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食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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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3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粮食征收
分类号: DF521
页数: 1
摘要: 1942年,赣县县政府粮政科办理粮食征收事项。1943年,每亩地公粮(田赋)征实4斗,征购6斗,并加征县级公粮1斗。1944年,赣州镇征实、征借公粮1.66万石,其中,征借7680石,公粮3840石,征购5120石。
关键词: 征收 征用

内容

1942年,赣县县政府粮政科办理粮食征收事项。1943年,每亩地公粮(田赋)征实4斗,征购6斗,并加征县级公粮1斗。1944年,赣州镇征实、征借公粮1.66万石,其中,征借7680石,公粮3840石,征购5120石。
  建国后,废除旧的田赋制度,实行按田亩常年产量计算,依率征收农业税。由人民政府下达任务,粮食部门负责接收公粮入库。1949年11月,全市开始第一次征收公粮,原则是,田多多出,田少少出,无田不出;贫农负担不超过6%,中农不超过15%,富农不超过25%,地主不超过40%。凡烈属、军属均按产量扣除300公斤后计征。贫苦老弱孤寡人经民主评议酌减15~30%,全市完成公粮征收入库4万公斤(贸易粮,下同)。
  1952年10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农业税征收“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征、统一累进,取消一切附加”的规定,全市农村开展“查田、定产、评等”工作,年底入库公粮29.5万公斤。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公粮征收与粮食统购同时进行。原则是:先征后购,征购结合。征收公粮归地方财政部门经办。公粮任务分配、结算归财政部门办理,实物接收保管、调运由粮食部门经营。公粮入库后,按中等早谷价结算价款,由粮食部门付给财政部门作财政收入。
  1985年6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农业税不再征收粮食,全部改为折征代金,统一按早谷“倒三七”比例价收购。赣州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继续征收实物,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1987年,公粮征实部分取消“倒三七”价格结算,恢复按国家规定的统购价向财政部门结算。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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