税办法。同年,驻市、市属工业、商业、交通、服务等行业的140户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试点,改上交利润为上缴所得税。1984年4月起,申报纳税,完善征管措施,建立一套从纳税到停歇业管理制度和从纳税申报到纳税检查的征管体系,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强化发票管理,实行税收法制化。1984年10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对423户国营企业全面推行第二步利改税。1985年,对全市3129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或补发《税务登记证》,逐步使全市税务征收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90年代,市地税局建立收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堵塞税源流失,实行税源控制。对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车辆运输业的营业税等项税收,委托有关单位实行代扣代缴,及时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促产培源建国后,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的发展。建国初期,税务人员深入基层宣传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消除工商业者的思想顾虑,并帮助其组织货源,繁荣市场。1953~1956年,税务人员辅导、监督企业建帐建制,促进了企业的生产发展。1957年起,连续5次对农村工商业实行低税、减税、免税政策,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1960年,市税务局成立技术革命和技术革新小组,帮助工商企业革新工具145件,帮助郊区农村革新和推广耕、种、管、收等农具450件,协助全市6个公社办厂117个,建起托儿所97个,协助街道办事处成立街道服务站56个,组织社会闲散劳动力6987人就业,组织个体户、小商贩加入街道工厂或服务站。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放宽个体经济税收政策,执行十级超额累进税制,促使个体经济迅速发展。1978~1980年,发放支农周转金44.28万元,扶助5家乡镇企业摆脱经济困难;对新办乡镇企业免征工商税、所得税2~3年。1981、1982、1984年,先后3次调整乡镇企业税负,所得税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2、1984年,乡镇企业仅此项就多留利12万多元。1983~1985年,减免市属企业新产品税209.2万元,扶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和进行技术革新;允许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税归还贷款,全市以税还贷金额达830.8万元;将赣州酒厂缴纳的66.3万元产品税返回其作啤酒生产设备贷款,使之形成年产万吨啤酒的生产能力。1984年,市税务局结合实际,提出30条放宽税收政策的意见,并为新办集体企业减免所得税。1986、1990、1993、1995年共减免246.2万元。1986~1991年,对国有中型企业、重点企业、生产名优特新产品企业给予倾斜扶持,为80户企业减免税额7211.7万元。1995年,市国税局为培养重点税源,建立良好征纳税机制,对全市38户税源大户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开辟以信息促生产的新路,发展300多户企业加入江西省经济信息网络协会;市地税局采取以政策促生产与以资金促生产相结合的方法,积极扶助赣州金属稀土冶炼厂、赣州机械钢管厂、水南长塘红砖厂,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培养了财源。
  反偷税漏税解放初,针对奸商严重偷漏税的现象,全市开展私商自查补报运动,整顿私营工商业者的纳税纪律。1950年4月,市人民政府制定《赣州市奖励检举偷漏税暂行办法》。1949~1951年,全市查出偷漏税款70亿元(旧人民币)。1952年,清理偷漏税款6812.56万元(旧人民币)。1958~1974年,征税工作几经反复,偷漏税仍较严重。1981年,查出偷漏税款116万元,欠税款92.5万元。1985年,开展税收大检查,查补税款282万元。1986年,开展税收大检查,自查1320户,自查补缴税款248万元;重点检查1236户,补缴税款183万元。1987年,重点检查和自查补缴税款246.90万元。1988年,开展发票检查,查出偷漏税474.81万元。1992年,追缴税款532.77万元。1994年税收大检查中,市国税局查补税款1940.5万元,市地税局查补税款551万元。1995年,市国税局对普通发票进行专项检查,查补税款6.53万元,罚款1.1万元;多次对夜市流动摊点进行检查清理,查补税款10多万元;开展税收大检查,查补税款980万元。同年,市地税局对全市有基建计划的单位进行清理检查,查补税款147万元;对砖瓦厂实施资源税的专项检查,查补税款6.8万元;在税收大检查中,查补税款452.27万元。
  第三章审计监督第一节财政监察建国后,市人民政府财政科设审计员。1953年3月,市人民政府财政科设检查股,负责财政监察工作。当年,对市属信托公司、钨硝加工生产合作社、地方资财清理委员会、清理赣州镇合作社资产委员会、郊区乡公所、爱国捐献体育运动竞赛委员会、胜利烟厂、工人米厂、劳动局、文教科、文教合作社、市立中学、章贡小学、公安大队等14个单位的财务和市法院、公安局、建设科的罚没收入上解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贪污浪费、违反财经纪律等类案件14起,涉及款项1.06万元,查出有贪污行为的干部9人。1956年9月,对14个企业,4个基本建设单位,9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12个党群团体,6个其他部门共计45个单位进行财务检查,查出违纪案件9起,违纪金额9.88万元。1958年,财政监察被视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紧箍咒”而撤销。1961~1965年,国家发布财政法规480个。期间,轻视财政法制的现象虽有所克服,但市财政监察机构仍没有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监督更是无法进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政立法和财政监察工作得到发展。1980年6月,市财政局设监察组。随后,受理人民来信12件,接待群众来访6人次。来信来访反映贪污案1起,其他经济案12起。直接查处12起,转送有关部门查处和协助查处1起。
  1984年2月,市财政监察组撤销,成立市审计局,负责全市财政监察工作。1991年,市财政局复设财政监察科,负责财政系统内部的财政监察工作。
