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房地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771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房地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7
摘要: 第五章房地产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清代以前,房地产无专门管理机构,公房地产由衙署自理,私房地产由税务机构征收契税。1928年3月,赣县县政府设立土地登记处。1936年,改设地政处,掌管地籍、地权、地价、征地等业务,1939年改为地政科。1946年成立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
关键词: 房地产管理 行业管理

内容

第五章房地产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清代以前,房地产无专门管理机构,公房地产由衙署自理,私房地产由税务机构征收契税。1928年3月,赣县县政府设立土地登记处。1936年,改设地政处,掌管地籍、地权、地价、征地等业务,1939年改为地政科。1946年成立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
  解放后,市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地政股。同年10月,成立赣州市公房地产公司,隶属于市人民政府财政科。1953年5月,公房地产公司与民政科地政股合并为房地产管理科。1956年10月,房地产管理科撤销,成立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市房产局)。同年12月,成立赣州市房产公司,与市房产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60年,成立市房产修建公司。1961年,将上述3个机构合并为市房产公司。1962年8月恢复市房产局,与市房产公司合署办公。1968年11月并入赣州市城市公用事业公司。1977年12月,恢复市房产局。1995年,市房产局内设行政办公室、房地产管理科、人事保卫科、计划财务科、档案室、城市基本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下属单位有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市住房资金管理处、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市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第二节房产种类产权种类民国时期,赣州房屋产权种类有:政府所有房屋、会馆集体所有房屋、教会所有房屋、私人(包括官产)所有房屋。
  建国后,城市房屋产权种类有:全民所有制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所有制房屋(含补贴出售住宅)。
  产别种类民国时期的房屋产别分为9类:官产房屋(公产)、旗营房屋、善会房屋、同乡会房屋、祠堂房屋、庙宇房屋、义仓房屋、私人房屋、典当房屋。
  建国后的房屋产别为11类: 直管公房即市房产局直接经营的房屋,包括国家和地方投资兴建的房屋,依法没收的房屋,按政策接管的房屋,按政策已纳入改造的经租房屋,折价收购的房屋,由单位移交的统管房屋。
  代管房屋不属直管公房,但属市房产局经营管理的房屋。有业主出走弃留而无合法代理人的房屋,产权不明的房屋,业主死亡难以确定产权人和继承人的房屋,在规定登记期内逾期未登记的房屋。
  托管房屋单位或私人委托市房产局经营管理的房屋,产权仍属委托人所有。
  拨用房屋房屋产权属市房产局,经政府批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的房屋。借用单位负责使用、管理和维修,不得出卖、出租、转让、交换、拆毁,不用时交还市房产局。
  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房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自行建造的房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购买或交换的房屋,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由资方投资给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房屋。
  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公房集体所有制单位自行建造的房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购买或交换的房屋,在社会主义改造时由私人投资给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屋。
  私有(含补贴出售住宅)房屋城市居民、农民、华侨、外籍华人等私人所有的房屋。
  中外合资房屋中国政府、企业与外国政府、公司、厂商和个人等合资建造、购置的房屋。
  外产房屋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及外国侨民所有的房屋。
  军产房屋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军事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这类房屋不列入地方政府管理)。
  其他房屋如宗教寺庙所有的房屋。
