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营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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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07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经营管理
分类号: F306
页数: 4
摘要: 赣州农业的经营管理方式,解放前都是个体经营;解放后,有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互助组时,无统一的生产计划,各户在国家指导下自行安排作物种植面积,自行经营。人民公社初期,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影响,计划指标一度定得过高,出现了“浮夸风”。之后,又片面强调粮食生产,忽视发展多种经营,种什么、种多少,都由公社统一计划,生产队没有经营自主权。1980年始,渔业的经营管理形式多样,有包产到户、联户联产承包、专业经营承包、联户养殖、逐级承包到人,还有采取投标、定产到人、联户计酬、超产奖励、减产按比例赔偿,包干到户、定额上交集体等经营管理模式。1982年后,市、乡镇人民政府只下达指导性计划,承包户自主经营。
关键词: 农业管理 农业经营

内容

赣州农业的经营管理方式,解放前都是个体经营;解放后,有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各个时期的经营管理方法有所不同。互助组时,无统一的生产计划,各户在国家指导下自行安排作物种植面积,自行经营。农业合作化时,由社队根据国家要求,因地制宜地安排作物种植计划,集体经营。人民公社初期,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影响,计划指标一度定得过高,出现了“浮夸风”。之后,又片面强调粮食生产,忽视发展多种经营,种什么、种多少,都由公社统一计划,生产队没有经营自主权。1978年后,纠正“左”倾错误,逐步减少指令性计划,增加指导性计划,农民有了生产自主权。1980年始,渔业的经营管理形式多样,有包产到户、联户联产承包、专业经营承包、联户养殖、逐级承包到人,还有采取投标、定产到人、联户计酬、超产奖励、减产按比例赔偿,包干到户、定额上交集体等经营管理模式。1982年后,市、乡镇人民政府只下达指导性计划,承包户自主经营。
  山林权属管理民国时期,山林为私人、宗族、寺庙所有。建国后,土改时,没收地主、宗族、寺庙的山林,分给无山或少山的农民。1956年农业合作化,山林全部折价入社。1958年人民公社化,除留一部分山林作为农民自留山外,其余归集体所有。1964年4月,市人民委员会成立山林权处理小组,为集体和农民划定山林经营界址和面积,登记造册,向山林主颁发林权执照,重新确认山林权属。“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多次调整社队规模和新建林场,山林权属变动频繁,界址不清,权属混乱,引起新的山林纠纷,造成乱砍乱伐,森林破坏严重。
  1981年5月,布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在农村开展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对全市36.93万亩山林全面进行查对和登记,对山界不明显和有争议的山林进行必要的调整,填发山林所有权执照7795份,自留山使用证1.045万份。山林经营的权、责、利得到落实。林业“三定”后,农民自主经营的山林面积为25.11万亩,占全市山林总面积的68%,获得自留山的农民5.74万人,占农业人口的97.4%,户平自留山4.4亩;国营山林面积为3.24万亩;集体经营的山林为8.59万亩。1983年8月,换发山林权执照。新颁发的山林权执照,加上了“长期不变,允许继承”的字样。山林所有权不得随意变动的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消除了农民对从事林业生产的后顾之忧,调动了农民从事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水利管理建国前,山塘、水陂一般由受益者自行管理。个别较大的山塘、水陂由受益地区群众成立水利协会,推选专人负责管理。建国初至1978年,在发展水利事业中,有些乡村存在重建轻管的现象。1979年,市水电局把工作重点转到管理上来,规定凡涉及几个大队受益的水利工程,由集体经营,公社主管或由大队联合管理;一个大队受益的水利工程,由大队管委会主管。实行市、公社、大队三级管理体制,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水库管理境内4座小(一)型水库均成立水库管理委员会,负责水库的维修、防汛、灌溉、发电、养鱼等。龙下、大石盘2座水库的管理由所在乡人民政府领导。红旗水库(含吉坑水库)为国营水利工程,实行主任负责制,在保证水库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小(二)型水库的管理,开始由所在村选择1~2名责任心较强、有一定经验的人专职管理。1984年后,实行招标承包或管理责任制。
