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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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68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物价政策
分类号: F726.2
页数: 6
摘要: 第三节物价政策建国后,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1949~1952年,侧重整治通货膨胀,控制货币投放,大量回笼货币,集中物资投入市场,稳定物价。在物价管理上,实行棉纱统购,组织私商加工订货,杜绝市场投机;组织粮油、木材、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以充实物资供应市场,促使物价回稳、社会安定和生产恢复与发展。
关键词: 物价管理 物价监督 物价政策

内容

第三节物价政策建国后,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1949~1952年,侧重整治通货膨胀,控制货币投放,大量回笼货币,集中物资投入市场,稳定物价。在物价管理上,实行棉纱统购,组织私商加工订货,杜绝市场投机;组织粮油、木材、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以充实物资供应市场,促使物价回稳、社会安定和生产恢复与发展。
  “一五”计划期间,实行工业品价格一般不动、个别调整,农产品价格逐步提高,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价、地区差价、城乡差价和批零差价,拉近地区之间的价格水平。
  “二五”计划期间,连续三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农产品集市价格高于计划价格四五倍。价格管理采取以计划价格为主,允许一定范围的集市贸易随行就市,使之“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稳定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粮食、棉布、针棉织品、絮棉、食盐、鞋子、酱醋、大宗蔬菜、火柴、煤炭、煤油、文具纸张课本书报、搪瓷铝橡胶制品、主要西药、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学费,及定量部分的肉鱼、食油和食糖糖果糕点)的价格。凭票定量以外的部分消费品(糖果糕点、针棉织品、手表、自行车、客饭宴席),实行高价敞开供应。三年灾害过后,市场逐渐复苏,商品退出高价,全面调整计划价格,确立更为集中统一的价格管理方案,国家详列分级管理的商品目录,企业一律没有定价权。
  “三五”和“四五”计划期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生产不振,流通不畅,物价基本冻结,但也有调节价格的项目。1966年,机耕中水耕收费每亩1.1元降低到0.9元;1967年,学生作业本每本限价5分;1969年,药品平均降价35%;1971年,化肥尿素每吨由600元降低到450元;1973年,高中学生的学杂费由6元降低到市区3元、郊区2.5元。
  1952~1977年,全市零售物价总升47.87%,每年平均递升1.52%。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消费品零售物价指数)=] [=此处为表格=] 说明:均以上年为100。
  从“五五”计划后期到“六五”、“七五”、“八五”(1978~1995年)计划期间,在国家定价“调放结合”之后,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物价管理措施。
  粮、油、甘蔗等主要农产品收购,在价格未放开之前,实行物资奖售。1985年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后,每交售50公斤早谷奖标准氮肥13公斤;1989年,每交售1吨甘蔗回供统销谷指标100公斤、化肥20公斤、免税糖2.5公斤。对人民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补贴。1978年起,副食品价格调高,职工按月补贴5元。1985年起,生猪收购价格放开,猪肉供应价调高,职工按月补贴4元。1988年3月起,调整生猪、食油、行业用粮、用糖4种食品价格,职工每月增发补贴10元。1993年6月起,粮价上升,民用煤、电、水价调整,职工每人每月增发补贴5元。同年8月起,管道煤气调价,单位职工每人每月按不超过4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986年起,物价工作由单纯的管理型转为管理服务型,将发布价格信息、仲裁价格纠纷和承接价格咨询列为物价部门职能范围,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取消收费项目23项。按规定推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231个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单位(企业)立项目、定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定期年审和换证。1986年推行三色标签的明码标价制度,1989年推行《定价许可证》制度,对国家定价、国家指导的企业定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分别以红、蓝、绿三色标签标价。1990年,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加强价格的识别和监督。1991、1992年,先后对国有商业和国有工业企业分别实行经营范围、价格、用工、分配“四放开”和经营、价格、人事、劳动、分配、基建投资“六自主”。1989年,举办企业物价员培训班,对700名物价员分10期培训完毕;对合格企业发给《企业定价许可证》,对不合格者不发证,也不允许自行定价;定期年审和更换《定价许可证》。
  1987~1994年,两度重新制定计价方案和价格管理目录。从适当放宽进销差价、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直至统按成本作价,便于商品流通,规范企业定价。
  1994年起,实行企业提价申报制度。凡需提价的品种均应按时办理申报手续。实行特价特批制度,彩电在销地一度加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经营单位须向物价部门报批并专项列帐。执行价格验证制度,物价部门参与物资成交或资产评估,维护限价标准。同年10月起,执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基金征集对象为住宿、餐饮、娱乐等行业,所征基金用于物价调节补贴。地、市共同组成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基金由地、市分别征收,统一调节使用,主要用于扶助大棚蔬菜生产和节日价格调节。
  至1995年,除垄断性的邮电、交通、水、电、石油、食盐、煤气和普及性的社会福利、文教建设、公益事业(医药、书刊报纸、学费、宾馆、旅社)等方面的产品、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仍属国家定价外,其他有竞争性的产品、商品都放开。农产品购销全部放开,以指导价收购,由企业定价销售(军供粮油仍按统销价供应)。工业消费品,继小商品放开之后,布匹等纺织品也由企业定价。企业定价中的大米、面条、食油、白糖、奶粉、肥皂、洗衣粉、灯泡、液化气等只须向物价部门提交提价申报。1994年,大米收归国家定价,但居民仍可在市场上自由择价购买。1994年以来,以国有企业备足库存抑价带动市场,实行节日猪肉限价销售,彩电、冰箱、洗衣机、自行车、水泥、钢材等只须提价备案,黑色、有色金属产品及主要生产资料化肥、水泥、钢材,国家只统一最高限价。房产租金、售价开始改革,由单纯的福利型分房向住宅商品化过渡。影、剧门票改为企业定价。
  改革开放后,物价上升比较明显。1983~1995年,全市物价总升131.26%,年均递升6.66%,比改革前26年年均升幅高5.14个百分点。
  [=此处为表格(1983~1995年全市职工生活费用物价指数)=] 说明:均以上年为100。
  改革后,居民收入逐渐增加。物价升幅4.4%的1986年,全市人均收入809元,消费支出570元,生活收支有结余。物价升幅最高的1988年(升幅30.2%)和1989年(升幅19.4%),消费支出增加,结余不多。
  [=此处为表格页(若干年份市内部分国营商品价格)=] 单位:元 [=此处为表格=] 说明:1966年70号汽油价为1972年价,1985年70号汽油价和钢材价均为平价。
  [=此处为表格(1980年后全市逐步放开的主要商品价格变化情况)=] [=此处为表格=] 说明:汽油、柴油的最初计划外定价分别为850、860元。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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