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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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632
颗粒名称: 第五篇 经济管理
分类号: F2
页数: 50
摘要: 第五篇经济管理 [=此处为插图=] [=此处为空白页=] 第一章计划管理建国后,市人民政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实行计划管理。对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制定一整套规定、办法和程序,逐步建立和健全以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为基本形式,长期、中期、短期计划配套的计划体系。从“六五”计划开始,把社会事业正式列入国家计划,并将国民经济计划改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计划内容更为充实,计划管理体系趋于完善。
关键词: 经济方法 经济杠杆 经济管理

内容

第五篇经济管理 [=此处为插图=] [=此处为空白页=] 第一章计划管理建国后,市人民政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实行计划管理。对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制定一整套规定、办法和程序,逐步建立和健全以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为基本形式,长期、中期、短期计划配套的计划体系。从“六五”计划开始,把社会事业正式列入国家计划,并将国民经济计划改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计划内容更为充实,计划管理体系趋于完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对计划管理体制进行一系列改革,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范围,简化年度计划,由年度计划为主逐步转向中长期计划为主;重视运用经济手段,强调市场调节,开始了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第一节管理机构 1951年5月,成立赣州市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市财委),负责计划工作。1954年10月,撤销市财委,成立赣州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1958年1月,撤销市计委,恢复市财委。1958年12月,撤销市财委,成立赣州市经济计划委员会(简称市经计委),除主管计划、统计工作外,还主管统配物资供应工作。1964年4月,撤销市经计委,分别成立市计委、市经济委员会(简称市经委),同时将市物价委员会划出。“文化大革命”期间,市计委机构瘫痪。1968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下设综合组,负责计划、统计、劳动工资和科技工作。1973年,劳动工资和科技工作先后划出。1975年11月,撤销综合组,设市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负责计划、统计工作。1980年7月,恢复市计委。1985年1月,成立赣州市经济信息中心,由市计委代管。1987年12月,成立市国土开发整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国土开发整治工作。1988年,利用外资工作由市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移交市计委。1991年6月,成立赣州市工程咨询中心;1992年5月,成立赣州市投资公司,均隶属市计委。1992年5月,市农业区划办公室划归市计委管理。1995年10月,成立市项目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赣州市项目开发管理中心,隶属市计委,与市工程咨询中心、市经济信息中心合署办公。1995年,市计委内设工交物资科、农财科、综合科、信息科、设计审查科、对外经济计划科。下属单位有赣州市经济信息中心、赣州市工程咨询中心、赣州市投资公司、赣州市项目开发管理中心。
  第二节管理体制 1954年10月成立市计委后,各经济主管部门、地方国营企业也相应设立计划科(股);各乡人民政府、各农业生产合作社、各公私合营企业逐步开展计划工作。全市形成了条块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系和全面集中型的计划管理体制。
  市计委对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成分,实行不同方式的计划管理。对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实行直接计划,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间接计划。工业企业的总产值、全民所有制的绝大部分主要产品产量和品种,农业的粮、油、蔬菜、甘蔗等主要作物的播种面积、单产、产品、总产量,主要商品收购量,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均为指令性计划。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总产量也列为指令性计划,其他作为指导性计划。
  1958年,中央将“条块结合”改为“以块块为主”,适当扩大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计划权限。1960年,中央按照“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原则,将计划体制改变为“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收回了原下放的一些计划管理权限。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地有关文件精神,对计划管理工作作了相应的调整。市计委的工作重点是抓好宏观经济管理,加强全市工农业生产和财贸年度计划、长远计划工作,以及全市基本建设和物资分配工作。“文化大革命”初期,计划管理机构一度瘫痪,管理体制遭到破坏。“文化大革命”后期,强调“一元化”领导,对国民经济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将一切经济活动都纳入指令性计划范围,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中央提出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计划管理基本原则及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计委《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于1984年12月8日召开全市计划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制定赣州市《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从以下方面对计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范围除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对其他产品和经济活动分别实行指导性计划或由市场调节。计委管理的统配物资在1984年以前有56种,改革后减至22种,1987年减至13种。1990年后,计划分配物资种类越来越少,市场购销物资种类增加。粮食按合同收购,其他商品全部放开。1992年9月1日起,放开粮食经营和价格。1993年起,粮食收购、调拨、销售价格全面放开。计委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商品在1984年以前有38种,到1988年全部实行指导性计划。出口商品到1988年也全部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1993年后,市计委不再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企业可自主向社会公开招收职工;不再向企业下达工资总额计划,企业可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自主确定;对技工学校招生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改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根据中央要求,将固定资产投资由国家拨款为主改为贷款和自筹为主。对少量国家拨款的投资项目实行“拨改贷”。1985年起,中央和省、地、市财政拨款的投资项目,凡具备偿还能力的都改为贷款,对不同建设项目实行差别利率,并规定不同偿还期限,改变了过去无偿使用资金的状况。1984年前,赣州市仅有2万元以下零星土建项目审批权,1986年提高到5万元以下。1988年计划单列后,享有省辖市计划管理权限,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不突破省下达总规模的情况下,有权审批3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1992年后,市计委可审批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同时,简化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手续。属大中型项目,审批程序改为5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年度计划、新开工报告。其他项目审批程序由原5道简化为3道: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审查、列入年度计划。还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管理,调整投资结构,重点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农业、能源、教育项目的建设投资。严格执行基建计划审批程序,控制基建投资规模。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优先安排生产性和教育投资项目,对非生产性项目从严掌握。
  转移计划工作重点由年度计划为主逐步转向中长期计划为主,把经济工作的短期安排和长期打算结合起来,适当简化年度计划。加强对发展战略的研究工作,先后编制赣州市“七五”计划、1986~2000年经济发展规划、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编制能源节约规划、农业区域规划、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城区东西出口公路主干线规划、实施“三化五中心”(把赣州市逐步建设成为产业结构及布局合理化、城市功能完善化和基础设施现代化的城市,建设成为区域性的商贸中心、运输中心、信息中心、科教中心和旅游中心)发展战略规划等专项规划。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基层计划工作者,对市计委编制的中长期计划进行多次论证。注意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计划相衔接。
  改变实现计划手段旧的计划体制单纯运用行政手段,采取直接控制的办法管理经济。改革后,运用经济手段和加强协调来管理经济,主动帮助企业和基层解决资金、物资、外汇等问题,促进了计划更好地完成。
  提高计划科学性建立赣州市经济信息中心后,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先后与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的160多个信息机构建立固定的横向信息联系,市内建立纵向的经济信息网络,创办《赣州经济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先后搜集近300项技术转让信息,印发给全市企业及个体户。加强对市情和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研究。
  经江西省人民政府1987年批准,赣州市从1988年起,试行省计划单列,享有省辖市的计划管理权限,扩大了赣州市的经济管理权限。
  第三节管理范围工业计划 50~60年代,工业计划主要是编制和下达产品、产量、产值3项。70年代后,增加原材料消耗、工业发展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品试制项目等。1985年后,指令性计划减少,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扩大,市计委管理的工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品种逐步减少。同时,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
  农业计划农业生产合作化前,计划部门下达的农业生产指标比较简单。合作化后,农业生产计划指标多达40多项。主要有农业总产值,各种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品种、产量,主要畜禽存栏(笼)、出栏(笼)数量,造林绿化面积,农民人均纯收入,粮棉油猪的交售任务等。1985年后,农业生产计划和农副产品购销,全部实行指导性计划和经济合同制,粮、棉、油实行合同定购,农民按照指导性计划、经济合同和市场信息确定生产经营项目和规模。计划部门只下达种植业、养殖业、乡村企业及农业开发方面的指导性计划。
  基本建设计划 “一五”时期,基建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资金渠道基本上是单一的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基建投资和项目,大都由省和地区直接安排管理。1958~1978年,基建管理权限,有时下放一部分给市,有时全部收归省和地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基建投资渠道增多,主要有国家预算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投资)、利用外资、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地方预算内统筹款改“拨为贷”;市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由市计委按照地区计委分配的基建指标,确定建设项目。
  物资分配计划改革开放前,计划分配物资种类很多,包括建筑材料(钢材、水泥、木材、玻璃、砖瓦),燃料油料(汽油、煤油、柴油、煤炭、焦炭、润滑油),钢铁机械,机动车辆,化学肥料以及粮食、油脂、棉花、棉纱等。改革开放初期,实行“双轨制”,上述物资一部分由国家计划分配、牌价供应,一部分产销见面、议价购销。90年代,计划分配物资种类越来越少,市场购销物资种类增加。
  劳动工资计划建国初期和“一五”期间,职工人数、招工指标、工资总额都由中央统一下达指标。1958年6月,劳动管理权限下放,招工计划由省确定。1962年,劳动工资计划权上收,根据中央精简职工的要求,压缩编制,严格控制工资总额,执行工资基金计划审批制,招收职工严禁突破国家下达的招工指标。1982年开始,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全民所有制单位新增工人,由国家固定工改为劳动合同工。职工工资基金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审批。
  人口生育计划 50~60年代初,人口增长处于无计划状态。196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后,计划生育工作受到重视,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人口自然增长率9年徘徊不降。“文化大革命”后,严格执行人口生育计划,人口增长开始向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低转变,逐步走上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轨道。
  第四节计划编制与实施市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一般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程序。首先根据上级提出的控制指标,结合市情,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进行讨论,然后由企业和部门编制出本企业和部门的发展计划,经市计划部门汇总平衡后,提出计划建议数上报地区、省计划部门。省、地计划部门下达正式计划后,由市计委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编制正式计划。
  “一五”计划(1953~1957年) 1955年上半年,根据国家“一五”计划的基本任务和江西省五年计划的指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赣州市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同年10月提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一五”计划安排:到1957年,市属工业、手工业总产值709万元(本篇无说明的数据均按当年不变价计算),年均递增10%(按可比口径计算,下同);农业总产值209万元,年均递增14%;社会商品零售额2750万元,年均递增10.3%;基本建设5年投资203万元;农村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户数占总农户的95%,城乡参加手工业生产(供销)合作社(组)人数占手工业总人数的48.13%,公私合营工业总产值占私营工业产值的72.84%,私营商业纳入经销、代销、公私合营的户数占90%。
  根据“一五”计划的要求,每年又编制各年度的计划。1957年年度计划增加了商品零售额计划及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一五”计划和各个年度计划的指标均积极稳妥可靠。
