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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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699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0
摘要: 第六章土地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唐代以来,田亩土地为县丞所掌管,沿袭至清代。清同治年间(1862~1874),县署设银、粮科管理田赋土地。1928年,赣县县政府设田亩总局,各乡设田亩分局,稽查田亩土地。1944年,县政府设地政科,管理田亩土地。1949年,赣县县政府第二科(财政)内设地政股,主管地政地籍。
关键词: 土地登记 土地管理

内容

第六章土地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唐代以来,田亩土地为县丞所掌管,沿袭至清代。清同治年间(1862~1874),县署设银、粮科管理田赋土地。1928年,赣县县政府设田亩总局,各乡设田亩分局,稽查田亩土地。1944年,县政府设地政科,管理田亩土地。1949年,赣县县政府第二科(财政)内设地政股,主管地政地籍。
  建国后,市人民政府民政科内设地政股。1950年11月,市民政科地政股与公有房地产公司合并,成立房地产管理科。1956年,市房地产管理科的征用土地业务划归市城市建设局规划组办理。1984年7月,成立赣州市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工作,隶属于市农牧渔业局,各乡同时设土地管理员。1987年4月,撤销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成立赣州市土地利用管理局(简称市土管局),为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市土地的职能机构。在各乡镇相应设立土地管理办公室。1988年11月,市土管局内设办公室、地籍管理科、管理规划科、监督检察科。1992年8月,增设赣州市征地办公室。1993年1月,成立赣州市地产公司,后改为地产交易中心。1993年12月,成立赣州市土地批租办公室。
  第二节用地管理土地管理法规建国前,土地私有,私人可自由买卖、出租、转让。历代政府对土地的管理主要是收取租税。1933年,赣州市政公署颁布《收用土地暂行章程》,为开辟和拓宽城内街道及建设公共事业收用之土地作了一些补偿规定。
  建国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市情,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法规和实施办法。建国初,市人民政府制定《征用私人土地暂行办法》,并规定凡建设用地应经建设科审批划定界线后始准开工。
  1957年6月,市人民委员会颁发《赣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对建设单位申请划拨或征用土地做了具体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细则办理。1958年8月,颁发《赣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规定建设单位必须节约用地,防止多征、早征,并应少征良田。1973年10月,颁发《赣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征用土地要发扬“寸土必争”的精神,坚决少占耕地。1978年10月,颁发《赣州市农村集体和社员建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农村规划应十分注意节约用地。同时,针对郊区农民建房增多和乡镇村企业兴起的情况,颁发农村集体和社员建房管理办法,要求农民建房尽量利用山地、坡地,争取不占农田,至少不占好地。
  进入80年代,乱占、滥用土地及私自买卖、租赁等违法占用土地的现象开始出现。市人民政府颁发查处私自买卖、租赁等违法侵占土地,乱占耕地建房,荒芜耕地的规定。重申土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私自买卖土地者从严处理;私自租赁土地的合约一律作废;未批先建不影响城镇建设规划的补办审批手续,面积超过规定的处以罚款;无故荒芜耕地和山地的征收荒芜费。1985年4月,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一切建设工程必须遵循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市区范围内征用土地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其他范围征用土地以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区范围内的菜地、良田一般不得征用,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征用菜地时,应采取有效弥补措施,保障郊区有足够的菜地面积。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重新颁发《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征用、划拨土地的法定程序,并对各类土地、青苗、果树、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作了规定。
  进入90年代,国家对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可以依法进入地产交易市场。1993年,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使用权的终止都做了明确规定,全市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至1995年,市人民政府根据各个时期的形势和发展需要,先后颁发符合市情的土地管理法规和实施细则共25项,使全市土地管理有章可循,依法有序。
  计划用地 1988年起,市土管局每年都会同市计委制定全市基本建设征用土地计划,呈报江西省计委和江西省土管局审核,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然后由江西省计委下达指令性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再由市土管局逐项分解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村委会,使计划用地、节约用地落实到村、组。实施中,对每个征用土地项目都进行用地性质、规模、容量及所需水、电、交通等条件的论证,然后确定其所需位置、地类和面积,做到能少征的不多征,能用山地的不用平原,能用非耕地的不用耕地,能用劣地的不用好地。对一些适宜开发性用地的项目,在不增加或少增加投资的情况下,鼓励进行开发性用地。赣州地区邮电局建设程控电话模块局需要征地9.61亩,原选定湖边乡石人前的耕地,不仅浪费耕地,而且填土量特大,预计投资72万元。经市土管局反复论证改定在龙岭村105国道旁的山坡地,地理位置、水、电、交通都优于原选耕地,地价低于耕地,推平仅花50万元。1987~1995年,国家下达征用土地计划总面积为10430亩,其中耕地3125亩、非耕地7305亩,实际征用土地为3676.26亩,节约6753.74亩,其中耕地节约1639.75亩、非耕地节约5113.99亩。
