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粮油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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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29
颗粒名称: 第十三篇 粮油贸易
分类号: F71
页数: 28
摘要: 唐代以来,赣南一带漕粮,在赣州集结运往南昌。宋绍兴三年,朝廷减少虔州漕粮之后,自由市场开始兴盛。清光绪七年,赣州城内大坛前、兴隆巷、建春门一带开始出现经营豆、麦、芝麻的杂粮店,并逐步形成买卖稻谷的交易市场和米行、谷行、油行、豆行等。以章江、贡江的沿江码头为集散地,用船只、竹筏运输粮油,进行粮油自由贸易。城外天竺山设有米市场,南门外设有豆、麦、芝麻等市场。每逢收获季节,近郊农民挑来谷米、大豆、花生、薯粉、荠粉等到市场出售,日成交量达数十担。最早的粮铺为慎微号、怡福号、李生茂号,相继开业的有鼎丰号、恒丰太号。二十七年,经营杂粮的有裕泰号、益和祥号等。三十二年,成立赣州豆业同业公会。
关键词: 百货商店 粮油商店

内容

唐代以来,赣南一带漕粮,在赣州集结运往南昌。宋绍兴三年(1133),朝廷减少虔州漕粮之后,自由市场开始兴盛。清光绪七年(1881),赣州城内大坛前(今中山路)、兴隆巷(今诚信街)、建春门一带开始出现经营豆、麦、芝麻的杂粮店,并逐步形成买卖稻谷的交易市场和米行、谷行、油行、豆行等。以章江、贡江的沿江码头为集散地,用船只、竹筏运输粮油,进行粮油自由贸易。城外天竺山设有米市场,南门外设有豆、麦、芝麻等市场。每逢收获季节,近郊农民挑来谷米、大豆、花生、薯粉、荠粉等到市场出售,日成交量达数十担。最早的粮铺为慎微号、怡福号、李生茂号,相继开业的有鼎丰号、恒丰太号。二十七年,经营杂粮的有裕泰号、益和祥号等。三十二年,成立赣州豆业同业公会。
  1929年,赣州城有米店130多家,自备碾米机器的仅有大丰年号一家。当时有米业公会。1932年,万安、泰和、樟树、南昌等地的大量米谷运来赣州,转销广东梅县、潮州、汕头等地。1933年,永发祥和萧盛泰2家私营米店开业。次年,有食油商店47家,资本最多的有千元(银元),一般的300元左右,从业人员210人。1934~1936年,城内粮商购销大米31.61万石。1941年,赣州豆类杂粮店增至31家。由广东越梅岭向赣州运粮豆的民营汽车每日约30多辆,最多达60多辆。日军入侵江西后,长江航运及浙赣铁路运输中断,全赣南的豆麦杂粮都运来赣州,赣州粮食市场购销两旺。建国前夕,赣州城有张永泰、济丰、同济、万泰、谢景丰等私营粮商。稻谷杂粮集市分别设于天竺山、南门口和水西。
  建国初,除军供粮和民政用粮不参与粮油交易活动外,其他粮油实行自由贸易,但价格不稳。1949年底,全市有粮食工商业户146家,其中,米厂17家,米店129家。1953年2月,有粮食工商业户105家,其中,米厂24家、米店81家,资金总额19.93亿元(旧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4.39亿元。投机商相互勾结,抢购、囤积粮油,哄抬价格,扰乱市场。同年第二季度,国营粮油机构仅收购上市粮食的17.06%,而私商收购量却占上市粮食的82.94%。
  第二节国家管理市场 1953年9月,赣州专员公署规定:凡经营稻谷、大米、黄豆、青皮豆的粮商,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始得经营,并实行专行、专业、专营,其他行业不能兼营粮食,座商不能兼营行商,行商不能兼营座商,取缔伢行、伢纪,解散联营组织。同年11月,执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粮油自由交易市场由国家经营所取代,允许部分私商替国家粮食部门代销粮食。1956年,私营代销店转为国营,至此粮食购销业务全归国家粮食部门统一经营。1962年起,在完成国家任务后,允许社员个人的粮食进入指定的国家粮食市场交易。1963年,建立粮油市场行情报告制度,定期向国家粮食部报告行情。1967~1972年,粮油市场受限制,生产和流通割裂,粮油市场萧条。1973年4月,恢复部分粮油市场交易,国营、集体、个人可在粮油市场上进行粮油余缺调剂。1977年,粮食市场逐步管紧、关闭。
  1979年,恢复赣州市粮油贸易货栈,开展议价粮油经营。1983年1月,商业部颁布《关于完成粮油统购统销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后,市人民政府改革议价粮油经营,对农民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允许多渠道经营;各级粮食部门积极开展经营,参与市场调节;供销社、农村合作商店及个人也可经营粮油业务;粮油经营范围允许出市出省,允许贩运。通过改革,粮油市场所经营的数量、品种逐年扩大,经济效益逐年上升。
  1985年,粮食流通实行“双轨制”,收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的粮油可以全部自由购销。粮食部门根据“扶持生产、调剂余缺、活跃市场、平抑粮价”的原则,恢复和发展议购议销业务。1987年,粮食部门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组织议购议销工作,价格随行就市,调剂余缺,平抑粮价,活跃市场,完成了国家“议转平”(将议价粮转为平价粮库存)的任务。
  1992年,粮油销售全面放开,市粮食局组建赣州地区首家粮油初级批发市场——沙石粮油交易行。同时,推行平价粮油经营代理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粮油经营网点由45个增至90个。个体粮店和个体大米加工厂、面条加工厂、饲料加工厂、粉干(沙河粉)加工厂、榨油厂也随之发展,由分散设点零售逐步进入集贸市场开展批发业务。1993年,市粮食局提出“稳定、转换、竞争、发展”的方案,国有粮食系统实现了“三个转变”,即: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由独家经营转向市场竞争,由封闭经营转向开放经营,改变了只经营“米、面、油”老三样的状况,粮油品种有高、中、低档,同时鼓励跨行业经营,建立多种购销渠道,变座商为行商。各经营机构与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广东、福建、上海等省市及省内许多县市建立了经贸往来。1994年,按照中央、省、地的统一部署,国营粮店粮价实行最高限价销售,有力地抑制了粮价上涨。1995年1月1日起,对商品粮人口实行凭证定点、限价限量、划证供应大米,稳定了粮价,稳定了市场。同时,遵照“统一领导、两线运行、明确职责、分别核算、稳定市场、搞活经营”的原则,筹集资金建设市场。1995年,全市粮油经营网点发展到619个,其中,国有263个、集体222个、个体134个。赣南贸易广场粮油街、荷包塘油脂杂粮集贸市场、东郊路粮油批发市场、卫府里粮油市场、水东饲料批发市场、沙石镇粮油市场、蟠龙镇粮油市场等一批粮油市场形成规模。
  第二章粮油收购第一节粮食征收 1942年,赣县县政府粮政科办理粮食征收事项。1943年,每亩地公粮(田赋)征实4斗,征购6斗,并加征县级公粮1斗。1944年,赣州镇征实、征借公粮1.66万石,其中,征借7680石,公粮3840石,征购5120石。