  1957年下半年,编制《赣州市1956~1967年工作规划纲要(草案)》,同年12月提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纲要》提出,12年内,工业总产值年均递增19.5%,手工业总产值年均递增13.5%;稻谷单产750~850公斤,年均递增6.5~7.5%,蔬菜单产6000公斤;手工业过渡到合作工厂6个,职工人数740人,占手工业总人数的16%。《纲要》还提出了扩大郊区范围、兴建东河大桥、实现乡乡通汽车等设想。
  “一五”计划提前超额完成。到1957年底,全市有99.35%的农户参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89.67%的手工业者参加手工业生产(供销)合作社(组),私营工业全部公私合营,99.49%的私营商业和小商贩分别转为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及小组。1957年,市属工业、手工业总产值达1339万元,为计划的188.86%,比1952年增长90.46%,年均递增13.75%;农业总产值249万元,为计划的119.14%,增长55.9%,年均递增9.28%;社会商品零售额达3248万元,为计划的118.11%,增长93.67%,年均递增14.13%;财政收入达515万元,财政支出218万元。5年基本建设投资完成249万元。
  “二五”计划(1958~1962年) 1957年4月,市人民委员会向省人民委员会上报“二五”计划建议,各项指标安排比较积极稳妥。上级还没批复下达,“大跃进”开始掀起。1958年上半年,根据上级指示,重新拟定《赣州市1958~1962年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纲要(草案)》,同年5月提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二五”规划要求:1962年,市属工业总产值3.62亿元,比1957年增长16倍,年均递增73%;农业总产值1783万元,比1957年增长4倍,年均递增38%;稻谷单产2000公斤,蔬菜单产3万公斤;三年实现猪肉自给,两年实现车子化,三年实现水利化;五年内基本建设投资总额7331万元;五年财政收入1.09亿元,支出4212万元;一年基本普及高中,一年扫除文盲,五年内开办4所大专院校;一年基本消灭“五害”(苍蝇、蚊子、老鼠、麻雀、臭虫),实现“五无”城;两年实现绿化、香化,三年基本实现“彩化”。
  因受“左”倾错误的影响,“二五”计划中不少指标严重脱离实际,加上三年自然灾害,实际完成与计划相差甚远。1962年,市属工业总产值达3299万元,比1957年(下同)增长67.46%,年均递增10.9%;农业总产值下降38%,粮食单产下降20%,油脂总产下降26%,水果下降73%,水产品下降47%,蔬菜总产量、生猪年末存栏等部分指标超过1957年水平;5年完成投资额3125万元,比“一五”时期增长11.55倍;1962年,全市社会商品零售额达5443万元,增长67.58%,年均递增10.88%;财政收入1110万元,财政支出265万元。
  经济调整计划(1963~1965年) 1961年起,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赣州市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工作,压缩基本建设,调整工农业生产的发展速度,加强企业成本计划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在计划安排上,调整与放慢工业发展速度。
  1963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和城市郊区农业应为城市服务的方针,编制《赣州市1963~1972年农业发展规划(建议)》。《规划(建议)》计划:粮食总产1967年511.8万公斤,1972年553.45万公斤;蔬菜总产1967年2520万公斤,1972年3307.5万公斤;生猪1967年、1972年均为2.2万头。
  到1965年,市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各项计划年年都完成较好。1965年,市属工业总产值达3583万元,比1962年(下同)增长8.61%;各种主要产品产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产品质量有所提高,成本有所下降;全市工业无亏损户。农业总产值达394万元,增长51.5%,年均递增8.66%;粮食单产增长68%,年均递增18%;油脂总产增长82.4%,年均递增12.8%;水产品总产增长36%,年均递增6.4%。社会商品零售额达4266万元。财政收入达1093万元,财政支出335万元。3年基本建设投资完成738万元。
  “三五”、“四五”计划(1966~1975年) 1965年下半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指示精神,编制《赣州市第三个五年计划(草案)》。“三五”计划安排:1970年,工业总产值3863万元,年均递增1.52%;粮食总产292万公斤,年均递增4%;交通运输货运量38万吨,年均递增6%;社会商品零售额4900万元。《“三五”计划(草案)》受到“文化大革命”干扰,未能实现。
  1968年,计划管理机构受冲击,计划工作处于不正常状态。1970年起,计划工作由市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综合组负责,每年编制下达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减少,主要为工农业生产计划及基建计划。
  1975年5月,按照上级部署,草拟《赣州市国民经济发展十年规划(1976~1985)》。《规划》要求,工业大搞挖潜、革新、改造,大力发展街道工业。到1980年,工业总产值1亿元,年均递增10%;1985年1.5亿元,年均递增8.4%。农业坚持以菜为主,同时发展其他副食品生产。1985年,蔬菜亩产5500公斤;粮食单产925公斤,年均递增3.5%;生猪4.8万头,农村人均1.2头。1980年建成稳产、高产农田占总耕地的80%。城市建设主要工程项目,在1985年以前,建成南河大桥,自来水厂扩建为5万吨/日,兴建城市污水处理场,开辟森林公园和江心公园,十年新建住宅14.5万平方米。社会商品零售额年均递增2.15%。《规划》提出的指标比较积极稳妥,但未形成正式规划下达。
  “三五”、“四五”时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全市国民经济遭受很大损失。1965年,预算内工业企业盈利200万元,1975年亏损23万元。农业生产除1970~1974年较好外,其他年份均低于1965年水平。1975年,农业总产值339万元,比1965年下降13.96%。赣江造纸厂浆粕车间和赣南造纸厂碱回收车间两项基本建设盲目上马,投资400多万元,最终报废。城市道路、居民吃水和住房、中小学校舍等问题都未很好解决。由于广大共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斗争,国民经济仍然取得了一些进展。1975年,市属工业总产值达6987万元,比1965年(下同)增长95%,年均递增6.9%;粮食单产(按跨纲要计算)达613.5公斤,增长42.17%,年均递增3.6%;水产总产达32.5万公斤,增长42%;财政收入达2513万元,增长129.92%,年均递增8.68%,财政支出452万元;社会商品零售额达7367万元,增长72.69%,年均递增5.62%;10年基本建设投资完成4140万元。
  “五五”计划(1976~1980年) “五五”时期,赣州市没有编制五年计划,但编制了各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各年度计划发展指标比较积极稳妥。工业总产值与粮食总产量的计划,1976年比上年分别增长3.2%和7.74%;1977年各增长7.7%;1978年分别增长19.5%和10.39%;1979年分别增长25.43%和10.39%;1980年贯彻调整方针,适当放慢发展速度,分别下降6.3%和7.35%。
  年度计划突出安排轻纺工业、建材、蔬菜和畜禽生产,把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列为计划的重要内容,并初步安排了偿还在人民生活方面积下的欠帐。在主要指标安排上,1980年,工农业总产值1.37亿多元,其中工业总产值1.14亿多元,农业总产值2350万元,财政收入4065万元,财政支出1087万元,社会商品零售额1.15亿元,人口自然增长率3‰。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赣州市国民经济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工业除1976年未完成计划外,其他年份都超额完成计划。1980年,市属工业总产值(按当时隶属关系计算)达1.07亿元,第一次突破亿元大关,比1975年(下同)增长66.75%,年均递增10.77%。产品质量有所提高,成本有所下降。农业除1976年欠收外,其他年份都获得较好收成,1980年农业总产值达3080万元,增长42.59%,年均递增7.35%。1980年,财政收入达4065万元,增长61.76%,年均递增10.1%,财政支出1088万元。1980年,社会商品零售额达1.15亿多元,增长56.24%,年均递增9.33%。5年基本建设投资完成2635万元。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5年的17.62%降至1980年的3.19%。
  “六五”计划(1981~1985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计划工作不断加强,计划内容增加。1982年起,国民经济计划改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了企业主要经济效益计划,基本建设计划改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两部分。“六五”时期,未编制市五年计划,但各年度均编制了较全面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计划的审定批准程序比以往更健全,每年的计划都经过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分别召开常委会、常务会审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各年度计划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讲究经济效益,合理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经济建设与各项社会事业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经济发展速度比较稳妥。工业和农业发展计划安排,与上年相比,1981年分别增长4.8%和5%,1982年分别增长4.85%和4%,1983年分别增长5.21%和5%,1984年分别增长3.94%和5%,1985年分别增长8.62~10.18%和7.69%。在主要指标安排上,1985年,工农业总产值2.145~2.17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1.74~1.765亿元,农业总产值4050万元,财政总收入4568.8万元,社会商品零售额1.86亿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下。“六五”期间,重点安排了一批老企业技术改造和一部分关系人民生活的项目。通过社会集资和国家拨款,安排教育投资450万元、卫生事业投资220万元、文化事业投资150万元,5年安排投资800万元兴建职工宿舍7万多平方米。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集资,城市建设主要工程项目有兴建南门广场、东门交通广场、儿童公园、扩建自来水工程等,并开始煤气筹建工作。
  “六五”时期,全市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经济建设有较大发展。前两年,由于需要理顺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发展速度稍慢一点,经济效益较低一点,中间的一年较稳定,后两年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省、地15个工业企业下放市管,国民经济得到持续稳定协调发展。1985年,国内生产总值达2.89亿多元,市属工业总产值达2.94亿多元,农业总产值达3882万元;社会商品零售额达2.11亿元;财政收入达6206万元,财政支出2314万元;全民制职工年人均工资971元,农民年人均纯收入377元;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为24.6‰和19.4‰。5年完成全民固定资产投资9746万元。西河人行桥基本竣工,红旗大道西端改造完成,南门东、西园主体工程完工,儿童公园建成开放,商品房新开工面积1.69万多平方米,竣工面积8833平方米。
  “七五”计划(1986~1990年)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1985年10月编制赣州市“七五”计划(草案)。1986年4月,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赣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纲要(1986~1990)》。主要奋斗目标是:促进科技进步和智力开发,提高经济效益,1990年,国内生产总值(市属)4.84亿元,年均递增10.83%,比1980年(下同)翻1.49番;工农业总产值6.4亿元,年均递增13.85%,增长3.6倍;财政收入1亿元,年均递增10%,增长1.46倍;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消费水平年递增4~5%,人民生活质量、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人民的消费将由温饱型逐步向小康型过渡。
  “七五”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199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7.15亿多元;全市工农业总产值达13.21亿元,市属工业总产值达5.26亿元;农业总产值达5493万元;财政收入达1.23亿元,财政支出5818万元;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为18.48‰和12.39‰。
  “八五”计划(1991~1995年) 1991年3月,编制《赣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草案)》,经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于1991年8月正式下达。规划提出1991~2000年总的奋斗目标是:努力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到2000年,确保国内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八五”计划主要综合经济指标安排:国内生产总值按照国土范围和1990年价格计算,1995年9.5亿元,增长38.94%,年均递增6.8%;,市属工业总产值11.4亿元(1990年不变价),增长45.32%,年均递增7.8%;农业总产值1.57亿元(1990年不变价),增长27.48%,年均递增5%;财政收入1.8亿元,增长46.46%,年均递增8%;社会商品零售总额5.36亿元,增长46.46%,年均递增8%;外贸出口供货总额4170万元(按计划价),增长61.05%,年均递增10%;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3.6%;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1700元,增长43.2%,扣除物价因素,年均递增3.5%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1000元,增长51.5%,扣除物价因素,年均递增4.5%;全市人口总数控制在43.5万人以内,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4%和9‰以内。
  “八五”期间,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总要求,全市贯彻1992年邓小平南方重要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会议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以改革求发展,以开放促开发,保持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1995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22.73亿元,比1990年(下同)增长1.86倍,年均递增23.35%;市属工业总产值达28.79亿元,增长2.66倍,年均递增29.63%;农业总产值达1.77亿元,增长43.77%,年均递增7.53%;财政收入(老体制)达3.15亿元,增长1.56倍,年均递增20.69%。财政支出1.07亿元。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个体私营经济都有较大发展。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12亿元,增长2.3倍,年均递增26.97%。5年兴办“三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156家,吸引外资2855万美元;1995年实际完成出口总值5291万美元。5年累计完成住宅建设95.6万平方米;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科技项目111项,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2项、地区级42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取得较大发展。1995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达2774元,增长1.34倍,年均递增18.53%;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701元,增长1.57倍,年均递增20.77%;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8.16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房面积21.9平方米;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人均4522元;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为15.41‰和10.15‰。