  [=此处为表格(1987~1995年全市计划征地和实际征地情况)=] 单位:亩征用土地 1951年起,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单位,须持按照国家建设程序批准的文件及《设计任务书》向市土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申请用地用地单位正式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拟选地址、用地数量、资金来源及投资总额。在城市规划区内,须附有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须同时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治理污染实施方案。征地范围内涉及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洞、管线、道路等设施,不得擅自阻断和破坏,特殊情况确需阻断或迁移的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由建设用地单位修复、迁移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定点市土管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要求,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和用地单位实地踏勘,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委托持证测绘单位实测1∶500地形图。
  协商征地方案由市土管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就征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各种补偿问题协商方案后,签订协议书。
  审批发证经审定用地面积,按审批权限,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土管部门界定使用权,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审批权限执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的规定。征用蔬菜保护区的菜地、精养鱼塘和省确定的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的耕地及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3亩以下,鱼塘、水生地、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征用耕地、园地3~5亩,鱼塘、水生地、林地5~10亩,其他土地10~15亩,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赣州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征用耕地、园地5亩以上,鱼塘、水生地、林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15亩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审查,经赣州地区行政公署审核,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国有农、垦、林、牧、渔场等生产单位的土地,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按权限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951~1995年,全市共征用土地1.56万多亩(建设京九铁路征用土地2082.21亩),其中:水田4332.03亩,旱地3057.87亩,菜地277.82亩,鱼塘798.37亩,宅基地610.93亩,其他6572.98亩。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情况)=] 划拨土地市内的国家单位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基本建设,参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办理。涉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的,由双方签定协议后,按照管理权限,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划拨,并办理国有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征用土地补偿建国前,土地私有,可以买卖,当时赣州镇曾提出各类土地价格。
  建国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付给被征地个人或单位土地补偿。1951年12月,市人民政府颁发《征用私有土地暂行办法》,规定征用贫农、中农、富农的自用土地和土地附着物及生产投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召集当地乡人民政府及农会或其他有关机关评定之。1958、1991年,市人民政府分别颁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办法,规定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分别按土地补偿、劳动力安置补助、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及蔬菜基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耕地占用税等项目一次性收取。使用属于国营垦殖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生产单位有收益的耕地、林地、菜地、鱼塘、园地、柴草山等国有土地的补偿,也照此办理。
  [=此处为表格(民国时期若干年份赣州镇地价一览)=] 单位:元(法币)/亩 [=此处为表格(1958、1991年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 单位:元/亩说明:三定:定面积、定等级、定产量。
  [=此处为表格(1991年全市征用土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单位:元/亩说明:山林地、荒山、宅基地不支付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村民建房用地郊区村民建房用地,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符合卫生,充分利用原宅基地、空闲地、荒山、坡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从严控制。无房或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村民,方可申请审批用地建房。每户建房用地面积:利用原宅基地、空闲地的为130~18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耕地建房的,限于130平方米以内。圩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为70~90平方米,不得占用耕地。
