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4024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
分类号: | F301.1 |
页数: | 2 |
摘要: | 1955年12月,沙石区王诗椿初级社试办赣南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吉埠集体农庄。1956年1月2日,西外乡的4个初级社合并建起联村芫高级社。高级社设立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内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会计、保管、出纳各1人。取消土地分红,土地、耕牛、大中型农具归集体所有,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分配的制度。1956年春,全市掀起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各区乡相继成立高级社,入社农户达2856户,占农户总数的99.75%,全面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开始推行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
关键词: | 农地制度 土地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