  “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1996~2010年) 1995年,根据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编制《赣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长远规划》。1996年3月,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后下达。战略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经济实力名列全省城市前茅,力争进入全国百强县(市)行列,到2010年基本实现“三化五中心”战略目标。
  第二章统计管理建国以来,统计工作有长足的进步。改革开放后,统计工作全面改革,逐步建立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指标体系,统计内容向系统化、完整化发展,统计计算技术向现代化推进,统计服务向社会公众开放,统计监督向法制化迈进。全市统计系统围绕全国统计发展战略,加速统计社会化、产业化、商品化、国际化的进程。
  第一节管理机构 1951~1953年,统计工作由市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1953年5月,市人民政府设立统计科。1956年6月并入市计委。1963年2月,成立赣州市统计局(简称市统计局)。“文化大革命”时期,市统计局被撤销。1968年4月起,统计工作由市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综合组兼管。1980年9月,恢复市统计局。1984年,成立江西省赣州市城市抽样调查队。1985年,成立江西省赣州市农村抽样调查队。赣州市城市抽样调查队是国家调查点,赣州市农村抽样调查队(简称农调队)是省调查点,均受江西省农村抽样调查队和市统计局双重领导。1989年,赣州市城市抽样调查队更名江西省赣州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简称城调队)。1992年,成立统计执法检查所。1995年,市统计局内设办公室、工交统计科、财贸统计科、综合统计科、统计信息技术服务站(计算站)。城调队内设住户、物价2个调查科。市统计局有职工37人(统计师10人),其中城调队15人,农调队5人。
  第二节统计项目报表建国初期的报表有工业统计、农业统计和商业统计报表,以后逐步增加基本建设、交通运输、财政金融、文教卫生、劳动工资、城市公用等报表,初步建立各种报表制度。
  1961年,执行上级规定,对各种统计报表进行清理简化,对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只剩下工业、农业统计2种报表。1978年后,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报表逐渐增加,至1995年,已建立内容详尽、全面的统计报表制度。属政府规定的报表有国内生产总值、城市基本情况、工业、农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物资、劳动、固定资产投资、交通运输业、外商投资、服务业财务、科技统计等。属部门统计报表有邮电通讯、人口、财税、金融保险和文教、卫生、体育统计等。
  普查工业普查 1950年4~7月,进行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普查标准时间为1949年。调查内容包括:工业总产值,主要工业产品产量,主要原料、材料及燃料,主要动力、生产及运输设备等。普查主要结果是:1949年,全市公营工业总产值124万元(按1952年不变价计算),主要产品年产量棉布2万米,机制糖241吨,火柴0.34万件等。此次工业普查资料反映了当时全市工业生产的基本情况,为国民经济恢复、工业企业的生产管理走上正轨提供了较为可靠的统计资料,也为以后进行统计数据的对比提供了重要的基数。
  1985~1987年,进行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普查标准时间为1985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业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市参加工业普查的企业382个,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85个,集体所有制企业144个。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业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等经济活动情况,工业技术经济指标,工业企业技术开发情况,工业品价格,财务成本,劳动工资,能源消耗,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等基本情况。普查主要结果是:全市工业总产值4.99亿多元(1980年不变价),其中全民所有制4.37亿元。职工年平均人数为5.24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4.09万多人。此次工业普查,摸清了建国36年来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
  1995年起,进行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普查标准时间为1995年12月31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劳动情况,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原材料、能源消耗与库存及能源加工转换情况,科技活动情况,技术经济情况,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情况,主要工业生产设备及其技术状况,主要工业产品质量,主要工业产品销售收支情况等。1995年9月,成立赣州市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专业人员参加这项工作。普查主要结果是:全市有各类工业企业和工业生产单位1717个,从业人员6.62万人,全部工业产品销售收入30.53亿元,上缴税金1.82亿元,工业增加值9.94亿元。
  人口普查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市人民政府成立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1953年4月开始,1954年4月完成。普查标准时间是1953年6月30日24时。此次普查人口登记与选民登记同时进行。调查内容有6项:姓名,与户主的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本户住址。普查主要结果是:在普查标准时点上,全市总人口92076人,其中,男性49029人,女性43047人。在总人口中,非农业人口78955人,占85.75%。
  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市人民委员会成立人口普查办公室。普查标准时间为1964年6月30日24时。调查内容有9项,比第一次人口普查增加了文化程度、职业、本人成分3项。普查主要结果是:在普查标准时点上,全市总人口154553人,其中,男性83108人,女性71445人。在总人口中,非农业人口130834人,占84.65%。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市人民政府成立人口普查办公室。1981年准备,1984年底完成。普查标准时间为1982年7月1日零时。此次普查的项目较前两次有所增加,且这一时期人口增长较快,因而普查工作量增大,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办法,每个人都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普查项目有19个。其中,按人填报的项目13个:姓名,与户主的关系,性别,年龄,民族,常住人口的户数登记状况,文化程度,行业,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子女数和现在存活子女数,1981年育龄妇女生育状况;按户填报的项目有6个:户的类别,本户住址编码,本户人数,本户1981年出生人数,本户1981年死亡人数,常住户口外出1年以上的人数。普查主要结果是:在普查标准时点上,全市总人口328928人,其中,男性171906人,女性157022人。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市人民政府成立人口普查办公室。1989年9月准备,1992年6月完成。普查标准时间为1990年7月1日零时。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普查21个项目,为历次人口普查项目最多的一次。按人填报的项目15个: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状况和性质,1985年7月1日常住地状况,迁来本地的原因,文化程度,在业人口的行业,在业人口的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存活子女数,1989年1月1日以来的生育状况。按户填报的项目6个:本户编号、户别、本户人数、本户出生人数、本户死亡人数、本户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市1年以上的人数。普查主要结果是:在普查标准时点上,全市总人口391454人,其中,男性204647人,女性186807人。
  第三产业普查遵照国务院决定,1993~1995年,全市进行首次第三产业普查。市人民政府设立第三产业普查办公室。普查范围是境内所有的第三产业单位(包括各种经济类型)。普查年度为1991、1992年。普查主要内容是第三产业的机构和人员、生产经营活动和实物资产等情况。普查结果显示:全市第三产业单位,1991年为10785个,1992年为11910个;年末从业人员,1991年为75288人,1992年为81321人;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991年为13.46亿元,1992年为15.03亿元;增加值,1991年为4.22亿元,1992年为4.79亿元。
  城乡调查城市住户调查 1956年1月,国家统计局颁发《全国职工家计调查方案》。赣州市选定经常性调查户60户进行调查。“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80年恢复。1981年,赣州市被列为全省开展职工家计调查的4个城市之一,确定经常性调查户50户。1985年,增至100户;职工家计调查更名为城市住户调查。此项调查主要是从城市中抽选代表不同行业、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职工)进行家庭收支项目的记帐登记,系统搜集整理居民(职工)家庭人口和劳动就业状况,收入来源和生活支出、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购买主要商品数量及变化情况,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及变化情况,货币流动、储存、债权债务情况,各类居民(职工)家庭收入、消费差异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实物收入状况等资料。
  城市物价调查始于1953年。当时物价指数是以主要商品交换粮食的比例来表现的,均以交换品和被交换品的平均价计算交换率。1966年中断,1983年恢复。采取抽样调查方式,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调查范围包括在职工家庭生活费用中占重要地位的主要生活消费品和服务项目。1985年起,增加农副产品价格调查。主要编制全社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零售物价总指数,国营商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零售物价总指数和集市贸易价格指数。1990年,增加工业品价格调查和建筑业产值价格调查。1994年,适应改革开放的需求,物价调查方案作了重大修改。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居民消费价格、商品零售价格、餐饮业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工业品价格、建筑业产值价格和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等调查。主要编制居民消费、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商品零售和城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成交等价格指数。
  农村住户调查农民家计调查(1985年改称农村住户调查),包括农村住户的生产、收入、消费、积累及生活状况等。通过调查,测算农村奔小康的进程。1982年,进行农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时有经常性调查户64户,1988年增加到70户。全市有乡镇调查点7个,每点调查户10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农民家庭人口、劳动力文化程度、固定资产、经营面积、建户和住户、种植业、动物饲养、家庭收支、主要生活消费品、实物量和主要耐用品拥有量等情况。
  农产品调查全市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统计工作的调查对象由1982年底的1360个生产队变为3.64万户农户。为取得比较准确的农产品数据,开始进行农产品抽样调查。主要是早、晚稻产量抽样调查。调查时,进行样本的“实割实测”,采取“二次估产”方法。每个乡镇设调查点3个。
  第三节服务与监督服务建国初至70年代末,统计部门主要是为各级中共组织和人民政府部门服务。服务方式主要是编辑统计资料和撰写统计分析。1953年起,每月上旬定期印发上月的全市主要经济指标资料。每年1月末,编印上年的全市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提要。1954年3月,市统计局编印第一本年度性统计资料《1953年赣州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59年国庆节前夕,编印《赣州市国民经济建设十年成就统计资料(1949~1958年)》。此后相继编印《1958~1962年赣州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63年赣州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资料编辑工作中断,“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继续开展。1978~1985年,陆续补齐了建国后尚未编印的年度统计资料,使统计资料保持了连续性、可比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公众对统计信息的需求量增加,统计部门拓宽服务领域,由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1980年,市统计局主编的内部刊物《统计工作》创刊。1986年,首次向社会发布《(上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统计公报》。此后,每年2~3月发布此类统计公报。1986年以后,每年编印《赣州市统计年鉴》,内部发行。1989年,编印《奋进的四十年(1949~1988年)》。1996年,编印《改革开放十八年(1978~1995年)》。
  监督 1953年,根据政务院《关于清理现行调查统计表格的指示》,废除不必要的统计表格,克服了统计报表多,数据混乱的现象。“大跃进”时期,社会上刮起“浮夸风”,各级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了比较确实的统计数字,这些年份的统计数据沿用至今。1983年8月,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数字质量检查的通知》,在全市开展统计数字质量检查工作。198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后,赣州市每年开展一次《统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1992年,市统计局组建统计执法检查所,加强统计执法力度。至1995年,查处统计违法案件22起。
  第三章工商行政管理民国以前,历代官府对工商企业和市场的管理目的在于聚敛税赋。
  建国后,赣州市人民政府本着促进物资交流、发展经济、保障人民生活的宗旨,结合各个时期的实际情况,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受到干扰外,其余时期均不断得到加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放宽对工商业的管理政策,鼓励与支持有利于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的经营活动,开放日用工业小商品市场,坚持国有、集体、个体商业一齐上,发展个体私营工商业,允许农民长途贩卖自己的产品,允许农民进城经商参与流通领域,加强市场建设,促进了城乡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同时,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和“放宽搞活”的原则,加强市场秩序的整顿和管理,维护公平交易,强化企业登记管理、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和商标、广告管理,取缔和打击各种投机违章违法行为,维护了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一节管理机构赣州的工商行政管理始于唐代。清代设劝业员,民国时由赣县县政府建设科、社会科、警察局分管。解放后,市人民政府随即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49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设置工商科。同年11月,工商科改为工商管理局。1964年5月,撤销市工商管理局,成立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赣州市市场管理委员会、赣州市物价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1965年9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市商业局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几经撤并。1968年1月,成立赣州市整顿市场办公室,代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11月,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合并为赣州市财税工商管理处。1971年10月,市财税工商管理处与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支行合并为赣州市财政金融局,兼管市场管理。1972年10月,恢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与市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1995年,市工商局内设10个科、室;直属8个分局、7个工商所、2个管理所和2个服务单位;挂靠单位有赣州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赣州市广告协会和赣州市消费者协会。全局有职工302人。
