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私房改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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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77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私房改造
分类号: TU984
页数: 2
摘要: 第三节私房改造 1957年下半年,市人民委员会对市内房屋(包括私人出租房屋)进行全面丈量、绘图,对租金价格、房主居住现状、家庭人口、经济收入等进行调查摸底。据不完全统计,1957年,市内私房占全市房屋总数的37.4%,属改造的私有房屋占私房的58.5%。
关键词: 旧城改造 城市规划

内容

第三节私房改造 1957年下半年,市人民委员会对市内房屋(包括私人出租房屋)进行全面丈量、绘图,对租金价格、房主居住现状、家庭人口、经济收入等进行调查摸底。据不完全统计,1957年,市内私房占全市房屋总数的37.4%,属改造的私有房屋占私房的58.5%。
  1958年5月,市私房改造办公室成立,随即在和平路居委会、大公路居委会进行私房改造试点。根据试点经验,拟订了全市私房改造方案。在即将全面铺开时,人民公社化高潮到来,遂将私有房屋全部加入人民公社,除自住房外,出租租金全部由人民公社收取。1959年5日,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由市房产局接管入社私房,重新纳入改造轨道。在接管中,对房主的家庭人口、经济、房屋占有自住、出租等情况再次进行调查摸底,并重新拟定私房改造方案,确定了改造起点和范围及改造形式、定租幅度、自留房等具体政策。改造起点为出租房屋有3个自然间但不足50平方米的或有50平方米不足3个自然间的;出租的非住宅用房和整栋出租的住宅及地主、资本家的房屋不受改造起点限制;对老弱病残及无劳动力的房主可暂缓改造;定租幅度为月租金的10~40%,年均不超过25%;自留房以当时房主自住房屋为标准。
  1959年私房改造的起点较低,改造的范围略宽,定租幅度多数为10%,对改造前住得较紧的房主,留房偏紧。1961年8月,中共赣南区委员会、中共赣州市委联合调查组对市内私房改造进行了复查。中共赣州市委发文取消了“3个自然间”为改造起点的规定,重新规定50平方米的出租建筑面积为改造起点,并提出了不予改造的5种情况(地主、资本家除外):不够50平方米改造起点者;虽然达到起点但无修理价值的破烂房屋;依靠房租为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无劳动力者;家庭人口多,生活确有困难,虽达到改造起点,可考虑缓改或不改;在农村偏僻地区的农业户和半农业户的出租私房,不予改造;在城区或近郊临街整栋出租的店面和住房符合改造起点的可予以改造。据此处理,至1963年3月,共发还197户私房,其中农民11户,城市贫民184户,错改地主、资本家各1户,面积9077.55平方米,占改造面积的2.67%。在对私房改造再次进行普查后,1963年7月,按照国家房产管理局的通知要求,对改造起点以下私人出租房346栋,1.3万平方米,作了发还和“双管”处理(房主收房租,房管部门监督);对农村公社社员在市内改造的房屋(共50户,面积7563.24平方米),退还3户私房,面积680.46平方米;先后给原居住偏紧的房主调整自住房,给一部分生活困难的房主增加定租。1966年9月,取消给私人出租改造房屋发放定息。此后,国家经租改造房屋即为全民所有制房屋,其产权归属国家所有。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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