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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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691
颗粒名称: 第五章 计量管理
分类号: TB9
页数: 5
摘要: 第五章计量管理历代度量衡制度,迭经变革。清代实行营造尺库平制。1931年,赣县设立计量管理机构,管理度量衡,开始推行公制与市制,但英制及其他各种旧杂制仍大量存在。
关键词: 计量控制 计量管理

内容

第五章计量管理历代度量衡制度,迭经变革。清代实行营造尺库平制。1931年,赣县设立计量管理机构,管理度量衡,开始推行公制与市制,但英制及其他各种旧杂制仍大量存在。
  建国后,赣州市于1951年开展计量器具管理,推行公制、市制,取缔一切旧杂制器具。1955年起,开展计量器具的整顿、检定工作,到1957年,基本上实现统一计量器具。1984年后,通过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市逐步废除市制,采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一节管理机构 1931年7月,成立赣县度量衡检定分所,直属江西省度量衡检定所领导。1932年1月,撤销度量衡检定分所,改在赣县县政府建设科设度政技佐1人,管理全县的度量衡工作。1941年6月,成立江西省度量衡检定所赣县服务站,直接办理城区度量衡检定和推销业务。1943年3月,撤销服务站,城区业务交还赣县县政府建设科办理。
  建国后,1951年6月,成立赣州市人民政府度量衡检定站,隶属市工商局领导。1954年4月至1972年底,赣州市未设计量管理机构,计量工作由地区度量衡检定站代管。1973年1月,成立赣州市计量管理所(简称市计量所),归市科委领导。1984年2月,划归市经委领导。1986年9月,成立赣州市标准计量局(简称市标准计量局)。1989年,市标准计量局与市计量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95年底,有职工23人。其职能由原来的计量检测扩大为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及产品质量监督。
  第二节计量制度营造尺库平制赣州建制后,度量衡制度一直沿用秦制。清代,赣州实行营造尺库平制(1营造尺合0.32米,1旧升合1.035升,1库平斤合0.597千克)。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重订度量衡制度时,规定营造尺库平制度量衡单位命名和进位:长度计量单位为毫、厘、分、寸、尺、步(亦称弓,为5尺)、丈、引、里(180丈);地积单位为方尺(100方寸)、方步(5尺的平方)、方丈(10尺的平方,等于4方步)、分(24方步,即6方丈)、亩(10分)、顷(100亩)、方里(540亩);容量单位为勺、合、升、斗、斛(5斗)、石(10斗);重量单位为毫、厘、分、钱、两、斤(16两)。但民间仍通行鲁班尺(合0.35米)、裁尺(合0.55米)、曲尺(合0.504米)、河桶(每升合1.13升)、司马秤(1斤合0.582千克)等杂制度量衡器。由于外国货物倾销中国内地,一些商店和工厂又使用英、美制的英尺、加仑、磅和法国的米制等度量衡器具,因而计量制度混乱。
  公、市制的统一与改革 1915年1月,北洋政府规定采用两制平行的办法。即将清代营造尺库平制作为甲制;把米作为乙制,冠以“公”字,如公尺、公升、公斤。但这一新制度在赣州城未能贯彻实施。1928年7月,国民政府废除旧杂制,规定以米制为标准制,以市制为辅制。长度,以1公尺为标准尺,折合3市尺;容量,以1公升为标准升,折合1市升;重量,以1公斤为标准斤,折合2市斤,1市斤为16两。同时对公制和市制计量单位的命名和进位作了规定:公制,长度单位为微、忽、丝、毫、厘、分、米(公尺)、十米、百米、公里(千米);地积单位为公厘(即方米)、公亩(100公厘)、公顷(100公亩)、方公里(100公顷);容量单位为毫升、厘升、分升、升、十升、百升、千升;重量单位为毫克、厘克、分克、克、十克、百克、公斤(千克)、公担(100公斤)、吨(1000公斤)。市制,长度单位为毫、厘、分、寸(10分)、尺(10寸)、丈(10尺)、引(10丈)、里(15引);地积单位为毫、厘(10毫)、分(10厘)、亩(10分,合6000平方尺)、顷(100亩);容量单位为撮、勺、合、升、斗、石;重量单位为丝、毫、厘、分、钱、两、斤(16两)、担(100斤)。
  建国后,1951年6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度量衡器整理暂行办法,进行度量衡器检定,规定凡本市公私使用的各种度量衡器具,均以市制和公制为标准,严禁制造、贩卖、使用其他旧杂制器具。开展度量衡器具的整理工作,取缔大进小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实现了全市度量衡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如下改革。
  市秤改为10进位市秤历来以16两为1斤。在北京、上海、南昌等地推行10进位的影响下,市人民委员会于1959年3月发布推行市秤每斤10两制的通告,到5月底,全市基本完成这项改革任务。
  中药处方计量单位改制1977年6月,全市对中医药方用药的计量制度和计量单位进行改革,要求由原来的16两为1斤的市制改为公制,计量单位由“两、钱、分”改为“克、毫克”和“升、毫升”。1978年6月,全市完成这项改制任务。
  推行定量铊杆秤 1983年11月,全市开始推行使用定量铊杆秤。1984年4月底,各国营、集体单位和有照个体户都更换了新规格的定量铊杆秤,淘汰了历年使用的非定量铊杆秤。1990年10月,市标准计量局、市工商局等4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对有固定店面(摊位)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行双面字盘秤。
  法定计量单位制 1985年,全市开始执行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包括统一实行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位倍数和分数单位的法定计量单位。到1987年,全市基本上完成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任务,实现了由市斤改千克,市尺改米尺等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节计量检查监督民国时期,商业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和集市贸易市场检查,由赣县县政府度政人员配合警察或行业公会进行。查获未经检定、盖印及失准的器具,当场折断;对于利用计量器具进行投机取巧的行为,给予处罚。
  建国后,计量的检定逐渐形成制度。1951年6~8月,对全市工商业户使用的度量衡器具进行检定,全市检定各种计量器具1.45万件,合格率10%。对合格的加盖检定印,准予使用,对不合格的给予修理,不堪修理的予以缴销。此后每年普查1次,形成制度。对集市贸易的计量器具由市度量衡检定站配合市粮油管理所人员进行检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利用衡器投机取巧的,责令写悔过书,张贴在各个市场,情节严重的,责令登报悔过,或给予处罚。这种检查,1951年9月至1952年6月,每月进行七八次,1952年7月后,每月减至1次。
