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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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24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人员考核
分类号: C975
页数: 1
摘要: 第三节人员考核民国时期,对公务人员的考核,由上级和部门主管官员掌握。民国35年(1946),公务人员违法乱纪的,“由监察院审查成立交付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惩戒决议,分别给予弹劾、纠举、免职、降级、记过、停止使用若干年处分”。
关键词: 职业培训 职业技能

内容

第三节人员考核民国时期,对公务人员的考核,由上级和部门主管官员掌握。民国35年(1946),公务人员违法乱纪的,“由监察院审查成立交付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惩戒决议,分别给予弹劾、纠举、免职、降级、记过、停止使用若干年处分”。
  建国后,干部的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主管。1951年1月至4月,根据干部在土地改革运动中的表现。全县撤换正副乡长60名,一般干部36名,提拔正副乡长39人、一般干部20人。
  1951年,成立赣县人事科,主管干部考核工作。
  1957年4月,成立赣县人事监察局,负责对干部的任用和考核。
  1963年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对干部进行考察,考察后详细填写考察登记表,并写出考察报告呈报上级机关。1964年被考查的干部855人,占干部总数的56%。其中县委考察184人,县人委考察92人,单位考察569人。通过考察,选拔公社正副书记、正副主任及县企事业单位正副职共112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监察机构被撤消,干部考核工作停顿。
  1980年,本县恢复人事监察机构和干部考核工作,对干部实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
  每年都要表彰一批表现好的干部。据统计,1952年至1985年,被评为全国和省、地、县劳模和先进个人的共9325人次。同时,对违法乱纪的干部也给予必要的处分。据1983年至1985年的资料,全县对68名干部分别给予了党纪政纪的处分。其中撤职1人,开除公职29人,降薪7人,其他处分31人。
  第四节人员教育民国28年(1939),江西地方政治讲习院(次年改称江西政治干部训练团)在县境梅林开学,县府科长、秘书、人事管理员。户政主任、技士、科员、事务员等人员参加受训,以后县设有行政人员训练所,培训基层行政人员。民国36年,有231名农会干部、11名渔会干部、68名工会干部、172名商会干部参加了当年受训。
  1919年8月14日赣城解放。9月中旬,中共赣县县委举办“干部训练班”,培训地方干部40余人。
  建国初,县举办业余学习班,学员68人,按文化程度分设甲、乙两班。甲班学政治理论,乙班学文化。
  1951年,培训乡长109人,副乡长105人,学习土地改革法和婚姻法。
  1954年,举办“互助合作”和“建社骨干”训练班,培训1756名乡村干部和农业生产互助骨干。选送53名优秀干部分别到中央、中南行政区、省和赣州地区干部学校学习。
  1962年,学习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六十条),全县举办各种学习班计149期,培训干部18638人。其中县属单位行政干部374人,区、社干部174人,生产大队干部2591人,生产队干部14189人,企事业单位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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