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粮油销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3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粮油销售
分类号: F307.11
页数: 8
摘要: 建国前,城镇居民口粮全从市场购买。粮价不稳,居民生活不安定。
关键词: 粮食购销 粮食销售量

内容

建国前,城镇居民口粮全从市场购买。粮价不稳,居民生活不安定。
  1949~1953年,不法粮商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粮食市场供应紧张。市人民政府为保证城镇居民粮食供应,对党政机关、驻市部队和供给制单位所需粮食,按有关部门核定的用粮数量,由粮食部门在征收的公粮中负责拨付,薪金制单位按月编造用粮计划,由粮食公司安排给予批发优惠价供应,城镇居民口粮及工商行业用粮,既可在粮油市场购买,也可向粮食公司申请安排供应。
  定量供应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简称统购统销),对城市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实行粮食按户适当配售的政策。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的命令》,赣州市成立粮食定量办公室,对工矿企业机关单位和城镇居民分别进行清理登记,做到户口、实有人口、工种定量三符合,并按年龄大小、劳动强度、粮食消费习惯,分为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大中学生、一般居民和儿童4大类9个定量等级,实行以人定量,归户计算,发给《粮油供应证》,凭证定点供应。1955年,全市定量供应人口24214户,78462人。粮食定量标准曾数次调整。1960年,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在原有定量标准的基础上每个等级定量调低1公斤供应。1969年,粮食定量恢复到50年代水平,每个等级增加1~2公斤。1972年,在原有定量水平的基础上人均压缩0.5公斤。对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供应一律取消。1975年,对工矿企业职工的粮食定量供应,实行基本口粮到户、工种补差粮到单位的补差办法。1985年,取消工种粮补差办法,把补差粮改为工种定量粮上到居民粮油供应证上,由粮店发季度粮票时一次发放。1991年,在原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个等级定量调减1~2.5公斤。1992年9月1日起,除军供粮油仍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外,取消城乡居民凭证(凭票)定量供应制度,但保留城镇居民商品粮油关系档案,粮食销售价格放开。1995年,全市定量供应人口发展到65898户,248747人。
  限价、限量供应1993年11月,市场粮价波动上涨。1994年,国家动用专储粮和定购粮用于限价供应。1995年1月起,按上级规定,对居民口粮每月每人按国家限制销价供应大米10公斤。
  行业用粮供应1953年前,行业用粮都在市场自由购买。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由用粮单位根据国家粮食部门供应计划、自身生产计划和耗粮定额,按季、分月编制用粮计划,由粮食部门分别核定下达免证和凭证计划。工业用粮单位凭市粮食局核准的工业用粮计划指标购买;食品用粮单位出售的粮食制品按照实际数量和规定收粮标准收足粮券(票),并在核准计划内凭回收粮券(票)购粮。国家对食品行业实行预借铺底周转粮。1983年,对行业用粮在国家计划供应之外,允许采购部分议价粮食加工食品,实行平议兼营。1985年,取消工业用粮平价供应。1988年,取消商业用粮平价供应,工商行业用粮全部改为议价。1990年1月,恢复早点凭粮券(票)购买,1992年,停止使用粮券(票)。1953~1995年,全市供应工商行业用粮2.92亿公斤。
  其他供应1953年12月起,按上级规定实行会议、下乡、节日、保健、民工等粮食补助供应,补供粮均按统销价供应。1978年起,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补供粮统一标准:市、公社两级党代会、人代会、劳模会及省、地在市内召开的会议,每人每天补供大米100克,下乡、出差、晚上加班超过12点钟,每人每天补供大米100克;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每人每天补供足大米0.75公斤,小学生运动会每人每天补供足大米0.6公斤,运动员集训亦按此规定补供。市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集训,在交足本人定量后,每人每天按0.75公斤补供差额。
