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食油销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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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食油销售
分类号: F307.11
页数: 3
摘要: 定量供应1954年起,城镇人口实行定量供应食油,凭证定点购买。食油定量标准曾数次调整。1955年,每人每月定量9市两,1958年改为3市两,矿工每人每月10市两(以上均为十六两制)。1959年每人每月定量改为300克,井下工人350克。1965~1992年,城镇人口每人每月定量200克,另补供50克,凭市内通用食油券购买。1980年11月起,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定量250克。
关键词: 粮食购销 粮食销售量

内容

定量供应1954年起,城镇人口实行定量供应食油,凭证定点购买。食油定量标准曾数次调整。1955年,每人每月定量9市两,1958年改为3市两,矿工每人每月10市两(以上均为十六两制)。1959年每人每月定量改为300克,井下工人350克。1965~1992年,城镇人口每人每月定量200克,另补供50克,凭市内通用食油券购买。1980年11月起,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定量250克。1992年6月1日起,除军供食油仍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取消城镇居民凭证(票)定量,敞开供应食油。
  行业用油供应实行油脂统购统销前,主要向市场采购;实行统购统销后,由国家分配计划指标,控制销售。医药、制皂等工业用油,由生产单位编制计划,报市粮食局批准,按月供应。1960年起,行业用油实行以粮带油,按粮食销售的比例供应食油。具体规定:流动人口凭全国或江西省粮票,按百分之一的比例供应平价食油;糕点业按实购粮食50公斤在市内供油3公斤,在圩镇供油1.5公斤;饮食业按实购粮食50公斤在市内供油2公斤,在圩镇供油1公斤。1985年,工业用油取消平价供应。1988年3月,商业用油取消平价供应。
  补助供应1957年12月起,执行地区粮食局规定,对副厅(局)长、高级知识分子、主治医师、工程师以上人员,每人每月补供食油0.75公斤。1958年1月起,对高温、井下作业的工人,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4两(16两制),由赣南行署按季下拨指标,市粮食局分月控制供应。1959年,市场肉食供应紧张,为照顾矿区工人,从2月起,对工矿定量人口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00克。1962年起,执行赣南行署规定,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军烈属代表会、劳模会、工青妇代表会、民主党派会、工商联代表会、四级干部会,按实际到会人数,每人每天补供食油10克。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等6个节日,每个节日每人补供食油75克。1964年3月,对冶金系统职工除按原规定供应保健食油外,每人每年增供1个月的保健食油。同年12月,对从事高空、高温、井下作业的工人及回民、僧尼、长年素食者,除按原规定供应外,每人每月临时补供食油50克。1968年粮食年度起,城镇居民除国庆节、春节每人补供食油100克外,其他节日一律不补供。1970年10月起,对1945年8月15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月(含定量)供应食油1.5公斤,部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含定量)供应食油1.6公斤。1972年起,对保卫部门的法医和毒物化验人员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50克。1973年1月起,对地方和部队离退休干部的食油补助供应是,凡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论级别,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公斤;1937年7月7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13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公斤。凡符合规定从事有害、有毒、高空、高温作业的人员,经劳动部门批准,每人每月补供保健食油0.25公斤。1977年10月起,对从事铀矿作业的工人、矿区井下工人、矽肺病人,经市劳动、粮食部门签注意见上报核准后,供应保健食油。1978年7月起,对疗养人员和住院病人,按住院实有人数和天数,每人每月供应食油150克,加粮票带油150克,实际供应食油300克。1979年7月,调整保健食油的供应标准。1980年起,对国防三线单位职工供应保健食油。同年9月起,除国庆、春节补供食油继续执行外,对僧尼按每人每月补供食油0.5公斤。1981年4月起,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级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公斤;军队离休干部,按军队食油定量加补供,每人每月1.25公斤;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月补供0.5公斤。同年中秋、国庆节日,城镇定量人口每人补供食油100克。1985年12月,对城镇工矿定量人口和驻市部队每人增供春节食油0.5公斤。同年第4季度起,凡大专院校及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按照“倒四六”比例价,每人每季增供菜油0.5公斤。城镇定量人口,每年国庆、春节每人补供食油100克,执行到1991年2月。
  农村销售建国前和建国初期,郊区农民的食油主要靠自产自销。1954年以后,农村食油销售主要采取以下办法: 市场调节1949~1953年,全市农村食油销售通过自由买卖和市场调节解决。
  缺油返销1954年,按照上级规定,对油料生产者一律不予供应。对农村种植经济作物的缺油户给予凭证供应。但返销农村的食油指标须集中在春节期间供应。
  掌握标准供应1956年9月起,对农村未留足口油或按全年人均3.5公斤留油的农业社(户),确实缺油的,每人每月按0.375公斤供应,当年全市返销食油3万公斤。1957年,全年食油不足1.5公斤的农业人口,按1.5公斤补足供应。
  适当照顾供应1959年4月,照顾农民在插秧季节的身体健康,粮食部门拨出食油按每个劳动力0.25公斤的标准供应。1960年,执行中央规定,对“三病”(浮肿、闭经、子宫脱垂)患者每人补供食油200克。全市供应“三病”患者食油90.6公斤。1961年,执行中共江西省委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产油不足1.5公斤的,其不足部分由大队调剂补足。
  蔬菜专业队口油供应1965年6月起,蔬菜专业队菜农口油每人每月按150克供应。1981年5月,菜农口油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克,另补供100克,补供部分实行食油和蔬菜挂钩。一直执行到1992年。
  其他供应1980年,对下放农村插队的知识青年,按当地居民的定量标准供应食油。同年9月起,对无土地种植粮油作物的渔业专业队和国有渔场人员,粮食由国家定销供应的,食油供应也按当地居民定量标准供应,直至1992年。
  1986~1992年,全市返销农村食油93万公斤。
  议销 1963年6月,粮食部门开始统一经营食油议销,进行平议互换指标和组织调剂余缺,平抑市价,稳定和活跃市场。食油议销方式采取凭证限量议销给集体商业和饮食业,也零售给个人。1966年,食油议销工作受限,业务停止。1978年,恢复食油议销。1983年7月,实行多渠道经营,全市议价销售的食油主要有菜油、花生油,油料主要有花生、芝麻等。1992年后,市粮食部门经营议价食油仍发挥了主渠道作用。1992~1995年,市粮食系统销售议价食油704.5万公斤。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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