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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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58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人口控制
分类号: C92
页数: 7
摘要: 第三章人口控制赣州市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始于1956年。这年,市妇幼保健所设立避孕指导室,指导市民避孕。1957年10月,市文化馆首次举办避孕展览会,宣传避孕节育的意义、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科学知识。1963年以前,只有少数干部、职工和群众接受避孕节育指导。1963~1967年,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委员会采取措施,要求各单位党组织、行政组织一手抓工作、生产,一手抓计划生育。
关键词: 人口计划 人口控制

内容

第三章人口控制赣州市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始于1956年。这年,市妇幼保健所设立避孕指导室,指导市民避孕。1957年10月,市文化馆首次举办避孕展览会,宣传避孕节育的意义、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科学知识。1963年以前,只有少数干部、职工和群众接受避孕节育指导。1963~1967年,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委员会采取措施,要求各单位党组织、行政组织一手抓工作、生产,一手抓计划生育。并把计划生育和适龄结婚列为“五好”企业(职工、社员)的评选条件,广泛宣传避孕节育知识,大力倡导晚婚和节制生育。市卫生局指定医生专门负责节育手术。经过宣传发动,有不少人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逐渐下降。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8年,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被撤销,计划生育工作中断。1972年,恢复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继续抓计划生育工作。
  [=此处为插图=] 1977年,全市开始狠抓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中共赣州市委、市革命委员会抽调近百人组成计划生育工作突击队,分赴城镇和农村开展计划生育工作。1979年1月,在章江体育馆举行男到女家落户集体婚礼,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育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人口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后,全市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公开信》的热潮。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要象抓经济建设那样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和郊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上。此后几年,每年都抽调干部组成计划生育工作队下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几次突击性的计划生育工作,并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综合评比的先决条件。1982年,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计划生育工作要做到“三个为主”,即宣传教育与行政措施,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与补救措施,以避孕节育为主;经常工作与突击工作,以经常工作为主。要求在2~3年内全市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的轨道。1984年以后,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逐渐由以突击为主转向突击与经常相结合。1987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对未完成年度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综合性评选先进资格。
  进入90年代,全市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把农村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为工作重点。1990年,建立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实行市、乡镇、村三级党政第一把手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状。1992年起,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后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重点管理,对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予黄牌警告。1993年,建立领导干部任期计划生育实绩审计制度。1994年起,全市每年都组织2~3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大清查。
  [=此处为插图(国家、省计生委领导视察市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节机构队伍机构 1963年初,成立赣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指导委员会。同年4月改名市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1964年调整成员,由中共赣州市委领导兼任主任,下设办公室。1968年2月,市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改名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久,撤销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1972年1月,重新成立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1974年,成立市计划生育科研小组。1981年11月,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改名赣州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1982年11月,成立市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隶属市计划生育办公室。1984年2月,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改名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计生委),6月,成立市病残儿鉴定小组。1988年,成立市计划生育协会。同年10月,市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改名市计划生育服务站。1990年,成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计生委)。
  1973~1995年,先后9次调整和充实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成员。1990年起,由市长兼任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1995年,市计生委内设办公室、宣传科、计划统计科、政策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科、基层工作科,共有干部14人;市计划生育协会有干部3人。
  队伍基层行政队伍 1978年,全市10个公社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人,后为人口超过4万人的公社各增配1人。1982年,为全市10个公社、街道办事处增加计划生育专职干部26人,重点加强蟠龙、沙石、沙河、湖边4个公社的工作力量。1984年,全市各乡镇、街道片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1991~1993年,招收合同制工人17人、聘用制干部29人。1994年,各村(居)委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人,享受固定补贴。1995年,全市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专职干部61人,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53人,驻市、市属单位有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中较大的单位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有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976人。
