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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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972
颗粒名称: 第六章 交通管理
分类号: D0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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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六章交通管理第一节交通行政管理建国前,赣州市水陆运输的行业管理都被行帮操纵,实行封建把头制度。
关键词: 治安管理 交通管理

内容

第六章交通管理第一节交通行政管理建国前,赣州市水陆运输的行业管理都被行帮操纵,实行封建把头制度。
  建国后,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管理体制在“统”与“分”、“收”与“放”上,经过多次变动。1950年8月,市人民政府颁布贯彻政务院《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和《赣州市搬运事业暂行运价表》、《赣州市装卸力资表》,开始实行“三统”管理,全市搬运运输的管理、调派均由市搬运公司办理,集行政、企业职能于一身。1953年9月,成立水上区人民政府,管辖港内船户、码头、河道。之后,与航运中心站、市水上公安派出所、水上粮管所、赣州港木帆船合作社合署办公,实行行政、事业、企业集中管理。运输生产管理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调度车船,疏运物资。1961年12月,市人民委员会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全市搬运组织进行全面整顿,颁发《赣州市民间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成立赣州市短途运输管理站,本着巩固专业、压缩副业、改造个体搬运,打击投机倒把分子的原则,进行全面审查,对驻市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副业和个体搬运组织实行归口管理。1964年7月,组建赣州市民间运输联社,与赣州市短途运输管理站合署办公,接收个体运输户带车入社。同时,严格控制副业业务范围和从业人员,防止副业搬运队盲目发展,解决了运量少与运力过剩的矛盾。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交通管理受到冲击,机构陷于瘫痪,运输市场出现混乱。1975年11月,恢复赣州市短途运输管理站,下设东门、南门、西门、建春门、涌金门、七里镇等6个管理站。随后,恢复市航运管理站,重申运输市场“三统”管理体制,整顿运输秩序,扭转了市场混乱状况。
  1980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整顿水上交通秩序,加强水上管理的通告》,加强水上治安和市场管理。1984年,在“放宽政策、搞活交通”的方针指引下,实行国有、集体、个体经济一起上的运输结构,全市的车辆和船舶大量增加,个体车、船运输户发展迅速,外来搞运输的个体车辆、船舶也随之增多。1984年9月,市人民政府制定《赣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境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辆、拖拉机和非机动车,必须使用江西省交通厅制定的统一结算凭证和江西省搬运装卸力资结算凭证,按规定缴纳规费。航运管理部门对“三统”管理也作了适当的调整,不论国有、集体、个体船主,在统一领导下,可以自找货主,自揽货源,使水陆运输市场管而不死,活而不乱。1990年4月,市人民政府成立赣州市整顿搬运装卸运输市场办公室,5月发布《关于整顿搬运装卸运输市场的通告》,对全市11个专业营业性运输单位、37个厂矿企事业单位搬运队(组)、2500多名搬运装卸人员进行整顿,审批营运性搬运装卸单位73户,审批发放《营运搬运证》2273张,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372份,办理非营运业车辆牌照1606辆,组织人员建立台帐、档案,并制订城区搬运装卸运价标准,将其纳入行业管理。
