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粮油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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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3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粮油收购
分类号: F723
页数: 8
摘要: 1942年,赣县县政府粮政科办理粮食征收事项。1943年,每亩地公粮(田赋)征实4斗,征购6斗,并加征县级公粮1斗。1944年,赣州镇征实、征借公粮1.66万石,其中,征借7680石,公粮3840石,征购5120石。
关键词: 农产品收购 农产品市场

内容

1942年,赣县县政府粮政科办理粮食征收事项。1943年,每亩地公粮(田赋)征实4斗,征购6斗,并加征县级公粮1斗。1944年,赣州镇征实、征借公粮1.66万石,其中,征借7680石,公粮3840石,征购5120石。
  建国后,废除旧的田赋制度,实行按田亩常年产量计算,依率征收农业税。由人民政府下达任务,粮食部门负责接收公粮入库。1949年11月,全市开始第一次征收公粮,原则是,田多多出,田少少出,无田不出;贫农负担不超过6%,中农不超过15%,富农不超过25%,地主不超过40%。凡烈属、军属均按产量扣除300公斤后计征。贫苦老弱孤寡人经民主评议酌减15~30%,全市完成公粮征收入库4万公斤(贸易粮,下同)。
  1952年10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农业税征收“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征、统一累进,取消一切附加”的规定,全市农村开展“查田、定产、评等”工作,年底入库公粮29.5万公斤。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公粮征收与粮食统购同时进行。原则是:先征后购,征购结合。征收公粮归地方财政部门经办。公粮任务分配、结算归财政部门办理,实物接收保管、调运由粮食部门经营。公粮入库后,按中等早谷价结算价款,由粮食部门付给财政部门作财政收入。
  1985年6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农业税不再征收粮食,全部改为折征代金,统一按早谷“倒三七”比例价收购。赣州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继续征收实物,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1987年,公粮征实部分取消“倒三七”价格结算,恢复按国家规定的统购价向财政部门结算。
  第二节粮食收购统购 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后,市人民政府全面关闭粮食自由市场,在粮食收购工作中坚持购余粮不购口粮,多余多购,少余少购,缺粮供应,粮食只能卖给粮食部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农村采购粮食,并发动群众,自报民评,逐级审查,完成粮食统购任务。当年统购粮食入库345万公斤。
  1955~1964年,根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在市内农村实行粮食“三定”政策,即“定产”(确定常年产量)、“定购”(定购农户的余粮)、“定销”(对缺粮户进行定销,一年一定,评定后国家按照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给予统销)。全市“三定”结果是:每亩常年产量为178.5公斤,定销口粮为每人每年平均259.5公斤。1964年,全市平均每亩种子留粮11.5公斤,每头牲畜饲料留粮平均75.5公斤,自留人均口粮199.7公斤。1955~1964年,全市完成统购粮食入库401万公斤。
  1965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上级分配全市每年粮食征购基数13万公斤,实际连续执行8年基数不变。生产队完成统购基数后,超产粮40%卖给国家,40%增加社员口粮,20%作为集体储备粮。1970年,人均口粮239.7公斤,比1964年增加40公斤。1965~1970年,全市完成统购粮食入库112万公斤。
  1971年,遵照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粮食征购基数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79年,全市粮食统购基数任务调整为192万公斤,1980年起改为162.5万公斤。1971~1984年,全市完成统购粮食入库942.5万公斤。
  合同定购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取消粮食统购制度,实行合同定购,允许粮食自由上市。实行“确保一块,放开一块”的双轨制,定购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定购粮30%为统购价,70%为超购价。市粮食部门于春耕前与14824户农民签订了粮食定购合同,定购任务为250万公斤,当年完成定购粮入库350万公斤。
