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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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25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125
页数: 2
摘要: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苏区实行志愿兵役制,凡年满16岁至45岁青壮年,出身好,身体健康都可自愿报名参加红军。民国36年(1947)9月,县政府制定了“青年从军实施纲要”。并实行过志愿兵役制,知识青年志愿从军的年龄自18岁至30岁,凡经体格检查合格,思想纯正者均可从军。解放后至1954年,实行自愿兵役制。凡年满18岁至30岁身体健康,身高不低于1.54米的青年均可报名参军。
关键词: 兵役制度 服役条例

内容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苏区实行志愿兵役制,凡年满16岁至45岁青壮年,出身好,身体健康都可自愿报名参加红军。民国36年(1947)9月,县政府制定了“青年从军实施纲要”。并实行过志愿兵役制,知识青年志愿从军的年龄自18岁至30岁,凡经体格检查合格,思想纯正者均可从军。解放后至1954年,实行自愿兵役制。凡年满18岁至30岁身体健康,身高不低于1.54米的青年均可报名参军。
  义务兵役制民国26年(1937年)7月,成立赣南师管区辖赣县等四个团管区,按国民政府颁发的《兵役法》始行义务兵役制。兵役分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两种。国民兵役即平时为国民,战时为兵,国民兵分义务国民兵、甲种国民兵和乙种国民兵三种。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和续役三种(后改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3年,正役6年,续役至40周岁止。现役在营;正役由现役期满者转充,正役期满又充续役,均不在营。凡年满18岁至45岁的壮丁未服常备役者均服国民兵役。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后,新中国首次实行义务兵役制,并随之建立了定期征兵和退伍制度。凡年满18岁至30岁,思想品德好,政治历史清楚,身体健康的男女公民,均可报名参军。《兵役法》规定的服役年限:初为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5年;1965年改为陆军4年、海军6年、空军6年;1968年改为陆军2年、海军3年、空军4年;1973年改为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5年;1984年5月,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凡年满18岁至22岁男性公民,必须经过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兵役机关批准,方可应征入征。义务兵服役期限为陆军3年、海、空军4年。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并属专业技术骨干,由本人申请,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方可转为志愿兵。志愿兵服役期限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周岁。如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部队军以上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
  预备役制民国26年(1937)《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岁至45岁止之男子,不服常备兵者,须服国民兵,即预备役。1955年,随着国家《兵役法》的颁布,在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同时建立了预备役制度。并开展了对预备役人员的登记和统计工作。1956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颁发了《预备役军官和士兵的登记、统计暂行办法(草案)》,凡30周岁以下的军官和士兵在服预备役的同时,全部编入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1979)11号文件和上级指示精神,对全县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进行了登记统计,1980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0)213号文件精神,县(市)人武部结合退伍军人和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29至35周岁的复退军人和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从此,恢复了预备役登记统计制度。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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