  第二节财政纪律大检查 1981年以来,每年开展一次财政纪律大检查,从10月份开始至年底结束,分宣传发动、自查和重点检查、总结整改等3个阶段进行。检查范围包括市属所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主要是检查当年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以及上年发生未检查或者已检查但尚未纠正的违纪问题,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内容包括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包税、自行改变税率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擅自把应缴上级财政的收入缴入本级财政的混库行为以及违反规定乱退财政收入,乱提各种费用的行为;采取非法手段印刷、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或倒卖发票等偷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其他工商税收的行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漏所得税的行为;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用途,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国有财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行为;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出台新的调价项目和经营粮、棉、油、化肥等重要商品乱涨价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行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截留、挪用、私分应上交财政收入的行为;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减免所得税、调节税和“两金”(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上交财政及税后利润上交财政情况;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和应税收入;各部门其他违纪问题。1981年,对市属11个企业财务进行重点检查,查出1980年以来截留坐支财政收入、乱挤生产成本、大搞计划外基建、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擅自购买控购商品等违纪金额71.2万元,补缴入库应缴未缴的国家收入40万元。同年8月,对全市汽车进行清理整顿,市属单位有小汽车32辆,除10辆定编车继续使用,超编22辆车封存待处。1983年,对市属26户国营企业、33户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点财务抽查,查出违纪金额39.76万元,其中乱挤乱摊成本、乱列营业外支出24.2万元,滥发奖金、津贴3.1万元,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1.1万元,用公款请客送礼7.8万元,其他违纪金额3.56万元。1995年,重点检查3583户(单位),查出各种违纪金额1118.08万元,应入库金额1029.26万元,已入库金额1014.73万元。
  [=此处为表格(1991~1995年全市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情况)=] 第三节审计机构 1937年起,赣县由县财务委员会执行审计任务,审核岁入岁出。1941年,改由县政府会计室兼办审计,负责审计县财务。
  建国后,市人民政府财政科设审计员,负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进行审核。1953年,市人民政府财政科设检查股,负责监督检查市属各部门对财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行财政内部监督。
  1984年2月,成立赣州市审计局,负责对市属各部门、乡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及其他有国家资产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同年12月,成立赣州市审计咨询公司,隶属市审计局。1986年7月更名赣州市审计咨询服务部,1987年9月更名赣州市审计事务所。1995年,市审计局内设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工交基建审计科、商业粮食审计科和农林水审计科。在编人员29人,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13人。
  1990年,市属单位和部门建立内部审计机构28个,负责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监督,隶属本部门行政首长领导,业务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指导。
  程序根据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确定被审计单位,逐个发出《审计自查通知书》,指明审计重点,列出自查提纲。同时,调用被审计单位财会档案资料,在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具体审计实施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召开会议,说明审计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被审计单位向审计人员介绍财务、经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现金、实物进行审查取证。证明材料须提供单位(个人)盖章、签名。在完成审计事项后,写出审计工作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随后,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情况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成果 1984年,对市航运管理站、交通运输管理站、五交化公司、物资局、木材公司等5个单位进行市计,查出违纪金额72.42万元,应收缴金额38.03万元,已全额收缴入库。1985年,对全市粮食系统(含24个基层单位)、有罚没收入的4个行政单位、部分参加工资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奖金情况和全市购置小汽车、农用车的情况进行审计,查出违纪金额242.06万元,应收缴金额65.58万元,已上缴入库52.98万元。1986年,对市医药公司、赣南无线电厂和物资、城建系统的部分下属单位以及市属有关单位接受捐赠进口小汽车资金来源进行审计或调查,查出违纪金额73.07万元,已上缴财政38万元,可抵扣财政拨款8.03万元。1987年,对赣州钨钼材料厂、赣州电机厂实施经济效益审计,对全市79个一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定期审计,并对全市新上项目自筹资金和更新改造、零星土建、购置部分控购商品实施事前审计,查出违纪金额206.11万元,损失浪费金额38.31万元,应上缴财政金额21.36万元,已上缴财政金额20.71万元。1988年,对赣江造纸厂、赣南造纸厂、赣州酒厂、市农资公司、市副食品公司、市保险公司实施就地审计,对赣州钨钼材料厂闲置设备进行审计调查,并对全市25户国营工业企业和商业、粮食、供销系统的17个公司(中心)实行承包经营以来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查出违纪金额378.10万元,应上缴财政金额66万元,已全额上缴财政。1989年,实施税务、市财政局机关经费、城市菜地开发基金、科研经费、罚没收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停建缓建项目、夏粮收购资金及赣南农药厂、江西酶制剂厂的承包经营经济效益的审计调查,查出违纪金额314.51万元,应上缴财政金额114.21万元,已全额上缴财政。1990年,实施教育经费、财税、基建项目、支农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重点企业财务收支的审计,查出违纪金额532.79万元,应上缴财政金额55.58万元,已上缴财政金额43.88万元。