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307
颗粒名称: 第八章 管理
分类号: C36
页数: 4
摘要: 管理
关键词: 组织管理 管理方法

内容

宋明至清,县有儒学署,设教谕、训导各1名,斋夫、门斗各3人。儒学署掌学庙春秋祭祀,主持童生试,教育所属生员(俗称“秀才”)。学官,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与科举制度同时废。
  光绪三十三年县设劝学所,有总董1人,劝学员若干人,劝导地方士绅捐资办学。
  民国成立后,仍设劝学所。民国6年(1917)11月,成立县学务委员会为全县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县境10个区各设委员1名。民国13年设教育局,局长1人,视学3人。民国24年6月,改教育局为县政府第三科,设督学1—3人。民国27年,改设政治科,各乡设政治干事,管理文教事务。民国29年,改政治科为教育科,各乡设教育干事。民国36年,教育科复称教育局,设局长1人,下设第一、二、三科和督学,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督学设主任1人,督学若干人。
  建国后,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教育科,科长1人,副科长1人,科员3人。1952年10月,教育科改称文化教育科,各区设文教助理员1人。1956年7月,改文化教育科为文化教育局,以区设辅导区。1964年,全县分10个片设文教辅导区,设主任1人,1966年,辅导区主任改称政治指导员。同年冬,改称教师培训组。1968年7月,在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内设文教卫生组,同年12月改称教育组。1973年3月,教育组改称文化教育局,各公社(镇)培训组改称辅导站。1982年,撤销公社教师辅导站,改由中心小学1名副校长兼管全公社的普及教育和扫盲工作。1984年,文化、教育分开设局,教育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3人,下设人事秘书、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4股和教育学研究、招生考试、电教仪器等3室以及电大工作站。1985年共有干部职工27人。分属于行政事业编制。
  第二节学校管理科举时代,私塾由设置者聘塾师管理。书院,设山长管理院务,学者名流讲学,知县定期到院讲学或月试。清末,书院改办学堂,师范、中学堂和高等小学堂设堂长,初等小学堂设正式教员或副教员。
  民国时期,学堂改学校,设校长主持校务,成立校务委员会。小学设教导、事务两处,各设主任1人;中学设教导、训导、体育、事务等处,各设主任1人。公立中等学校,由省管理,(抗日战争后,有的公立中学由县管理)公立小学由县、乡两级管理;私立学校成立董事会,管理校产和任免校长,并呈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930年3月至1934年,县、区、乡苏维埃政府均设立教育部和教育委员会,管理列宁小学和农民夜校。
  建国后,1952年,完全小学由县直接管理;初小由区、乡管理。1958年,完中由赣南行政区管理;公办初中、中心小学由县管理,完小、村小由区或公社管理;农业中学、民办中、小学由社、队直接管理。
  1963年,中、小学实行在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中学下设教导、总务两处,各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分别管理教学、学生思想和行政事务等工作。小学下设教导主任1人,并指定1名教师兼事务工作。2班以上的村小,设主任教员1人。
  1968年,赣县中学,共产主义劳动大学,由县组织的“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农村中、小学由“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成立“三结合”(贫宣队代表、革命领导干部、革命师生代表)的学校革命委员会。中学教导处为教务组,改总务处为后勤组,增设政工组,以连队建制替代班级建制。
  1978年,“工宣队”“贫宣队”全部撤出,取消学校革命委员会,恢复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1985年,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新体制。即各乡(镇)内的中学与中心小学由县教育局直接管理,完小和村小由各乡(镇)管理。
  第三节人事管理民国时期,中心国民学校校长由县府委派,保国民学校校长由乡公所推荐人员,呈县府核委。县立中学、师范学校校长,由县府推荐人员,呈省教育厅核准任用。在县的国立、省立、区立学校,分别由中央、省、行政区直接管理。教师均由学校聘请任用。私立中、小学由学校董事会任免校长,由校长聘任教师。
