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电信资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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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018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电信资费
分类号: F62
页数: 2
摘要: 第六节电信资费市话资费建国初期的市话资费,邮电部未作统一规定。1951~1954年,市话月租费按3元收取。1955~1957年,分别按5、7、9元收取。1958年1月1日,执行全国统一市话收费标准,按3个等级收取月租费,公用电话每次收费0.05元。1962年以后,划分为甲、乙两种用户,住宅电话为甲种,其余为乙种,甲种月租费低于乙种月租费。月租费根据市话机械容量大小分为4个等级,容量越小租费越低。
关键词: 电话费 电信资费

内容

第六节电信资费市话资费建国初期的市话资费,邮电部未作统一规定。1951~1954年,市话月租费按3元收取。1955~1957年,分别按5、7、9元收取。1958年1月1日,执行全国统一市话收费标准,按3个等级收取月租费,公用电话每次收费0.05元。1962年以后,划分为甲、乙两种用户,住宅电话为甲种,其余为乙种,甲种月租费低于乙种月租费。月租费根据市话机械容量大小分为4个等级,容量越小租费越低。1981年11月,市话月租费按二级局标准收取。1992年,调整邮电地方附加费,从11月1日起,代办市内公用电话(含特别服务),按计费分钟数每次由原来的0.1元调整到0.2元。1994年1月1日起,邮电部门对用户使用特种业务号码查询信息除收取正常的通话费外,每分钟按标准另收信息咨询费。
  长话资费1950~1957年,国内长话费按照两个通话地点的距离起算收取。1964年调整长话资费,规定长话销号费按每次0.1元收取,非假日半价电话费改为每日21时至次日7时内通话。1966年9月1日,取消首次基本通话时间为3分钟,按实际通话时间计收话费,同时取消销号费、传呼费和叫人附加费,1979年7月1日又恢复上述规定。1988年6月1日起,国际及港澳电话统一改为每日21时起至次日7时减半价收费。
  无线寻呼资费规定开户费每号100元(一次性收费),本地网用户服务费数字机每月征收15元,中文机每月征收30元;省联网用户服务费数字机每月征收25元,中文机每月征收40元;自备机入网除按规定收取开户费外,另收取改频验机费每台40元。无线寻呼每号每年代赣州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收占频费10元。
  移动电话资费 1994年,执行江西省邮电管理局调整移动电话(900MHZ)资费标准:初装费由原每号2.2万元(含手机售价)调整为1万元(含附加费,不含手机售价);基本月租费由原每号每月150元调整为50元;本业务区内通话费由原来每分钟0.5元调整为0.4元(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拨国内、国际电话按长途电话计费;取消移动电话用户的开户费、租机登记费、停机保号手续费、车(船)载安装或移机费。此外,对人工漫游资费和自动漫游资费也作了具体规定。
  电报资费 1953年3月1日,规定每字收0.03元,译电费另加收0.005元;外文加倍,每字收0.06元,取消省内外、明语和密码的区别,译电改为每10字及尾数收0.05元。1983年,邮电部对电报资费作了适当的调价,从7月1日起执行新的资费标准。1991年,对传真业务部分收费项目标准及“特定用户”的范围作了调整。1992年11月1日起,将国内电报每份由原来的0.4元调到0.5元,国际电报(含港澳)每份征收1元。1993年3月1日起,执行电信延伸服务费标准。1994年1月1日起,对军事部门预约的和通过各地方气象站交发的航危天气电报,按国家物价局、邮电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计费办法(每字0.13元,10个字起算)执行。
  [=此处为表格页(1995年赣州地区邮电局电话资费)=]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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