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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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02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摘要: 运动全面开展前,在水西乡进行试点。12月26日,土改工作全面开展,至1951年3月完成。参加土改的有市、区、乡三级干部,市文教系统还派出120余名教职员工协助土改。除留市、乡公用土地外,全部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土改运动彻底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1952年12月1日至1953年1月29日,为解决土改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巩固和发展土改成果,开展土改复查。期间,没收征收土地81亩,房屋177间,耕畜16头,农具124件,家具2419件,衣服2074件,黄金24.87两,白银44.3两,银洋501枚,旧人民币2440.5万元,其他折谷151.29担。土改复查后,政府向农民颁发了土地证,确定了土地、山林、水塘、房屋等的所有权。
关键词: 农地制度 土地制度

内容

建国后,中共赣州市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政务院城市郊区土改条例》,结合郊区的实际,制定《赣州市市郊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并于1950年12月开始土地改革(简称土改)运动。运动全面开展前,在水西乡进行试点。12月26日,土改工作全面开展,至1951年3月完成。整个土改工作分3步进行:第一步访贫问苦,扎根串联,组织阶级队伍(组建农会或贫雇农主席团),从减租减息入手,清算地主恶霸罪行,开展对敌斗争;第二步,划分阶级成分,依法没收地主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土地及祠堂庙会公产,分配土地及其他斗争成果;第三步,健全各种组织,动员农民全力投入生产建设。参加土改的有市、区、乡三级干部,市文教系统还派出120余名教职员工协助土改。土改中,没收征收地主、富农和宗祠的土地4670.47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8.7%。除留市、乡公用土地外,全部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土改运动彻底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1952年12月1日至1953年1月29日,为解决土改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巩固和发展土改成果,开展土改复查。先在沿垇、水东、虎岗3村试点,然后在全市展开。期间,没收征收土地81亩,房屋177间,耕畜16头,农具124件,家具2419件,衣服2074件,黄金24.87两,白银44.3两,银洋501枚,旧人民币2440.5万元,其他折谷151.29担。并分配给贫农799户、中农89户、其他159户。土改复查后,政府向农民颁发了土地证,确定了土地、山林、水塘、房屋等的所有权。
  农业互助组土改后,为了克服单家独户分散耕作中劳力、畜力和农具不足的困难,沙石区吉埠村王诗椿、水西区曾桂英、王万湘、温秀英、西外乡蓝祥绪等人,按照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率先组织季节性的互助组。随后,相继组织临时性、季节性劳动互助组58个,参加互助组人员达696人。互助形式主要是变工互助、人牛换工。1952年,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农业互助组逐步向较高的形式发展,由简单的劳动互助和临时互助组向有粗略的生产计划和规章制度的常年性互助组发展,但生产资料及土地仍归组员私有。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1月18日,在稳定、巩固互助组的基础上,西外乡蓝祥绪互助组发展成为联村芫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2月,沙石区王诗椿、曾昭煜两个常年性互助组合并成立初级社。初级社一般由20~30户农户组成,初级社设社务委员会,下设作业组。土地作股入社,仍属私有。耕牛及大中型农具折价作股入社,农家肥随时折价投入,生产由社统一安排,年终按股按劳分配兑现。初级社起到了调剂劳动力和耕牛、农具余缺的作用,促进了生产的发展。至1955年,全市有初级社80个,入社农户1987户,占农户总数的75%。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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