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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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978
颗粒名称: 港口管理
分类号: F550.6
页数: 2
摘要: 港口管理建国前,赣州港有各地船帮公所28个,内分4大帮、8中帮、16小帮,操纵大小帆船1000多艘。船帮帮头各霸一方,对本帮船户施行封建统治,敲诈船民,帮头之间互相倾轧,争权夺利。
关键词: 港口管理 口岸管理

内容

港口管理建国前,赣州港有各地船帮公所28个,内分4大帮、8中帮、16小帮,操纵大小帆船1000多艘。船帮帮头各霸一方,对本帮船户施行封建统治,敲诈船民,帮头之间互相倾轧,争权夺利。
  1949年8月,赣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船舶运输。12月25日,组建赣西南行政公署航务局,全面管理水上运输。随即制定船舶管理暂行办法,对赣西南各河流港埠一切公私船舶,进行检丈登记发证,并着手把分散的无组织的木帆船组织起来。当时组织民船605艘,吨位9513吨。
  1950年8月,市人民政府组织打击封建把头,将赣州港码头收归国有,由赣州市搬运公司统一承揽装卸搬运业务,统一调配工人;成立搬运工会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民主改革运动,摧毁了所有的船帮公所。1953年1月,划定港区水域、陆域和码头装卸区,由船民自己确定港籍,申请登记。同年6月,根据《江西省内河港口统一管理暂行办法》、《民船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船舶须向航管机关申办进出口手续,须到指定地点停泊,并按先后秩序,依次装卸货物。载有强烈爆炸物品或其他危险性物品的船舶进港,须同时向公安部门申报。在港区行驶的船舶,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定,机动船应使用慢车、木帆船张帆以不妨碍航行安全及港内交通为限,严禁船舶挤档或超越航道航行。
  1955年6月,市人民委员会颁布《赣州市港口作业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龟角尾至建春门是港口的主要装卸作业区,严禁在港区沿河堆放空油桶、柴、炭、砖瓦和其他物资;西外太平山、三康庙、南外各码头、东外天竺山一带、东门福建码头附近可以起卸沙石,可作临时堆放场所,但不得妨碍交通;禁止居民和单位在码头附近或河边倾倒垃圾等物。
  1958年9月起,执行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的《赣州港港口管理暂行办法》。除划分专业码头、拟定泊位、划定作业区域或指定物资堆放地点外,凡进出港船舶,应于入港后1小时内及离港前办理进出港申报手续,在办妥出港手续4小时内离港;凡进出港轮船应按规定悬挂国旗及专用旗(单位旗);需要检疫的进港船舶,应悬挂检疫信号,在港界以外停泊,等候检疫,在未经检疫机关许可前不准入港。随即又对港口码头实行专业管理,确定龟角尾至磨角上沿河13座主要码头,由赣州地区航运局管理,业务和财务关系归江西省航运厅。“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港口管理陷于混乱。1972年,恢复港航管理。1973年,公布《关于施行赣州港港口管理办法的通告》。各类船舶进港须按规定地点停泊,装卸货物须按指定码头停泊。凡参加运输的船舶,须持有《航行证》、《户口备查证》或人民公社以上证明,并服从航运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管理,按国家规定进行运输经营。
  1990年12月,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船筏进出口、码头仓库、装卸、危险品、港内环境的管理,以及客运服务、消防救护等工作。凡在港区内设置电缆、线路、趸船、木桩,兴建码头、房屋、堤岸、桥梁或其他占用水底、水面、水上等工程,或组建港埠企业,都必须按规定报批。港埠企业应服从赣州市航运管理站的管理。
  1992年1月,赣州地区行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一个城镇港口只设一个港务管理机构”的规定,把赣州市航运管理站并入赣州地区港航管理处。从此,港口管理均由赣州地区港航管理处管理。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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