  第三节私房改造 1957年下半年,市人民委员会对市内房屋(包括私人出租房屋)进行全面丈量、绘图,对租金价格、房主居住现状、家庭人口、经济收入等进行调查摸底。据不完全统计,1957年,市内私房占全市房屋总数的37.4%,属改造的私有房屋占私房的58.5%。
  1958年5月,市私房改造办公室成立,随即在和平路居委会、大公路居委会进行私房改造试点。根据试点经验,拟订了全市私房改造方案。在即将全面铺开时,人民公社化高潮到来,遂将私有房屋全部加入人民公社,除自住房外,出租租金全部由人民公社收取。1959年5日,市人民委员会决定由市房产局接管入社私房,重新纳入改造轨道。在接管中,对房主的家庭人口、经济、房屋占有自住、出租等情况再次进行调查摸底,并重新拟定私房改造方案,确定了改造起点和范围及改造形式、定租幅度、自留房等具体政策。改造起点为出租房屋有3个自然间但不足50平方米的或有50平方米不足3个自然间的;出租的非住宅用房和整栋出租的住宅及地主、资本家的房屋不受改造起点限制;对老弱病残及无劳动力的房主可暂缓改造;定租幅度为月租金的10~40%,年均不超过25%;自留房以当时房主自住房屋为标准。
  1959年私房改造的起点较低,改造的范围略宽,定租幅度多数为10%,对改造前住得较紧的房主,留房偏紧。1961年8月,中共赣南区委员会、中共赣州市委联合调查组对市内私房改造进行了复查。中共赣州市委发文取消了“3个自然间”为改造起点的规定,重新规定50平方米的出租建筑面积为改造起点,并提出了不予改造的5种情况(地主、资本家除外):不够50平方米改造起点者;虽然达到起点但无修理价值的破烂房屋;依靠房租为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无劳动力者;家庭人口多,生活确有困难,虽达到改造起点,可考虑缓改或不改;在农村偏僻地区的农业户和半农业户的出租私房,不予改造;在城区或近郊临街整栋出租的店面和住房符合改造起点的可予以改造。据此处理,至1963年3月,共发还197户私房,其中农民11户,城市贫民184户,错改地主、资本家各1户,面积9077.55平方米,占改造面积的2.67%。在对私房改造再次进行普查后,1963年7月,按照国家房产管理局的通知要求,对改造起点以下私人出租房346栋,1.3万平方米,作了发还和“双管”处理(房主收房租,房管部门监督);对农村公社社员在市内改造的房屋(共50户,面积7563.24平方米),退还3户私房,面积680.46平方米;先后给原居住偏紧的房主调整自住房,给一部分生活困难的房主增加定租。1966年9月,取消给私人出租改造房屋发放定息。此后,国家经租改造房屋即为全民所有制房屋,其产权归属国家所有。
  第四节落实私房政策 1973年起,赣州市开始落实私房政策。当年落实下放回城集体单位职工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挤占的私房。1978年,落实工商业者和华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挤占的私房。1979年,开始全面落实“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挤占、接管的私房。1984年,成立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后,全面开展对私改产,统战对象、华侨产,代管产等的私房落实政策的工作。
  至1995年,境内“文化大革命”期间无偿接管、挤占的1202户,面积80897.44平方米私房产权全部退还完毕,使用权也基本腾退完毕。其中属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房产77户,面积5345.92平方米;属统战对象的全部落实了产权与使用权;代管房产落实2户;私改产已办理落实退还产权手续的465户,面积24325.69平方米。退还租金、补发定息、支付征购补偿、解决腾退安置住户住房费等项资金共377.72万元。
  第五节公私房管理产权管理产权登记发证管理 1940年,赣县县政府公布《赣县公产法》,对公房进行产权、租赁等管理。1943年,赣州统一换发土地所有权状。
  1949年10月,赣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房地产暂行登记办法》,实行产籍管理、统一登记,换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买、继、赠、典)契纸和赣州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所有权证。登记时间为1949年12月5日至20日。期间,以新建、转移、变更、注销、换证5种类别开展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共审查换发证件2444件。1950年5月,市人民政府颁布《赣州市代管未登记房地产暂行办法》,清理出无主房、出走弃留房、官僚地主房地产计1611起。对业主出走弃留或下落不明、产权不明等房产,依法实行代管,代管期为2年,逾期收归国有。1984年6月,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进行登记、审查、发放权证的通告》,对申请所有权登记者,经房管部门审查核实、认定产权后,发给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当年承办私有房屋产权转移54户。历时3年,初步完成城市各类房产的全面登记发证。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迅速扩大,房地产产权转移、变更行为逐渐增多。据统计,境内房屋产权登记发证,1990年为561件,1992年为1263件,1995年增至1940件。为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规范化,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多次开展房屋所有权验证工作。至1996年,累计完成验证9444栋,建筑面积4027.46万平方米,每次平均(下同)占应验数的87.16%,其中直管产2188栋,53.48万平方米,占应验数的95.76%;自管产3590栋,199.25万平方米,占应验数的86.56%;私房3666栋,3774.73万平方米,占应验数的79.92%。