  1990年12月起,执行市人民政府6条规定:成立赣州市水路货运服务中心,负责境内港口作业、物资托运、船舶调度、业务结算、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船舶货物流量、流向的综合平衡以及协调配载等服务工作;市水路货运服务中心为社会各行业提供水运市场信息和运输法规、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管理趸货、零担、长短途的水路货物运输,协调解决船舶单向空驶问题,为进入赣州港口的船舶提供货运信息;凡在境内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船舶(不含地区航运公司)不论其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均须在水路货运服务中心调度室结算、缴纳管理费、规费;凡须经赣州市水路运输的国家下达的防汛、抢险、救灾及国家重点物资,每月30吨以上的普通货物,分别实行指令性计划运输和合同运输,纳入计划管理;凡在辖区内的港埠企业应服从市水路货运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指导,亮照经营,坚持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先到先装卸,后到后装卸的原则;外地驻市航运工作组必须向市航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执照,税务部门登记后方可开业。从此,全市交通运输管理形成了开放、竞争、有序的管理体制。
  第二节公路交通管理路政管理 1929年7月,成立赣县筑路委员会,专司筹款和办理征地事宜。1939年3月,设立赣县工务段及赣县稽查站,有公路警士11人。1941年1月,成立赣县交通管理所,管辖南康、大庾、龙南等县交通管理站。
  1949年8月,赣县工务段改为赣州工务段。1950年2月,成立江西省公路局赣南办事处。1952年2月撤销,成立赣南公路总段。1976年4月改称省公路局赣州分局。1983年10月,赣州市公路段成立,接管市境内的南小线、赣隘线、赣丰线、青黄线、沙隔线路段66.77公里。同年8月,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市交通局、公路段、公路管理站和车辆管理站,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路政管理工作大检查,广泛宣传路政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教育群众爱护公路,遵守护路法规,并根据“说服教育为主,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少数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占用公路土地等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责令其归还土地,消除障碍物。
  1984年3月,成立赣州市县社公路管理站,负责境内乡村和蔗区公路的规划、测设、兴建和养护管理以及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同年4月,赣州公路分局颁发《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安全畅通的通告》。市人民政府贯彻分局《通告》的精神。从此,形成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公安、交通监理部门经常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学校、群众团体积极配合,搞好路政管理的格局。1985年,经全面检查,拆除市区公路上违章建筑,并分别给予违章处罚。
  1987年10月,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知》,划分路政管理职责:所有交通标志中,属于交通安全的指示、警告、禁令标志,由公安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属于公路建设本身的里程碑、百米桩、公路界牌、平交叉路指示牌等,由交通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属于公路路障清理、公路绿化、公路两侧埋设管道和穿越公路设施的管理,及履带车、铁轮车行驶公路路面的管理,超重车辆通过大中型桥梁、300米以上隧道、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的管理,均由公路交通部门负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严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严禁任意砍伐路树。此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加强公路用地的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规定。1995年,在路政管理工作大检查中,教育动员群众拆除违章建筑物90处、462平方米,清除占用路面堆放杂物10处、1200立方米,处理砍伐路树7处、112株,改善了路容路况。
