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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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30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教师待遇
分类号: F244
页数: 1
摘要: 尊师重道,是赣县人民的传统美德。民国时对办学有功者即予奖励。民国24年(1935),省教育厅对赣县教育局长谢雄文给予全省通报奖励。民国36年,教育部核定张周疆为优良国民教育教师。民国37年,省教育厅宣布陈方伯、钟德芬、刘一洪为国民学校优良教师。
关键词: 劳动报酬 标准工资

内容

尊师重道,是赣县人民的传统美德。民国时对办学有功者即予奖励。民国24年(1935),省教育厅对赣县教育局长谢雄文给予全省通报奖励。民国36年,教育部核定张周疆为优良国民教育教师。民国37年,省教育厅宣布陈方伯、钟德芬、刘一洪为国民学校优良教师。
  建国后,党和政府对教师十分尊重,给予“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誉为培育祖国花朵的“辛勤园丁”。
  县历届党代会、人代会和政治协商会都有教师代表参加。参与政事,共商国事。从1956年第五届至1984年第九届党代会,教育战线代表有64名。1952年第五届至1984年第十届人代会教育系统代表有68名。1958年第一届至1984年第六届政治协商会议,教育系统有74名政协委员,并有12名被选为常委。1983年县中教师符树佑还被选为县政协第六届委员会副主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文化大革命”中涉及教师的33起冤、假、错案和142名错划右派分子全部平反纠正、恢复名誉,改正106名“中右”分子,并注意了在教师中发展党的组织。到1985年,全县中小学教师有共产党员157人。1981年,对30年以上教龄的小学教师,县人民政府召开大会,颁发了荣誉纪念状。1984年省人民政府颁发了荣誉证。1960至1985年,全县有1名小学教师荣获团中央全国“新长征突击手”、3名荣获优秀班主任和模范教师的光荣称号;有25名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分别评为省教育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三八红旗手”;有78人受到地区表彰。
  经济待遇民国时期实行薪俸制,公立中学和乡中心国民学校高年级以上教师,由县统一发给。月工资额除津贴稻谷60斤外,发给国币1.6—1.8万元(民国35年)。保国民学校月发稻谷220—240斤。
  建国后,教师成为国家干部,除享受工资福利,公费医疗和离、退休待遇外,其工资1949—1951年,村小教师由当地每月发给稻谷220斤,完小以上由县每月发给大米240斤。1952年改实物制为贷币制,月工资额为20—24元。1953年改为工资分值制,在75~150分之间。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按教龄、工作量和工作能力评定工资。中学行政人员月工资在43—81元之间,教师在47—83元之间,平均工资50元左右。小学月工资在29—55元之间。
  1977年和1979年各按40%的教职工增加了工资,1981年又普遍增加了一级工资。
  1985年实行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为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加上教龄津贴人均月工资93.76元。
  教师福利:1952年起,教师享受公费医疗,按工资总额提取2.5%为福利费,以解决教职工的生活困难,以后又给予粮差、副食品差价补帖。1984年为小教3级、中教5级以上教师,家属由农村粮转为商品粮。其他如伤亡、病故、离、退休待遇均按国家干部同等对待。
  民办教师待遇:1980年以前为民办公助。民办部分由当地打工分,每年折合人民币120~160元,公助部分由县按人均180元下拨。1981年以后则由县统一收取民办事业费,根据评定等级,按月发放,基本工资每月为43~47元。医疗费平时由乡适当补助,住院的医疗费、工伤事故、死亡埋葬、抚恤费由县酌情补助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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