  村民用地建房,先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反映现有的宅基地、房屋和人口、建房资金等情况,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村委会审核并张榜公布后,填写《宅基地申请报告》上报审批。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属非城市规划区的非耕地,由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村、组实地踏勘,确定地点、范围和绘制平面图,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城市规划区的,由市土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和乡(镇)、村、组实地踏勘,确定地点、范围和绘制平面图,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4~1995年,全市村民建房用地为2387.16亩,其中耕地554.41亩,非耕地1832.75亩。
  土地保护市土管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精神,结合市情编写宣传材料,印发至各乡村,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对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认识。
  审定非农业建设用地时,在宏观上用计划控制,微观上用限额节制,坚持“四个为主”,即城镇建设以旧城改造为主,低层改高层;乡村建设以荒地为主,规划连片;新建企业规划以丘陵为主,少占耕地;扩建项目以挖潜为主,少征新地。提倡开发山地和坡地。市人民政府对火车站北区的开发建设所占的1560亩地,大部分是荒山,挖土450万方,填土200万方,外调土90万方,投资7000多万元用于整地。
  1990年,为切实保护耕地,市人民政府在全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片)237个,面积12.9万亩,其中,一级保护面积9.03万亩,二级保护面积3.87万亩,保护率达81.01%。绘制1∶5万的市级农田保护图1幅,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示意图9幅,村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示意图98幅。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237块。层层签订农田保护责任状,市、乡镇、村、村民小组逐级签订责任书7.22万多份,订立乡规民约107份。
  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公告规定:不准擅自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准弃耕造林、闲置荒芜土地,不准建坟、挖沙、取土、烧窑等破坏耕地,不准开挖鱼塘、采矿,不准毁坏水利和水土保护设施,不准对耕地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对违犯“六不准”者,视情节予以惩处。
  [=此处为表格(1990年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 土地开发 1988~1993年,市人民政府利用征用菜地、鱼塘所征收的开发基金,开发新菜地、新鱼塘和改造老菜地、老鱼塘。在水南乡的金龙、金湖、长塘等村开辟新菜地890亩,在水东、水西、沙石等乡(镇)开发新鱼塘410.5亩,改造老菜地1360亩,老鱼塘226亩。同时,鼓励农民开发利用荒山、荒坡、废弃地和滩地,扩大耕地面积,全市开发耕地343田。
  土地市场管理 1993年,启动市土地市场。同年6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法在市境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也可以继承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分别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金为:城区每平方米80元;近郊及城市规划区的水东镇沿垇村、七里村,水南乡,水西乡水西村、赤珠村、联三村,沙河乡五龙村,沙石镇吉埠村,湖边乡龙岭村、杨梅村、太平村等每平方米50元;其他地域每平方米30元。受让方缴纳每平方米的征地费112元,土地综合开发受益金91.6元。均由市地产公司代收代缴。
  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双方须签订转让合同,并到市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登记,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土管部门办理登记确认权属。地块发生增值的,由出租人向市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者作为抵押人,可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抵押以及其他债务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有效年限。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土管部门登记确认权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须在房屋抵押合同中载明土地使用权抵押内容。
  土地使用权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即终止,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权证书的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市土管部门提交续期申请,并按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确定新一轮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再次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1~1995年,全市共办理土地交易手续1.243万宗,其中:土地出让38宗,面积305.667亩(耕地200.226亩);土地转让25宗,面积201亩;土地出租12053宗,面积723亩;抵押土地使用权312宗,面积1511亩;外商投资用地2宗,面积161.31亩(耕地111亩)。1994~1995年,批租抵押210宗,面积9000亩。