  运政管理建国前,赣州境内的陆上运输管理,政出多门,搬运装卸由封建把头垄断,民间运输车辆和私营汽车由帮会把持,国民党警、宪、军、政上下插手,运输市场混乱。1937年,赣县成立运货业同行公会,主要职责是组织货源,调派车辆,从运费中向车主收取百分之几的费用,向货主收取装卸、保管、转运费等。1947年6月,江西省政府颁发《江西省汽车运输业管理办法》。由于政局动荡,未执行。
  建国后,赣州市运政管理工作稳步展开。1950年3月1~15日,开始办理所有公私汽车产权登记及公商车辆业务登记。1951年9月,成立赣州市公私营汽车运输管理委员会,实行“三统”管理。1951年,全市派出长途汽车6188辆次,运出物资3.97万吨。1954年9月,组织赣州、宁都、吉安、上饶等地的私人商车,集中在赣州市进行编队,建立赣南区私营汽车队,共有汽车81辆,其中赣州44辆,宁都11辆,吉安10辆,上饶16辆,由车队统一经营管理。1956年3月,赣州市所有私营汽车业主向江西省交通厅运输局赣南运输处申请公私合营。经批准,所有车辆、人员一并归口赣南运输处。同年9月,设立赣南汽车运输公司合营汽车管理科,接办原私营汽车运输业的公私合营工作。
  1961年12月,成立市城市建设交通局搬运管理站,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全市非机动车(包括单位自用车在内)的统一管理。1964年,改设赣州市民间运输管理站。1980年,根据上级关于严格控制汽车用油的指示精神,在“三统”的基础上,增加“一统”,即统一油料。对全市331辆载货汽车按20%进行封车节油,被封存的车辆原则上一年内不启封,不供油。
  1981年12月,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整顿社会运输秩序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告》,加强对专业运输单位、副业运输队(组)和个体运输业主的管理,实行经营范围的“三统”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有关管理费。
  1983年,中央放宽政策,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购买机动运输工具,从事营运。个体运输业从乡镇到城市迅速兴起,各部门(单位)的自备车辆也纷纷进入运输市场。1984年7月,市交通管理站由管理非机动车辆扩大到管理驻市、市属各单位及个体联户的汽车、拖拉机、人力车所从事的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和各种方式运费(力资)结算的营业性运输或劳务活动。到1985年,全市有营运客车4506辆,货车1692辆。1989年5月,对公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公路客运严格实行“三定四统一”(定路线、班次、站点,统一单车营运证、路线标志牌、行车路单、客运票据)管理。采取营业性运力“先审批、后购置”办法,在保持运力略大于运量前提下,求得车辆与客货公路运输、其他运输方式大体平衡。对汽车维修业,加强技术管理,全面推行车辆定期维修卡和合同维修制。
  1990年起,每年5~7月,对从事道路运输,领有《道路运输证》的客货汽车、出租车及领有《营运证》的其他机动车辆进行年审。1995年,年审营运货车1166台,营运客车149台。凡未经交通部门审批,没有《道路运输证》,客车没有客运线路标志牌,出租车没有安装计程计价器的车辆,均不得经营道路运输。同年,抽调人员1050人次进行运输市场整顿,查处违章车辆360台次,罚款3.58万元;办理二轮摩托车营运证43本,三轮摩托车(含拐的)营运证133本,脚踏三轮车营运证229本,出租车营运证32本,安装计程计价器32台,并对全市154户车辆维修业户进行审验、定级、核发检验证章的工作,建立起开放有序、平等竞争的运输市场。
  第三节水路交通管理港口管理建国前,赣州港有各地船帮公所28个,内分4大帮、8中帮、16小帮,操纵大小帆船1000多艘。船帮帮头各霸一方,对本帮船户施行封建统治,敲诈船民,帮头之间互相倾轧,争权夺利。
  1949年8月,赣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船舶运输。12月25日,组建赣西南行政公署航务局,全面管理水上运输。随即制定船舶管理暂行办法,对赣西南各河流港埠一切公私船舶,进行检丈登记发证,并着手把分散的无组织的木帆船组织起来。当时组织民船605艘,吨位9513吨。
  1950年8月,市人民政府组织打击封建把头,将赣州港码头收归国有,由赣州市搬运公司统一承揽装卸搬运业务,统一调配工人;成立搬运工会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民主改革运动,摧毁了所有的船帮公所。1953年1月,划定港区水域、陆域和码头装卸区,由船民自己确定港籍,申请登记。同年6月,根据《江西省内河港口统一管理暂行办法》、《民船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船舶须向航管机关申办进出口手续,须到指定地点停泊,并按先后秩序,依次装卸货物。载有强烈爆炸物品或其他危险性物品的船舶进港,须同时向公安部门申报。在港区行驶的船舶,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定,机动船应使用慢车、木帆船张帆以不妨碍航行安全及港内交通为限,严禁船舶挤档或超越航道航行。
