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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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24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人事
分类号: F241
页数: 8
摘要: 人事
关键词: 用工制度 用工制度

内容

1984年6月,赣州地区行政公署在赣县召开全区第五次“安全月”活动总结表彰大会。县荫掌山林场、橡胶厂、邮电局被评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单位;县建筑公司综合班、县石油公司油库、县钨矿安防股被评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集体。
  第二章人事第一节人员任用清代,知县、县丞、典史、教谕、训导、巡检等县衙官吏,从科第或捐纳、举荐中任用,由督抚任免。其余属员,由知县任用。
  民国时期,县长由省府审定后委用。县府科级以下人员,均由县长委任。按规定,所委任人员应是本地之合格公正者。但其要员,多是县长之心腹与亲朋好友。新旧县长交接时,往往是人员大换班。
  建国初的干部除南下人员和苏区老干部外,江西“八一”革大、地委干校、县委干部训练班在县内招收一批社会知识青年,经过培训,分配到县、区当干部。土地改革时,在农民中吸收一批积极分子任区、乡干部。1952年起通过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产生县长。1956年起通过党代会选举产生县委书记。1953年以后,干部的主要来源是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人。在农业合作化和社教运动中,吸收了一批积极分子充实干部队伍。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大多数党政领导被造反派污蔑为“走资派”,与大多数干部一起下放到农村劳动。一些造反派头头和打、砸、抢分子占据了领导岗位,党的干部路线遭到严重破坏,人员任用处于混乱状态。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路线得到拨乱反正,在“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的干部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同时把那些造反起家、帮派思想严重、打砸抢分子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人清除出各级领导班子。
  1981年3月7日,赣县县委下发了34号文件,对干部任免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县委各部门的正副职,人大、政府、政协的党组织成员,单位党委(总支)正、副书记由县委任免;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经人大党组和县长办公会议及党组讨论,并由县长提交人大党委通过后任免;政府各室、委、局(局级公司)的副职和乡(镇)正副乡长由县委常委讨论决定,再通知县政府党组,由政府任免。同时,对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劳动人事局任免的干部也作了规定。
  1980年至1985年,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四化”标准,全县选拔了274名中、青年知识分子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其中县委班子3名,县政府班子7名。各部、室、委、办、局和乡(镇)班子264名。
  1984年,试行干部招聘制。从乡村企业职工、退伍军人、城镇待业和回乡知识青年中招聘乡(镇)干部。应聘者自愿报名,通过文化考试、政治审查、组织考核后择优录聘,录聘者需签订招聘合同书,聘期为2年,合格者到期续聘,不能胜任工作的期满解聘。解聘后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至1985年底,全县招聘乡镇干部40名。
  第二节人员编制清末,本县设知县、县丞、典史、教谕、训导等官员。长兴、桂源、大湖设立了巡检司。知县属员92名,县丞属员6名,典史属员6名,儒学属员6名。巡检司属员13名。
  民国初,知事公署设知事1人。下设2科掌民政、教育和财政建设。每科设科长1人, [=此处为表格(1951年县级机关编制情况表表22—2 注:全县11个区,人员编制208人)=] [=此处为表格(1960年县级机关编制情况表22—3 注:1.全县19个社(镇),人员编制851人,)=] [=此处为表格页(1985年县级机关编制情况表表22—4)=] 注:全县21个乡(镇),人员编制455人。本表总人数736人。
  科员若干人;警察所所长由知县兼任,设警佐2人,巡官、巡警若干人;劝学所设学务总董1人,劝学员若干人。
  民国38年(1949),县政府设县长1人,下设8个科室:秘书室,设秘书主任1人、秘书1人、秘书助理5人、科员7人、特种科员1人、视导1人、事务员9人、雇员16人;第一科(民政科),设科长1人、户籍股长1人、户籍士2人、指导员7人、科员8人、事务员4人;第二科(财政科),设科长1人、科员4人、事务员4人、地政股长1人、地政技士1人、地政科员2人、公粮股长1人、公粮股员3人、公粮股会计员1人;第三科(教育科),设科长1人、督学7人、科员2人、事务员1人;第四科(建设科),设科长1人、技士6人、技佐4人、科员2人、事务员3人、合作指导员1人;人事室,设主任1人、任核股长1人、查登股长1人、科员1人、统计1人、助理统计2人、事务员1人;会计室,设主任1人、会计视导1人、总核股长1人、帐务股长1人、会计指导员1人、事务员6人、雇员1人;军政室,设军法承审员2人、科员1人、事务员1人。各乡镇设正副乡(镇)长、下设民政干事、警卫干事、户籍干事、经济干事、文化干事、书记、乡丁等人员。全县设43个乡(镇),乡镇编制516人。
  建国后,县委、县政府设书记、县长。下设部、委、办、局。部设部长和秘书。委员会设书记或主任及秘书,办公室设主任和秘书,局设局长;县人大常委会设主任,下设办公室和科。办公室设主任,科设科长;县政协设主席,下设秘书长、组长;县总工会设主席;县共青团委员会设书记;县妇女联合会设主任;区、乡(镇)设书记、区乡(镇)长,下设组织、宣传、武装、民政、农林、文教、财粮等干事,各级设正、副职,各部门设干事若干人,(附1951、1960年、1985年县级机关编制情况表)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几个年份的干部、工人数统计表表22—5)=] 第三节人员考核民国时期,对公务人员的考核,由上级和部门主管官员掌握。民国35年(1946),公务人员违法乱纪的,“由监察院审查成立交付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惩戒决议,分别给予弹劾、纠举、免职、降级、记过、停止使用若干年处分”。
  建国后,干部的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主管。1951年1月至4月,根据干部在土地改革运动中的表现。全县撤换正副乡长60名,一般干部36名,提拔正副乡长39人、一般干部20人。