  第三节地籍管理土地详查 1988年6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开展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意见》。1989年4月,市人民政府成立土地详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土地详查技术指导小组。随后,培训技术骨干20人,购置国家测绘部门对赣州市所测的1∶1000万地形图30幅,航片214幅。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技术规程》,于1989年6月在水西乡试点后,分批、分片开展外业调绘工作。1990年6月,完成全市478.78平方公里土地的外业调绘任务。同月,经江西省土地详查技术指导组代表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和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对赣州市土地详查外业调绘成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总合格率为86.2%,综合评议结果符合国家规程要求。
  土地权属调查,是利用遥感航测图片进行实地调绘的。在调查进程中,与赣县、南康县以及乡镇与乡镇、村与村、村与乡各独立企事业单位均确定了用地权属界线。市、县界由赣州地区土管局发出通知并主持确界,市内乡镇、村界由市土管局发出通知并主持确界。通过实地调查确界,已调绘出市、县界7条(按乡统计),乡镇界18条,村界145条,独立单位界414条,未定界51条。签定土地权属协议书666份,争议原由书51份。
  在土地分类上结合市内实际,制定了《赣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通过调查,已调绘出地类图斑2.62万个,其中新增地物507个,飞地545个,填写调查手薄2.62万页,丈量线状地物5762条,测量线状地物宽度注记点6714个,查实零星地类1365个,测量田埂系数样点102个。在调绘中,对国道(105)赣粤、昌赣公路采用实地补测,其他新增地物采用地籍图转绘。
  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 1988年11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通告》后,在全市城镇开展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工作。全市组织70多人的专业队伍,分设南外、赣江、解放、蟠龙、沙石、水东等7个申报登记处。在调查审核中,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正确”的标准进行审核。经调查核实,市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此后,土地权属变更列为经常性的权属变更登记,每年底普遍进行年度审核。
  [=此处为表格(1989~1995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情况)=] 地籍档案 1993年6~10月,市土管局按照国家土管局印发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及《县级土地管理档案分类方案(试行)》、《土地管理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重新清查、整理全部地籍档案,设置综合类、计划财务类、地籍管理类、土地利用规划类、建设用地类、土地监察类、土地宣教科技类和土地管理声像材料类等8大类。每类下设若干属类和目类。1994年,获江西省一级先进档案管理合格证书。到1995年底,建立地籍档案2565件,已全部分类成卷。
  第四节土地监察土地法规宣传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土地管理,把组织群众学习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为“普法”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和审议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规的情况汇报。《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每逢“土地日”,市、乡镇各级人民政府都运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土地法规活动,并在市区树立永久性的宣传牌,在乡村设立黑板报和宣传栏,加大土地法规宣传的力度,促进全市土地法规的实施。
  调处土地争议 1987年后,市土管局先后调查处理362医院、江西省赣州商业技工学校等16件土地权属争议案件、167件村民宅基地纠纷,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72件。
  土地执法检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国家颁布《土地管理法》后,全市先后进行了3次土地执法大检查。1962年,全市全面进行土地执法大检查。据查,1951~1962年,全市征用土地5278亩。其中,用于基本建设3861亩,留给单位办农场进行“一种三养”(种菜,养猪、养鸡、养鸭)的891亩,征而未用的526亩。市人民政府将征而未用的土地全部退回生产队耕种经营。1990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行〈土地管理法〉情况检查的通知》,召集专门会议进行具体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南外办事处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设立执法检查办公室,制定检查方案。全市抽调干部214人,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不同类型的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发现一些村民在建房中未批先建、批少占多、乱占耕地等违法占地现象。其中,越权批地75户,批少多占的827户,未批先建的551户,批东建西的114户。经过教育,大部分予以补办合法手续。对严重违法违规占用良田建房的13件,责令拆除,拆除面积906.84平方米;退基还耕41件,面积3034.25平方米;收回土地9.7亩。
  1991年以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审核报上级政府批准的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总计9927宗,面积7296.24亩(其中耕地2689.7亩)。具体分类为:国家建设用地237宗,面积5105.44亩(其中耕地2258.24亩);集体建设用地33宗,面积156.04亩(其中耕地29.02亩);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9655宗,面积1873.45亩(其中耕地291.44亩);外商投资用地2宗,面积161.31亩(其中耕地111亩)。经查,各类不同程度的违法用地有473件,占地171.8亩,其中耕地86.91亩。已查处345件,查处率72.9%。其中,未批先建155宗,已查处87宗,查处率56.1%;少批多占318宗,已查处257宗,查处率80.8%。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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