  赣州市市场管理委员会 1949年11月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市工商管理局、公安局、税务局、建设科等有关部门组成,市长兼主任1957年8月,设东郊路、西津路、菜市路、大公路、攀高铺5个市场管理分会。1960年7月,设13个市场管理分会,40个市场管理小组,120个市场管理监督岗,市场协管员增至520人。1962年8月,增设办公室,由市商业管理局、市手工业管理局和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1963年1月,设赣江、解放、南外3个市场管理分会,40个市场管理和护税小组,有协管员276人。1964年5月,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委员会合署办公。1968年11月撤销。1969年7月恢复,分设胜利门、东门、南门、西门4个管理站。1970年,成立赣州市打击投机倒把总指挥部,与市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1971年,由市财政金融局兼管市场管理工作。1975年12月,市场管理委员会有专职协管员35人。1975年以后,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由市工商局接管。
  第二节公平交易监督管理经济检查明、清时期,赣州设立关卡,查验货物。民国时期,设立稽查处,在关口设卡缉私。建国后,设立相应的经济监督检查机构,对投机倒把、贩私走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1949年11月,市人民政府针对银元黑市造成市场混乱的情况,责成工商管理、银行、公安等部门组成金银缉私队,取缔金银黑市。1950年,市人民政府发布《赣州市取缔非法商业行为暂行办法》,严惩非法商业行为。1956年,在开放农贸市场的同时,打击投机分子抬价抢购扰乱市场的行为。1959~1961年,国民经济遇到暂时困难,投机倒把活动猖獗。1962年,开展整顿市场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查处投机倒把案3328件,罚没款9.28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坚守岗位,坚持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68~1976年,查处投机倒把违法案1770件,罚没款21.82万元。期间,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打击投机倒把存在扩大化的现象。“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坚持实事求是,在1977、1978年查处违章违法经济案787件,罚没款19.22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新形势下,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综合环境,市工商局坚持开展打击走私贩私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还参与打击经营黄色书刊、淫秽音像制品、非法出版物等违法活动。1979~1995年,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8858件,其中投机倒把案2543件,罚没款510万元。
  经济合同监督管理 1952年3月,成立赣州地市合同检查委员会,监督物资交流购销合同的执行。1954年5月,市人民政府发布《赣州市加工订货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合同管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加工订货、购销合同随之暂停。1961年,经济合同制逐步恢复,赣州市城乡物资交流会签订购销合同1140份,购销金额达950多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合同管理列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之一。1980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报告》,加强经济合同管理。1982年,贯彻执行国务院《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行使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权。1984年,设立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市工商局内设经济合同管理科。1985年,全市有359个企业设立合同管理机构。1986年起,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评比活动,10年间,经逐年评选报市人民政府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745户次。1988~1990年,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先后增设蟠龙仲裁庭、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仲裁庭、科技合同仲裁庭、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仲裁庭和赣江、解放、南外、沙石、湖边仲裁庭。1980~1996年,统一管理购销、货运、科技、加工订货、建筑安装承包、承包租赁经营、工矿产品购销、农副产品购销等类经济合同,鉴证各类经济合同5913件,合同金额32.36亿元,调解仲裁处理合同纠纷1073件,协助经济合同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4734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 1989年12月赣州市消费者协会成立后,随即广泛宣传《江西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1年3月,赣州市首次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此后,每年按期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1994年,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对消费市场实行社会监督的认识。1990~1996年,市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63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2.23万元;提供案情35件,由执法部门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经营者罚款10万多元。市消费者协会还多次开展评选消费者信得过经营单位和无假冒伪劣商品商店的活动。
  [=此处为插图(销毁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节市场管理市场建设清代以前,赣州城市场多以街为市,以路为场。有些街道的名称就是沿用当时的街市名称,诸如米市街、瓷器街、棉布街、木匠街、杂衣街、豆豉垇、花生坪、纸巷、柴巷等。民国时期,在城内建立卫府里、照磨巷口天一阁、东郊路、寿量寺、孝义巷口白衣庵、涌金门、西津路菜市场7个,总面积约1万平方米。
  建国后,于1949年11月,市人民政府在赣州公园西北围墙外新建摊棚169间。1951年,新建小华兴街陈家祠市场。1953年,新建菜市路市场敞开式平房3栋。1956年,新建至圣路新街上摊贩市场店房32间。1963年,在南门口市场新建篾棚,在城区主要街道的支巷口搭盖摊棚。1964~1968年,新(扩)建东郊路、大公路、南门口、三康庙市场平房,面积3617平方米。1978年,全市有市场17个,总面积2.7万平方米,全市人均占有市场面积0.09平方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集市贸易迅速发展,促进了市场建设。1979年,扩建东郊、南外市场,新建赣江纸厂市场。1980年,在沙石、蟠龙新建耕牛仔猪市场2个,扩建东北路市场900平方米。1981年,新建大公路小商品、站前等市场9个,面积5655平方米,新建东北路市场钢架顶棚729平方米。1982年,新建北京路小商品市场;新建南外、东外车站、地区人民医院门前、沙石猪行等4个市场钢架玻纤瓦顶棚5栋和店房21间,面积3232平方米1983年,新建东外、文体广场、地区人民医院西侧、东郊路、蟠龙等7个市场店房和顶棚5000平方米;新建赣州钴冶炼厂、赣州冶金化工厂、赣州精选厂3个市场店房、顶棚、货亭13个,面积714平方米;新建北京路小商品、东北路水果、菜市路肉食品市场售货亭324个,面积4325平方米。1985年,新(改)建红旗大道、东园、西园、张家围路、八一四大道、三康庙、厚德路等处市场10个,面积2989平方米。1986年,新建有配套设施的西津路、大公路中型市场,面积5700平方米。1987年,扩建大公路小商品批发市场600平方米,新建南外市场砖混结构6层大楼,建筑面积1.03万平方米。1988年,新建南外、大公路、沙石3个市场顶棚、店房5213平方米。1989~1990年,新(改)建市场面积1.97万平方米。至1990年,全市有城乡市场43个,总面积6.71万平方米,棚顶(含室内)市场面积占市场总面积的58%,全市人均占有市场面积0.18平方米。1991~1992年,新(扩、改)建崇埠、沿垇、三康庙、大公路小商品等市场11个,面积1.06万平方米;兴建赣州市煤炭交易市场、赣州市商业城、稻香村市场和卫府里市场;单位破墙建店1283间。1993~1994年,新(扩、改)建厚德路、江齿、岭头上等市场13个。1995年,新(扩、改)建市场6个,开工面积13.19万平方米,完成大公路工业品批发市场和南外市场扩建工程。1991~1996年,市场建设总投资2.3亿元,大型市场逐年增多至1996年底,全市有城乡市场54个,其中:城区27个,郊区27个;农贸综合市场25个,专业市场29个;消费品市场43个,生产资料市场9个,生产要素市场2个。市场总面积36万平方米,棚顶(含室内)市场面积占市场总面积的80%,全市人均占有市场面积0.87平方米。
  集市贸易管理清代,官府在赣州设立牙行,发给官贴,集市贸易须经牙人评议市价。民国初期的集市贸易管理,主要由政府对交易所、牙行进行管理。1933年,赣州市政公署公布《菜场暂行简则》,由政府派员管理。
  建国后,1949年11月整顿市场秩序,稳定市场物价。1953、1954年,先后取消粮食自由市场和油料、棉花、棉纱、棉布自由市场。1956年10月,恢复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1957年,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不准进入自由市场,取缔市场投机倒把活动。“大跃进”期间,集贸市场关闭。1959年,实行“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市场管理方针,在菜市路市场恢复集市贸易。1960年,全面恢复集市贸易,实行先活后管的策略,一类物资管严,二类物资管紧,三类物资管活。1961~1962年,实行集市贸易“活字当头,管在其中”的方针,进行全面安排,促进集市贸易的发展。1963~1965年,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方针改为“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但在执行中有所偏离,集市贸易受到某些限制。“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受到干扰,1967年10月关闭粮油集市。1969年7月全面关闭市区集贸市场。1972年恢复集贸市场13个。1974年,严格控制集市贸易的范围,按规定不许上市商品一律不准上市,不准黑市交易。1975年,恢复农村集市传统圩期,并两次突击整顿集贸市场,第一次管死一类物资,第二次基本堵住二类物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改革开放方针,集市贸易由“限制、管死”改为“放宽、搞活”,放宽管理范围,疏通流通渠道,增设集贸市场,进行集市贸易规范化管理,使城乡集市贸易逐步繁荣活跃,上市物资日益增多,商品价格相对稳定,集市商品成交额逐年上升。1995年,集市商品成交额达6.3亿元,比1979年增加56.3倍。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城乡集市贸易成交额情况)=] 专业市场管理 1996年末,全市有专业市场29个,其中:消费品市场18个(工业日用小商品批发市场6个,布匹服装针织品批发市场4个,家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各2个,副食品、水产品、水果、粮油批发市场各1个);生产资料市场9个(竹木市场3个,机动车摩托车市场2个,饲料、煤炭、塑料和建筑材料、机动车辆和工程机械配件市场各1个);生产要素市场2个(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各1个)。由市工商局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1992年,在全市开展“打假”活动,在北京路小商品市场开展“无假冒伪劣商品一条街”活动。汽车交易市场通过整顿,管理走上正轨,为全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提供了经验。1992年,办理房屋租赁和买卖鉴证462件,鉴证费1.3万元。1993年,清理整顿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对21户建筑企业和44户房地产企业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处理。
  1994年,工商、公安、计量、商业、金融等部门协同配合,整顿成品油、棉花和金融等市场,打击市场违章违法活动。1995年,开展第四次全国文明市场评选活动,评选市级文明市场8个、地区级文明市场3个,大公路工业品批发市场和房地产交易市场获全国文明市场称号。对石油、农资、棉花、粮油、音像制品等市场进行专项治理,并加强文化市场、技术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企业登记内资企业登记赣州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明、清时期已有法规,民国时期设有管理机构。解放后,1949年9月进行工商登记,计有2686户;年末统计,全市56个行业公会共有工商业3254户,从业人员1.14万人。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工商企业实行归口管理,企业登记工作一度停顿。1964年,全面恢复工商企业登记,至年末,已登记国营、公私合营、集体企业810户,从业人员2.8万多人,资金1.3亿多元。
  “文化大革命”前期,企业登记未能开展。1972年,逐步恢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先对城区社办企业进行整顿,登记发证137户,从业人员1613人。1973年,对企事业单位办的家属企业进行调查,全市登记发证的家属企业93户,家属工3529人。1976年,整顿市以下集体企业,登记发证324户,从业人员9364人。1979年,全面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全市有工商企业1285户,从业人员7.07万人,资金6.02亿元。1984年,放宽发照政策,扩大经营范围,促进了工商企业的发展。1985年,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全市有工商企业2429户,从业人员10.76万人,资金7.34亿元。1988年,开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宣传活动,改进企业法人登记工作。市人民政府发布《加快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加快了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1989年,全市有工商企业4104户,从业人员15.36万人,资金11.73亿元。1992年5月,驻市地属以上工商企业1406户改由赣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年末,全市仍有内资企业3054户,从业人员9.1万人,资金5.24亿多元。1995年,全市注册登记内资工商企业4587户,注册资金9.28亿多元。其中,企业法人1091户,营业单位3496户;国有企业1436户、资金4.44亿元,集体企业3052户、资金3.6亿元,联营企业37户、资金2233万元,股份制企业60户、资金1.01亿元,股份合作制企业2户、资金43万元。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工商企业登记情况)=]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1979~1995年市管工商企业登记情况)=] 外资企业登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始于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利用外资经营企业不断发展。1986年,有9户企业与港、澳、日本、罗马尼亚建立经济联系,引进资金、设备、技术。1987年,全市签订对外服装来料加工合同7份。1990年,全市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4户和外商独资企业1户。同年12月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市工商局先行受理审查,再报赣州地区、江西省工商局审核发照。1992年,“三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发展到64户。至1995年,全市已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130户,投资总额1.75亿美元,注册资本1.55亿美元。