  建国后,废除旧的田赋制度,实行按田亩常年产量计算,依率征收农业税。由人民政府下达任务,粮食部门负责接收公粮入库。1949年11月,全市开始第一次征收公粮,原则是,田多多出,田少少出,无田不出;贫农负担不超过6%,中农不超过15%,富农不超过25%,地主不超过40%。凡烈属、军属均按产量扣除300公斤后计征。贫苦老弱孤寡人经民主评议酌减15~30%,全市完成公粮征收入库4万公斤(贸易粮,下同)。
  1952年10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农业税征收“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征、统一累进,取消一切附加”的规定,全市农村开展“查田、定产、评等”工作,年底入库公粮29.5万公斤。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公粮征收与粮食统购同时进行。原则是:先征后购,征购结合。征收公粮归地方财政部门经办。公粮任务分配、结算归财政部门办理,实物接收保管、调运由粮食部门经营。公粮入库后,按中等早谷价结算价款,由粮食部门付给财政部门作财政收入。
  1985年6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农业税不再征收粮食,全部改为折征代金,统一按早谷“倒三七”比例价收购。赣州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继续征收实物,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1987年,公粮征实部分取消“倒三七”价格结算,恢复按国家规定的统购价向财政部门结算。
  第二节粮食收购统购 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后,市人民政府全面关闭粮食自由市场,在粮食收购工作中坚持购余粮不购口粮,多余多购,少余少购,缺粮供应,粮食只能卖给粮食部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农村采购粮食,并发动群众,自报民评,逐级审查,完成粮食统购任务。当年统购粮食入库345万公斤。
  1955~1964年,根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在市内农村实行粮食“三定”政策,即“定产”(确定常年产量)、“定购”(定购农户的余粮)、“定销”(对缺粮户进行定销,一年一定,评定后国家按照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给予统销)。全市“三定”结果是:每亩常年产量为178.5公斤,定销口粮为每人每年平均259.5公斤。1964年,全市平均每亩种子留粮11.5公斤,每头牲畜饲料留粮平均75.5公斤,自留人均口粮199.7公斤。1955~1964年,全市完成统购粮食入库401万公斤。
  1965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上级分配全市每年粮食征购基数13万公斤,实际连续执行8年基数不变。生产队完成统购基数后,超产粮40%卖给国家,40%增加社员口粮,20%作为集体储备粮。1970年,人均口粮239.7公斤,比1964年增加40公斤。1965~1970年,全市完成统购粮食入库112万公斤。
  1971年,遵照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粮食征购基数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79年,全市粮食统购基数任务调整为192万公斤,1980年起改为162.5万公斤。1971~1984年,全市完成统购粮食入库942.5万公斤。
  合同定购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取消粮食统购制度,实行合同定购,允许粮食自由上市。实行“确保一块,放开一块”的双轨制,定购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定购粮30%为统购价,70%为超购价。市粮食部门于春耕前与14824户农民签订了粮食定购合同,定购任务为250万公斤,当年完成定购粮入库350万公斤。
  1986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当减少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收购比重的指示精神,全市粮食合同定购任务调减到171万公斤。1987年又增调到225万公斤,1989年调减到180万公斤。1990年11月,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定购性质不变,不直接与农户签订定购合同,当年定购任务仍为180万公斤,1995年调整为178万公斤。1986~1995年,全市完成粮食入库1989.5万公斤。
  议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完成征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开放粮食市场,实行议购。议购办法是,国家向完成征购任务后仍有余粮的生产队和农户,通过协商议购一部分粮食;在集市议购一些落市粮。议购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幅度掌握。1980~1983年,全市议购粮食232.5万公斤。1985年起,粮食议购按国家指导价收购,不得拒收限收,1985~1995年,全市议购粮食3493万公斤。
  第三节食油收购统购 1954年10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动农民,增加油料生产,完成国家统购,支援国家建设,满足城乡人民需要的指示,市人民政府成立赣州市油脂公司,同时关闭食用油脂油料自由市场,确定在摸清食用油产量的基础上,核实油脂收购数量。具体做法是,按农户扣除油料种子数量,每人全年留油1.25公斤的标准,先留后购。1955年,全市收购食用油脂3.5万公斤。
  1957年,市人民委员会对统购油脂任务实行按产量定购,一定三年不变。1964年,实行油脂超购奖励,对超过任务的部分,按每50公斤油脂奖棉布指标23.3米。1971年,油脂(料)统购实行一定五年不变。上级核定全市食油统购任务1万公斤,当年完成1.28万公斤。1972年,受自然灾害影响,产量下降,上级调减定购任务0.5万公斤。1976年,继续执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江西省粮食厅规定,收购0.5公斤茶油,奖大米指标0.5公斤,超购部分每50公斤茶油加价30%。1981年,农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食油征购任务分配到户。当年江西省人民政府调整茶油收购政策,人均交售茶油3公斤以上的,每收购0.5公斤茶油奖大米指标1公斤;春油收购,超过基数部分加价50%、奖氮肥指标12.5公斤。1983年4月1日起,食油收购办法调整为,对油菜籽、芝麻、花生、茶油等4种油料收购价格实行“倒四六”的办法(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结算),对其他食用植物油料收购价格实行“顺四六”的办法。食油收购实行计划控制。赣州地区下达赣州市的食油收购任务12.5万公斤,实际收购23.74万公斤。同年7月,按省、地规定,1983年的食油收购,除菜籽收购实行封顶外,对花生、芝麻、茶油等油料收购,一律取消封顶控制计划。