  1986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当减少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收购比重的指示精神,全市粮食合同定购任务调减到171万公斤。1987年又增调到225万公斤,1989年调减到180万公斤。1990年11月,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定购性质不变,不直接与农户签订定购合同,当年定购任务仍为180万公斤,1995年调整为178万公斤。1986~1995年,全市完成粮食入库1989.5万公斤。
  议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完成征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开放粮食市场,实行议购。议购办法是,国家向完成征购任务后仍有余粮的生产队和农户,通过协商议购一部分粮食;在集市议购一些落市粮。议购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幅度掌握。1980~1983年,全市议购粮食232.5万公斤。1985年起,粮食议购按国家指导价收购,不得拒收限收,1985~1995年,全市议购粮食3493万公斤。
  第三节食油收购统购 1954年10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动农民,增加油料生产,完成国家统购,支援国家建设,满足城乡人民需要的指示,市人民政府成立赣州市油脂公司,同时关闭食用油脂油料自由市场,确定在摸清食用油产量的基础上,核实油脂收购数量。具体做法是,按农户扣除油料种子数量,每人全年留油1.25公斤的标准,先留后购。1955年,全市收购食用油脂3.5万公斤。
  1957年,市人民委员会对统购油脂任务实行按产量定购,一定三年不变。1964年,实行油脂超购奖励,对超过任务的部分,按每50公斤油脂奖棉布指标23.3米。1971年,油脂(料)统购实行一定五年不变。上级核定全市食油统购任务1万公斤,当年完成1.28万公斤。1972年,受自然灾害影响,产量下降,上级调减定购任务0.5万公斤。1976年,继续执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江西省粮食厅规定,收购0.5公斤茶油,奖大米指标0.5公斤,超购部分每50公斤茶油加价30%。1981年,农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食油征购任务分配到户。当年江西省人民政府调整茶油收购政策,人均交售茶油3公斤以上的,每收购0.5公斤茶油奖大米指标1公斤;春油收购,超过基数部分加价50%、奖氮肥指标12.5公斤。1983年4月1日起,食油收购办法调整为,对油菜籽、芝麻、花生、茶油等4种油料收购价格实行“倒四六”的办法(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结算),对其他食用植物油料收购价格实行“顺四六”的办法。食油收购实行计划控制。赣州地区下达赣州市的食油收购任务12.5万公斤,实际收购23.74万公斤。同年7月,按省、地规定,1983年的食油收购,除菜籽收购实行封顶外,对花生、芝麻、茶油等油料收购,一律取消封顶控制计划。
  合同定购 1985年4月,执行国务院规定,食用油脂(料)退出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棉籽油按“顺四六”比例计价,油菜籽、芝麻、茶油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定购以外的由农民自行处理,自由购销,如卖给国家仍按比例价收购。花生和小宗油脂(料)全部放开,不搞合同定购,实行市场调节。全市当年签订合同定购油脂8万公斤。1988年,国家对部分食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油菜籽定购价由原来的每50公斤38.8元调整为41.38元,比例价由50.4元调整为53.8元。1989~1991年,食油继续实行国家定购,定购数量三年不变。1992年起,取消油脂定购。
  议购建国初期,食油购销是自由贸易。1953~1985年3月,国家取消食用油、油料自由贸易,实行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期间,生产队和社员完成国家收购任务有余的食油,不准进入集市贸易,由国家统一议购,价格按统购价加20%。1985年4月起,定购以外的食用油脂油料由农民自行处理、自由购销,如继续卖给国家的,仍按比例价收购。1992年起,全市食油收购改为议购。
  [=此处为表格(1950~1995年度全市粮食征收、收购情况)=] 单位:万公斤 [=此处为表格页=] [=此处为表格=] 说明:表中年度统计时间为当年4月至次年3月。
  [=此处为表格(1953~1995年度全市农村粮食产、购、留情况)=] [=此处为表格页=] 说明:1、购、留品种为稻谷。2、农业人口按粮食年度口径统计。3、征购实绩包括计划收购和超购。4、此表不是当年产、购、留、供平衡表。在征购实绩中,有生产队、农户补交上年或历史尾久任务,在购后口粮有缺口时,不全是由国家供应,有国家临时借供和社员间相互调剂,故此表不能平衡。
  [=此处为表格页(1953~1995年度全市农村食用油脂油料产、购、留情况)=] [=此处为表格=] 说明:产、购品种为食油。1992年起取消油脂收购。此表不是当年产、购、留平衡表。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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