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市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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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710
颗粒名称: 土地市场管理
分类号: F301.3
页数: 2
摘要: 1993年,启动市土地市场。同年6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 土地经营 土地市场

内容

1993年,启动市土地市场。同年6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法在市境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也可以继承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分别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金为:城区每平方米80元;近郊及城市规划区的水东镇沿垇村、七里村,水南乡,水西乡水西村、赤珠村、联三村,沙河乡五龙村,沙石镇吉埠村,湖边乡龙岭村、杨梅村、太平村等每平方米50元;其他地域每平方米30元。受让方缴纳每平方米的征地费112元,土地综合开发受益金91.6元。均由市地产公司代收代缴。
  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双方须签订转让合同,并到市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登记,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土管部门办理登记确认权属。地块发生增值的,由出租人向市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者作为抵押人,可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抵押以及其他债务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有效年限。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土管部门登记确认权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须在房屋抵押合同中载明土地使用权抵押内容。
  土地使用权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即终止,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权证书的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市土管部门提交续期申请,并按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确定新一轮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再次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1~1995年,全市共办理土地交易手续1.243万宗,其中:土地出让38宗,面积305.667亩(耕地200.226亩);土地转让25宗,面积201亩;土地出租12053宗,面积723亩;抵押土地使用权312宗,面积1511亩;外商投资用地2宗,面积161.31亩(耕地111亩)。1994~1995年,批租抵押210宗,面积9000亩。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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