  合同定购 1985年4月,执行国务院规定,食用油脂(料)退出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棉籽油按“顺四六”比例计价,油菜籽、芝麻、茶油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定购以外的由农民自行处理,自由购销,如卖给国家仍按比例价收购。花生和小宗油脂(料)全部放开,不搞合同定购,实行市场调节。全市当年签订合同定购油脂8万公斤。1988年,国家对部分食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油菜籽定购价由原来的每50公斤38.8元调整为41.38元,比例价由50.4元调整为53.8元。1989~1991年,食油继续实行国家定购,定购数量三年不变。1992年起,取消油脂定购。
  议购建国初期,食油购销是自由贸易。1953~1985年3月,国家取消食用油、油料自由贸易,实行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期间,生产队和社员完成国家收购任务有余的食油,不准进入集市贸易,由国家统一议购,价格按统购价加20%。1985年4月起,定购以外的食用油脂油料由农民自行处理、自由购销,如继续卖给国家的,仍按比例价收购。1992年起,全市食油收购改为议购。
  [=此处为表格(1950~1995年度全市粮食征收、收购情况)=] 单位:万公斤 [=此处为表格页=] [=此处为表格=] 说明:表中年度统计时间为当年4月至次年3月。
  [=此处为表格(1953~1995年度全市农村粮食产、购、留情况)=] [=此处为表格页=] 说明:1、购、留品种为稻谷。2、农业人口按粮食年度口径统计。3、征购实绩包括计划收购和超购。4、此表不是当年产、购、留、供平衡表。在征购实绩中,有生产队、农户补交上年或历史尾久任务,在购后口粮有缺口时,不全是由国家供应,有国家临时借供和社员间相互调剂,故此表不能平衡。
  [=此处为表格页(1953~1995年度全市农村食用油脂油料产、购、留情况)=] [=此处为表格=] 说明:产、购品种为食油。1992年起取消油脂收购。此表不是当年产、购、留平衡表。
  第三章粮油销售第一节粮食销售城镇供应建国前,城镇居民口粮全从市场购买。粮价不稳,居民生活不安定。
  1949~1953年,不法粮商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粮食市场供应紧张。市人民政府为保证城镇居民粮食供应,对党政机关、驻市部队和供给制单位所需粮食,按有关部门核定的用粮数量,由粮食部门在征收的公粮中负责拨付,薪金制单位按月编造用粮计划,由粮食公司安排给予批发优惠价供应,城镇居民口粮及工商行业用粮,既可在粮油市场购买,也可向粮食公司申请安排供应。
  定量供应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简称统购统销),对城市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实行粮食按户适当配售的政策。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的命令》,赣州市成立粮食定量办公室,对工矿企业机关单位和城镇居民分别进行清理登记,做到户口、实有人口、工种定量三符合,并按年龄大小、劳动强度、粮食消费习惯,分为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大中学生、一般居民和儿童4大类9个定量等级,实行以人定量,归户计算,发给《粮油供应证》,凭证定点供应。1955年,全市定量供应人口24214户,78462人。粮食定量标准曾数次调整。1960年,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在原有定量标准的基础上每个等级定量调低1公斤供应。1969年,粮食定量恢复到50年代水平,每个等级增加1~2公斤。1972年,在原有定量水平的基础上人均压缩0.5公斤。对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供应一律取消。1975年,对工矿企业职工的粮食定量供应,实行基本口粮到户、工种补差粮到单位的补差办法。1985年,取消工种粮补差办法,把补差粮改为工种定量粮上到居民粮油供应证上,由粮店发季度粮票时一次发放。1991年,在原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个等级定量调减1~2.5公斤。1992年9月1日起,除军供粮油仍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外,取消城乡居民凭证(凭票)定量供应制度,但保留城镇居民商品粮油关系档案,粮食销售价格放开。1995年,全市定量供应人口发展到65898户,248747人。
  限价、限量供应1993年11月,市场粮价波动上涨。1994年,国家动用专储粮和定购粮用于限价供应。1995年1月起,按上级规定,对居民口粮每月每人按国家限制销价供应大米10公斤。
  行业用粮供应1953年前,行业用粮都在市场自由购买。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由用粮单位根据国家粮食部门供应计划、自身生产计划和耗粮定额,按季、分月编制用粮计划,由粮食部门分别核定下达免证和凭证计划。工业用粮单位凭市粮食局核准的工业用粮计划指标购买;食品用粮单位出售的粮食制品按照实际数量和规定收粮标准收足粮券(票),并在核准计划内凭回收粮券(票)购粮。国家对食品行业实行预借铺底周转粮。1983年,对行业用粮在国家计划供应之外,允许采购部分议价粮食加工食品,实行平议兼营。1985年,取消工业用粮平价供应。1988年,取消商业用粮平价供应,工商行业用粮全部改为议价。1990年1月,恢复早点凭粮券(票)购买,1992年,停止使用粮券(票)。1953~1995年,全市供应工商行业用粮2.92亿公斤。
  其他供应1953年12月起,按上级规定实行会议、下乡、节日、保健、民工等粮食补助供应,补供粮均按统销价供应。1978年起,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补供粮统一标准:市、公社两级党代会、人代会、劳模会及省、地在市内召开的会议,每人每天补供大米100克,下乡、出差、晚上加班超过12点钟,每人每天补供大米100克;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每人每天补供足大米0.75公斤,小学生运动会每人每天补供足大米0.6公斤,运动员集训亦按此规定补供。市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集训,在交足本人定量后,每人每天按0.75公斤补供差额。