  [=此处为表格(1993~1995年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情况)=] 监督建国初至1957年,赣州市对私营工商业的监督管理,主要是评估财产,清产核资,开展“五反”运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至“文化大革命”时期,中断对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1981年,检查全市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使用情况。1982年,对全市工商企业进行登记项目监督检查,对驻市的省、地属国有工业企业进行验照。1983年,对全市工商企业进行大检查和企业登记年检,对违法经营户作了处理,没收非法收入7078元。1984年,开展全市工商企业年检年报,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检查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和经营范围等项执行情况。1985年,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39户,注销11户。1986年,继续清理全市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脱钩31户,停业12户;清理整顿全市公司(中心)304户,保留161户,注销143户。1987年,调查5个乡、2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和市劳动服务公司以及一些单位办的集体企业,清理整顿全市汽车修理业和印刷业。1988年,再次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办企业80户,脱钩79户,吊销执照1户;市工商局聘任公司(中心)企业协管员321人,协助企业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全市汽车修理业、水上运输业、印刷业、旧货业和旅行社进行清理整顿。1989年,对全市各类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清理出假集体企业198户;对彩电、钢材、农药、化肥、汽车、煤炭、矿产品等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实行定点、专营和归口经营。1990年,强化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出假集体企业299户,查处违章违法经营企业228户,罚没款2.26万元。1991年,推行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重点检查企业经营情况,查处违章违法案件。1992年,协助21个企业清理债务纠纷,清回债务8万多元。1994年,加强以年检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检查企业登记事项变化和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调查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的情况。1995年,在企业法人年检中,查处67户违章违法的企业,清理无资金、场地、人员的“三无”企业27户和挂靠企业92户。对长期不出资或出资不足的外资企业限期认缴,吊销13户名存实亡的外资企业营业执照。
  第五节个体私营企业管理登记抗日战争时期,个体私营工商业由县政府登记管理,小商小贩由警察局登记管理。
  建国初,市人民政府发布摊贩登记规则,由市工商管理局登记管理。1949年末,全市登记摊贩1268户。1965年,有证个体工商户1034户。“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户受到冲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经济逐步恢复和发展。1979年,有个体工商户339户,从业人员339人,资金15万元。1990年,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共有7020户,从业人员2.2万多人,注册资金2598万元。1995年,有个体私营企业1.38万户,从业人员4.2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10.17%),注册资金1.27亿元,比1979年分别增加39倍、123倍、844倍。其中:个体工商户1.35万多户,从业人员3.9万多人,资金6075万元;私营企业263户,从业人员3129人,资金6600万元。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情况)=] 说明:1984~1995年个体私营企业含合作经营、个人合伙。
  监督民国时期,个体私营工商户由同业公会进行自我监督,县政府督导同业公会。
  建国后,1949年11月成立13个行业摊贩公会和赣州市摊贩联合会。1950年后,全市个体商贩分地段建立管理小组,实行自我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户被取缔。1981年12月,成立赣州市个体劳动者联合委员会,发挥个体工商业户自我教育管理的作用。80年代,在“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中,组织个体工商户在街头开展“为您服务”活动。在创“三优”活动中,组织全市个体工商户开展“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竞赛,对文明守法经营者挂红牌评为先进,对违章违法经营者挂黑牌警告,依法处理。1986年,对个体工商业者加强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进行技术培训,开展优质服务竞赛,使个体工商业者的经营作风、服务态度明显改善,个体经营越来越受到社会尊重。在全市个体工商业者中有28人加入共青团,63人被选为市政协委员和市工商业联合会、市青年联合会、市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委员。个体工商业者何翠娥(女)出席了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一次代表大会,并当选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理事。1990年,对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连续进行大检查1.06万户次,查处违章违法经营721户次,罚款7442元,清缴管理费3.76万多元。1993年,两次清理无照经营,查出无照经营户1505户,对其中符合条件的1187户补办登记发照。1994年,查处个体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掺杂使假、以劣充好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在发廊、行医和夜市摊点中清理出无照经营户864户,补办登记发照700多户。
  第六节商标与广告管理商标管理商标管理始于清代。光绪三十年(1904),清廷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设立商标局。1914年,赣州八角井(今东北路)谦信靛青分公司使用老狮牌商标。1931年,国民政府施行《商标法》,赣州一些著名工业产品使用了商标,有和合牌漆皮枕,塔牌、鸽牌、鸡牌肥皂,鱼牌酱油,花牛牌火柴等;有些手工业产品使用了简单标记,有赖中立剪刀、老同升金首饰、吴凌云堂毛笔等。
  建国后,1950年,赣州市开始实行商标全国统一注册制度。1951年,国家私营企业局颁发给赣州市私营光大火柴厂《铁锚商标注册证》,这是建国后赣州市最先使用的全国统一注册商标。195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赣州市建军烟厂红海棠、八境台卷烟注册商标。1954年,市工商管理局发布《赣州市未注册商标管理暂行办法》后,对全市133个未注册商标核发116个商标注册证,并报国家工商管理局备案。1957年,根据在全国推行商标强制性全面注册制度的要求,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推行本市商标全面注册的通知》。1964~1965年,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在全市进行注册商标和商品装潢普查清理工作。至1966年6月,全市有注册商标29个。“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管理工作停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商标管理工作逐步恢复,设置专管机构。1979年,清理“文化大革命”前注册商标,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实行省、市两级核准制度,核准赣州市重新注册商标19个。1980~1990年,核准注册商标114个,并对18户商标印制单位核发《商标印制证》。1991~1995年,核准注册商标70个,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47件,罚款3.65万元;查处“双假”(假冒商品、假冒商标)案99件,罚没款2.37万元;查获假冒商品价值48万元,并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29户和非指定印制商标单位56户进行了普查。至1995年,全市累计注册商标203个,除赣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地区以上驻市企业使用的商标和失效商标外,有市属企业有效注册商标157个。
  广告管理民国时期,赣州城的广告管理先后由赣县公安局和赣州市政公署掌管。工商户、银行、学校、剧院利用报刊登载广告,或在街头墙上张贴、粉刷广告。前者由报刊社收费刊登,后者大都无人管理。1935年,赣州市政公署公布《管理广告规则》,在城区勘定广告场地,划定各类广告栏、布告栏、阅报栏100多处,一律在规定处张贴,违者处10元以下罚金。临时普通营业广告每张每平方尺收银2厘,定期普通营业广告每平方尺每月收银6分;甲种广告区揭布的特许营业广告每平方尺每月缴纳1角,乙种广告区揭布的特许营业广告每平方尺每月缴纳8分;招牌旗帜广告,面积在40平方尺以内者,每季纳捐银1~4元不等,40平方尺以上者不得揭布;影戏院放映广告,每片每月纳捐银1元。1937年,至圣路嘉琳广告社开业,承印社会商品广告,赣州始有广告专业单位。1946年8月5日,赣县县政府规定:赣州镇的中正门(今东门)、阳明门(今西门)、建春门、涌金门、光复门(今南门)的城墙壁和文清路、东阳山、教场等15处店壁可粉刷广告,北平路(今北京路)时鲜楼墙壁和百胜路(今赣江路)左边城墙及中正门城楼外墙壁等6处因有碍市容观瞻,不可粉刷广告。
  建国后,广告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1978年以前,实行计划经济,产品统购包销,企业无需发布广告推销产品,商业广告较少,政府对广告无系统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商品生产不断扩大,物资日趋充裕,商业广告逐步增加。1982年,市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对全市广告实行管理。1982年,正式发给《赣南日报》社广告经营许可证。1983年9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通告》,对在市域范围内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以及制作广告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对不按规定任意张贴、播放、设置广告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理。1984年,核准广告经营单位4户,从业人员20人。1986年,市工商局制定《广告管理收费标准》和《广告违章处理办法》。1988年,清理户外广告17次,查处违章违法广告28件。1990~1995年,查处违章违法广告349件。至1995年,全市核准广告经营单位有26户,从业人员270人。
  广告形式报刊广告清宣统三年(1911)《赣报》、1914年《赣州商会公报》均刊登商业广告。此后,赣州报刊发布的商业广告逐渐增多。建国后,《赣西南日报》刊登电影、戏剧、药品等广告。1965年,《大众报》刊登少量的经济广告。1984年起,《赣南日报》等报刊均刊登商业广告。
  灯箱广告 30年代,赣州有简单的灯箱广告。建国后,日渐隐没。80年代逐渐恢复,日渐增多。
  户外广告建国初,沿用建国前的广告栏。1982年,在市区新设置广告张贴栏28处。1983年,增设广告张贴栏21处。1986年,在郊区乡镇集市设置广告张贴栏6处。
  霓虹灯广告始自抗日战争时期,50~70年代日渐减少,80年代起迅速增加。
  幻灯广告1954年起,赣州电影院开始经营商业幻灯广告。1957年,和平电影院开始经营幻灯广告。1984年赣州、红旗电影院开始经营幻灯广告业务。
  电视广告 1986年起,赣州电视台开始制作电视广告。此后,电视广告发展很快。
  广播广告 1988年4月起,赣州市广播站开始发布经济信息和商业广告。此后,赣州地、市广播电台均发布广播广告。
  路牌广告 1988年,市区设置路牌广告18块。1989年,增设10块,面积400平方米。其中设置在南门广场的路牌广告120平方米,获全国第二届广告作品展览三等奖。1990年,全市路牌广告增至46块。1994年,增设14块,面积328平方米。此后,路牌广告井然有序地树立在广场、街道旁,文清路、红旗大道已成为路牌广告一条街。
  此外,条幅垂幔、彩球、车厢广告等形式新颖,逐年增多。
  第四章物价管理晚清和民国时期的物价,政府极少干预,主要由市场调节。建国后,较长时期实行计划经济,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物价由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场上除农村集市贸易范围内的小部分商品外,基本上是国家计划价格,物价基本稳定。但存在部分商品价格背离价值的现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物价逐步放开。
  第一节管理机构历代常平司所设的常平仓和民国时期的田粮处,既是粮食征购机构,又是掌握粮价的机构。当时,管理市场物价组织主要是民间各行业的牙人和商会所属的各同业公会。抗日战争期间,由赣县县政府、国民党县党部、县参议会、民间团体及报社派员组成评价委员会行使价格管理。评委会初期有一定强制力,但其组织不固定,后由商会及同业公会代表组成,适逢经济形势更趋艰险,评委会职能消失。
  建国后,物价管理先后由市人民政府工商科、商业科经办。1957年9月,设赣州市物价委员会,按照国家物价政策主管全市物价。市物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1968年1月,市物价委员会被撤销,1972年7月恢复。1980年12月,改赣州市物价委员会为赣州市物价局。1995年,内设办公室和价格、收费2个科,下辖物价检查所、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队和价格事务所,共有职工37人。
  1986年11月,市物价局与市总工会联合成立赣州市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设总站1个和分站6个,有固定物价监督员41人。1989年6月,市物价局与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共同设立个体摊点物价监督站,有物价监督小组8个,物价监督员30人。均为社会群众物价监督组织。
  1990~1995年,先后增设蟠龙和沙石镇物价监督检查站2个,各定编3人。建国以来,各工商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都有物价专(兼)职人员,总人数在100人以上。
  第二节物价调查与价格核定物价调查农产品生产成本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始于1957年,规范于1975年。1960年,建立调查基地56个、调查点127个,固定人员收集原始记录。调查的品种有增减,粮食是参与赣州地区共同调查的品种,蔬菜、鲜鱼、蓆草、草蓆、甘蔗、广柑、抽子、生猪、蓖麻、蚕豆、豌豆、油菜籽、蜜桔、肉鸡等是赣州市独立调查的品种。调查表明,农产品生产成本各时期有明显差异。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农产品成本情况)=] 1957~1977年处于计划经济时期,1985~1995年处于改革开放时期。这两个时期稻谷产量、产值、成本、收入的每年、每亩、每个劳动日平均值,后者比前者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稻谷生产成本和效益比较)=] 改革前后农作物成本结构中,物质费用相对增多,工时相对减少,而产量产值相对提高。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部分种植物成本调查)=] [=此处为表格=] 价格改革后,物价逐渐上升,食品类价格尤为突出。1986~1995年,全市零售物价总升130.9%,其中食品类价格指数达164.4个百分点。市人民政府于1989、1990、1995年先后拨款127万元,用于“菜篮子工程”建设,扶助郊区菜农开发和改善蔬菜基地1370亩。市物价部门对郊区几项蔬菜的生产成本与效益的调查结果表明,“菜篮子工程”建设已见成效。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部分蔬菜成本调查)=]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部分蔬菜效益调查)=] [=此处为表格=] 1989、1995年蔬菜生产单产量有起伏,单位物质费用增高,但工时普遍缩短,产值普遍升高,劳动力的净产值普遍倍增。