  1995年,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被建设部授予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达标单位称号。
  房地产转让管理 1953年9月,赣州市房地产交易所成立。同年,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当年成交77起。1988年10月,撤销赣州市房地产交易所,成立赣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并启动房地产市场,属全国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早的城市之一。1994年8月,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对境内1990年以来发生的房地产交易、抵押、租赁、商品房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境内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初期进行单一的房屋买卖发展到开展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与、典当、抵押、继承、分割等各类房地产转让活动。1990~1995年,办理各类房屋交易手续21235宗、面积295.34万平方米,成交额8.81亿元。
  房地产抵押管理 1991年,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制定《关于清理整顿房屋抵押贷款市场的规定》。至年底,清理房屋贷款16宗。1995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银行担保法》,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制定了房地产抵押具体规章,规范抵押程序,并主动与土地、金融等部门协调,开展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至1995年,共办理房地产抵押589宗,118.11万平方米,价值5.7亿元。
  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 1994年5月,成立赣州市房地产评估所,专门承办市内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业务。在第一、二步住房制度改革中,测定了住宅出售的挂牌价格,对116.75万平方米的公有住房(第三步住房制度改革累计数)进行了价格评估。
  1990~1995年,市房地产评估所共承接评估业务1368宗,评估房屋面积171.05万平方米,评估金额达14.62亿元。
  租赁管理 1949年10月,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公有房地产暂行管理办法》和《规定交纳公有房地产之欠租》两项规章,加强对接管的公产会之公有房地产的管理。1950年,全市开展欠租催收工作,到1951年上半年,基本收清1949~1950年的旧欠租金。1952年,以更换市内住户租约为中心,编定房屋副号、门牌,重新确定了717栋、3113间房屋住户的租赁关系,减免了360户贫困户、军烈属的租金。对公产与代管产房屋实行租金缴款册,促使住房户按月缴纳房租。1957、1958年,市人民委员会分别颁布《赣州市住房租金暂行标准实施细则》和《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制止私房高额租金。1964年,市房产局组成租金清欠工作组,对1958年以来的旧欠租金帐户进行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屋租赁管理被迫停止,租金大减。
  1980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确定了房屋租赁原则。1985年起,开始进行直管非住宅租金改革的准备工作,至1987年5月,完成了租金改革工作方案、测算经济效益等工作。1987年7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局、物价局《关于赣州市直管非住宅租金改革问题的报告》。新的租金标准从1987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市内列入租调范围的门点有690个,占租赁门点总数的92.62%;租调面积20.29万平方米,占非住宅总面积的92.22%。租金改革后,月租金由原0.5元/平方米调增到1.12元/平方米;年租金收入由原122.3万元(不含新房新租和维持原状的非住宅租金)调加至272.8万元。1989年配合房改,市房产局对市内列入房改的产权单位住宅用房进行了租赁鉴证。至8月底,鉴证单位418个,占市内产权单位总数的99.2%;鉴证住房使用面积212.86万平方米;鉴证月租金额为55.41万元。其中自管产单位417个,住宅面积167.05万平方米,月租金额45.15万元;房管部门直管产住宅面积45.81万平方米,月租金额10.26万元。
  进入90年代,采取普查和重点清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境内房地产租赁市场进行了多次规模较大的清理整顿。1991年,对市内26条主要街道1637个非住宅门点进行全面清理。经核实,已经办理租赁鉴证手续的门点940个,未办理租赁鉴证的405个,不需办理鉴证的292个。1994年,对房地产租赁市场再次进行清理,检查出租门点2822个,面积25.16万平方米,年租金额2452.42万元。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与实施整治措施,为建立稳定的租价合理、秩序正常的房地产租赁市场奠定了基础。1990~1995年,累计办理各类房屋租赁鉴证8.96万多宗,建筑面积527.28万平方米,租金总额5199.29万元。
