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离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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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24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离退休制度
分类号: C829.22
页数: 3
摘要: 离退休制度
关键词: 统计监督 规章制度

内容

1979年后,干部教育列入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仅1981年有570人,参加省、地、县委党校学习。其中省委党校9人,地委党校51人,县委党校510人。同时,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系统举办培训班,受训200余人。
  第三章离退休制度第一节工人退休民国时期,邮电部门规定,凡进局工作期满15年的职工,可申请退休,批准后可按章一次领取全部养老金,最高额不能超过本人退休前一个月工资的40倍。此后与局无牵连。
  建国后,1958年赣县开始实行工人退休制度。凡符合规定的工人、职员,均可申请办理退休。退休后,由主管部门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去世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抚恤费等。
  1978年,国务院颁布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退休工人的退休金,参照本人参加工作时间,分别发给原标准工资的60——90%,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退职工人的退职金,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低于20元,按20元发给。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由原单位一次发给150元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从1978年起,退休工人在办理退休的同时,可以申请一个子女顶编补员,参加工作。
  全县在1958年前办理退职126人,1978年至1985年,办理工人退休3545人,退职56人。
  第二节干部退休离休干部退休条件、待遇、退休费标准,退职等规定与职工同。
  1957年至1958年干部退职200人。
  1962年干部退职333人,退休10人。
  1978年至1985年,全县干部退休1361人。退职10人。
  [=此处为表格(干部素质情况表表22—6)=]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1978—1985年干部离、退休(职)统计表表22—7)=] 1982年5月起,全县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干部离休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均可办理离休。符合上述规定而已退休的干部,应当改为离休。
  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从优,工资按100%发给,并参照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按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分别增发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不等。离休住房有困难的,由党、政部门尽力帮助解决。居住农村的一般干部,自己有房屋的发给房屋修理费1500元,自己无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3000元;行政18级以上干部,自己有住房的发给房屋修理费2000元,自己无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4000元。离休人员去世,按规定发给安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等。
  1982年全县成立离退休干部管理小组,配备专职干部,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1983年创办老干部活动室,活动室订报纸15种,杂志28种;文娱活动器材有麻将、扑克、象棋、康乐球、电视机等10余种。先后组织老干部赴北戴河、青岛、庐山等地旅游,多次举办扑克、象棋、钓鱼、登山等项比赛,让离、退休同志幸福安度晚年。
  [=此处为表格页(民国38年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表22—8)=]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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