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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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3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粮食销售
分类号: F307.11
页数: 4
摘要: 建国前,城镇居民口粮全从市场购买。粮价不稳,居民生活不安定。
关键词: 粮食购销 粮食销售量

内容

建国前,城镇居民口粮全从市场购买。粮价不稳,居民生活不安定。
  1949~1953年,不法粮商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粮食市场供应紧张。市人民政府为保证城镇居民粮食供应,对党政机关、驻市部队和供给制单位所需粮食,按有关部门核定的用粮数量,由粮食部门在征收的公粮中负责拨付,薪金制单位按月编造用粮计划,由粮食公司安排给予批发优惠价供应,城镇居民口粮及工商行业用粮,既可在粮油市场购买,也可向粮食公司申请安排供应。
  定量供应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简称统购统销),对城市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实行粮食按户适当配售的政策。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的命令》,赣州市成立粮食定量办公室,对工矿企业机关单位和城镇居民分别进行清理登记,做到户口、实有人口、工种定量三符合,并按年龄大小、劳动强度、粮食消费习惯,分为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大中学生、一般居民和儿童4大类9个定量等级,实行以人定量,归户计算,发给《粮油供应证》,凭证定点供应。1955年,全市定量供应人口24214户,78462人。粮食定量标准曾数次调整。1960年,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在原有定量标准的基础上每个等级定量调低1公斤供应。1969年,粮食定量恢复到50年代水平,每个等级增加1~2公斤。1972年,在原有定量水平的基础上人均压缩0.5公斤。对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供应一律取消。1975年,对工矿企业职工的粮食定量供应,实行基本口粮到户、工种补差粮到单位的补差办法。1985年,取消工种粮补差办法,把补差粮改为工种定量粮上到居民粮油供应证上,由粮店发季度粮票时一次发放。1991年,在原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个等级定量调减1~2.5公斤。1992年9月1日起,除军供粮油仍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外,取消城乡居民凭证(凭票)定量供应制度,但保留城镇居民商品粮油关系档案,粮食销售价格放开。1995年,全市定量供应人口发展到65898户,248747人。
  限价、限量供应1993年11月,市场粮价波动上涨。1994年,国家动用专储粮和定购粮用于限价供应。1995年1月起,按上级规定,对居民口粮每月每人按国家限制销价供应大米10公斤。
  行业用粮供应1953年前,行业用粮都在市场自由购买。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由用粮单位根据国家粮食部门供应计划、自身生产计划和耗粮定额,按季、分月编制用粮计划,由粮食部门分别核定下达免证和凭证计划。工业用粮单位凭市粮食局核准的工业用粮计划指标购买;食品用粮单位出售的粮食制品按照实际数量和规定收粮标准收足粮券(票),并在核准计划内凭回收粮券(票)购粮。国家对食品行业实行预借铺底周转粮。1983年,对行业用粮在国家计划供应之外,允许采购部分议价粮食加工食品,实行平议兼营。1985年,取消工业用粮平价供应。1988年,取消商业用粮平价供应,工商行业用粮全部改为议价。1990年1月,恢复早点凭粮券(票)购买,1992年,停止使用粮券(票)。1953~1995年,全市供应工商行业用粮2.92亿公斤。
  其他供应1953年12月起,按上级规定实行会议、下乡、节日、保健、民工等粮食补助供应,补供粮均按统销价供应。1978年起,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补供粮统一标准:市、公社两级党代会、人代会、劳模会及省、地在市内召开的会议,每人每天补供大米100克,下乡、出差、晚上加班超过12点钟,每人每天补供大米100克;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每人每天补供足大米0.75公斤,小学生运动会每人每天补供足大米0.6公斤,运动员集训亦按此规定补供。市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集训,在交足本人定量后,每人每天按0.75公斤补供差额。