  修缮管理民国时期,官府无专业修缮队伍。
  建国后,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公管房屋修缮暂行细则》,贯彻“以租养房,维修为主,有余建房”方针,管修工作遵循“好、省、快、安全”的原则,对公房进行修缮养护。1963年起,房管工作实行“管房为主,管修并举”的原则,租金使用实行“以修为主,以建为辅”的原则。1963年,维修工作量37.6万元,面积1955平方米;1965年,维修工作量58.5万元,面积31.7万平方米。1976年以后,房屋修缮工作以解决房屋“漏、透、湿、堵、危”为重点,增加修缮投资,完善维修改造责任制,开展“假如我是一个住户”的修缮服务活动,使房屋修缮工作走上正轨。1976~1985年,公房维修总投资达852.5万元,其中:大修、改建房屋投资106.7万元,改建房屋824栋、982间,1.86万平方米;大中修房屋投资381万元,修缮2264栋、6686间,15.02万平方米;小修养护房屋占直管公房面积的34.5%。近4万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
  1983年下半年,制订《赣州市关于房屋质量评定与修缮范围的若干规定(试行)》,开展直管公房状况普查。到1984年6月,全面完成市内直管公房状况的普查任务。经鉴定:一级房屋10.1万平方米,占直管公房面积(下同)的11.99%;二级房屋17.41万平方米,占20.66%;三级房屋51.58万平方米,占61.2%;四级危房约5.18万平方米,占6.15%。1984~1985年,在改造危房中,有523户居民搬出危房,住进成套新房。1986~1987年,维修房屋面积31.4万平方米,维修产值124.7万元。1988年,维修房屋面积42.85万平方米,维修产值125.11万元。并拓宽资金渠道,改过去无偿分配为有偿分配,即根据分配对象所分配的住房户型,分别预缴2500元或3000元的房租,预缴金额在承租住房的房租中逐月抵扣。1987、1988年,共兴建有偿分配住房386套,建筑面积20378平方米,建设投资575.8万元。1989年起,暂时停建分配型住宅,适当减少大中修规模,确保小修养护。1990~1995年,维修房屋265.85万平方米。
  第六节住房制度改革赣州市是江西省住房制度改革(简称房改)先行城市之一。1988年6月,成立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赣州市房改方案》,以及《住宅租赁和租金管理办法》、《住房补贴和减免方法》、《住宅买卖办法》、《住房基金与统筹基金管理办法》、《房地产资金存贷与结算办法》、《房地产市场管理办法》、《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综合楼院管理办法》、《关于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处罚规定》等11个配套政策性规定。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9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租金改革房改第一步为租金改革。市内按2个区域(河套内、外)、3个类别(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统一租金标准。同时实行超标加租、新房新租、公有住房有偿分配。房改前,市内平均月租金为0.077元/平方米。第一步、第二步房改分别调增了租金,调整后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5%。调整租金时,对离休干部,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的救济户,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士遗属,职工遗属及“双低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平均生活水平,而住房使用面积又在全市人均使用面积以下)等对象给予适当的租金减免。房改后,年度租金回收率均在89%以上。1990~1995年,共收租金3981.65万元。
  [=此处为表格(1990、1992年市内住宅租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此处为表格(1993年市内非住宅租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此处为表格(市内非住宅地段、等级划分表)=] 出售公房在房改第二步中,公有住房均按市场价或标准价出售,职工购房可享受折扣优惠和一次性付款优惠。住房标准价1992年为231.36元/平方米,1993年为255.23元/平方米。至1995年,境内售房单位349个,共售出住宅20475套,建筑面积155.27万平方米,实际回收资金1.75亿元。
  解危解困 1991年,市人民政府颁布《赣州市城市居民住房解危解困实施办法》,提出“统一政策、归口包干、政府扶持、单位补贴、个人集资”的住房解危解困原则,初步形成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担负住房投资的机制。1995年,市内住房解危解困投资3.1亿元,其中单位1.45亿元,个人集资1.65亿元;施工面积88.61万平方米,竣工面积77.64万平方米,建成住房341栋,9462套;安排住房危困户8942户,其中人均6平方米以下的2331户,4平方米以下的1297户,无房户750户,生活不方便户768户,危房户3796户。住房成套率从房改前的48%提高到62.03%。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