  计划供应范围还包括部队、国防建设工程人员、在押犯人的用粮和禽畜繁殖场、肉食品经营部门、农科所等单位的饲料粮。
  农村销售建国后,对农业人口中的林农、菜农和经济作物区农民的口粮实行定销供应,对缺粮和受灾缺粮的农民给予返销和补销口粮,对向国家交售农副土特产品的农民给予粮食奖售。农民口粮供应执行粮食“三定”政策。供应方法本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供应为辅,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承认差别,区别对待,一年一定进行安排。并实行凭证、定量、定时、定点供应。1953~1995年,全市向农村销售粮食1.9亿公斤。
  定销粮定销粮供应的主要对象是种植蔬菜、棉、麻、烟、蔗等经济作物和从事林、牧、渔专业生产的常年缺粮农民。定销供应的口粮标准,一般按照临近产粮区农民的口粮水平,一年一定,分期供应。
  蔗农口粮1963~1967年,实行以蔗带粮政策,凡交售1吨甘蔗奖售稻谷100公斤。1968~1976年,取消以蔗带粮办法,实行“四定”(定甘蔗种植面积、定甘蔗队粮食产量、定工业甘蔗交售任务、定供应蔗农定销粮数量)。蔗农一般每年人均基本口粮215公斤稻谷,最低不少于195公斤。1978~1981年,实行“四定一奖”(以生产队为单位定面积、定产量、定工业蔗交售任务、定基本口粮,超额完成任务给予奖励)。1982年起,取消“四定一奖”,实行粮蔗挂钩,以蔗换粮,规定每交售工业蔗1吨换稻谷156.5公斤;1985~1990年,改革以蔗换粮的结算方法,甘蔗奖售由糖厂统一向蔗农结算,规定每交售1吨工业蔗奖稻谷指标156.5公斤,对于仍然缺粮的农户则由蔗农自行解决。1991年,执行地区粮食局决定,蔗农每向糖厂交售1吨工业蔗奖售稻谷指标100公斤,至1992年止。
  菜农口粮1965年,对蔬菜生产队菜农口粮供应划为2个标准:蔬菜专业队按全年人均口粮230公斤稻谷标准供应,菜粮混作生产队按全年人均口粮210公斤稻谷标准供应。1985年起,蔬菜专业队按年人均240公斤稻谷核供,混作队按蔬菜种植面积每亩664公斤稻谷补供。1986年起,菜农口粮改为完成蔬菜种植面积计划的,每人每月供应统购价稻谷20公斤。
  奖售粮 1961年起,按上级规定,对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生产队和社员个人实行奖售粮。具体办法是,交售生猪毛重50公斤奖售贸易粮50公斤,每超过0.5公斤奖售原粮1公斤;烟农每交售烤烟50公斤奖售贸易粮50公斤。1965年,改为交售烤烟50公斤奖售贸易粮25公斤、化肥10公斤。1973年9月至1980年,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法,对交售棉花、木材、生猪、茶油等58种农副产品的农民奖售粮食,全市每年奖售粮75~100万公斤。1984年,市场开放,农副产品实行自由购销,奖售粮逐步减少和取消。1985年4月1日起,奖售粮一律取消。
  救灾粮对因受自然灾害造成缺粮的农户,市粮食局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按国家政策规定,供应受灾户粮食。1986年干旱严重,全市供应救灾粮(稻谷)178.5万公斤。
  议销 1962年以前,粮食议销均由供销部门经营,议销粮食主要是食品、酿造和其他行业用粮,有时也进行地区间的调剂。
  1963年6月,粮食议销业务归粮食部门。本着保本微利原则,按进价加15~20%的幅度定价。具体价格根据不同的品种拟定,报物价部门批准。议销的原则是在上市量少、价高、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适当销售,平抑市价。1979年,继续开展粮食议销工作。1982年,市内议销粮食业务开始逐步发展。1983年,撤销粮食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粮食部门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竞争,价格随行就市。
  1985年12月,市粮油贸易公司经营业务由单一经营发展到多渠道经营,经营方式也从内购内销发展到内购外销、外购外销、外购内销,既卖生也卖熟,既自营也联营。1992年3月,随着城乡居民凭证(凭票)定量供应制度的取消和粮食价格的放开,经营粮食的非粮食部门的单位、集体、个体私商增多,粮食市场活跃。
  第二节食油销售城镇供应定量供应1954年起,城镇人口实行定量供应食油,凭证定点购买。食油定量标准曾数次调整。1955年,每人每月定量9市两,1958年改为3市两,矿工每人每月10市两(以上均为十六两制)。1959年每人每月定量改为300克,井下工人350克。1965~1992年,城镇人口每人每月定量200克,另补供50克,凭市内通用食油券购买。1980年11月起,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定量250克。1992年6月1日起,除军供食油仍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取消城镇居民凭证(票)定量,敞开供应食油。
