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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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704
颗粒名称: 征用土地
分类号: D922.36
页数: 2
摘要: 1951年起,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单位,须持按照国家建设程序批准的文件及《设计任务书》向市土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关键词: 土地征用 土地利用

内容

1951年起,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单位,须持按照国家建设程序批准的文件及《设计任务书》向市土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申请用地用地单位正式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拟选地址、用地数量、资金来源及投资总额。在城市规划区内,须附有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须同时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治理污染实施方案。征地范围内涉及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洞、管线、道路等设施,不得擅自阻断和破坏,特殊情况确需阻断或迁移的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由建设用地单位修复、迁移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定点市土管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要求,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和用地单位实地踏勘,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委托持证测绘单位实测1∶500地形图。
  协商征地方案由市土管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就征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各种补偿问题协商方案后,签订协议书。审批发证经审定用地面积,按审批权限,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土管部门界定使用权,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审批权限执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的规定。征用蔬菜保护区的菜地、精养鱼塘和省确定的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的耕地及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3亩以下,鱼塘、水生地、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征用耕地、园地3~5亩,鱼塘、水生地、林地5~10亩,其他土地10~15亩,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赣州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征用耕地、园地5亩以上,鱼塘、水生地、林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15亩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审查,经赣州地区行政公署审核,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国有农、垦、林、牧、渔场等生产单位的土地,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按权限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951~1995年,全市共征用土地1.56万多亩(建设京九铁路征用土地2082.21亩),其中:水田4332.03亩,旱地3057.87亩,菜地277.82亩,鱼塘798.37亩,宅基地610.93亩,其他6572.98亩。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情况)=]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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