  工业产品生产成本地方工业品的生产调查是该品种定价时进行的,无定期任务。调查表明,工业品生产成本同农产品一样,各个时期有较明显的变化。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部分工业品成本调查)=] [=此处为表格=] 以上10个工业品,改革后比改革前单位工资含量一般降低,生产率提高,但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都有增高趋势。部分原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动力开始调价或放开,工厂成本受到较大压力。赣南火柴厂1988年1~5月木杆火柴每件平均生产成本20.2元,比1982年加大三分之二,核定其出厂价28.5元,比1982年调高87.5%,才保持有7元的税利。赣南造纸厂1986年1~9月纸袋纸每吨平均成本1597元,平均售价1631.96元,税后反亏46.64元。但是也有部分企业改革创新、增产挖潜,顶住成本方面的压力,另开蹊径,扭亏增盈。赣州市自来水厂1989年千吨水药剂消耗10.264元,比上年增加30.01%,但电耗却比上年下降11.25%,产量、产值增长17.8%,实现的利润仍增长4.26%。
  价格核定清代和民国时期,对商品的定价由买卖双方商议。建国后,国家对于市场物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大部分商品和收费价格都分门别类分级管理,分级定价。在计划经济时期,除少量农副产品价格可以随行就市外,所有物价都基本上纳入计划轨道,由国家通过各级政府管理。1964年4月16日,赣南行署依据中央、省的有关规定发布《统一管理价格目录》,几乎囊括了所有产(商)品价格,上市的商品都是指令性的计划价格。市物价部门只对市区以外鱼、鸭、蔬菜、破布、废铁及小修理业等非地区以上部门管理的物品,选作市管价格范围。
  1982年,国务院颁发《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3种价格形式: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国家定价,采取“调放结合”的方针。1978、1979年相继调高18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50%。1982、1983年有527种工业小商品分批下放,由企业定价。1983年1月20日,化纤织品和棉纺织品价格分别调低、调高20~30%,熟食品减少定价品种直至全部按规定毛利率计价。1984年8月26日起,改革蔬菜购销体制,实行产销见面,议价成交。1985年4月1日起,粮食改统购为合同定购,猪肉、猪副产品价格放开,生猪议价收购。同年,农产品收购价全部放开,大米销售保留凭证定量定供应价与市场调节平行。1986年9月,放开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电冰箱、80支以上纯棉纱及织物等价格,由企业定价。1988年7月,放开名酒、名烟价格。1992年,地方工业消费品和农副业加工产品价格,不论计划内外都由市物价局定价。1990年以后,重要生产资料如化肥、钢材、石油按国家最高限价经营,具体价格由市场议定成交。国家定价的品种范围大大缩小,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大大增加。
  第三节物价政策建国后,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1949~1952年,侧重整治通货膨胀,控制货币投放,大量回笼货币,集中物资投入市场,稳定物价。在物价管理上,实行棉纱统购,组织私商加工订货,杜绝市场投机;组织粮油、木材、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以充实物资供应市场,促使物价回稳、社会安定和生产恢复与发展。
  “一五”计划期间,实行工业品价格一般不动、个别调整,农产品价格逐步提高,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价、地区差价、城乡差价和批零差价,拉近地区之间的价格水平。
  “二五”计划期间,连续三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农产品集市价格高于计划价格四五倍。价格管理采取以计划价格为主,允许一定范围的集市贸易随行就市,使之“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稳定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粮食、棉布、针棉织品、絮棉、食盐、鞋子、酱醋、大宗蔬菜、火柴、煤炭、煤油、文具纸张课本书报、搪瓷铝橡胶制品、主要西药、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学费,及定量部分的肉鱼、食油和食糖糖果糕点)的价格。凭票定量以外的部分消费品(糖果糕点、针棉织品、手表、自行车、客饭宴席),实行高价敞开供应。三年灾害过后,市场逐渐复苏,商品退出高价,全面调整计划价格,确立更为集中统一的价格管理方案,国家详列分级管理的商品目录,企业一律没有定价权。
  “三五”和“四五”计划期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生产不振,流通不畅,物价基本冻结,但也有调节价格的项目。1966年,机耕中水耕收费每亩1.1元降低到0.9元;1967年,学生作业本每本限价5分;1969年,药品平均降价35%;1971年,化肥尿素每吨由600元降低到450元;1973年,高中学生的学杂费由6元降低到市区3元、郊区2.5元。
  1952~1977年,全市零售物价总升47.87%,每年平均递升1.52%。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消费品零售物价指数)=] [=此处为表格=] 说明:均以上年为100。
  从“五五”计划后期到“六五”、“七五”、“八五”(1978~1995年)计划期间,在国家定价“调放结合”之后,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物价管理措施。
  粮、油、甘蔗等主要农产品收购,在价格未放开之前,实行物资奖售。1985年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后,每交售50公斤早谷奖标准氮肥13公斤;1989年,每交售1吨甘蔗回供统销谷指标100公斤、化肥20公斤、免税糖2.5公斤。对人民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补贴。1978年起,副食品价格调高,职工按月补贴5元。1985年起,生猪收购价格放开,猪肉供应价调高,职工按月补贴4元。1988年3月起,调整生猪、食油、行业用粮、用糖4种食品价格,职工每月增发补贴10元。1993年6月起,粮价上升,民用煤、电、水价调整,职工每人每月增发补贴5元。同年8月起,管道煤气调价,单位职工每人每月按不超过4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986年起,物价工作由单纯的管理型转为管理服务型,将发布价格信息、仲裁价格纠纷和承接价格咨询列为物价部门职能范围,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取消收费项目23项。按规定推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231个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单位(企业)立项目、定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定期年审和换证。1986年推行三色标签的明码标价制度,1989年推行《定价许可证》制度,对国家定价、国家指导的企业定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分别以红、蓝、绿三色标签标价。1990年,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加强价格的识别和监督。1991、1992年,先后对国有商业和国有工业企业分别实行经营范围、价格、用工、分配“四放开”和经营、价格、人事、劳动、分配、基建投资“六自主”。1989年,举办企业物价员培训班,对700名物价员分10期培训完毕;对合格企业发给《企业定价许可证》,对不合格者不发证,也不允许自行定价;定期年审和更换《定价许可证》。
  1987~1994年,两度重新制定计价方案和价格管理目录。从适当放宽进销差价、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直至统按成本作价,便于商品流通,规范企业定价。
  1994年起,实行企业提价申报制度。凡需提价的品种均应按时办理申报手续。实行特价特批制度,彩电在销地一度加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经营单位须向物价部门报批并专项列帐。执行价格验证制度,物价部门参与物资成交或资产评估,维护限价标准。同年10月起,执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基金征集对象为住宿、餐饮、娱乐等行业,所征基金用于物价调节补贴。地、市共同组成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基金由地、市分别征收,统一调节使用,主要用于扶助大棚蔬菜生产和节日价格调节。
  至1995年,除垄断性的邮电、交通、水、电、石油、食盐、煤气和普及性的社会福利、文教建设、公益事业(医药、书刊报纸、学费、宾馆、旅社)等方面的产品、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仍属国家定价外,其他有竞争性的产品、商品都放开。农产品购销全部放开,以指导价收购,由企业定价销售(军供粮油仍按统销价供应)。工业消费品,继小商品放开之后,布匹等纺织品也由企业定价。企业定价中的大米、面条、食油、白糖、奶粉、肥皂、洗衣粉、灯泡、液化气等只须向物价部门提交提价申报。1994年,大米收归国家定价,但居民仍可在市场上自由择价购买。1994年以来,以国有企业备足库存抑价带动市场,实行节日猪肉限价销售,彩电、冰箱、洗衣机、自行车、水泥、钢材等只须提价备案,黑色、有色金属产品及主要生产资料化肥、水泥、钢材,国家只统一最高限价。房产租金、售价开始改革,由单纯的福利型分房向住宅商品化过渡。影、剧门票改为企业定价。
  改革开放后,物价上升比较明显。1983~1995年,全市物价总升131.26%,年均递升6.66%,比改革前26年年均升幅高5.14个百分点。
  [=此处为表格(1983~1995年全市职工生活费用物价指数)=] 说明:均以上年为100。
  改革后,居民收入逐渐增加。物价升幅4.4%的1986年,全市人均收入809元,消费支出570元,生活收支有结余。物价升幅最高的1988年(升幅30.2%)和1989年(升幅19.4%),消费支出增加,结余不多。
  [=此处为表格页(若干年份市内部分国营商品价格)=] 单位:元 [=此处为表格=] 说明:1966年70号汽油价为1972年价,1985年70号汽油价和钢材价均为平价。
  [=此处为表格(1980年后全市逐步放开的主要商品价格变化情况)=] [=此处为表格=] 说明:汽油、柴油的最初计划外定价分别为850、860元。
  第四节物价监督审价 1977年以前,实行物价监督制度,进行审价。审价,分自审和互审。自审,由企业内部组织物价、财务及有关人员对帐、对票、对价格通知单,查错订正。互审,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各专业公司人员共同进行,或全市分片进行。互审之后记分评比,按标准验收。
  1964年,赣州市进行最大规模的一次审价,历时160天,被审查的单位100多个,价格项目达15.47万多个,发现错价1.34万多个,占被查价格总数的8.68%。错价中,高、多收9.8万元,低、少收226元,都作了订正。
  物价检查 1980年之前,物价检查由市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或市人大、市政协领导人主持,市物价局(委)具体安排,邀请市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街道、郊区组织和工交、财贸等部门的人员参加进行。1980年6月30日起,开展物价抽查活动,历时两个多月。同年12月中旬,又组织30多人分组对全市财贸、经委、二轻、社队企业进行物价检查,纠正平价转议价、变相涨价的歪风。1982年,由市人民政府发证聘请义务物价员28人,检查物价。1984年国庆节前后共20天,抽调210多人分52个小组对300多个经营粮食、猪肉、食品、副食品、饮食、煤炭等门点进行价格检查。1985年1月中旬,全面检查春节物资供应的价格和度量衡。1986、1989年,先后成立赣州市职工物价监督站和赣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物价监督站,健全群众物价检查网。
  [=此处为表格(1985~1995年全市专业物价监督情况)=] [=此处为表格=] “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 1984年,在市商业、供销系统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活动。市副食品公司红旗商店以信誉取胜,提高了经济效益,获得江西省商业厅奖励。1985年参加竞赛的企业门点有211个。1986年1月,对上年的竞赛进行总结评比,有125个单位被评为合格并获得合格证,占参加数的59.24%,其中加授“物价、计量信得过企业”牌匾的16个,占7.58%。1990年,全市有45家企业获得“双信”牌匾。1992年3月,赣州市百货商场和赣州市文清路医药门市部获全省“双信”称号。1993年,赣州市百货大楼和赣州市百货商场被评为全省“双信”最佳单位。
  第五章计量管理历代度量衡制度,迭经变革。清代实行营造尺库平制。1931年,赣县设立计量管理机构,管理度量衡,开始推行公制与市制,但英制及其他各种旧杂制仍大量存在。
  建国后,赣州市于1951年开展计量器具管理,推行公制、市制,取缔一切旧杂制器具。1955年起,开展计量器具的整顿、检定工作,到1957年,基本上实现统一计量器具。1984年后,通过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市逐步废除市制,采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一节管理机构 1931年7月,成立赣县度量衡检定分所,直属江西省度量衡检定所领导。1932年1月,撤销度量衡检定分所,改在赣县县政府建设科设度政技佐1人,管理全县的度量衡工作。1941年6月,成立江西省度量衡检定所赣县服务站,直接办理城区度量衡检定和推销业务。1943年3月,撤销服务站,城区业务交还赣县县政府建设科办理。
  建国后,1951年6月,成立赣州市人民政府度量衡检定站,隶属市工商局领导。1954年4月至1972年底,赣州市未设计量管理机构,计量工作由地区度量衡检定站代管。1973年1月,成立赣州市计量管理所(简称市计量所),归市科委领导。1984年2月,划归市经委领导。1986年9月,成立赣州市标准计量局(简称市标准计量局)。1989年,市标准计量局与市计量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95年底,有职工23人。其职能由原来的计量检测扩大为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及产品质量监督。
  第二节计量制度营造尺库平制赣州建制后,度量衡制度一直沿用秦制。清代,赣州实行营造尺库平制(1营造尺合0.32米,1旧升合1.035升,1库平斤合0.597千克)。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重订度量衡制度时,规定营造尺库平制度量衡单位命名和进位:长度计量单位为毫、厘、分、寸、尺、步(亦称弓,为5尺)、丈、引、里(180丈);地积单位为方尺(100方寸)、方步(5尺的平方)、方丈(10尺的平方,等于4方步)、分(24方步,即6方丈)、亩(10分)、顷(100亩)、方里(540亩);容量单位为勺、合、升、斗、斛(5斗)、石(10斗);重量单位为毫、厘、分、钱、两、斤(16两)。但民间仍通行鲁班尺(合0.35米)、裁尺(合0.55米)、曲尺(合0.504米)、河桶(每升合1.13升)、司马秤(1斤合0.582千克)等杂制度量衡器。由于外国货物倾销中国内地,一些商店和工厂又使用英、美制的英尺、加仑、磅和法国的米制等度量衡器具,因而计量制度混乱。
  公、市制的统一与改革 1915年1月,北洋政府规定采用两制平行的办法。即将清代营造尺库平制作为甲制;把米作为乙制,冠以“公”字,如公尺、公升、公斤。但这一新制度在赣州城未能贯彻实施。1928年7月,国民政府废除旧杂制,规定以米制为标准制,以市制为辅制。长度,以1公尺为标准尺,折合3市尺;容量,以1公升为标准升,折合1市升;重量,以1公斤为标准斤,折合2市斤,1市斤为16两。同时对公制和市制计量单位的命名和进位作了规定:公制,长度单位为微、忽、丝、毫、厘、分、米(公尺)、十米、百米、公里(千米);地积单位为公厘(即方米)、公亩(100公厘)、公顷(100公亩)、方公里(100公顷);容量单位为毫升、厘升、分升、升、十升、百升、千升;重量单位为毫克、厘克、分克、克、十克、百克、公斤(千克)、公担(100公斤)、吨(1000公斤)。市制,长度单位为毫、厘、分、寸(10分)、尺(10寸)、丈(10尺)、引(10丈)、里(15引);地积单位为毫、厘(10毫)、分(10厘)、亩(10分,合6000平方尺)、顷(100亩);容量单位为撮、勺、合、升、斗、石;重量单位为丝、毫、厘、分、钱、两、斤(16两)、担(100斤)。
  建国后,1951年6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度量衡器整理暂行办法,进行度量衡器检定,规定凡本市公私使用的各种度量衡器具,均以市制和公制为标准,严禁制造、贩卖、使用其他旧杂制器具。开展度量衡器具的整理工作,取缔大进小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实现了全市度量衡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如下改革。
  市秤改为10进位市秤历来以16两为1斤。在北京、上海、南昌等地推行10进位的影响下,市人民委员会于1959年3月发布推行市秤每斤10两制的通告,到5月底,全市基本完成这项改革任务。
  中药处方计量单位改制1977年6月,全市对中医药方用药的计量制度和计量单位进行改革,要求由原来的16两为1斤的市制改为公制,计量单位由“两、钱、分”改为“克、毫克”和“升、毫升”。1978年6月,全市完成这项改制任务。
  推行定量铊杆秤 1983年11月,全市开始推行使用定量铊杆秤。1984年4月底,各国营、集体单位和有照个体户都更换了新规格的定量铊杆秤,淘汰了历年使用的非定量铊杆秤。1990年10月,市标准计量局、市工商局等4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对有固定店面(摊位)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行双面字盘秤。
