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补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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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706
颗粒名称: 征用土地补偿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
摘要: 建国前,土地私有,可以买卖,当时赣州镇曾提出各类土地价格。
关键词: 土地补偿费 土地利用

内容

建国前,土地私有,可以买卖,当时赣州镇曾提出各类土地价格。
  建国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付给被征地个人或单位土地补偿。1951年12月,市人民政府颁发《征用私有土地暂行办法》,规定征用贫农、中农、富农的自用土地和土地附着物及生产投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召集当地乡人民政府及农会或其他有关机关评定之。1958、1991年,市人民政府分别颁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办法,规定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分别按土地补偿、劳动力安置补助、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及蔬菜基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耕地占用税等项目一次性收取。使用属于国营垦殖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生产单位有收益的耕地、林地、菜地、鱼塘、园地、柴草山等国有土地的补偿,也照此办理。
  [=此处为表格(民国时期若干年份赣州镇地价一览)=] 单位:元(法币)/亩 [=此处为表格(1958、1991年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 单位:元/亩说明:三定:定面积、定等级、定产量。
  [=此处为表格(1991年全市征用土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单位:元/亩说明:山林地、荒山、宅基地不支付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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