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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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707
颗粒名称: 村民建房用地
分类号: DF456
页数: 1
摘要: 郊区村民建房用地,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符合卫生,充分利用原宅基地、空闲地、荒山、坡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从严控制。无房或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村民,方可申请审批用地建房。
关键词: 建筑业 土地利用

内容

郊区村民建房用地,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符合卫生,充分利用原宅基地、空闲地、荒山、坡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从严控制。无房或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村民,方可申请审批用地建房。每户建房用地面积:利用原宅基地、空闲地的为130~18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耕地建房的,限于130平方米以内。圩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为70~90平方米,不得占用耕地。
  村民用地建房,先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反映现有的宅基地、房屋和人口、建房资金等情况,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村委会审核并张榜公布后,填写《宅基地申请报告》上报审批。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属非城市规划区的非耕地,由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村、组实地踏勘,确定地点、范围和绘制平面图,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城市规划区的,由市土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和乡(镇)、村、组实地踏勘,确定地点、范围和绘制平面图,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4~1995年,全市村民建房用地为2387.16亩,其中耕地554.41亩,非耕地1832.75亩。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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