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路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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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97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水路交通管理
分类号: U491
页数: 4
摘要: 第三节水路交通管理港口管理建国前,赣州港有各地船帮公所28个,内分4大帮、8中帮、16小帮,操纵大小帆船1000多艘。船帮帮头各霸一方,对本帮船户施行封建统治,敲诈船民,帮头之间互相倾轧,争权夺利。
关键词: 交通管理 交通规则

内容

第三节水路交通管理港口管理建国前,赣州港有各地船帮公所28个,内分4大帮、8中帮、16小帮,操纵大小帆船1000多艘。船帮帮头各霸一方,对本帮船户施行封建统治,敲诈船民,帮头之间互相倾轧,争权夺利。
  1949年8月,赣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船舶运输。12月25日,组建赣西南行政公署航务局,全面管理水上运输。随即制定船舶管理暂行办法,对赣西南各河流港埠一切公私船舶,进行检丈登记发证,并着手把分散的无组织的木帆船组织起来。当时组织民船605艘,吨位9513吨。
  1950年8月,市人民政府组织打击封建把头,将赣州港码头收归国有,由赣州市搬运公司统一承揽装卸搬运业务,统一调配工人;成立搬运工会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民主改革运动,摧毁了所有的船帮公所。1953年1月,划定港区水域、陆域和码头装卸区,由船民自己确定港籍,申请登记。同年6月,根据《江西省内河港口统一管理暂行办法》、《民船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船舶须向航管机关申办进出口手续,须到指定地点停泊,并按先后秩序,依次装卸货物。载有强烈爆炸物品或其他危险性物品的船舶进港,须同时向公安部门申报。在港区行驶的船舶,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定,机动船应使用慢车、木帆船张帆以不妨碍航行安全及港内交通为限,严禁船舶挤档或超越航道航行。
  1955年6月,市人民委员会颁布《赣州市港口作业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龟角尾至建春门是港口的主要装卸作业区,严禁在港区沿河堆放空油桶、柴、炭、砖瓦和其他物资;西外太平山、三康庙、南外各码头、东外天竺山一带、东门福建码头附近可以起卸沙石,可作临时堆放场所,但不得妨碍交通;禁止居民和单位在码头附近或河边倾倒垃圾等物。
  1958年9月起,执行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的《赣州港港口管理暂行办法》。除划分专业码头、拟定泊位、划定作业区域或指定物资堆放地点外,凡进出港船舶,应于入港后1小时内及离港前办理进出港申报手续,在办妥出港手续4小时内离港;凡进出港轮船应按规定悬挂国旗及专用旗(单位旗);需要检疫的进港船舶,应悬挂检疫信号,在港界以外停泊,等候检疫,在未经检疫机关许可前不准入港。随即又对港口码头实行专业管理,确定龟角尾至磨角上沿河13座主要码头,由赣州地区航运局管理,业务和财务关系归江西省航运厅。“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港口管理陷于混乱。1972年,恢复港航管理。1973年,公布《关于施行赣州港港口管理办法的通告》。各类船舶进港须按规定地点停泊,装卸货物须按指定码头停泊。凡参加运输的船舶,须持有《航行证》、《户口备查证》或人民公社以上证明,并服从航运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管理,按国家规定进行运输经营。
  1990年12月,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船筏进出口、码头仓库、装卸、危险品、港内环境的管理,以及客运服务、消防救护等工作。凡在港区内设置电缆、线路、趸船、木桩,兴建码头、房屋、堤岸、桥梁或其他占用水底、水面、水上等工程,或组建港埠企业,都必须按规定报批。港埠企业应服从赣州市航运管理站的管理。
  1992年1月,赣州地区行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一个城镇港口只设一个港务管理机构”的规定,把赣州市航运管理站并入赣州地区港航管理处。从此,港口管理均由赣州地区港航管理处管理。
  渡口管理明清时期的渡船,均由当地绅士、众姓、公堂、僧人等捐租赠银维护,首事或轮流经营,行人过渡不收费。民国时期,渡口由乡、保、村管理。各渡船基金概由乡公所募捐或各船会、绅士、善士、乡民等捐赠银置渡和修理渡船。无专门机构,以义渡较多。有的渡口经费不足,则收取渡费。
