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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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75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城建管理
分类号: TU98
页数: 3
摘要: 第四节城建管理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清代,赣县县署设工科兼管城市建设。民国时期,赣县县政府设建设科,以管理城市建设为主。1933~1935年设立的赣州市政公署,是由军人执政,权力高度集中的管理城市建设的特殊专业机构,负责市政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经费筹集、施工监督等工作。撤销后,城市建设仍由赣县县政府建设科管理。
关键词: 城市管理 城市建设

内容

第四节城建管理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清代,赣县县署设工科兼管城市建设。民国时期,赣县县政府设建设科,以管理城市建设为主。1933~1935年设立的赣州市政公署,是由军人执政,权力高度集中的管理城市建设的特殊专业机构,负责市政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经费筹集、施工监督等工作。撤销后,城市建设仍由赣县县政府建设科管理。1943年设立赣州镇后,一般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镇公所负责,重大工程仍由赣县县政府建设科管理。
  解放后,市人民政府设建设科,负责城市建设等工作。1956年8月,成立赣州市城市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1958年1月,并入工业交通局。1958年8月,恢复城市建设局。1960年9月,与交通局合并,为赣州市城市建设交通局。1963年5月,恢复城市建设局。1967年4月,成立市城建局抓革命、促生产临时委员会。1968年11月与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民政局殡仪馆、市卫生局环境卫生管理所等8个单位合并成立赣州市城市公用事业公司。1972年4月,撤销市城市公用事业公司,成立赣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同时成立赣州市房产公司、赣州市市政工程队、赣州市园林管理所、赣州市自来水厂、赣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均为城建局辖属单位。1984年1月,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主管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人民防空、村镇建设及建筑行业。同年11月,先后划出人民防空和环境保护工作,改名市城乡建设局(简称市建设局)。1995年,局机关有职工37人。
  此外,1955年后,先后成立了以地市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赣州市城市建设委员会、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赣州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城市建设的领导与协调机构。
  群众性组织机构建国初期,先后成立的群众性组织有:赣州市浮桥管理委员会、赣州市路灯管理委员会、赣州市修路疏沟委员会、赣州市人行道修建委员会等。
  专业管理机构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养护处 1984年6月,成立赣州市市政工程养护处,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1990年5月,更名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养护处。1995年,有职工212人,其中技术人员15人。
  赣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1980年4月成立,负责市政工程新建项目,属事业单位企业核算。其前身是成立于1950年7月的赣州市市政工程队。1995年4月,经江西省建设厅审查核定为市政工程暂定二级。1995年,有职工187人,其中技术人员10人。
  赣州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 1982年3月,成立赣州市城市管理纠察队。1991年,更名赣州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负责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房地产等监察工作。定编50人,为市直属事业单位,归口市建设局。1992年,被建设部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赣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1988年5月成立,负责对全市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1995年7月,与新成立的赣州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95年,有职工12人,其中技术人员8人。
  赣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1984年成立,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1990、1993、1995年被江西省质监站评为质量监督工作先进单位。1995年,有职工10人,其中技术人员7人。
  赣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1992年6月,成立赣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编研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定编5人。1995年11月,成立赣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与城建档案馆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隶属市建设局。
  管理管理规章 1933年4月,赣州市政公署先后颁布《赣州市拆筑暂行章程》、《赣州市收用土地暂行章程》和《赣州市建筑暂行规则》。1945年赣县市政建设委员会颁布《收用土地办法》。建国后,从1949年11月颁布《赣州市营造业管理暂行办法》起,至1995年7月颁布《关于共建国家卫生城市奖罚暂行规定》止,市人民政府先后颁发53个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地方性规章。
  水资源管理 1985年3月,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供水设施及水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开始对规划区地下水资源进行管理。同年6、7月,对全市用水单位进行调查。在被调查的203个用水单位中,使用地面水的18个,地下水的86个,自来水的99个。根据《细则》的规定,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须在出水管上安装水表,按表计量,缴纳地下水资源费。至1985年底,发放《取水许可证》49份,有57个单位安装了水表。1990年,使用自备水井的有75户,发放《自备水井使用许可证》73份,安装水表65户。1993年9月,市人民政府印发《赣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对全市自备水源用水进行调查、管理。1995年,全市自备水源综合生产能力10万吨/日,其中地下水2万吨/日,年供水总量2214万吨,节约用水434万吨。1995年5月,市人民政府决定,城市水资源费由市建设局负责征收,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市财政专项收入。
  建筑废土管理 1987年1月,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建筑废土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建筑废土统一管理、统一调运,化害为利。当年,为160个单位和个人调运废土10多万立方米,为建筑单位节约废土处理费约20万元。1990年,查处违章乱倒废土垃圾215起。1991~1995年,为453个单位调出废土29万立方米,104个单位调进废土近33万立方米,处理违章倒土104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赣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成立后,制定《赣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市规划局在工程综合保证金中统一收取,竣工后,建设单位将竣工档案送交市城建档案馆,凭档案馆的竣工档案验收单领回保证金。1995年整理好建设局机关各类档案2126册,接收市煤气公司竣工档案136卷(册)。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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