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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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250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工资福利
分类号: F244
页数: 5
摘要: 工资福利
关键词: 劳动报酬 福利待遇

内容

县衙官员年俸为:知县年俸银45两;县丞、教谕、训导年俸银各40两;典史、巡检年俸银各31两5钱2分。
  民国初期,官俸沿清旧制,后改为月薪制,并改发法币。
  民国36年(1947),县政府官员工资等级为:县长荐任6级——简任5级;秘书主任、秘书委任5级——荐任6级;科长、主任委任5级——委任1级;助理秘书委任7级——委任1级;督学、技士、指导员委任7级——委任2级;科员、技佐委任10级——委任4级;督练员委任12级——委任6级;事务员委任16级——委任8级。
  据民国37年赣县县政府人事报告记载:县长张恺荐任6级,月俸300元。县长以下的级别是荐任7级至委任16级不等。民国时期,战事不断,社会不安宁,生活费用昂贵。尤其是后期,物价飞涨,虽对职员实行津贴,其生活也难维持较低水平。
  建国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包干制。个人生活所需品均按工资分计发。个人生活费项目为菜金(木柴在内)、食粮、普通津贴(包括猪肉、毛巾、肥皂)、过节费、轻病号补助伙食用费(木柴、菜)等。棉被、鞋袜、草帽等也折成工资分。大灶每人每月发65分,中灶每人月发103分,小灶每人月发135分,每人每月食粮45市斤,由粮食局拨现粮,从上述规定标准中扣除17分,工资分按省城南昌市每10天的工资分值(江西日报登载)折款每月一次发给。
  1952年起,干部由包干制逐步改为工资制,至1954年,全县干部总数510人,改工资制177人。仍有333人实行包干制。
  [=此处为表格(1952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变化情况表表22—9)=] [=此处为表格=] 说明:1.表列数字工资分,每一工资分折合实物的种类与数量,关内各地均为:粮食0.8市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表列伙食、服装工资分数目是全国预计平均标准,并非各地实际数目。
  2.表中所列之包干费,仅包括伙食、服装、津贴费3项,其余如保育、保姆、妇女卫生、老年优待……等费均不在内。
  1956年工资改革,国家干部全面实行工资制。全县7609人参加工资改革,工改后人平均月工资38.89元,比工改前增加8.89元。干部工资标准变化情况及工资级别标准如下表: [=此处为表格(1956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表22—10 (一)行政人员(二)司法人员 1956年订)=] 单位:元 [=此处为表格=] 说明1.属9至17级党员干部的工资,按中央1960年9月26日决定各降低1%。
  2.表列勤杂人员,系指通讯员、勤务员(服务员)、饲养员、清洁员等人员。
  3.括号内是原工资标准,括号外是根据国务院(71)国发90号通知规定“级差在5元以下可以增加到5元”后的标准。
  1959年12月,厂矿企事业单位部分干部职工调整了工资。全县调整升级的393人,工资总升额940元,人均增资2.42元。
  1963年,干部进行了工资调整。全县有干部2843人,1206人升了级,占干部总数的42.4%,人均增资5.25元。其中37人升了两级;全县有工人4443人,1779人升了级,占工人总数的40%,人均增资5.87元。
  1972年,在工业、交通邮电、农林水、粮食商业、财政金融、文教卫生、行政机关7大系统中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进行了工资调整。全县9857名干部职工,有2219人调整了工资,占干部职工总数的22.5%。其中升一级的1662人,人平增资6.06元;升一级半的25名,人平增资8.40元,升二级的532人,人平增资10.10元。
  粉碎“四人帮”后,在干部职工中多次调整了工资。1977年升级面40%,1978年升级面2%,1979年升级面40%,1981年至1982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普遍升一级。经过几次调整,多数人的工资升了两级,有的升了三级或四级。
  1985年,再次进行工资改革,实行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相结全的新工资标准(详见表22—11)。全县10562人参加工资改革,人均月增资19元,工资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人均月标准工资79.12元,企业单位人均月标准工资75.61元。这次工资制度的改革,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较显著地提高了干部职工生活水平。
  [=此处为表格(1985年江西省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表22—11)=] 注:区下设乡的,其乡长、副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应比表列正、副区(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低2档安排。即乡长执行63.5元—29元标准,副乡长执行47.5元—17.5元标准。
  [=此处为表格(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赣县职工工资情况表表22—12)=] 第二节福利建国前,职工受雇于资本家、业主,除工薪外,没有其他福利。
  建国后,除按政策规定享受离休、退休(职)、遗属抚恤、公费医疗、探亲休假外,还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等多种福利。
  福利费根据职工工资总额按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的掌管使用始于1952年,后经国务院多次修订,提取比例逐步提高。1956年按工资总额1.4%提取;1961年按2%提取;1978年按11%提取(含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集体福利设施费等);1981年按干部每人每月1.6元提取;1984年按干部每人每月2元提取。
  本县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使用办法,历年来都是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无困难不补助的原则,年终一次补助。如遇特殊困难,及时酌情给予补助。1957年福利费9710元,用于生活困难补助5414元,集体福利300元;1960年福利费7084.09元,用于生活困难补助3355元,家属医药补助1280元,职工营养补助853.12元,集体福利补助145.39元;1980年福利费29126.45元,用于生活困难补助14841.90元,集体福利补助9918.24元。
  1985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条件内的探亲假、妇女产假、病假、婚、丧假和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休假外,还实行休假制度。规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31年至40年者,每年休假25天;4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30天。休假期间,本人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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