  法定计量单位制 1985年,全市开始执行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包括统一实行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位倍数和分数单位的法定计量单位。到1987年,全市基本上完成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任务,实现了由市斤改千克,市尺改米尺等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节计量检查监督民国时期,商业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和集市贸易市场检查,由赣县县政府度政人员配合警察或行业公会进行。查获未经检定、盖印及失准的器具,当场折断;对于利用计量器具进行投机取巧的行为,给予处罚。
  建国后,计量的检定逐渐形成制度。1951年6~8月,对全市工商业户使用的度量衡器具进行检定,全市检定各种计量器具1.45万件,合格率10%。对合格的加盖检定印,准予使用,对不合格的给予修理,不堪修理的予以缴销。此后每年普查1次,形成制度。对集市贸易的计量器具由市度量衡检定站配合市粮油管理所人员进行检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利用衡器投机取巧的,责令写悔过书,张贴在各个市场,情节严重的,责令登报悔过,或给予处罚。这种检查,1951年9月至1952年6月,每月进行七八次,1952年7月后,每月减至1次。
  1963年1月,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展推行10两制市秤复查工作的通知》,取缔16两秤。此后,检查重点是利用计量器具进行投机倒把的不法行为。1979年3月15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做好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1981年12月,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度量衡器管理实施办法》,重申计量的基本制度是米制(公制),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过渡到国际单位制,并制定了制造计量器具的检定制度。1984年2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量管理所《关于在我市执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要求到1987年底基本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从1991年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1986年6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全面推行法定单位的通告》。到1987年,全市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基本完成。1988年7月,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全面贯彻计量法和标准化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标准计量工作的通知》,市计量管理机构加强对市场衡器的管理,对利用衡器作弊的不法行为作了严肃处理,使在用衡器合格率达到90%左右。1993年10月9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后,市标准计量局在全市各生产厂家和销售门点进行全面检查处理。1994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赣州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监督管理办法》后,市标准计量局对市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衡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第四节质量监督管理 1986年,开始统一组织实施全市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992年,成立赣州市查处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于市标准计量局,负责查处伪劣商品的工作。同年9月,成立赣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对全市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后,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组织对《产品质量法》的实施工作,对全市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市人民政府每年下达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抽检的产品涉及到食品、饮料、酒、酱油、煤制品、机制砖、建材、电线、涂料、皮革制品、纸制品、洗涤用品、饲料、化肥、粮油及其制品等15种产品。通过对企业产品的抽样检验,及时帮助企业进行整改,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基础工作,提高产品质量,使企业建立和完善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机制。
  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经销单位和个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个别“绿丹兰”焗油护发摩丝批发商以假充真,低价进,高价出,欺骗消费者;有些经销企业利用品名相近、相似的特点,以劣质“日日红”、“月丹江”牌洗衣粉仿冒江西合成洗涤剂厂的“月月红”牌洗衣粉,牟取暴利。市标准计量局查封和销毁了这类假冒伪劣商品。至1995年底,检查商品近20个种类上百个品种,商品合格率为62%,不合格商品价值118.7万元。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责任者,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在受理用户和消费者投诉案中,对问题较多的食品、饮料、皮鞋、化妆品、家用电器、电动工具、金银首饰等商品,区别不同情况先后进行了妥善处理。
  第五节标准化管理赣州市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管理始于1983年。1985年,开展企业标准化整顿验收,全市有11个企业验收合格。12月,赣州标准件厂生产的螺栓、螺母和赣州水泵厂生产的单级离心泵列入江西省标准计量局1985年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划。同时,开始标准化升级定级工作。1988年,全市执行《GB7718—87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并先后制订修订与执行ZU5轮式装载机、衬垫纸、单面拷贝纸及浓缩果汁系列产品等项企业标准。至1989年底,全市定级企业36家。1991年,组织市属26家单位参加全省标准情报网;对全市饮料生产厂家使用标签内容进行检查,发出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整改通知书,维护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严肃性。1992年,对全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标签进行审查登记。1993年,全市有280个产品为有标生产,其中执行国家标准的110个,执行行业标准的83个,执行地方标准的8个,执行企业标准的60个,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19个。1993~1994年,对赣州水泵厂等70多家企业发给《企业产品标准登记证》。通过考核,为赣南机械总厂、赣州自来水厂、赣州电机厂换发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标准化水平证书。在全市范围内,对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实施监督,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正确使用和印刷食品标签,对不符合规定的标签不准使用。重点帮助赣州润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等9个企业制订12个企业产品标准。1994年,贯彻执行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同年5月,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执行情况的通知。经检查,《国旗法》和《标准化法》已在全市全面实施。1995年,重点抓好无标生产的监督管理,帮助乡镇企业制订企业标准。
  第六章土地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唐代以来,田亩土地为县丞所掌管,沿袭至清代。清同治年间(1862~1874),县署设银、粮科管理田赋土地。1928年,赣县县政府设田亩总局,各乡设田亩分局,稽查田亩土地。1944年,县政府设地政科,管理田亩土地。1949年,赣县县政府第二科(财政)内设地政股,主管地政地籍。
  建国后,市人民政府民政科内设地政股。1950年11月,市民政科地政股与公有房地产公司合并,成立房地产管理科。1956年,市房地产管理科的征用土地业务划归市城市建设局规划组办理。1984年7月,成立赣州市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工作,隶属于市农牧渔业局,各乡同时设土地管理员。1987年4月,撤销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成立赣州市土地利用管理局(简称市土管局),为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市土地的职能机构。在各乡镇相应设立土地管理办公室。1988年11月,市土管局内设办公室、地籍管理科、管理规划科、监督检察科。1992年8月,增设赣州市征地办公室。1993年1月,成立赣州市地产公司,后改为地产交易中心。1993年12月,成立赣州市土地批租办公室。
  第二节用地管理土地管理法规建国前,土地私有,私人可自由买卖、出租、转让。历代政府对土地的管理主要是收取租税。1933年,赣州市政公署颁布《收用土地暂行章程》,为开辟和拓宽城内街道及建设公共事业收用之土地作了一些补偿规定。
  建国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市情,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法规和实施办法。建国初,市人民政府制定《征用私人土地暂行办法》,并规定凡建设用地应经建设科审批划定界线后始准开工。
  1957年6月,市人民委员会颁发《赣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对建设单位申请划拨或征用土地做了具体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细则办理。1958年8月,颁发《赣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规定建设单位必须节约用地,防止多征、早征,并应少征良田。1973年10月,颁发《赣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征用土地要发扬“寸土必争”的精神,坚决少占耕地。1978年10月,颁发《赣州市农村集体和社员建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农村规划应十分注意节约用地。同时,针对郊区农民建房增多和乡镇村企业兴起的情况,颁发农村集体和社员建房管理办法,要求农民建房尽量利用山地、坡地,争取不占农田,至少不占好地。
  进入80年代,乱占、滥用土地及私自买卖、租赁等违法占用土地的现象开始出现。市人民政府颁发查处私自买卖、租赁等违法侵占土地,乱占耕地建房,荒芜耕地的规定。重申土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私自买卖土地者从严处理;私自租赁土地的合约一律作废;未批先建不影响城镇建设规划的补办审批手续,面积超过规定的处以罚款;无故荒芜耕地和山地的征收荒芜费。1985年4月,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一切建设工程必须遵循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市区范围内征用土地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其他范围征用土地以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区范围内的菜地、良田一般不得征用,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征用菜地时,应采取有效弥补措施,保障郊区有足够的菜地面积。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重新颁发《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征用、划拨土地的法定程序,并对各类土地、青苗、果树、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作了规定。
  进入90年代,国家对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可以依法进入地产交易市场。1993年,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使用权的终止都做了明确规定,全市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至1995年,市人民政府根据各个时期的形势和发展需要,先后颁发符合市情的土地管理法规和实施细则共25项,使全市土地管理有章可循,依法有序。
  计划用地 1988年起,市土管局每年都会同市计委制定全市基本建设征用土地计划,呈报江西省计委和江西省土管局审核,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然后由江西省计委下达指令性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再由市土管局逐项分解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村委会,使计划用地、节约用地落实到村、组。实施中,对每个征用土地项目都进行用地性质、规模、容量及所需水、电、交通等条件的论证,然后确定其所需位置、地类和面积,做到能少征的不多征,能用山地的不用平原,能用非耕地的不用耕地,能用劣地的不用好地。对一些适宜开发性用地的项目,在不增加或少增加投资的情况下,鼓励进行开发性用地。赣州地区邮电局建设程控电话模块局需要征地9.61亩,原选定湖边乡石人前的耕地,不仅浪费耕地,而且填土量特大,预计投资72万元。经市土管局反复论证改定在龙岭村105国道旁的山坡地,地理位置、水、电、交通都优于原选耕地,地价低于耕地,推平仅花50万元。1987~1995年,国家下达征用土地计划总面积为10430亩,其中耕地3125亩、非耕地7305亩,实际征用土地为3676.26亩,节约6753.74亩,其中耕地节约1639.75亩、非耕地节约5113.99亩。
  [=此处为表格(1987~1995年全市计划征地和实际征地情况)=] 单位:亩征用土地 1951年起,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单位,须持按照国家建设程序批准的文件及《设计任务书》向市土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申请用地用地单位正式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拟选地址、用地数量、资金来源及投资总额。在城市规划区内,须附有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须同时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治理污染实施方案。征地范围内涉及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洞、管线、道路等设施,不得擅自阻断和破坏,特殊情况确需阻断或迁移的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由建设用地单位修复、迁移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定点市土管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要求,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和用地单位实地踏勘,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委托持证测绘单位实测1∶500地形图。
  协商征地方案由市土管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就征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各种补偿问题协商方案后,签订协议书。
  审批发证经审定用地面积,按审批权限,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土管部门界定使用权,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审批权限执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的规定。征用蔬菜保护区的菜地、精养鱼塘和省确定的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的耕地及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3亩以下,鱼塘、水生地、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征用耕地、园地3~5亩,鱼塘、水生地、林地5~10亩,其他土地10~15亩,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赣州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征用耕地、园地5亩以上,鱼塘、水生地、林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15亩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审查,经赣州地区行政公署审核,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国有农、垦、林、牧、渔场等生产单位的土地,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按权限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951~1995年,全市共征用土地1.56万多亩(建设京九铁路征用土地2082.21亩),其中:水田4332.03亩,旱地3057.87亩,菜地277.82亩,鱼塘798.37亩,宅基地610.93亩,其他6572.98亩。
