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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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59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生育法规
分类号: C923
页数: 1
摘要: 第二节生育法规 1964年,市人民委员会提出一对夫妇生育1~2个孩子为宜,最多不超过3个孩子的规定。1968年,提出既减少多胎生育,又推行生育的科学间隔密度。1973年,市革命委员会规定,城镇一对夫妇以生两个孩子为宜,农村一对夫妇不超过3个孩子,生育间隔4~5年。1975年,提出“晚、稀、少”,即晚婚、稀生(生育间隔4年以上)、少育(不超过2个)。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规划

内容

1964年,市人民委员会提出一对夫妇生育1~2个孩子为宜,最多不超过3个孩子的规定。1968年,提出既减少多胎生育,又推行生育的科学间隔密度。1973年,市革命委员会规定,城镇一对夫妇以生两个孩子为宜,农村一对夫妇不超过3个孩子,生育间隔4~5年。1975年,提出“晚、稀、少”,即晚婚、稀生(生育间隔4年以上)、少育(不超过2个)。1977年,制定《赣州市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办法》,规定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为宜,生育间隔4年以上。1978年提出,一对夫妇最好生1个、最多生2个,间隔3年以上。1979年,制定《赣州市奖励计划生育和限制盲目生育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杜绝生育第三胎。1980年,制定《赣州市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提倡1胎,限制2胎,杜绝3胎。对确有特殊情况需照顾生育2胎的,必须经过批准有计划地安排生育。1990年9月,市人民政府制定《赣州市实施〈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规定》,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夫妻双方申请,单位同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在第一个孩子年满5周岁后方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即:第一个孩子经县级以上两级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5年,经县以上医院鉴定一方或双方为不孕症的,并经法定公证程序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煤矿井下作业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成员,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归侨、侨眷或在本省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的;夫妻双方均系归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夫妇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生育1个女孩的;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若女方姐妹2人以上,只能照顾1人);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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