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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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59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奖惩
分类号: C93
页数: 3
摘要: 奖励对实行晚婚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婚假外,晚婚者增加初婚假15天,晚育妇女增加产假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工资和全勤奖照发。农民晚婚晚育者,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关键词: 奖励 惩罚

内容

奖励对实行晚婚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婚假外,晚婚者增加初婚假15天,晚育妇女增加产假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工资和全勤奖照发。农民晚婚晚育者,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对只生育1个孩子和按要求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的奖励办法是: 对施行节育手术者给予适当的营养费补贴;节育手术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具费一律免交。所需费用:干部、职工在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中开支,无业人员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对终身只生育1个孩子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由单位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品和奖金;独生子女享受儿童保健费至14周岁。夫妻均为干部、职工,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夫妻均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入园、就医、招生。安排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住房时,按两人标准分配;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审批宅基地时优先照顾,在分配独生子女自留地和审批宅居地时,按两人标准计算,在口粮分配上按成人标准定量。给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实行养老保险。城镇独生子女由其父母所在单位给予投保,农村独生子女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投保,对农村计划内生育2个女孩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由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各承担一部分保费,办理“二女户”养老保险。
  1989年起,给从事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专职计生干部上浮一级工资。凡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达15年,或工龄30年以上,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0年以上者,授予国家计生委颁发的《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离退休后,每月按退休工资总额10%加发生活补贴。
  1966~1986年,全市有1327个单位、2155人,分别受到国家、省、地、市的奖励和表彰。此后多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奖励和表彰。
  处罚经济处罚1979年规定,对计划外生育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按每超生1个孩子征收父母双方工资的10%;农村社员征收10%定勤工分。1973年7月1日以后生育第三个或3个以上孩子仍未采取可靠长效节育措施的,从1979年7月1日起,分别征收3年夫妇双方工资(定勤工分)10%的计划外生育费。1980年,对无计划生育2胎及2胎以上的夫妇,从小孩出生至14周岁,分别征收夫妇双方工资10%的超生育费;农村社员分别征收10%的劳动工分。1985年,市人民政府规定,对1980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第三胎或3胎以上者及1980年4月1日以后生育计划外2胎者、非婚生育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989年作出规定,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和弃女婴、非法抱养小孩者以及政工人员、医务人员、婚姻登记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渎职,给予罚款处罚。1990年,市人民政府规定,凡是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罚款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计划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不按规定落实可靠节育措施和不参加环孕检的给予罚款处罚。对包庇、怂恿、纵容计划外怀孕、生育的,给予罚款;对医务人员开具假证明、做假结扎、保胎结扎及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给予处罚。对遗弃、虐待、溺害婴幼儿,虐待生育女孩的,给予罚款处罚。
  政纪处分与限制措施1977年规定,对盲目生育而造成生活困难者,不给予定期生活补助。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在提干、提薪、招工、招干、招生、评模时把晚婚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察。1979年,规定对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不满3周岁的和生育第三个孩子或3个孩子以上的,3年内夫妇双方不能参加评奖、评模,不得提干、晋级、入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未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三无”(无早婚、无密胎、无3胎生育)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1980年规定,早婚者3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不得晋级、提职,待业青年不安排就业,农村社员不予落户。对早婚或非婚生育者,不发产假工资,其生育、住院、医疗等费用自理。对无计划生育2胎及2胎以上的夫妇,5年内不得评奖、评模、晋级、提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80年4月1日以后,对计划外生育的2胎及2胎以上的孩子,不分给承包责任田、自留地。1981年,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规定,计划外出生的孩子,由公安部门在其户口簿上加盖“计划外生育”印章,粮食、商业等部门一律不发给各种计划供应票证,直至小孩年满14周岁为止。1987年规定,凡是未完成年度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集体或文明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凡是计划生育工作没有实现“三无”(无早婚早育、无多胎生育、无计划外2胎生育)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违反计划生育的,从受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能入党、入团,是干部职工的,不能晋级提职。1989年,市人民政府规定,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除对其本人予以处罚外,接纳、安置流动人口的单位当年也不能评为先进(文明)单位,有关人员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各系统内有10%的单位未做到“三无”,该系统主管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年终综合奖降一个等级。1990年,市人民政府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及分管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对未完成年度计划生育率指标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扣除当年目标管理达标奖。
  1992年,对1986年以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职工进行全面清理,查出210名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别给予党纪政纪或经济处罚。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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