  1951年,成立赣县人事科,主管干部考核工作。
  1957年4月,成立赣县人事监察局,负责对干部的任用和考核。
  1963年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对干部进行考察,考察后详细填写考察登记表,并写出考察报告呈报上级机关。1964年被考查的干部855人,占干部总数的56%。其中县委考察184人,县人委考察92人,单位考察569人。通过考察,选拔公社正副书记、正副主任及县企事业单位正副职共112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监察机构被撤消,干部考核工作停顿。
  1980年,本县恢复人事监察机构和干部考核工作,对干部实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
  每年都要表彰一批表现好的干部。据统计,1952年至1985年,被评为全国和省、地、县劳模和先进个人的共9325人次。同时,对违法乱纪的干部也给予必要的处分。据1983年至1985年的资料,全县对68名干部分别给予了党纪政纪的处分。其中撤职1人,开除公职29人,降薪7人,其他处分31人。
  第四节人员教育民国28年(1939),江西地方政治讲习院(次年改称江西政治干部训练团)在县境梅林开学,县府科长、秘书、人事管理员。户政主任、技士、科员、事务员等人员参加受训,以后县设有行政人员训练所,培训基层行政人员。民国36年,有231名农会干部、11名渔会干部、68名工会干部、172名商会干部参加了当年受训。
  1919年8月14日赣城解放。9月中旬,中共赣县县委举办“干部训练班”,培训地方干部40余人。
  建国初,县举办业余学习班,学员68人,按文化程度分设甲、乙两班。甲班学政治理论,乙班学文化。
  1951年,培训乡长109人,副乡长105人,学习土地改革法和婚姻法。
  1954年,举办“互助合作”和“建社骨干”训练班,培训1756名乡村干部和农业生产互助骨干。选送53名优秀干部分别到中央、中南行政区、省和赣州地区干部学校学习。
  1962年,学习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六十条),全县举办各种学习班计149期,培训干部18638人。其中县属单位行政干部374人,区、社干部174人,生产大队干部2591人,生产队干部14189人,企事业单位干部1310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培训工作停顿。
  1979年后,干部教育列入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仅1981年有570人,参加省、地、县委党校学习。其中省委党校9人,地委党校51人,县委党校510人。同时,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系统举办培训班,受训200余人。
  第三章离退休制度第一节工人退休民国时期,邮电部门规定,凡进局工作期满15年的职工,可申请退休,批准后可按章一次领取全部养老金,最高额不能超过本人退休前一个月工资的40倍。此后与局无牵连。
  建国后,1958年赣县开始实行工人退休制度。凡符合规定的工人、职员,均可申请办理退休。退休后,由主管部门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去世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抚恤费等。
  1978年,国务院颁布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退休工人的退休金,参照本人参加工作时间,分别发给原标准工资的60——90%,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退职工人的退职金,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低于20元,按20元发给。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由原单位一次发给150元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从1978年起,退休工人在办理退休的同时,可以申请一个子女顶编补员,参加工作。
  全县在1958年前办理退职126人,1978年至1985年,办理工人退休3545人,退职56人。
  第二节干部退休离休干部退休条件、待遇、退休费标准,退职等规定与职工同。
  1957年至1958年干部退职200人。
  1962年干部退职333人,退休10人。
  1978年至1985年,全县干部退休1361人。退职10人。
  [=此处为表格(干部素质情况表表22—6)=]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1978—1985年干部离、退休(职)统计表表22—7)=] 1982年5月起,全县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干部离休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均可办理离休。符合上述规定而已退休的干部,应当改为离休。
  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从优,工资按100%发给,并参照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按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分别增发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不等。离休住房有困难的,由党、政部门尽力帮助解决。居住农村的一般干部,自己有房屋的发给房屋修理费1500元,自己无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3000元;行政18级以上干部,自己有住房的发给房屋修理费2000元,自己无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4000元。离休人员去世,按规定发给安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等。
  1982年全县成立离退休干部管理小组,配备专职干部,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1983年创办老干部活动室,活动室订报纸15种,杂志28种;文娱活动器材有麻将、扑克、象棋、康乐球、电视机等10余种。先后组织老干部赴北戴河、青岛、庐山等地旅游,多次举办扑克、象棋、钓鱼、登山等项比赛,让离、退休同志幸福安度晚年。
  [=此处为表格页(民国38年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表22—8)=]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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