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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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595
颗粒名称: 奖励
分类号: C93
页数: 2
摘要: 对实行晚婚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婚假外,晚婚者增加初婚假15天,晚育妇女增加产假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工资和全勤奖照发。农民晚婚晚育者,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关键词: 奖励 计划生育

内容

对实行晚婚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婚假外,晚婚者增加初婚假15天,晚育妇女增加产假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工资和全勤奖照发。农民晚婚晚育者,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对只生育1个孩子和按要求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的奖励办法是: 对施行节育手术者给予适当的营养费补贴;节育手术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具费一律免交。所需费用:干部、职工在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中开支,无业人员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对终身只生育1个孩子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由单位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品和奖金;独生子女享受儿童保健费至14周岁。夫妻均为干部、职工,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夫妻均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入园、就医、招生。安排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住房时,按两人标准分配;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审批宅基地时优先照顾,在分配独生子女自留地和审批宅居地时,按两人标准计算,在口粮分配上按成人标准定量。给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实行养老保险。城镇独生子女由其父母所在单位给予投保,农村独生子女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投保,对农村计划内生育2个女孩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由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各承担一部分保费,办理“二女户”养老保险。
  1989年起,给从事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专职计生干部上浮一级工资。凡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达15年,或工龄30年以上,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0年以上者,授予国家计生委颁发的《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离退休后,每月按退休工资总额10%加发生活补贴。
  1966~1986年,全市有1327个单位、2155人,分别受到国家、省、地、市的奖励和表彰。此后多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奖励和表彰。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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