  计划供应范围还包括部队、国防建设工程人员、在押犯人的用粮和禽畜繁殖场、肉食品经营部门、农科所等单位的饲料粮。
  农村销售建国后,对农业人口中的林农、菜农和经济作物区农民的口粮实行定销供应,对缺粮和受灾缺粮的农民给予返销和补销口粮,对向国家交售农副土特产品的农民给予粮食奖售。农民口粮供应执行粮食“三定”政策。供应方法本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供应为辅,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承认差别,区别对待,一年一定进行安排。并实行凭证、定量、定时、定点供应。1953~1995年,全市向农村销售粮食1.9亿公斤。
  定销粮定销粮供应的主要对象是种植蔬菜、棉、麻、烟、蔗等经济作物和从事林、牧、渔专业生产的常年缺粮农民。定销供应的口粮标准,一般按照临近产粮区农民的口粮水平,一年一定,分期供应。
  蔗农口粮1963~1967年,实行以蔗带粮政策,凡交售1吨甘蔗奖售稻谷100公斤。1968~1976年,取消以蔗带粮办法,实行“四定”(定甘蔗种植面积、定甘蔗队粮食产量、定工业甘蔗交售任务、定供应蔗农定销粮数量)。蔗农一般每年人均基本口粮215公斤稻谷,最低不少于195公斤。1978~1981年,实行“四定一奖”(以生产队为单位定面积、定产量、定工业蔗交售任务、定基本口粮,超额完成任务给予奖励)。1982年起,取消“四定一奖”,实行粮蔗挂钩,以蔗换粮,规定每交售工业蔗1吨换稻谷156.5公斤;1985~1990年,改革以蔗换粮的结算方法,甘蔗奖售由糖厂统一向蔗农结算,规定每交售1吨工业蔗奖稻谷指标156.5公斤,对于仍然缺粮的农户则由蔗农自行解决。1991年,执行地区粮食局决定,蔗农每向糖厂交售1吨工业蔗奖售稻谷指标100公斤,至1992年止。
  菜农口粮1965年,对蔬菜生产队菜农口粮供应划为2个标准:蔬菜专业队按全年人均口粮230公斤稻谷标准供应,菜粮混作生产队按全年人均口粮210公斤稻谷标准供应。1985年起,蔬菜专业队按年人均240公斤稻谷核供,混作队按蔬菜种植面积每亩664公斤稻谷补供。1986年起,菜农口粮改为完成蔬菜种植面积计划的,每人每月供应统购价稻谷20公斤。
  奖售粮 1961年起,按上级规定,对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生产队和社员个人实行奖售粮。具体办法是,交售生猪毛重50公斤奖售贸易粮50公斤,每超过0.5公斤奖售原粮1公斤;烟农每交售烤烟50公斤奖售贸易粮50公斤。1965年,改为交售烤烟50公斤奖售贸易粮25公斤、化肥10公斤。1973年9月至1980年,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法,对交售棉花、木材、生猪、茶油等58种农副产品的农民奖售粮食,全市每年奖售粮75~100万公斤。1984年,市场开放,农副产品实行自由购销,奖售粮逐步减少和取消。1985年4月1日起,奖售粮一律取消。
  救灾粮对因受自然灾害造成缺粮的农户,市粮食局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按国家政策规定,供应受灾户粮食。1986年干旱严重,全市供应救灾粮(稻谷)178.5万公斤。
  议销 1962年以前,粮食议销均由供销部门经营,议销粮食主要是食品、酿造和其他行业用粮,有时也进行地区间的调剂。
  1963年6月,粮食议销业务归粮食部门。本着保本微利原则,按进价加15~20%的幅度定价。具体价格根据不同的品种拟定,报物价部门批准。议销的原则是在上市量少、价高、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适当销售,平抑市价。1979年,继续开展粮食议销工作。1982年,市内议销粮食业务开始逐步发展。1983年,撤销粮食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粮食部门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竞争,价格随行就市。
  1985年12月,市粮油贸易公司经营业务由单一经营发展到多渠道经营,经营方式也从内购内销发展到内购外销、外购外销、外购内销,既卖生也卖熟,既自营也联营。1992年3月,随着城乡居民凭证(凭票)定量供应制度的取消和粮食价格的放开,经营粮食的非粮食部门的单位、集体、个体私商增多,粮食市场活跃。
  第二节食油销售城镇供应定量供应1954年起,城镇人口实行定量供应食油,凭证定点购买。食油定量标准曾数次调整。1955年,每人每月定量9市两,1958年改为3市两,矿工每人每月10市两(以上均为十六两制)。1959年每人每月定量改为300克,井下工人350克。1965~1992年,城镇人口每人每月定量200克,另补供50克,凭市内通用食油券购买。1980年11月起,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定量250克。1992年6月1日起,除军供食油仍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取消城镇居民凭证(票)定量,敞开供应食油。
  行业用油供应实行油脂统购统销前,主要向市场采购;实行统购统销后,由国家分配计划指标,控制销售。医药、制皂等工业用油,由生产单位编制计划,报市粮食局批准,按月供应。1960年起,行业用油实行以粮带油,按粮食销售的比例供应食油。具体规定:流动人口凭全国或江西省粮票,按百分之一的比例供应平价食油;糕点业按实购粮食50公斤在市内供油3公斤,在圩镇供油1.5公斤;饮食业按实购粮食50公斤在市内供油2公斤,在圩镇供油1公斤。1985年,工业用油取消平价供应。1988年3月,商业用油取消平价供应。
  补助供应1957年12月起,执行地区粮食局规定,对副厅(局)长、高级知识分子、主治医师、工程师以上人员,每人每月补供食油0.75公斤。1958年1月起,对高温、井下作业的工人,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4两(16两制),由赣南行署按季下拨指标,市粮食局分月控制供应。1959年,市场肉食供应紧张,为照顾矿区工人,从2月起,对工矿定量人口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00克。1962年起,执行赣南行署规定,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军烈属代表会、劳模会、工青妇代表会、民主党派会、工商联代表会、四级干部会,按实际到会人数,每人每天补供食油10克。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等6个节日,每个节日每人补供食油75克。1964年3月,对冶金系统职工除按原规定供应保健食油外,每人每年增供1个月的保健食油。同年12月,对从事高空、高温、井下作业的工人及回民、僧尼、长年素食者,除按原规定供应外,每人每月临时补供食油50克。1968年粮食年度起,城镇居民除国庆节、春节每人补供食油100克外,其他节日一律不补供。