  技术队伍 1964年,由市卫生局指定医师负责男性输精管结扎手术和女性输卵管结扎手术,其他节育手术由各医院指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医师负责。1965年起,市计生委配合卫生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培训计划生育技术人员。1977年以后,从各医疗卫生单位抽调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医护人员,组成市计划生育手术队,分赴各公社、街道办事处开展节育手术。1986年,全市乡级医院都设有妇女保健室,开展妇女保健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及有关咨询门诊工作。1988年,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教育、避孕药具发放、干部培训等工作。同年,各乡镇成立计划生育服务所,开展上环手术,检查育龄妇女孕情。1993年,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开始运用B超机,每季为育龄妇女检查环情、孕情1次。同年1月,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业,设有检查室、手术室、B超室、宣传室、药具室、化验室,开展各项节育手术和取环、输卵管吻合术、透环,诊治妇科常见病、多发病、不孕症等,培训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995年,全市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专业人员154人,其中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医务技术人员8人、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医务技术人员20人;具有高级职称的21人,中级职称的43人。拥有业务用房9250平方米,病床339张。
  群众队伍 1988年成立市计划生育协会后,乡、村及企事业单位和主要商业市场相继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推选“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专家、老农民)为理事。1995年,全市有各级计划生育协会940个,会员39166人,占全市总人口的9.4%。全市各级计划生育协会遵照《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为育龄夫妇办理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同年,全市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投保51.49万元。
  第二节生育法规 1964年,市人民委员会提出一对夫妇生育1~2个孩子为宜,最多不超过3个孩子的规定。1968年,提出既减少多胎生育,又推行生育的科学间隔密度。1973年,市革命委员会规定,城镇一对夫妇以生两个孩子为宜,农村一对夫妇不超过3个孩子,生育间隔4~5年。1975年,提出“晚、稀、少”,即晚婚、稀生(生育间隔4年以上)、少育(不超过2个)。1977年,制定《赣州市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办法》,规定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为宜,生育间隔4年以上。1978年提出,一对夫妇最好生1个、最多生2个,间隔3年以上。1979年,制定《赣州市奖励计划生育和限制盲目生育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杜绝生育第三胎。1980年,制定《赣州市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提倡1胎,限制2胎,杜绝3胎。对确有特殊情况需照顾生育2胎的,必须经过批准有计划地安排生育。1990年9月,市人民政府制定《赣州市实施〈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规定》,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夫妻双方申请,单位同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在第一个孩子年满5周岁后方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即:第一个孩子经县级以上两级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5年,经县以上医院鉴定一方或双方为不孕症的,并经法定公证程序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煤矿井下作业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成员,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归侨、侨眷或在本省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的;夫妻双方均系归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夫妇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生育1个女孩的;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若女方姐妹2人以上,只能照顾1人);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第三节节育 1964年以后,境内采取上环、结扎避孕的人数逐渐增多。1977年,市革委会规定,生育第一胎不到3年和40岁以上的育龄妇女应落实上环措施;40岁以下已有2个孩子的育龄妇女落实上环或结扎(男性结扎或女性结扎)措施;已有3个孩子以上年纪又轻的妇女和不适宜上环的育龄妇女应动员落实(男或女)结扎措施,对已做绝育手术,因子女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要求做输卵(精)管吻合术的夫妇,经批准,可施行吻合术。
  1980年,市革委会规定生育1个孩子的妇女应上环,生育2个孩子以上,女方在40岁以下的育龄夫妇,其中一方应结扎。
  1985年以前,免费供应避孕药具。
  1990年9月,市人民政府规定已生育1个孩子的夫妇,包括符合再生1胎条件但未满5年生育间隔期的1个孩子夫妇女方应采取上环措施;女方年龄在40岁以下,已有2个孩子以上(含2个)的夫妇应有一方采取结扎措施。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环、结扎,应在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指导下,采取其他有效避孕措施。妇女上环后,每半年进行一次透环检查;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环而采用其他避孕措施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检。1993年下半年起,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给上节育环的妇女,每季用B超机进行一次环情、孕情检查。1994年,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规定,未婚生育1孩的男女应有一方落实结扎措施。1994年,推广避孕节育新技术,对生育1个孩子和上环、结扎有禁忌症的妇女施行皮下埋植避孕手术。
  第四节晚婚优生 1963年起,全市开始提倡晚婚。1964年,晚婚提倡年龄为男30岁左右、女25岁左右。1973年,晚婚年龄调整为城市男27周岁、女25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1983年,提出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
  建国后,市妇幼保健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办优生培训班。1990年起,市、乡镇、村三级成立婚育学校,定期举办婚育知识学习班、胎教学习班。新婚夫妇在新婚期间接受科学的婚育教育。1995年,新婚夫妇参学率达98%。