  机电排灌站管理按照水电部颁发的《排灌站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度,包括机械设备的机型、产地、性能、出水量、管理站的建站时间、灌溉面积、总投资等。
  征收水费 1984年7月,市水电局制订《赣州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批转各乡镇执行。各乡镇、村加强渠道管理,征收水费。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布后,市水电局设立水政水资源科。1992年1月,建立水政监察队伍,开展取水登记、发证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至1995年底,发放取水许可证102户,批准取水量1.0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9734万立方米,地下水578万立方米。1995年征收水费由1986年1.7万元增加到62.2万元。
  多种经营市水利系统根据“以水养水”、“以电养电”以及“发展经济、多种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水利资源,开展多种经营。1985年,全市利用水面养鱼的面积达9546亩,占可养面积的89%,其中池塘养鱼面积8063亩,水库养鱼面积1451亩,鲜鱼总产量达1153.15吨。各水电管理站还推行立体养种模式,养鸭、养猪、种植水稻和其他经济作物,开办榨油厂、碾米厂、水泥预制件厂、稀土灼烧厂、制钉厂等。
  水保监督管理市水保办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除依法收取水土保持防治费和补偿费外,还监督其对开挖剖面进行复垦和治理。1989年,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强水保监察和征收水保补偿费的暂行规定》,收取水保补偿费。次年,对全市有碍于水保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摸底、登记、造册和处理。1991年,市人民政府配备市级水保执法监督管理人员14名,设置乡镇村水保管理服务站93个,配备监督联络员93名。1992年,市水保局设置监督科,并对符合水土保持规定要求的200个生产建设项目发放了许可证,处理乱堆土、乱取土的事件5起。1995年5月,进一步健全以生产建设项目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三权”(审批权、收费权和检查监督权)制度,各乡镇先后建立水保监督管理站。全年依法处理违犯水保法律法规的案件15起,追缴水保补偿费2.5万元,督促制订和实施水土保持方案68个。
  农机管理人民公社初期,农机归社、队所有,经营管理的重点是加强农机的计划、机务、劳动、财务4项管理。拖拉机由社、队统一调度使用,农忙时下田进行耕耙作业,农闲时开展运输作业。1980年,开始实行“单机核算”(包括油料费、维修费、折旧费、大修提存、管理费、机手报酬6项成本核算)和“四定一奖”(定全年总作业量、定耕耙作业量、定油耗、定利润,超利润计奖)的生产责任制,发生亏损,按亏损额的5~10%罚款。1981年,在“单机核算”、“四定一奖”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队有社管、单机核算、盈亏归队”的经营责任制。每台大中型拖拉机年获纯利达2500~3000元。1982年以后,“队有社管”的拖拉机全部归还生产大队、生产队,由社员承包或变卖给农户。1983年,出现集体、联户、独户购买和经营农机的热潮。1985年,全市集体与农户拥有农机总值比是55∶45。1989年以后,以农户经营为主。1990年,集体与农户拥有农机总值比是14∶86。
  1983年起,乡镇农机站开展农机“十项服务”(农机入户建卡、培训、修理、咨询、机耕、安全教育、年检年审、事故处理、柴油和配件供应、财务结算)活动,为农机经营户排忧解难。从1986年起,各乡镇农机站把使用多年的大中型拖拉机折价承包给农户,承包期3年,承包期满交清承包费和机车的评估价款后,拖拉机归承包人所有。1988年起,乡镇农机站与农户合股购买和经营农用运输车,并开始集资兴建农机加油站。1988~1993年,全市乡镇农机站共投资110万元,先后新建8座加油站。1995年,大部分加油站收回投资和增加积累,不断巩固和发展乡镇农机站。
  第十二篇商业 [=此处为插图=]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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