  行业用油供应实行油脂统购统销前,主要向市场采购;实行统购统销后,由国家分配计划指标,控制销售。医药、制皂等工业用油,由生产单位编制计划,报市粮食局批准,按月供应。1960年起,行业用油实行以粮带油,按粮食销售的比例供应食油。具体规定:流动人口凭全国或江西省粮票,按百分之一的比例供应平价食油;糕点业按实购粮食50公斤在市内供油3公斤,在圩镇供油1.5公斤;饮食业按实购粮食50公斤在市内供油2公斤,在圩镇供油1公斤。1985年,工业用油取消平价供应。1988年3月,商业用油取消平价供应。
  补助供应1957年12月起,执行地区粮食局规定,对副厅(局)长、高级知识分子、主治医师、工程师以上人员,每人每月补供食油0.75公斤。1958年1月起,对高温、井下作业的工人,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4两(16两制),由赣南行署按季下拨指标,市粮食局分月控制供应。1959年,市场肉食供应紧张,为照顾矿区工人,从2月起,对工矿定量人口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00克。1962年起,执行赣南行署规定,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军烈属代表会、劳模会、工青妇代表会、民主党派会、工商联代表会、四级干部会,按实际到会人数,每人每天补供食油10克。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等6个节日,每个节日每人补供食油75克。1964年3月,对冶金系统职工除按原规定供应保健食油外,每人每年增供1个月的保健食油。同年12月,对从事高空、高温、井下作业的工人及回民、僧尼、长年素食者,除按原规定供应外,每人每月临时补供食油50克。1968年粮食年度起,城镇居民除国庆节、春节每人补供食油100克外,其他节日一律不补供。1970年10月起,对1945年8月15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月(含定量)供应食油1.5公斤,部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含定量)供应食油1.6公斤。1972年起,对保卫部门的法医和毒物化验人员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50克。1973年1月起,对地方和部队离退休干部的食油补助供应是,凡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论级别,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公斤;1937年7月7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13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公斤。凡符合规定从事有害、有毒、高空、高温作业的人员,经劳动部门批准,每人每月补供保健食油0.25公斤。1977年10月起,对从事铀矿作业的工人、矿区井下工人、矽肺病人,经市劳动、粮食部门签注意见上报核准后,供应保健食油。1978年7月起,对疗养人员和住院病人,按住院实有人数和天数,每人每月供应食油150克,加粮票带油150克,实际供应食油300克。1979年7月,调整保健食油的供应标准。1980年起,对国防三线单位职工供应保健食油。同年9月起,除国庆、春节补供食油继续执行外,对僧尼按每人每月补供食油0.5公斤。1981年4月起,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级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公斤;军队离休干部,按军队食油定量加补供,每人每月1.25公斤;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月补供0.5公斤。同年中秋、国庆节日,城镇定量人口每人补供食油100克。1985年12月,对城镇工矿定量人口和驻市部队每人增供春节食油0.5公斤。同年第4季度起,凡大专院校及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按照“倒四六”比例价,每人每季增供菜油0.5公斤。城镇定量人口,每年国庆、春节每人补供食油100克,执行到1991年2月。
  农村销售建国前和建国初期,郊区农民的食油主要靠自产自销。1954年以后,农村食油销售主要采取以下办法: 市场调节1949~1953年,全市农村食油销售通过自由买卖和市场调节解决。