  [=此处为表格(若干年份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情况)=] 划拨土地市内的国家单位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基本建设,参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办理。涉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的,由双方签定协议后,按照管理权限,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划拨,并办理国有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征用土地补偿建国前,土地私有,可以买卖,当时赣州镇曾提出各类土地价格。
  建国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付给被征地个人或单位土地补偿。1951年12月,市人民政府颁发《征用私有土地暂行办法》,规定征用贫农、中农、富农的自用土地和土地附着物及生产投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召集当地乡人民政府及农会或其他有关机关评定之。1958、1991年,市人民政府分别颁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办法,规定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分别按土地补偿、劳动力安置补助、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及蔬菜基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耕地占用税等项目一次性收取。使用属于国营垦殖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生产单位有收益的耕地、林地、菜地、鱼塘、园地、柴草山等国有土地的补偿,也照此办理。
  [=此处为表格(民国时期若干年份赣州镇地价一览)=] 单位:元(法币)/亩 [=此处为表格(1958、1991年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 单位:元/亩说明:三定:定面积、定等级、定产量。
  [=此处为表格(1991年全市征用土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单位:元/亩说明:山林地、荒山、宅基地不支付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村民建房用地郊区村民建房用地,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符合卫生,充分利用原宅基地、空闲地、荒山、坡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从严控制。无房或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村民,方可申请审批用地建房。每户建房用地面积:利用原宅基地、空闲地的为130~18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耕地建房的,限于130平方米以内。圩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为70~90平方米,不得占用耕地。
  村民用地建房,先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反映现有的宅基地、房屋和人口、建房资金等情况,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村委会审核并张榜公布后,填写《宅基地申请报告》上报审批。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属非城市规划区的非耕地,由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村、组实地踏勘,确定地点、范围和绘制平面图,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城市规划区的,由市土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和乡(镇)、村、组实地踏勘,确定地点、范围和绘制平面图,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4~1995年,全市村民建房用地为2387.16亩,其中耕地554.41亩,非耕地1832.75亩。
  土地保护市土管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精神,结合市情编写宣传材料,印发至各乡村,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对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认识。
  审定非农业建设用地时,在宏观上用计划控制,微观上用限额节制,坚持“四个为主”,即城镇建设以旧城改造为主,低层改高层;乡村建设以荒地为主,规划连片;新建企业规划以丘陵为主,少占耕地;扩建项目以挖潜为主,少征新地。提倡开发山地和坡地。市人民政府对火车站北区的开发建设所占的1560亩地,大部分是荒山,挖土450万方,填土200万方,外调土90万方,投资7000多万元用于整地。
  1990年,为切实保护耕地,市人民政府在全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片)237个,面积12.9万亩,其中,一级保护面积9.03万亩,二级保护面积3.87万亩,保护率达81.01%。绘制1∶5万的市级农田保护图1幅,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示意图9幅,村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示意图98幅。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237块。层层签订农田保护责任状,市、乡镇、村、村民小组逐级签订责任书7.22万多份,订立乡规民约107份。
  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公告规定:不准擅自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准弃耕造林、闲置荒芜土地,不准建坟、挖沙、取土、烧窑等破坏耕地,不准开挖鱼塘、采矿,不准毁坏水利和水土保护设施,不准对耕地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对违犯“六不准”者,视情节予以惩处。
  [=此处为表格(1990年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 土地开发 1988~1993年,市人民政府利用征用菜地、鱼塘所征收的开发基金,开发新菜地、新鱼塘和改造老菜地、老鱼塘。在水南乡的金龙、金湖、长塘等村开辟新菜地890亩,在水东、水西、沙石等乡(镇)开发新鱼塘410.5亩,改造老菜地1360亩,老鱼塘226亩。同时,鼓励农民开发利用荒山、荒坡、废弃地和滩地,扩大耕地面积,全市开发耕地343田。
  土地市场管理 1993年,启动市土地市场。同年6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法在市境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也可以继承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分别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金为:城区每平方米80元;近郊及城市规划区的水东镇沿垇村、七里村,水南乡,水西乡水西村、赤珠村、联三村,沙河乡五龙村,沙石镇吉埠村,湖边乡龙岭村、杨梅村、太平村等每平方米50元;其他地域每平方米30元。受让方缴纳每平方米的征地费112元,土地综合开发受益金91.6元。均由市地产公司代收代缴。
  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双方须签订转让合同,并到市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登记,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土管部门办理登记确认权属。地块发生增值的,由出租人向市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者作为抵押人,可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抵押以及其他债务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有效年限。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土管部门登记确认权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须在房屋抵押合同中载明土地使用权抵押内容。
  土地使用权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即终止,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权证书的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市土管部门提交续期申请,并按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确定新一轮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再次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1~1995年,全市共办理土地交易手续1.243万宗,其中:土地出让38宗,面积305.667亩(耕地200.226亩);土地转让25宗,面积201亩;土地出租12053宗,面积723亩;抵押土地使用权312宗,面积1511亩;外商投资用地2宗,面积161.31亩(耕地111亩)。1994~1995年,批租抵押210宗,面积9000亩。
  第三节地籍管理土地详查 1988年6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开展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意见》。1989年4月,市人民政府成立土地详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土地详查技术指导小组。随后,培训技术骨干20人,购置国家测绘部门对赣州市所测的1∶1000万地形图30幅,航片214幅。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技术规程》,于1989年6月在水西乡试点后,分批、分片开展外业调绘工作。1990年6月,完成全市478.78平方公里土地的外业调绘任务。同月,经江西省土地详查技术指导组代表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和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对赣州市土地详查外业调绘成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总合格率为86.2%,综合评议结果符合国家规程要求。
  土地权属调查,是利用遥感航测图片进行实地调绘的。在调查进程中,与赣县、南康县以及乡镇与乡镇、村与村、村与乡各独立企事业单位均确定了用地权属界线。市、县界由赣州地区土管局发出通知并主持确界,市内乡镇、村界由市土管局发出通知并主持确界。通过实地调查确界,已调绘出市、县界7条(按乡统计),乡镇界18条,村界145条,独立单位界414条,未定界51条。签定土地权属协议书666份,争议原由书51份。
  在土地分类上结合市内实际,制定了《赣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通过调查,已调绘出地类图斑2.62万个,其中新增地物507个,飞地545个,填写调查手薄2.62万页,丈量线状地物5762条,测量线状地物宽度注记点6714个,查实零星地类1365个,测量田埂系数样点102个。在调绘中,对国道(105)赣粤、昌赣公路采用实地补测,其他新增地物采用地籍图转绘。
  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 1988年11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通告》后,在全市城镇开展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工作。全市组织70多人的专业队伍,分设南外、赣江、解放、蟠龙、沙石、水东等7个申报登记处。在调查审核中,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正确”的标准进行审核。经调查核实,市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此后,土地权属变更列为经常性的权属变更登记,每年底普遍进行年度审核。
  [=此处为表格(1989~1995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情况)=] 地籍档案 1993年6~10月,市土管局按照国家土管局印发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及《县级土地管理档案分类方案(试行)》、《土地管理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重新清查、整理全部地籍档案,设置综合类、计划财务类、地籍管理类、土地利用规划类、建设用地类、土地监察类、土地宣教科技类和土地管理声像材料类等8大类。每类下设若干属类和目类。1994年,获江西省一级先进档案管理合格证书。到1995年底,建立地籍档案2565件,已全部分类成卷。
  第四节土地监察土地法规宣传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土地管理,把组织群众学习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为“普法”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和审议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规的情况汇报。《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每逢“土地日”,市、乡镇各级人民政府都运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土地法规活动,并在市区树立永久性的宣传牌,在乡村设立黑板报和宣传栏,加大土地法规宣传的力度,促进全市土地法规的实施。
  调处土地争议 1987年后,市土管局先后调查处理362医院、江西省赣州商业技工学校等16件土地权属争议案件、167件村民宅基地纠纷,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72件。
  土地执法检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国家颁布《土地管理法》后,全市先后进行了3次土地执法大检查。1962年,全市全面进行土地执法大检查。据查,1951~1962年,全市征用土地5278亩。其中,用于基本建设3861亩,留给单位办农场进行“一种三养”(种菜,养猪、养鸡、养鸭)的891亩,征而未用的526亩。市人民政府将征而未用的土地全部退回生产队耕种经营。1990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行〈土地管理法〉情况检查的通知》,召集专门会议进行具体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南外办事处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设立执法检查办公室,制定检查方案。全市抽调干部214人,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不同类型的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发现一些村民在建房中未批先建、批少占多、乱占耕地等违法占地现象。其中,越权批地75户,批少多占的827户,未批先建的551户,批东建西的114户。经过教育,大部分予以补办合法手续。对严重违法违规占用良田建房的13件,责令拆除,拆除面积906.84平方米;退基还耕41件,面积3034.25平方米;收回土地9.7亩。
  1991年以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审核报上级政府批准的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总计9927宗,面积7296.24亩(其中耕地2689.7亩)。具体分类为:国家建设用地237宗,面积5105.44亩(其中耕地2258.24亩);集体建设用地33宗,面积156.04亩(其中耕地29.02亩);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9655宗,面积1873.45亩(其中耕地291.44亩);外商投资用地2宗,面积161.31亩(其中耕地111亩)。经查,各类不同程度的违法用地有473件,占地171.8亩,其中耕地86.91亩。已查处345件,查处率72.9%。其中,未批先建155宗,已查处87宗,查处率56.1%;少批多占318宗,已查处257宗,查处率80.8%。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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