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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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25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工资
分类号: F244
页数: 4
摘要: 清同治《赣县志》载:县衙官员年俸为:知县年俸银45两;县丞、教谕、训导年俸银各40两;典史、巡检年俸银各31两5钱2分。
关键词: 劳动报酬 实际工资

内容

清同治《赣县志》载:县衙官员年俸为:知县年俸银45两;县丞、教谕、训导年俸银各40两;典史、巡检年俸银各31两5钱2分。
  民国初期,官俸沿清旧制,后改为月薪制,并改发法币。
  民国36年(1947),县政府官员工资等级为:县长荐任6级——简任5级;秘书主任、秘书委任5级——荐任6级;科长、主任委任5级——委任1级;助理秘书委任7级——委任1级;督学、技士、指导员委任7级——委任2级;科员、技佐委任10级——委任4级;督练员委任12级——委任6级;事务员委任16级——委任8级。
  据民国37年赣县县政府人事报告记载:县长张恺荐任6级,月俸300元。县长以下的级别是荐任7级至委任16级不等。民国时期,战事不断,社会不安宁,生活费用昂贵。尤其是后期,物价飞涨,虽对职员实行津贴,其生活也难维持较低水平。
  建国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包干制。个人生活所需品均按工资分计发。个人生活费项目为菜金(木柴在内)、食粮、普通津贴(包括猪肉、毛巾、肥皂)、过节费、轻病号补助伙食用费(木柴、菜)等。棉被、鞋袜、草帽等也折成工资分。大灶每人每月发65分,中灶每人月发103分,小灶每人月发135分,每人每月食粮45市斤,由粮食局拨现粮,从上述规定标准中扣除17分,工资分按省城南昌市每10天的工资分值(江西日报登载)折款每月一次发给。
  1952年起,干部由包干制逐步改为工资制,至1954年,全县干部总数510人,改工资制177人。仍有333人实行包干制。说明:1.表列数字工资分,每一工资分折合实物的种类与数量,关内各地均为:粮食0.8市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表列伙食、服装工资分数目是全国预计平均标准,并非各地实际数目。
  2.表中所列之包干费,仅包括伙食、服装、津贴费3项,其余如保育、保姆、妇女卫生、老年优待……等费均不在内。
  1956年工资改革,国家干部全面实行工资制。全县7609人参加工资改革,工改后人平均月工资38.89元,比工改前增加8.89元。说明1.属9至17级党员干部的工资,按中央1960年9月26日决定各降低1%。
  2.表列勤杂人员,系指通讯员、勤务员(服务员)、饲养员、清洁员等人员。
  3.括号内是原工资标准,括号外是根据国务院(71)国发90号通知规定“级差在5元以下可以增加到5元”后的标准。
  1959年12月,厂矿企事业单位部分干部职工调整了工资。全县调整升级的393人,工资总升额940元,人均增资2.42元。
  1963年,干部进行了工资调整。全县有干部2843人,1206人升了级,占干部总数的42.4%,人均增资5.25元。其中37人升了两级;全县有工人4443人,1779人升了级,占工人总数的40%,人均增资5.87元。
  1972年,在工业、交通邮电、农林水、粮食商业、财政金融、文教卫生、行政机关7大系统中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进行了工资调整。全县9857名干部职工,有2219人调整了工资,占干部职工总数的22.5%。其中升一级的1662人,人平增资6.06元;升一级半的25名,人平增资8.40元,升二级的532人,人平增资10.10元。
  粉碎“四人帮”后,在干部职工中多次调整了工资。1977年升级面40%,1978年升级面2%,1979年升级面40%,1981年至1982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普遍升一级。经过几次调整,多数人的工资升了两级,有的升了三级或四级。
  1985年,再次进行工资改革,实行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相结全的新工资标准(详见表22—11)。全县10562人参加工资改革,人均月增资19元,工资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人均月标准工资79.12元,企业单位人均月标准工资75.61元。这次工资制度的改革,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较显著地提高了干部职工生活水平。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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