  第五节奖惩奖励对实行晚婚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婚假外,晚婚者增加初婚假15天,晚育妇女增加产假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工资和全勤奖照发。农民晚婚晚育者,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对只生育1个孩子和按要求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的奖励办法是: 对施行节育手术者给予适当的营养费补贴;节育手术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具费一律免交。所需费用:干部、职工在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中开支,无业人员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对终身只生育1个孩子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由单位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品和奖金;独生子女享受儿童保健费至14周岁。夫妻均为干部、职工,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夫妻均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入园、就医、招生。安排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住房时,按两人标准分配;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审批宅基地时优先照顾,在分配独生子女自留地和审批宅居地时,按两人标准计算,在口粮分配上按成人标准定量。给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实行养老保险。城镇独生子女由其父母所在单位给予投保,农村独生子女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投保,对农村计划内生育2个女孩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由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各承担一部分保费,办理“二女户”养老保险。
  1989年起,给从事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专职计生干部上浮一级工资。凡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达15年,或工龄30年以上,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0年以上者,授予国家计生委颁发的《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离退休后,每月按退休工资总额10%加发生活补贴。
  1966~1986年,全市有1327个单位、2155人,分别受到国家、省、地、市的奖励和表彰。此后多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奖励和表彰。
  处罚经济处罚1979年规定,对计划外生育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按每超生1个孩子征收父母双方工资的10%;农村社员征收10%定勤工分。1973年7月1日以后生育第三个或3个以上孩子仍未采取可靠长效节育措施的,从1979年7月1日起,分别征收3年夫妇双方工资(定勤工分)10%的计划外生育费。1980年,对无计划生育2胎及2胎以上的夫妇,从小孩出生至14周岁,分别征收夫妇双方工资10%的超生育费;农村社员分别征收10%的劳动工分。1985年,市人民政府规定,对1980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第三胎或3胎以上者及1980年4月1日以后生育计划外2胎者、非婚生育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989年作出规定,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和弃女婴、非法抱养小孩者以及政工人员、医务人员、婚姻登记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渎职,给予罚款处罚。1990年,市人民政府规定,凡是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罚款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计划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不按规定落实可靠节育措施和不参加环孕检的给予罚款处罚。对包庇、怂恿、纵容计划外怀孕、生育的,给予罚款;对医务人员开具假证明、做假结扎、保胎结扎及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给予处罚。对遗弃、虐待、溺害婴幼儿,虐待生育女孩的,给予罚款处罚。
  政纪处分与限制措施1977年规定,对盲目生育而造成生活困难者,不给予定期生活补助。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在提干、提薪、招工、招干、招生、评模时把晚婚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察。1979年,规定对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不满3周岁的和生育第三个孩子或3个孩子以上的,3年内夫妇双方不能参加评奖、评模,不得提干、晋级、入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未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三无”(无早婚、无密胎、无3胎生育)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1980年规定,早婚者3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不得晋级、提职,待业青年不安排就业,农村社员不予落户。对早婚或非婚生育者,不发产假工资,其生育、住院、医疗等费用自理。对无计划生育2胎及2胎以上的夫妇,5年内不得评奖、评模、晋级、提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80年4月1日以后,对计划外生育的2胎及2胎以上的孩子,不分给承包责任田、自留地。1981年,中共赣州市委、市人民政府规定,计划外出生的孩子,由公安部门在其户口簿上加盖“计划外生育”印章,粮食、商业等部门一律不发给各种计划供应票证,直至小孩年满14周岁为止。1987年规定,凡是未完成年度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集体或文明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凡是计划生育工作没有实现“三无”(无早婚早育、无多胎生育、无计划外2胎生育)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违反计划生育的,从受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能入党、入团,是干部职工的,不能晋级提职。1989年,市人民政府规定,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除对其本人予以处罚外,接纳、安置流动人口的单位当年也不能评为先进(文明)单位,有关人员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各系统内有10%的单位未做到“三无”,该系统主管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年终综合奖降一个等级。1990年,市人民政府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及分管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对未完成年度计划生育率指标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扣除当年目标管理达标奖。
  1992年,对1986年以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职工进行全面清理,查出210名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别给予党纪政纪或经济处罚。
  第六节成效通过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人口过快和盲目增长得到有效控制。1995年,全市育龄夫妇综合节育率为91.40%,比1975年(下同)提高32.87个百分点;计划生育率为98.4%,提高61.12个百分点;人口出生率为15.41‰,下降7.8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0.15‰,下降7.47个千分点。连续20年完成了国家下达的控制人口计划。按1975年人口出生率23.21‰对比推算,全市1976~1995年累计约少出生5.8万人。赣州市1986年获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称号,1992年获全省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称号,1995年被列为赣州地区计划生育工作一类管理市。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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