  苏区时期,列宁小学校长,由乡苏维埃政府提名,报区教育部批准,乡苏维埃主席团委任。
  建国初,县立完全小学校长,由县人民政府任命,村小校长主任委教员,由区乡人民政府荐任,县文教科统一调派(包括教师) 1958年,县中校长和专职党支部书记由县提名,呈报地委组织部批准,分别由县人委、县委任命。初中校长由县文教局提名,呈报县人委任命。农业中学和民办中学的人事任免,由公社负责。县卫校、林校的人事任免由各主管局负责。
  1968年,学校革命委员会主任,报上一级革委会批准。公办教师调动及国家预算的教育经费由县革委政治部文教卫生组管理。
  1978年,恢复校长制。完中校长由县报地区批准,由县任命。初中校长、培训组长由县委组织部任命。完小校长由县文教局任命。教职员工的调动,本乡范围的调整,由乡政府讨论决定,报县教育局备案。调出外乡、外县(市)则由县教育局讨论决定。
  第四节经费管理科举时代,私塾经费由上学户摊派稻谷,或由宗祠谷款解决。主要用于塾师工资。塾师年俸稻谷一二十石,略高于当地长工的收入。县学、书院等虽为官办,校舍修建,岁科两试捐款,生员的廪米,赴京考试的路费等等全赖学产田租和官绅捐赠及地方征集祭祀解决。清代,县学有学田,年收租谷约118石,主要用于岁科两试捐资,先贤、生员廪米。濂溪书院学田,代有增捐。嘉庆十八年(1813),清查实收租谷845.944石。清末,书院改办学堂,沿用学产田租。光绪廿七年(1901),赣县普通小学堂始收学费,学生年交银5元,用于补助教师工资和购置教学用品。
  民国成立后,学堂改办学校,除沿用学产田租外,另有地方财政补助。民国23年(1934)推行保学制,教育经费分级筹款。民国26年每保以年支204元为标准,由各保就公学款产及乐捐筹集二分之一。由中央和省库补助四分之一;由县按照人民财力分担统筹四分之一。民国30年每保年支为600元,除中央和省库补助300元外,由县筹补150元,保自筹150元。民国34年按初小生1元,高小生2元,中学生4元收学费,年收35268元,占教育经费的8.2%,民国36年县中,简师和中心国民学校高小班经费由县统筹统付外,各初小经费由乡镇统筹,全县教育支出147700960元,占县财政支出的5.99%。民国37年保学经费由乡镇在稻田项下每亩收学谷8市斤,教师工资改为薪谷制,月支薪谷2石(200市斤)。每学期保学办公费3石,全县年支稻谷23640石。
  建国初,沿用薪谷制,从1949年11月份起,完小教师月米240市斤,村小教师月米220市斤,在区乡库谷项下拔给。1950年5月,在全县四个区清理学产田租,计收稻谷4732.26石。
  1952年起,由薪谷制改为工资分制,工资分在85~175分之间。县教育科和各区中心小学设专职会计1人。负责教育经费预决算的编制和审核,逐步把教育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决算。1952年,全县教育支出40.3万元,占县财政支出的40.83%。
  1956年,全县教职工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中学校长最高月工资80元,主任、教师月工资在42—80元之间,完小校长月工资一般为50元。教导主任一般为45元,教师一般为37元。
  1968年,公办小学下放到生产大队办,教育经费由公社管理,民办教师工资和校舍修建费均由社队筹集。
  1970年恢复县管经费,全县教育支出80.3万元,占县财政支出的13.92%。其中对民办教师实行“民办公助”,即由生产大队记工评分。县文教局对每个民办教师全年补助156元。1973年,民办教师人均补助180元。
  1979年后,教育经费逐步增加。年平均递增11.7%。
  1985年,全县教育支出408.8万元,占县财政支出的34.07%,比1984年增加9.2%。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离退休金、人民助学金等占教育支出的74.83%;用于公用部分的公务费、修缮费、设备费、业务费等占教育支出的25.17%,从1977到1985年,经过多次工资调整后,公办教师人均月工资由62.4元增加到93.40元。同时,民办教师的补助,提高到人均每月21.8元,加上全县统一筹集民办经费,全部实行按月发工资。月工资分为三等,即一等47元,二等45元,三等43元。
  1985年全县城乡人民集资办学达271923元,献工献料值人民币63041元。城乡人民集资项共修理危房184间,建校舍440间,添置课桌凳2182套。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表24—12)=] 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页=] 注:1949年和1950年实行薪谷制,1968年财政下放,故此三年未统计。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