1991年,对赣南纺织漂染总厂、赣州玻璃厂、赣州标准件厂、赣州皮革工业公司等亏损和微利企业实施经济效益审计,对赣州酒厂、江西气体压缩机厂等重点企业实施承包经营终结审计,查出违纪金额598万元,应上缴财政金额51万元,已上缴财政49万元。1992年,实施重点资金、重点项目和重点单位的审计,并对中外合资企业进行审计调查,查出违纪违规金额100.86万元,应上缴财政金额90万元,已上缴77.8万元。1993年,重点审计有财政拨款、行政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和资金多的政府部门和有罚没收入的综合经济监督部门,并对卫府里市场、人民影城、文明大道等3项工程及赣阀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光大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捷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金凤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试行股份制试点企业实施审计调查,查出违纪金额132.80万元,应上缴财政金额29.96万元,已上缴财政28.49万元,查出损失浪费金额149.74万元。1994年,重点对市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行政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环保专项资金、商品房经营、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经营、赣南化工厂实行国有民营等情况实施审计调查,查出违纪金额516万元,应上缴财政金额174万元,已上缴财政金额168万元。1995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对地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试审,对市公检法司系统收费和罚没、粮食行业平抑市场指标粮、社会养老和待业保险基金及企业技改资金实施专项审计,对乡镇超计划生育罚款收支管理、乡镇企业财务管理、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收取支用、蟠龙果子食品厂财务收支等实施审计,查出违纪金额813万元,应上缴财政287.2万元,已上缴财政209万元。
  1984~1995年,市审计事务所完成审计事项1.02万项。其中验资和注册资本年检9653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预决算公证审计273项;财务收支审计,厂长经理承包离任审计,清帐、年报审计,法院委托的经济纠纷鉴证、破产清算,企业会计顾问、工会经费拨交审计,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审计等287项。所审计的273项工程造价预决算,工程总价6783万元,核减290.70万元。1984~1995年,市直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完成审计事项148项,查出违纪违规金额296万元,清理长期欠款263万元。
  第四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54年,成立赣州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财政局),负责管理控购日常工作。
  1980年,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节约非生活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对27种专项控制商品(除新建单位或特殊情况外),年内停止审批、供应。1981年,根据财政部决定,督促和帮助国营企业压缩管理费,公用经费一般比1980年实际支出压缩20%左右。同年,对社会集团购买非生产用的小汽车、摩托车、大客车、沙发、地毯等32种高级消费品和市场供应暂时紧缺的商品,实行专项控制。1983年9月,根据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规定,对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一律停止审批、供应。
  1984年,改进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办法。社会集团购买第一类控制商品,包括小汽车(含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不含双排座小汽车)、大客车、摩托车(不含二轮货运摩托车)、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制冷或制热机)、录相机(含摄像机、放像机、编辑机)、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须报江西省控购办批准,购小汽车须报副省长批准;购买第二类控购商品,包括沙发、地毯(含混纺及纯化纤品)、沙发床(含沙发床垫)、照相机和放大机(含各种镜头)、录音机和多用机(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大型高级乐器(单价在300元以上),须报赣州地区控购办批准;购买第三类控购商品,包括家具(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作的各种家具)、呢绒及其制品(包括各种毛料和混纺制品)、纯毛毯,须报市控购办批准。
  1985年,按照国家分配的指标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17种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制度。1986年12月,专项控制商品增加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1988年2月增加复印机。1988年10月,专项控制商品增加到29种,即增加电子打字机、电传机、羽绒服、风雨衣、吸尘器、丝绸及其制品、50元以上的各种表、100元以上的各种灯具、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卷烟、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
  1989年,执行江西省控购办规定,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含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工具车、微型车、厢式小汽车)、大客车、大轿车、摩托车(含用油及电动的各种摩托车、轻骑,不含三轮货运摩托车)、空气调节器(含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热机)、彩色电视机、录相机(含摄像机、摄影机、放像机、编辑机、监视器和投影机)、复印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含扩大机和各种镜头)等,由江西省控购办审批;购买电冰箱(300升以下的)、沙发、地毯(含纯毛毯、混纺和化纤地毯及挂毯壁毯)、沙发床(含沙发床垫)、毛毯(含混纺和纯化纤毛毯)、录音机和多用机、洗衣机(不含工业用洗衣机)、呢绒毛料及其制品(含混纺制品)、电子打字机(含传真机等所有电讯传递文字、图表、图像的设备)、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等,由赣州地区控购办审批,其余专控商品由市控购办审批。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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