1970年10月起,对1945年8月15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月(含定量)供应食油1.5公斤,部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含定量)供应食油1.6公斤。1972年起,对保卫部门的法医和毒物化验人员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50克。1973年1月起,对地方和部队离退休干部的食油补助供应是,凡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论级别,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公斤;1937年7月7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13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公斤。凡符合规定从事有害、有毒、高空、高温作业的人员,经劳动部门批准,每人每月补供保健食油0.25公斤。1977年10月起,对从事铀矿作业的工人、矿区井下工人、矽肺病人,经市劳动、粮食部门签注意见上报核准后,供应保健食油。1978年7月起,对疗养人员和住院病人,按住院实有人数和天数,每人每月供应食油150克,加粮票带油150克,实际供应食油300克。1979年7月,调整保健食油的供应标准。1980年起,对国防三线单位职工供应保健食油。同年9月起,除国庆、春节补供食油继续执行外,对僧尼按每人每月补供食油0.5公斤。1981年4月起,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级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每人每月补供食油1公斤;军队离休干部,按军队食油定量加补供,每人每月1.25公斤;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月补供0.5公斤。同年中秋、国庆节日,城镇定量人口每人补供食油100克。1985年12月,对城镇工矿定量人口和驻市部队每人增供春节食油0.5公斤。同年第4季度起,凡大专院校及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按照“倒四六”比例价,每人每季增供菜油0.5公斤。城镇定量人口,每年国庆、春节每人补供食油100克,执行到1991年2月。
  农村销售建国前和建国初期,郊区农民的食油主要靠自产自销。1954年以后,农村食油销售主要采取以下办法: 市场调节1949~1953年,全市农村食油销售通过自由买卖和市场调节解决。
  缺油返销1954年,按照上级规定,对油料生产者一律不予供应。对农村种植经济作物的缺油户给予凭证供应。但返销农村的食油指标须集中在春节期间供应。
  掌握标准供应1956年9月起,对农村未留足口油或按全年人均3.5公斤留油的农业社(户),确实缺油的,每人每月按0.375公斤供应,当年全市返销食油3万公斤。1957年,全年食油不足1.5公斤的农业人口,按1.5公斤补足供应。
  适当照顾供应1959年4月,照顾农民在插秧季节的身体健康,粮食部门拨出食油按每个劳动力0.25公斤的标准供应。1960年,执行中央规定,对“三病”(浮肿、闭经、子宫脱垂)患者每人补供食油200克。全市供应“三病”患者食油90.6公斤。1961年,执行中共江西省委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产油不足1.5公斤的,其不足部分由大队调剂补足。
  蔬菜专业队口油供应1965年6月起,蔬菜专业队菜农口油每人每月按150克供应。1981年5月,菜农口油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克,另补供100克,补供部分实行食油和蔬菜挂钩。一直执行到1992年。
  其他供应1980年,对下放农村插队的知识青年,按当地居民的定量标准供应食油。同年9月起,对无土地种植粮油作物的渔业专业队和国有渔场人员,粮食由国家定销供应的,食油供应也按当地居民定量标准供应,直至1992年。
  1986~1992年,全市返销农村食油93万公斤。
  议销 1963年6月,粮食部门开始统一经营食油议销,进行平议互换指标和组织调剂余缺,平抑市价,稳定和活跃市场。食油议销方式采取凭证限量议销给集体商业和饮食业,也零售给个人。1966年,食油议销工作受限,业务停止。1978年,恢复食油议销。1983年7月,实行多渠道经营,全市议价销售的食油主要有菜油、花生油,油料主要有花生、芝麻等。1992年后,市粮食部门经营议价食油仍发挥了主渠道作用。1992~1995年,市粮食系统销售议价食油704.5万公斤。
  第三节粮油票证票证种类 1954年,随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和农村实行“三定”政策,国家粮食部门印发了多种票证,在赣州市使用的有以下几种: 粮票有全国通用粮票、军用供给粮票、军用价购粮票、江西省地方粮票、江西省通用船民粮票、赣州地区工种粮票。
  粮食支拨证江西省内城镇、农村《外出人口临时粮油供应转移证》、《江西省内流动人口粮食支拨证》、《江西省内城镇粮食支拨证》、《赣州地区县市间城镇定量人口粮食支拨证》。
  赣州市粮券、油券市内通用粮券、市内通用油券、市内通用农村稻谷票(分统购价、统销价),赣州市糕点票、赣州市豆制品票。
  粮油供应证《市镇居民粮油定量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农村粮食定销供应证》、《市镇集体单位粮油供应证》、《赣州市船民粮油供应证》、《军用粮、油、豆供应证》。
  粮油供应迁移证《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转移证》、《农村粮食供应迁移证》。
  使用对象和流通范围全国通用粮票发放的对象是,出省学习、开会、出差的城乡人员。
  江西省地方粮票发放的对象是,到省内县市开会、学习、出差的城乡人员,持单位证明、凭市内粮油券到粮店兑换(领取)。农村人口外出,凭大队(村)证明,用口粮按销价售给粮管所(站),兑换全国或江西省粮票,有固定地址的可办理《粮食支拨证》。1986年,按商业部规定:临时出省支援外地建设或生产、实习的职工,人数满50人、时间满3个月的,凭证明可办理跨省《临时粮食关系转移证》。城镇居民外出在省内有固定地址的,凭证明可在粮店办理《省内城镇居民粮油支拨证》。
  凭全国粮票及江西粮票可在市内各粮店购买粮食,也可以在饮食店购买米饭和面点,到副食品店购买糕点。
  军用供给粮票及军用价购粮票由军内发行,只许军队行军、驻防使用,不许在市场流通,粮食部门只收不发,逐级上缴。
  江西省通用船民粮票的使用对象主要是从事水路运输的船民,只限于购粮。
  赣州地区工种粮票是用作各工矿企业职工工种粮补差,只限于本区使用。
  赣州市粮券、油券、农村稻谷票、糕点票、豆制品票,发放对象是城镇居民及农村人口,只限市内使用。
  侨汇券供应 1978年起,执行上级规定,每百元侨汇供应平价粮食10公斤、平价食油0.75公斤。
  票证管理市粮食部门建有粮油券(票)分类保管帐、粮油券(票)收支日记帐,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坚持日清日结,按月盘点。1983年前,票证管理由市粮食局业务股具体负责。1984年起,市粮食局指定由市粮油商业公司具体管理,并建立市粮油册籍室,统一办理全市粮油关系的迁转,管理全市人口粮油关系档案。