  1955年6月,市人民委员会颁布《赣州市港口作业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龟角尾至建春门是港口的主要装卸作业区,严禁在港区沿河堆放空油桶、柴、炭、砖瓦和其他物资;西外太平山、三康庙、南外各码头、东外天竺山一带、东门福建码头附近可以起卸沙石,可作临时堆放场所,但不得妨碍交通;禁止居民和单位在码头附近或河边倾倒垃圾等物。
  1958年9月起,执行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的《赣州港港口管理暂行办法》。除划分专业码头、拟定泊位、划定作业区域或指定物资堆放地点外,凡进出港船舶,应于入港后1小时内及离港前办理进出港申报手续,在办妥出港手续4小时内离港;凡进出港轮船应按规定悬挂国旗及专用旗(单位旗);需要检疫的进港船舶,应悬挂检疫信号,在港界以外停泊,等候检疫,在未经检疫机关许可前不准入港。随即又对港口码头实行专业管理,确定龟角尾至磨角上沿河13座主要码头,由赣州地区航运局管理,业务和财务关系归江西省航运厅。“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港口管理陷于混乱。1972年,恢复港航管理。1973年,公布《关于施行赣州港港口管理办法的通告》。各类船舶进港须按规定地点停泊,装卸货物须按指定码头停泊。凡参加运输的船舶,须持有《航行证》、《户口备查证》或人民公社以上证明,并服从航运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管理,按国家规定进行运输经营。
  1990年12月,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船筏进出口、码头仓库、装卸、危险品、港内环境的管理,以及客运服务、消防救护等工作。凡在港区内设置电缆、线路、趸船、木桩,兴建码头、房屋、堤岸、桥梁或其他占用水底、水面、水上等工程,或组建港埠企业,都必须按规定报批。港埠企业应服从赣州市航运管理站的管理。
  1992年1月,赣州地区行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一个城镇港口只设一个港务管理机构”的规定,把赣州市航运管理站并入赣州地区港航管理处。从此,港口管理均由赣州地区港航管理处管理。
  渡口管理明清时期的渡船,均由当地绅士、众姓、公堂、僧人等捐租赠银维护,首事或轮流经营,行人过渡不收费。民国时期,渡口由乡、保、村管理。各渡船基金概由乡公所募捐或各船会、绅士、善士、乡民等捐赠银置渡和修理渡船。无专门机构,以义渡较多。有的渡口经费不足,则收取渡费。
  建国后,1950年开始,市人民政府对渡口实行统一管理,公渡、义渡均由地方财政从农业税附加中拨出专款,用于渡船的添造、维修和渡工工资;渡口管理由市交通行政部门负责。1960年5月,市交通局发布《关于赣州市渡口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各乡渡船必须经过检验、丈量和核定航行时间、装载定额,并按规定配备身强力壮、有较熟练驾驶渡船技术的渡工,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航行证》后,始准航行。港航监督部门将渡船检验、渡工审查和渡运安全管理列为主要职责之一。
  1986年6月起,对各渡口实行统一安排经费,统一分配维修材料,统一修建渡船、码头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装载额、定报酬、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的“三统”、“六定”管理。同时,建立渡船检验、丈量、发证和渡工技术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凡新建或改建的渡船,需变更装载定额或渡运点,均须经市交通局报请赣州地区船舶监理所审查合格,领取《渡运证》后方可渡运。节假日,交通部门进行渡运安全检查,节假、圩集日,各乡、村交通治安员到主要渡口维持秩序。
  1987年8月,市人民政府将6艘公渡船管理权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同年10月,全市始行统一渡口收费标准,枯水期每人次收费0.05元,洪水季节每人次收费0.1元。1988年8月,取消私渡。
  1989年3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颁布后,境内渡口实行“以渡养渡”的管理办法,并对渡船检验、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渡工条件、培训、考核,渡运秩序,事故处理及救生和消防工作等制定了相应的制度。1991年,在渡口两岸设置《渡工守则》牌,在全市开展创文明渡口和创事故零次优胜竞赛活动,使全市渡口管理规范化。