  缺油返销1954年,按照上级规定,对油料生产者一律不予供应。对农村种植经济作物的缺油户给予凭证供应。但返销农村的食油指标须集中在春节期间供应。
  掌握标准供应1956年9月起,对农村未留足口油或按全年人均3.5公斤留油的农业社(户),确实缺油的,每人每月按0.375公斤供应,当年全市返销食油3万公斤。1957年,全年食油不足1.5公斤的农业人口,按1.5公斤补足供应。
  适当照顾供应1959年4月,照顾农民在插秧季节的身体健康,粮食部门拨出食油按每个劳动力0.25公斤的标准供应。1960年,执行中央规定,对“三病”(浮肿、闭经、子宫脱垂)患者每人补供食油200克。全市供应“三病”患者食油90.6公斤。1961年,执行中共江西省委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产油不足1.5公斤的,其不足部分由大队调剂补足。
  蔬菜专业队口油供应1965年6月起,蔬菜专业队菜农口油每人每月按150克供应。1981年5月,菜农口油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克,另补供100克,补供部分实行食油和蔬菜挂钩。一直执行到1992年。
  其他供应1980年,对下放农村插队的知识青年,按当地居民的定量标准供应食油。同年9月起,对无土地种植粮油作物的渔业专业队和国有渔场人员,粮食由国家定销供应的,食油供应也按当地居民定量标准供应,直至1992年。
  1986~1992年,全市返销农村食油93万公斤。
  议销 1963年6月,粮食部门开始统一经营食油议销,进行平议互换指标和组织调剂余缺,平抑市价,稳定和活跃市场。食油议销方式采取凭证限量议销给集体商业和饮食业,也零售给个人。1966年,食油议销工作受限,业务停止。1978年,恢复食油议销。1983年7月,实行多渠道经营,全市议价销售的食油主要有菜油、花生油,油料主要有花生、芝麻等。1992年后,市粮食部门经营议价食油仍发挥了主渠道作用。1992~1995年,市粮食系统销售议价食油704.5万公斤。
  第三节粮油票证票证种类 1954年,随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和农村实行“三定”政策,国家粮食部门印发了多种票证,在赣州市使用的有以下几种: 粮票有全国通用粮票、军用供给粮票、军用价购粮票、江西省地方粮票、江西省通用船民粮票、赣州地区工种粮票。
  粮食支拨证江西省内城镇、农村《外出人口临时粮油供应转移证》、《江西省内流动人口粮食支拨证》、《江西省内城镇粮食支拨证》、《赣州地区县市间城镇定量人口粮食支拨证》。
  赣州市粮券、油券市内通用粮券、市内通用油券、市内通用农村稻谷票(分统购价、统销价),赣州市糕点票、赣州市豆制品票。
  粮油供应证《市镇居民粮油定量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农村粮食定销供应证》、《市镇集体单位粮油供应证》、《赣州市船民粮油供应证》、《军用粮、油、豆供应证》。
  粮油供应迁移证《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转移证》、《农村粮食供应迁移证》。
  使用对象和流通范围全国通用粮票发放的对象是,出省学习、开会、出差的城乡人员。
  江西省地方粮票发放的对象是,到省内县市开会、学习、出差的城乡人员,持单位证明、凭市内粮油券到粮店兑换(领取)。农村人口外出,凭大队(村)证明,用口粮按销价售给粮管所(站),兑换全国或江西省粮票,有固定地址的可办理《粮食支拨证》。1986年,按商业部规定:临时出省支援外地建设或生产、实习的职工,人数满50人、时间满3个月的,凭证明可办理跨省《临时粮食关系转移证》。城镇居民外出在省内有固定地址的,凭证明可在粮店办理《省内城镇居民粮油支拨证》。
  凭全国粮票及江西粮票可在市内各粮店购买粮食,也可以在饮食店购买米饭和面点,到副食品店购买糕点。
  军用供给粮票及军用价购粮票由军内发行,只许军队行军、驻防使用,不许在市场流通,粮食部门只收不发,逐级上缴。
  江西省通用船民粮票的使用对象主要是从事水路运输的船民,只限于购粮。
  赣州地区工种粮票是用作各工矿企业职工工种粮补差,只限于本区使用。
  赣州市粮券、油券、农村稻谷票、糕点票、豆制品票,发放对象是城镇居民及农村人口,只限市内使用。
  侨汇券供应 1978年起,执行上级规定,每百元侨汇供应平价粮食10公斤、平价食油0.75公斤。
  票证管理市粮食部门建有粮油券(票)分类保管帐、粮油券(票)收支日记帐,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坚持日清日结,按月盘点。1983年前,票证管理由市粮食局业务股具体负责。1984年起,市粮食局指定由市粮油商业公司具体管理,并建立市粮油册籍室,统一办理全市粮油关系的迁转,管理全市人口粮油关系档案。
  [=此处为表格(1953~1995年度市属粮食部门粮油销售情况)=] 单位:万公斤 [=此处为表格=] 说明:此表总销售量,多数年份含社会粮油销售量。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