  [=此处为表格(1953~1995年度市属粮食部门粮油销售情况)=] 单位:万公斤 [=此处为表格=] 说明:此表总销售量,多数年份含社会粮油销售量。
  第四章粮油储运第一节粮油仓储粮油仓库民国时期,赣州城内有粮仓6座。道义仓,原在城西,始设于清雍正六年(1728),建仓10间,储谷1.2万石,嘉庆二十一年(1816)改建于道署前东侧。府义仓,设城南宫保府,道光十三年(1833)知府汪云任购得王姓民房,建仓24间,储谷0.95万石。民义仓,设城南鸳鸯桥(今厚德路),建仓3座,储谷0.25万石。商义仓,设宫保府,道光十三年由汪云任建,储谷0.5万石。盐义仓,道光十三年由巡道李象昆在城内新开路建仓16间,道光十九年由巡道赵仁基将其移建于宫保府府义仓左侧,仍建16间,储谷2.76万石。县义仓,1940年设城内道署前(今新赣南路),建仓14间,仓容3万担,还在城东、城南、城西、城北、东郊、南外、西外建仓7处。
  建国后,赣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民国时期仓库6座。1956年7月,赣南行署粮食局将夜光山、景凤山、县义仓、河堤库、东郊库、焦家池等6座仓库(总容量925万公斤),全部移交市粮食局。1964~1970年,新建仓库7座,仓容量495万公斤。1972~1975年,在刁子坑新建粮仓3座,容量250万公斤。1978年,在东郊粮库建仓1座,容量110万公斤。1979年,市粮食局改造苏式矮胖仓房,增加库容量75万公斤。1984年,在东郊粮库新建简易仓1座,容量50万公斤。同年,经商业部批准,在刁子坑扩建中转储备仓库,总投资260万元,于1988年9月建成,容量2368万公斤。1991年,在七里村新建粮仓3座,容量1200万公斤。此外,还有沙石、龙下、蟠龙、湖边、和乐、横江、梨园、沙河等25座粮库,其中,基建仓8座,简易仓16座,利用祠堂作仓库1座,总容量748万公斤。1970年,建立水西乡长塘下粮库,仓容85万公斤。1984年,在沙河、湖边、蟠龙新建简易仓3座,新增容量150万公斤。1988年,长塘下粮库报废,1990年,在此粮库旧址新建食油库,建油罐4只,容量40万公斤。
  建国40多年来,全市共有各式仓库53座,剔除报废拆除的,至1995年尚有42座,总容量6108万公斤。
  粮油保管建国前,粮油保管方法落后,粮食生虫、受潮,靠人工翻晒处理。
  建国初,粮食保管靠人力翻仓、扒沟、打井通风散热。夏季晴天,搬粮出仓曝晒除湿杀虫;冬季霜冻天,对粮堆进行通风、打井、扒沟、冻虫。1955年起,开展创建“四无”(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活动。1957年,执行“以防为主,防重于治”的保粮方针,一般沿用旧的保管方法,以仓内外清洁卫生为主,依据天气变化及时通风散热,对储粮害虫进行通风过筛整治,发现鼠雀随时捕杀。1962年起,普遍使用磷化锌、磷化钙、敌敌畏、六六六粉(烟剂)等化学药剂进行空仓消毒和实仓熏蒸防治虫害。1965年,实行“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保粮方针,大量使用磷化铝薰蒸杀虫。1974年,东郊粮库被评为“四无”粮库,出席全省粮食系统先进代表会。1978年起,粮食保管推广“三低”(低氧、低温、低药量)保粮方法。沙石粮管所龙下粮库,从1979年起连续6年实现“四无”粮仓。1984年,赣州市被评为地区“四无”粮仓市。1989年,市粮油仓储调运公司进行大米磷化铝缓释熏蒸技术应用试验获得成功,并通过地区技术鉴定。1994年,粮食保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分级负责,并实行奖惩制度,强化市局、公司(所)、粮库三级普查制度,推广科学保粮。1995年,全面推行粮仓“五线”(防虫线、防潮线、堆粮线、密封线、刷白线)建设。经省、地鉴定,全市储粮和粮仓均达“四无”要求,在岗防化员均获江西省粮食局颁发的防化员证书。
  粮油检验市粮食机构建立之初,粮油检验全凭人体感觉的功能,结合个人实践经验鉴别粮油品质。1954年,开始使用扦样器、杂质检验器、检验选筛、快速水分测定仪检验粮油质量。70年代中期,采用电容电子快速水分测定器。各粮库均设有化验室,配备了专业检验员和必要的检验、化验仪器。
  仓储管理建国后,市粮食部门按照不同时期的粮食保管方针,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粮食仓储管理制度。本着“安全、卫生、经济、有效”原则,采用清洁卫生、物理机械、化学药剂等多种方法,对虫、霉、鼠害进行综合防治。市内粮油仓储设施归市粮食局管理,储运部门统一登记建档。每年按《国家粮油仓库年报表》统计上报省、地粮食局,仓库报废须报江西省粮食局审批。市粮食局按照商业部颁发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评定办法》的要求,建立了一整套粮油储藏制度,保证粮油的安全储存。1994年以前,粮油储藏工作,业务上由市粮油仓储调运公司管理,1995年后,由市粮油公司管理。
  第二节粮油调运粮油调拨中转粮油调拨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征收公粮,多为收款折征,赣州粮食主要靠私营粮商从外地调入。建国初期,市内国营粮食企业与私营粮商并存。市粮食部门年均调入粮食2000万公斤。1978年以前,基本上是靠统一调运形式组织地区间的粮食流通,进行余缺调剂。1953~1978年,全市纯调入贸易粮7.59亿公斤。1958年起,实行食油调拨,1958~1991年,全市纯调入食油2563万公斤。1978年后,粮食经营政策放宽,国家粮食部门仍掌握计划内的粮油调拨。根据粮食加工、储存、供应等情况,及时向地区粮食部门报送年、季、月调拨计划,然后由地区下达指标。1979~1992年,全市纯调入贸易粮6.5亿公斤。1993年,无调拨计划。1994年,恢复计划调拨市场收购粮和定购粮。1994~1995年,纯调入贸易粮6369万公斤。
  粮油中转50~80年代初,赣州市担负赣州地区粮油外调中转业务,主要在景凤山仓库和东郊仓库进行中转,向区外调出大米、稻谷,从区外调入面粉、杂粮和区内县市与县市间食油调剂调拨。1954年,调出贸易粮9810万公斤,1961年,调出贸易粮4493万公斤,1971年,调出贸易粮4140万公斤,1981年,调出贸易粮502万公斤。1982年后,全区甘庶、烟草等经济作物面积增加,粮食种植面积减少,区内基本上没有粮食外调,粮油中转业务终止。1953~1995年,调入贸易粮19.84亿公斤,调出贸易粮5.12亿公斤,相抵后全市纯调入贸易粮14.72亿公斤。
  粮油调运设施建国前,城内粮食调运主要靠水运,多在涌金门、建春门码头起运取货。
  建国后,粮食调运工具主要是航运部门的船舶和粮食部门的汽车。1962年,中国粮食公司拨给市粮食局运粮汽车3辆。1978年,地区粮食局增拨运粮车3辆。1995年,市粮油汽车运输公司(原局车队)有汽车13辆,总吨位68吨。郊区农民交的公粮按规定义务自运到当地粮食管理所的粮库收购。1984年起,粮食部门加强市内运输管理,实行“全面安排,合理流向,直线运输”,市区18个粮店由市粮油供应公司用车辆从仓库运输到粮店,远郊及水南粮管所的粮油运输由储运公司安排车辆。
