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私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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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77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公私房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4
摘要: 第五节公私房管理产权管理产权登记发证管理 1940年,赣县县政府公布《赣县公产法》,对公房进行产权、租赁等管理。1943年,赣州统一换发土地所有权状。
关键词: 产籍管理 产权管理

内容

第五节公私房管理产权管理产权登记发证管理 1940年,赣县县政府公布《赣县公产法》,对公房进行产权、租赁等管理。1943年,赣州统一换发土地所有权状。
  1949年10月,赣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房地产暂行登记办法》,实行产籍管理、统一登记,换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买、继、赠、典)契纸和赣州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所有权证。登记时间为1949年12月5日至20日。期间,以新建、转移、变更、注销、换证5种类别开展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共审查换发证件2444件。1950年5月,市人民政府颁布《赣州市代管未登记房地产暂行办法》,清理出无主房、出走弃留房、官僚地主房地产计1611起。对业主出走弃留或下落不明、产权不明等房产,依法实行代管,代管期为2年,逾期收归国有。1984年6月,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进行登记、审查、发放权证的通告》,对申请所有权登记者,经房管部门审查核实、认定产权后,发给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当年承办私有房屋产权转移54户。历时3年,初步完成城市各类房产的全面登记发证。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迅速扩大,房地产产权转移、变更行为逐渐增多。据统计,境内房屋产权登记发证,1990年为561件,1992年为1263件,1995年增至1940件。为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规范化,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多次开展房屋所有权验证工作。至1996年,累计完成验证9444栋,建筑面积4027.46万平方米,每次平均(下同)占应验数的87.16%,其中直管产2188栋,53.48万平方米,占应验数的95.76%;自管产3590栋,199.25万平方米,占应验数的86.56%;私房3666栋,3774.73万平方米,占应验数的79.92%。
  1995年,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被建设部授予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达标单位称号。
  房地产转让管理 1953年9月,赣州市房地产交易所成立。同年,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当年成交77起。1988年10月,撤销赣州市房地产交易所,成立赣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并启动房地产市场,属全国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早的城市之一。1994年8月,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对境内1990年以来发生的房地产交易、抵押、租赁、商品房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境内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初期进行单一的房屋买卖发展到开展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与、典当、抵押、继承、分割等各类房地产转让活动。1990~1995年,办理各类房屋交易手续21235宗、面积295.34万平方米,成交额8.81亿元。
  房地产抵押管理 1991年,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制定《关于清理整顿房屋抵押贷款市场的规定》。至年底,清理房屋贷款16宗。1995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银行担保法》,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制定了房地产抵押具体规章,规范抵押程序,并主动与土地、金融等部门协调,开展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至1995年,共办理房地产抵押589宗,118.11万平方米,价值5.7亿元。
  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 1994年5月,成立赣州市房地产评估所,专门承办市内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业务。在第一、二步住房制度改革中,测定了住宅出售的挂牌价格,对116.75万平方米的公有住房(第三步住房制度改革累计数)进行了价格评估。