  运政管理清道光、咸丰年间(1821~1861),由总务司兼理进出口的航务。民间客货水运形成一些乡规民约,相沿成习。
  民国初期,民间商贸物资运输设有船行经营代理业务,赣县县政府建设科兼理水上航运工作。1937年设船舶队,下辖若干分队,负责编发牌照,验证及费用征收等。但船行业务仍然被船帮公所控制。1947年12月,成立赣县船业公会,仍然无法消除船帮之间的对立与倾轧,水运市场依旧混乱。
  建国初期,对辖区内过往船舶实行军事管制。1949年12月,成立赣西南行政公署航务局。1951年3月,改为江西省人民政府内河航运管理局赣州办事处,负责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和运输市场。并深入进行水上民主改革运动,彻底摧毁了封建把持制度。9月,赣州港组建国营赣西南航运公司,经营水运业务和组织私营木帆船运输生产,在控制大部门货源后,初步实行统一调配业务。
  1954年2月,赣州市水上区人民政府开始进行船舶户口申报登记,贯彻“先管后改,先活后改”的方针,达到“船必有港、人必有户”的要求。
  1958年1月,赣南行政区航运局设立赣州航运中心站,与赣州港木帆船运输合作社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水上运输和航政管理。属市内第一个航运专业管理机构,受航运局和市人民委员会双重领导。对营运船筏实行“三统”管理,按运费总额征收3%的管理费。社会船舶(包括农村副业船和厂矿企事业的船筏),原则上自货自运,凡参加社会营运,也应服从“三统”管理。
  1967年4月,受“文化大革命”冲击,“三统”管理中断。1974年9月,执行江西省公安局、交通局《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恢复社会营运的“三统”管理。
  1979年,非专业运输船舶纷纷投入社会物资运输。同年11月,恢复赣州市航运管理站,并设立调度室。赣州地区民间运输管理所和江西省航运公司赣州分公司也分别设立调度室。1984年1月,经行署协调,国有船舶由江西省航运公司赣州分公司调度,赣州地区民间集体船舶由赣州地区民间运输管理所、赣州市航运站调度;外地船舶进港由船舶所有人自由选择调度室承运货物。同年2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后,个体(联户)船舶发展很快,随之涌现出一批经营水运业务的个人和组织,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开放型水运市场,呈现出多家经营、鼓励竞争、搞活市场的新态势。但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1986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整顿水上交通秩序,加强水上运输管理的通告》,对水上运输企业的经营条件、经营范围、运输质量进行全面整顿治理,清理了不符合从事营运的单位和个人。
  1992年1月,赣州市航运管理站并入赣州地区港航管理处,成立赣州水路货运服务中心。
  第四节民航管理航行调度民航的航行调度指挥,按总调、管调、区调、站调,实行统一指挥、分区负责的四级航行指挥制度。民用航空赣州站航行指挥属第四级站调,负责以黄金机场为中心,半径50公里范围内飞行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包括指挥飞机的开车、滑行、起飞、降落、起落航线、穿云和等待空域等飞行活动。从建站起,设有航行调度机构,建有航行调度塔台。50~60年代,使用电子管小功率发射机,进行陆空对话。1988年起,采用进口高频指挥。
  通讯导航机场通讯导航,负责保障飞经本区域范围的国际、国内航路指挥和远近导航信号畅通,为飞行活动提供各类信息、数据。1982年以前,使用电子管长波归航机导航;1988年1月,增建远近导航台;1995年3月,全向信标台投入使用。
  机务维修建站初期,机务维修小组承担赣州~南昌航线飞机短停维护。至1985年,先后维修了“运五”、“安2”、“伊尔14”机型的飞机。1988年以后,机务队承担南昌~赣州~广州航线“安24”、“运七”飞机的维修工作。1994年4月,成立机务工程科,有机务维修人员7人。
  安全管理机场先后成立安全检查站、公安派出所、武警安全检查站,购置消防车辆和一批安检设备,制定与执行机场治安管理条例。负责对乘客及其手提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隔离区的安全管理,航班飞机短停的监护工作。
  机场服务建立与执行机场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服务员工作守则、货物搬运装卸岗位责任制、仓库保管及进出物资登记审验制度及预防货损货差等项制度,以保证民航营运。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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