  调运管理建国后,市粮食部门根据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的要求,按照“合理调拨,安全运输和外调符合质量标准”的原则,与承运部门签定安全运输合同,坚持对进出库的粮油按检验操作规程扦样、检斤验质,执行收发双方检验员会同检验制度。
  调拨1953年后,粮食部门内部按计划调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调粮顺序是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在上级粮食部门下达粮油调拨计划后,按计划品名、数量及完成计划的时间与调出方协调库点。1981年,加强市内粮油计划调拨管理,制定了市内粮油计划的调拨管理办法。1991年后,执行粮食调拨合同制度。1994年,采取派人驻点、责任到人的调拨工作制度。
  结算1993年前,粮食部门计划调拨的粮油,实行由调出方送货到调入方的送货制。调出方的粮油价款、包装款及车船起动后所垫付的运杂费一并用异地托收承付形式,通过银行向调入方进行结算。1994年起,省内县市间计划调拨的粮油,实行由调入方到调出方提货制。粮油价款、包装款及车船运杂费由调入方先用票汇预付给调出方,整批粮油计划调完后,双方按实收货物结算。
  [=此处为表格(1953~1995年度市属粮食部门贸易粮(平价)调入调出差额情况)=] 单位:万公斤第五章粮油加工第一节大米加工明清时期,大米加工用木砻去壳,脚碓加工。1938年,赣州城有米厂13家,柴油引擎13台,总功率126千瓦,日产大米420石。1948年,有机米厂16家。
  建国初期,赣州市粮食加工业由赣州分区粮食部门管辖。1953年,专区粮食局直属粮食公司及粮食加工厂划归市粮食局。随后,市粮食局陆续接收了私营正昌、茂丰等米厂,并改进原有机器设备,调整砻谷运转,改进米斗辊筒,使每50公斤稻谷出米率达35.6公斤。同年,在完成外调和市销大米1.86万吨的加工任务外,还开展了代农民加工稻谷业务。1959年9月,第二制米厂完成设备更新改造,成为赣南第一座机械化加工米厂,班产大米6万公斤,除保证供应全市人民食用大米外,还担负起赣南外调大米的加工任务。同年,第一制米厂实现大米滴砂自动化。1970年,市粮油加工厂改装碾米机、榨油机,使大米加工成本降低到5.37元/吨。1976年,蟠龙加工米厂改立式升运机为风运输送机、改自溜铁筛为振动和游动筛,改单辊碾米机为双辊碾米机;市粮油加工厂还逐步淘汰广式碾米机,增添动力设备,安装除尘风网,改进工艺,使大米加工上了新水平。
  1979年,粮油加工实行购对购价拨加工。1984年,改为销对销价拨加工,粮油工业由单一的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型。1985年9月,市粮油工业公司大米加工厂重建投产,增设平运机1台、自衡振动筛3台、高速除稗筛2台、吹石比重除石机2台、胶辊砻谷机3台、平行谷糙分离筛6台、双辊碾米机4台、白米分级筛2台,大米加工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日加工大米能力达180吨。1986年,开展计划外代加工业务,加工稻谷250万公斤。1987年,计划外加工大米1275.49吨,实现利润2.54万元。1988年,投资1.74万元,购置喷风碾米机4台,使标一早米、标二早米年均出米率高出江西省标准。1991年,完成代加工大米855.10吨,议价米加工1197.45吨;并对大米谷糙分离工艺进行改造,增添重力谷糙分离筛3台。1992年,筹集资金25万元,完成100万公斤大米成品仓库的配套建设,并投资2万元购置大米刨光机,使大米加工厂具有深度和精度的加工能力。1995年,市属粮食部门日加工大米能力达510吨。市内还有个体户小型大米加工机6台。
  第二节食油加工建国前,赣州食油加工能力薄弱,全为土榨,人工操作,劳动强度大,出油率低。
  建国初,国家收购油料,仍为土榨。1958年,市机面厂成立香油加工小组,安装木质土榨油机2台,炒料、上榨、打楔尖沿用手工操作,出油率较低(平均为40.14%)。1965年,引进95型榨油机4台,改变手工操作的落后状况,食油产量、质量均有提高,当年生产食油37.13吨。1970年,购置90型榨油机3台、滤油机1台、炒料机2台,并开始推广米糠榨油,使年榨油量猛增到137.09吨,其中毛糠油1.85吨。1977年,投资2万元新建日产2吨的间歇式精炼油生产线,精炼成食用米糠油。1978年,投资6万元建成年产800公斤谷维素生产线,综合利用精炼毛糠油皂脚。1983年,引进技术,兴建日产720公斤小磨麻油生产线,改变了小磨麻油生产规模小、手工操作的落后状况。1984年,精炼毛糠油获得江西省粮食局经济效益金牌奖。至1985年,已拥有各式榨油机16台,其中,立式液压榨油机2YL90型12台,95型4台。1988年,着手进行毛糠油、食用油车间和精炼油车间挖潜改造,从下脚料中提取初米糠腊和皂粉,开展变质油兑换精油的业务,提高了综合效益。同年,水代法生产的小磨香油湿麻枯的干化处理项目试制成功,既消除了对环境的污染,又可将湿麻枯干压后作为饲料,变废为宝。1992年,食用油车间改造成压榨、精炼为一体的生产流水线,缩短了工艺流程,改善了生产环境。1995年,市内还有个体户小型榨油机17台,地区粮食局加工油料2万吨的浸出油厂。同年,市属粮食部门年加工食用油能力达2000吨。
  第三节米面制品米制品建国后,市粮食部门生产的米制品有烫皮丝、烫皮角、黄元米果、沙河粉、粉干等产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粮食加工厂在保证完成国家分配的米、面、油加工任务的前提下,自行采购原料加工米制品,引进粉干生产线,开发快速米粉、方便食品。城乡各粮店普遍实行前店后坊,有条件的达到1店3部4坊。全市23家粮店增加面机坊8个、酱油坊3个、豆腐坊3个、粉干坊4个、饮食店3个、综合门市部4个。1985年,各粮店粮食转化米制品2万公斤、熟食品2万公斤。1986年,市粮油工业公司引进方便米粉生产线,日产量达4.5吨。1991年,投入30万元新建水磨糯米粉生产车间,日产量达3吨;投资1万元购置粉干机2台,自行设计建造烘干房,解决了粉干生产靠太阳晒干的老大难问题;投资2万元改造老粉干机,恢复鲜货米制品生产;投资10万元改进传统米粉生产线,改磨浆为粉碎机粉碎,改蒸粒为蒸气和粉,生产出质量较高的“宋城”牌米粉。1995年,“赣源牌”水磨糯米粉日产量达3吨,米粉年产量达3000吨。同年,市内还有个体户小型米粉干机17台,大部分加工湿粉干。
  面制品建国初,赣州市由市手工业联社的机面生产合作社生产面条,生产规模较小。1957年,机面生产合作社划归粮食部门管理后,逐步增建烘烤房、晒场等设施,产量逐步提高。
  1976年,市粮食部门自行设计制造面条生产线1条,年产面条能力3600吨,当年生产挂面1146吨。1985年,市粮油工业公司引进波纹面生产线1条,日产能力6.75吨;自筹资金改造隧道式烘房,改变了靠天气生产的局面。1988年,面制品产量达4529吨。1990年,投入15万元,改造挂面车间,更换和粉机、熟化机、压面机,改燃煤蒸汽烘干为燃谷壳热风烘干,改隧道式烘房为低温回转式烘房。1990年,代加工面条16.33吨,加工议价面条380吨、计划内面条1180吨。1994年,投入90万元,引进仿日本铃木450型低温全自动烘干挂面生产线,日产挂面13.5吨,并具有生产高档面条的能力。1995年,“赣源牌”系列挂面生产形成规模。主要品种有玉带面条、花生蛋白面条、豆子蛋白面条、高筋面条、龙须面条、长寿面条、蔬菜系列面条等20多种,其中玉带面条被评为全省面制品第一名。同年,市内还有个体户加工面条机4台。