  1963年1月,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展推行10两制市秤复查工作的通知》,取缔16两秤。此后,检查重点是利用计量器具进行投机倒把的不法行为。1979年3月15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做好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1981年12月,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度量衡器管理实施办法》,重申计量的基本制度是米制(公制),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过渡到国际单位制,并制定了制造计量器具的检定制度。1984年2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量管理所《关于在我市执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要求到1987年底基本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从1991年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1986年6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全面推行法定单位的通告》。到1987年,全市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基本完成。1988年7月,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全面贯彻计量法和标准化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标准计量工作的通知》,市计量管理机构加强对市场衡器的管理,对利用衡器作弊的不法行为作了严肃处理,使在用衡器合格率达到90%左右。1993年10月9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后,市标准计量局在全市各生产厂家和销售门点进行全面检查处理。1994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赣州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监督管理办法》后,市标准计量局对市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衡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第四节质量监督管理 1986年,开始统一组织实施全市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992年,成立赣州市查处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于市标准计量局,负责查处伪劣商品的工作。同年9月,成立赣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对全市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后,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组织对《产品质量法》的实施工作,对全市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市人民政府每年下达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抽检的产品涉及到食品、饮料、酒、酱油、煤制品、机制砖、建材、电线、涂料、皮革制品、纸制品、洗涤用品、饲料、化肥、粮油及其制品等15种产品。通过对企业产品的抽样检验,及时帮助企业进行整改,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基础工作,提高产品质量,使企业建立和完善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机制。
  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经销单位和个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个别“绿丹兰”焗油护发摩丝批发商以假充真,低价进,高价出,欺骗消费者;有些经销企业利用品名相近、相似的特点,以劣质“日日红”、“月丹江”牌洗衣粉仿冒江西合成洗涤剂厂的“月月红”牌洗衣粉,牟取暴利。市标准计量局查封和销毁了这类假冒伪劣商品。至1995年底,检查商品近20个种类上百个品种,商品合格率为62%,不合格商品价值118.7万元。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责任者,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在受理用户和消费者投诉案中,对问题较多的食品、饮料、皮鞋、化妆品、家用电器、电动工具、金银首饰等商品,区别不同情况先后进行了妥善处理。
  第五节标准化管理赣州市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管理始于1983年。1985年,开展企业标准化整顿验收,全市有11个企业验收合格。12月,赣州标准件厂生产的螺栓、螺母和赣州水泵厂生产的单级离心泵列入江西省标准计量局1985年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划。同时,开始标准化升级定级工作。1988年,全市执行《GB7718—87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并先后制订修订与执行ZU5轮式装载机、衬垫纸、单面拷贝纸及浓缩果汁系列产品等项企业标准。至1989年底,全市定级企业36家。1991年,组织市属26家单位参加全省标准情报网;对全市饮料生产厂家使用标签内容进行检查,发出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整改通知书,维护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严肃性。1992年,对全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标签进行审查登记。1993年,全市有280个产品为有标生产,其中执行国家标准的110个,执行行业标准的83个,执行地方标准的8个,执行企业标准的60个,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19个。1993~1994年,对赣州水泵厂等70多家企业发给《企业产品标准登记证》。通过考核,为赣南机械总厂、赣州自来水厂、赣州电机厂换发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标准化水平证书。在全市范围内,对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实施监督,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正确使用和印刷食品标签,对不符合规定的标签不准使用。重点帮助赣州润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等9个企业制订12个企业产品标准。1994年,贯彻执行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同年5月,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执行情况的通知。经检查,《国旗法》和《标准化法》已在全市全面实施。1995年,重点抓好无标生产的监督管理,帮助乡镇企业制订企业标准。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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