  1990~1995年,市房地产评估所共承接评估业务1368宗,评估房屋面积171.05万平方米,评估金额达14.62亿元。
  租赁管理 1949年10月,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公有房地产暂行管理办法》和《规定交纳公有房地产之欠租》两项规章,加强对接管的公产会之公有房地产的管理。1950年,全市开展欠租催收工作,到1951年上半年,基本收清1949~1950年的旧欠租金。1952年,以更换市内住户租约为中心,编定房屋副号、门牌,重新确定了717栋、3113间房屋住户的租赁关系,减免了360户贫困户、军烈属的租金。对公产与代管产房屋实行租金缴款册,促使住房户按月缴纳房租。1957、1958年,市人民委员会分别颁布《赣州市住房租金暂行标准实施细则》和《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制止私房高额租金。1964年,市房产局组成租金清欠工作组,对1958年以来的旧欠租金帐户进行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屋租赁管理被迫停止,租金大减。
  1980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确定了房屋租赁原则。1985年起,开始进行直管非住宅租金改革的准备工作,至1987年5月,完成了租金改革工作方案、测算经济效益等工作。1987年7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局、物价局《关于赣州市直管非住宅租金改革问题的报告》。新的租金标准从1987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市内列入租调范围的门点有690个,占租赁门点总数的92.62%;租调面积20.29万平方米,占非住宅总面积的92.22%。租金改革后,月租金由原0.5元/平方米调增到1.12元/平方米;年租金收入由原122.3万元(不含新房新租和维持原状的非住宅租金)调加至272.8万元。1989年配合房改,市房产局对市内列入房改的产权单位住宅用房进行了租赁鉴证。至8月底,鉴证单位418个,占市内产权单位总数的99.2%;鉴证住房使用面积212.86万平方米;鉴证月租金额为55.41万元。其中自管产单位417个,住宅面积167.05万平方米,月租金额45.15万元;房管部门直管产住宅面积45.81万平方米,月租金额10.26万元。
  进入90年代,采取普查和重点清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境内房地产租赁市场进行了多次规模较大的清理整顿。1991年,对市内26条主要街道1637个非住宅门点进行全面清理。经核实,已经办理租赁鉴证手续的门点940个,未办理租赁鉴证的405个,不需办理鉴证的292个。1994年,对房地产租赁市场再次进行清理,检查出租门点2822个,面积25.16万平方米,年租金额2452.42万元。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与实施整治措施,为建立稳定的租价合理、秩序正常的房地产租赁市场奠定了基础。1990~1995年,累计办理各类房屋租赁鉴证8.96万多宗,建筑面积527.28万平方米,租金总额5199.29万元。
  修缮管理民国时期,官府无专业修缮队伍。
  建国后,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公管房屋修缮暂行细则》,贯彻“以租养房,维修为主,有余建房”方针,管修工作遵循“好、省、快、安全”的原则,对公房进行修缮养护。1963年起,房管工作实行“管房为主,管修并举”的原则,租金使用实行“以修为主,以建为辅”的原则。1963年,维修工作量37.6万元,面积1955平方米;1965年,维修工作量58.5万元,面积31.7万平方米。1976年以后,房屋修缮工作以解决房屋“漏、透、湿、堵、危”为重点,增加修缮投资,完善维修改造责任制,开展“假如我是一个住户”的修缮服务活动,使房屋修缮工作走上正轨。1976~1985年,公房维修总投资达852.5万元,其中:大修、改建房屋投资106.7万元,改建房屋824栋、982间,1.86万平方米;大中修房屋投资381万元,修缮2264栋、6686间,15.02万平方米;小修养护房屋占直管公房面积的34.5%。近4万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
  1983年下半年,制订《赣州市关于房屋质量评定与修缮范围的若干规定(试行)》,开展直管公房状况普查。到1984年6月,全面完成市内直管公房状况的普查任务。经鉴定:一级房屋10.1万平方米,占直管公房面积(下同)的11.99%;二级房屋17.41万平方米,占20.66%;三级房屋51.58万平方米,占61.2%;四级危房约5.18万平方米,占6.15%。1984~1985年,在改造危房中,有523户居民搬出危房,住进成套新房。1986~1987年,维修房屋面积31.4万平方米,维修产值124.7万元。1988年,维修房屋面积42.85万平方米,维修产值125.11万元。并拓宽资金渠道,改过去无偿分配为有偿分配,即根据分配对象所分配的住房户型,分别预缴2500元或3000元的房租,预缴金额在承租住房的房租中逐月抵扣。1987、1988年,共兴建有偿分配住房386套,建筑面积20378平方米,建设投资575.8万元。1989年起,暂时停建分配型住宅,适当减少大中修规模,确保小修养护。1990~1995年,维修房屋265.85万平方米。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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