  第四节饲料加工 50年代,粮食部门大都以粮食副产品作饲料供应。饲料品种有“三七”糠、统糠、细糠、碎米、酒糟和豆渣等,均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供应。60年代初,江西省粮食局拨款3000元,支持市粮食局在市粮油加工厂兴建饲料车间,购置2台饲料粉碎机,当年生产粉碎饲料1192吨。
  1981年,在水东七里村新建赣州市饲料加工厂,建原料仓库1座、容量50万公斤,成品仓库1座、容量20万公斤,面积524.84平方米,于1983年3月建成投产,年产饲料5000吨。1985年,购置500-2型粉碎机3台,年产饲料2300.43吨。饲料品种由原来的单项饲料发展到混合饲料和配合饲料。其中有配方生产的大、中、小猪饲料,苗鸡、肉鸡、蛋鸡、鸭、鹅饲料,蛋禽、动物一号、浓缩饲料等20多个品种配(混)合饲料。1993年,地区通源饲料厂在赣州投资1200多万元建厂,当年投产,年产能力2万吨。1995年,市粮油工业饲料公司投资15万元改造饲料生产线,新增颗粒饲料成套设备和蒸汽锅炉,生产预混料、颗粒料,提高了产品档次。与江西省饲料研究所联合开发的“双赣牌”全价猪饲料,年生产能力达1万吨。此外,全市还有私营小型饲料加工厂3家,中外合资饲料企业2家,年生产能力4万吨。
  [=此处为表格(1952~1995年市属粮食部门加工粮油制品及饲料产量)=] 单位:吨 [=此处为表格页=] 第六章粮油机构第一节管理机构 1941年9月,赣县县政府设粮食管理委员会,管田赋实物稻谷征收。次年,粮食管理委员会撤销,改设粮政科。1944年4月,县政府增设公粮分配所,负责公粮分配工作。同年9月,成立县粮食公司。1946年,成立田赋管理处。1947年3月,成立粮食调节委员会和县仓积谷委员会。
  解放初,市人民政府设财政科,管理公粮征收、军供粮和支前粮事宜。1950年4月,成立赣州市粮油交易所,负责调控、管理粮油自由贸易市场。1952年10月,成立赣州市粮食公司。1953年12月,成立赣州市粮食管理局,1956年8月改称赣州市粮食局。1968年11月,改称赣州市粮油公司。1973年2月,撤销市粮油公司,恢复市粮食局。1992年7月,成立赣州市粮油总公司,与市粮食局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员。1995年,市粮食局内设10个科室,下属3个事业单位,7个粮管所,11个公司(企业)。全局共有职工1537人,其中局机关49人。
  第二节经营机构社会经营机构光绪二十八年(1902),赣州有裕太号、益和祥号、彭化中号、厚生号等10多家杂粮经营店。1929年,赣州米业初具规模,有米店(铺)、厂130多家。民国时期,赣州城内有赣县米厂,另有濂溪路碾米合作社、西津路碾米合作社。1945年,有私营米店(厂)141家,1949年增加到146家。其中,资本雄厚的有永发祥、济丰、永隆行、永安行、老和森记、黄和森米号、谢景丰号等。临近解放时,半数倒闭。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粮食经营机构全部国有化。1992年,粮油经营和价格放开,粮油市场不断发展。经营规模较大的集体户有恒太粮行、赣东粮行、旺源粮油经营部、南方粮油商行、丰华粮油经营部,个体户有南方五谷商行、兴然粮油贸易商行、五丰商行;粮油加工户有黄金粮油加工厂、金星实业总公司、赣江福利厂、赣州宋城挂面厂等。1995年,全市有粮油经营门点619家,其中,集体222家,个体134家。
  市属经营机构赣州市粮油工业饲料公司建国初,赣州市粮食加工业务归赣州分区粮食管理局统管。1953年,专区粮食局直属粮食加工厂(含第一、二米厂)划归市粮食局管理。1957年,市手工业管理局所属机面、粉坊2个合作社划归市粮食局管辖。同年6月,撤销市粮食加工厂,改设第一、第二制米厂和机面厂。1963年,恢复市粮食加工厂,内设第一、二制米车间,磨粉车间,粮食复制品车间。1979年,撤销市粮食加工厂,成立赣州市粮油工业公司。1990年3月,赣州市饲料公司并入,改称赣州市粮油工业饲料公司。1995年,公司管辖粮食加工厂、米面厂、油化厂、饲料厂、综合厂。有职工450人,日加工大米180吨。
  赣州市粮油贸易公司 1963年6月起,议购议销粮油归粮食部门经营管理。市粮油货栈于1963年12月挂牌经营,1967年撤销。1979年恢复,进行粮油议购议销。1982年,货栈改名赣州市粮油议购议销公司。1985年12月,改名赣州市粮油贸易公司。1995年,公司下设裕丰粮行、经理部、经营部、经销部、批发部、商行、东方酒家等7个经营门点,年议购议销粮油581万公斤。
  赣州市粮油汽车运输公司 1972年,市粮食局成立汽车队。1993年8月,改名赣州市粮油汽车运输公司。1995年,有车辆13台,运力68吨。
  赣州市粮油仓储调运公司 1979年,成立赣州市粮油仓储调运公司。1984年,并入市粮油商业公司,1987年1月,分出复立。1994年5月起,管辖夜光山、东郊、长塘下粮库。
  赣州市第二粮油贸易公司 1981年,赣州市粮油购销店成立。1984年易名赣州市粮油货栈。1988年改名赣州市第二粮油贸易公司。1995年,由集体企业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赣州市粮油商业公司 1981年1月,撤销市区赣江、解放、南外粮管所,成立赣州市粮油供应公司。1984年8月,与市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市粮油仓储调运公司合并为赣州市粮油商业公司。1995年,公司下设东外、东郊、中山路、曾家巷、水上、建国路、西津路、滨江、西外、文清路、三八、南外、红旗等13个粮店和昌顺商场。
  赣州市粮油公司 1994年5月,成立赣州市粮油公司,将市粮油仓储调运公司管辖的赣州刁子坑国家粮食储备库划归其管理。
  粮管所 1954年,全市成立第一、二、三区和水上区4个粮管所。1956年,改称赣江、解放、水上和郊区粮管所。1961年,郊区粮管所撤销,分设水东、水西、南外、黄金粮管所。1963年,黄金粮管所并入南外粮管所。1964年,水上粮管所并入解放粮管所。1978年,湖边、沙石、沙河、蟠龙粮管所由赣县划入。1981年2月,成立水南粮管所。1995年,全市有湖边、沙石、沙河、蟠龙、水东、水西、水南等7个粮管所。
  其他经营公司 1992年以后,市粮食局机关人员分流,先后成立市粮油开发服务公司、市益民粮油实业公司、市饲料供应公司和市物资贸易公司。
  1995年,市属粮食系统共有粮店及门市部(门点)106个。
  地属经营机构 1992年9月,全省粮食价格和粮食经营放开后,地直粮食经营企业逐步走向市场。1995年,地直粮食企业有两大集团公司:虔城粮油集团公司,下辖赣州地区粮贸公司、赣州地区粮油工业饲料公司、赣南粮行、虔城大酒店、赣州地区粮油购销公司等,年销售收入6000多万元;赣南粮油实业集团公司,下辖赣州国家粮食储备库、赣州面粉厂、赣州地区粮油机械厂、赣州地区通源饲料厂、赣州地区大米加工厂、赣州地区粮食局汽车队等,年产值达6000多万元,实现利税600多万元。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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