  建国后,1950年开始,市人民政府对渡口实行统一管理,公渡、义渡均由地方财政从农业税附加中拨出专款,用于渡船的添造、维修和渡工工资;渡口管理由市交通行政部门负责。1960年5月,市交通局发布《关于赣州市渡口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各乡渡船必须经过检验、丈量和核定航行时间、装载定额,并按规定配备身强力壮、有较熟练驾驶渡船技术的渡工,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航行证》后,始准航行。港航监督部门将渡船检验、渡工审查和渡运安全管理列为主要职责之一。
  1986年6月起,对各渡口实行统一安排经费,统一分配维修材料,统一修建渡船、码头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装载额、定报酬、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的“三统”、“六定”管理。同时,建立渡船检验、丈量、发证和渡工技术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凡新建或改建的渡船,需变更装载定额或渡运点,均须经市交通局报请赣州地区船舶监理所审查合格,领取《渡运证》后方可渡运。节假日,交通部门进行渡运安全检查,节假、圩集日,各乡、村交通治安员到主要渡口维持秩序。
  1987年8月,市人民政府将6艘公渡船管理权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同年10月,全市始行统一渡口收费标准,枯水期每人次收费0.05元,洪水季节每人次收费0.1元。1988年8月,取消私渡。
  1989年3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颁布后,境内渡口实行“以渡养渡”的管理办法,并对渡船检验、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渡工条件、培训、考核,渡运秩序,事故处理及救生和消防工作等制定了相应的制度。1991年,在渡口两岸设置《渡工守则》牌,在全市开展创文明渡口和创事故零次优胜竞赛活动,使全市渡口管理规范化。
  运政管理清道光、咸丰年间(1821~1861),由总务司兼理进出口的航务。民间客货水运形成一些乡规民约,相沿成习。
  民国初期,民间商贸物资运输设有船行经营代理业务,赣县县政府建设科兼理水上航运工作。1937年设船舶队,下辖若干分队,负责编发牌照,验证及费用征收等。但船行业务仍然被船帮公所控制。1947年12月,成立赣县船业公会,仍然无法消除船帮之间的对立与倾轧,水运市场依旧混乱。
  建国初期,对辖区内过往船舶实行军事管制。1949年12月,成立赣西南行政公署航务局。1951年3月,改为江西省人民政府内河航运管理局赣州办事处,负责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和运输市场。并深入进行水上民主改革运动,彻底摧毁了封建把持制度。9月,赣州港组建国营赣西南航运公司,经营水运业务和组织私营木帆船运输生产,在控制大部门货源后,初步实行统一调配业务。
  1954年2月,赣州市水上区人民政府开始进行船舶户口申报登记,贯彻“先管后改,先活后改”的方针,达到“船必有港、人必有户”的要求。
  1958年1月,赣南行政区航运局设立赣州航运中心站,与赣州港木帆船运输合作社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水上运输和航政管理。属市内第一个航运专业管理机构,受航运局和市人民委员会双重领导。对营运船筏实行“三统”管理,按运费总额征收3%的管理费。社会船舶(包括农村副业船和厂矿企事业的船筏),原则上自货自运,凡参加社会营运,也应服从“三统”管理。
  1967年4月,受“文化大革命”冲击,“三统”管理中断。1974年9月,执行江西省公安局、交通局《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恢复社会营运的“三统”管理。
  1979年,非专业运输船舶纷纷投入社会物资运输。同年11月,恢复赣州市航运管理站,并设立调度室。赣州地区民间运输管理所和江西省航运公司赣州分公司也分别设立调度室。1984年1月,经行署协调,国有船舶由江西省航运公司赣州分公司调度,赣州地区民间集体船舶由赣州地区民间运输管理所、赣州市航运站调度;外地船舶进港由船舶所有人自由选择调度室承运货物。同年2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后,个体(联户)船舶发展很快,随之涌现出一批经营水运业务的个人和组织,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开放型水运市场,呈现出多家经营、鼓励竞争、搞活市场的新态势。但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1986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整顿水上交通秩序,加强水上运输管理的通告》,对水上运输企业的经营条件、经营范围、运输质量进行全面整顿治理,清理了不符合从事营运的单位和个人。
  1992年1月,赣州市航运管理站并入赣州地区港航管理处,成立赣州水路货运服务中心。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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