  计划供应范围还包括部队、国防建设工程人员、在押犯人的用粮和禽畜繁殖场、肉食品经营部门、农科所等单位的饲料粮。
  农村销售建国后,对农业人口中的林农、菜农和经济作物区农民的口粮实行定销供应,对缺粮和受灾缺粮的农民给予返销和补销口粮,对向国家交售农副土特产品的农民给予粮食奖售。农民口粮供应执行粮食“三定”政策。供应方法本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供应为辅,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承认差别,区别对待,一年一定进行安排。并实行凭证、定量、定时、定点供应。1953~1995年,全市向农村销售粮食1.9亿公斤。
  定销粮定销粮供应的主要对象是种植蔬菜、棉、麻、烟、蔗等经济作物和从事林、牧、渔专业生产的常年缺粮农民。定销供应的口粮标准,一般按照临近产粮区农民的口粮水平,一年一定,分期供应。
  蔗农口粮1963~1967年,实行以蔗带粮政策,凡交售1吨甘蔗奖售稻谷100公斤。1968~1976年,取消以蔗带粮办法,实行“四定”(定甘蔗种植面积、定甘蔗队粮食产量、定工业甘蔗交售任务、定供应蔗农定销粮数量)。蔗农一般每年人均基本口粮215公斤稻谷,最低不少于195公斤。1978~1981年,实行“四定一奖”(以生产队为单位定面积、定产量、定工业蔗交售任务、定基本口粮,超额完成任务给予奖励)。1982年起,取消“四定一奖”,实行粮蔗挂钩,以蔗换粮,规定每交售工业蔗1吨换稻谷156.5公斤;1985~1990年,改革以蔗换粮的结算方法,甘蔗奖售由糖厂统一向蔗农结算,规定每交售1吨工业蔗奖稻谷指标156.5公斤,对于仍然缺粮的农户则由蔗农自行解决。1991年,执行地区粮食局决定,蔗农每向糖厂交售1吨工业蔗奖售稻谷指标100公斤,至1992年止。
  菜农口粮1965年,对蔬菜生产队菜农口粮供应划为2个标准:蔬菜专业队按全年人均口粮230公斤稻谷标准供应,菜粮混作生产队按全年人均口粮210公斤稻谷标准供应。1985年起,蔬菜专业队按年人均240公斤稻谷核供,混作队按蔬菜种植面积每亩664公斤稻谷补供。1986年起,菜农口粮改为完成蔬菜种植面积计划的,每人每月供应统购价稻谷20公斤。
  奖售粮 1961年起,按上级规定,对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生产队和社员个人实行奖售粮。具体办法是,交售生猪毛重50公斤奖售贸易粮50公斤,每超过0.5公斤奖售原粮1公斤;烟农每交售烤烟50公斤奖售贸易粮50公斤。1965年,改为交售烤烟50公斤奖售贸易粮25公斤、化肥10公斤。1973年9月至1980年,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法,对交售棉花、木材、生猪、茶油等58种农副产品的农民奖售粮食,全市每年奖售粮75~100万公斤。1984年,市场开放,农副产品实行自由购销,奖售粮逐步减少和取消。1985年4月1日起,奖售粮一律取消。
  救灾粮对因受自然灾害造成缺粮的农户,市粮食局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按国家政策规定,供应受灾户粮食。1986年干旱严重,全市供应救灾粮(稻谷)178.5万公斤。
  议销 1962年以前,粮食议销均由供销部门经营,议销粮食主要是食品、酿造和其他行业用粮,有时也进行地区间的调剂。
  1963年6月,粮食议销业务归粮食部门。本着保本微利原则,按进价加15~20%的幅度定价。具体价格根据不同的品种拟定,报物价部门批准。议销的原则是在上市量少、价高、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适当销售,平抑市价。1979年,继续开展粮食议销工作。1982年,市内议销粮食业务开始逐步发展。1983年,撤销粮食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粮食部门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竞争,价格随行就市。
  1985年12月,市粮油贸易公司经营业务由单一经营发展到多渠道经营,经营方式也从内购内销发展到内购外销、外购外销、外购内销,既卖生也卖熟,既自营也联营。1992年3月,随着城乡居民凭证(凭票)定量供应制度的取消和粮食价格的放开,经营粮食的非粮食部门的单位、集体、个体私商增多,粮食市场活跃。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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