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篇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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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236
颗粒名称: 第二十二篇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1
页数: 16
摘要: 赣县无专门劳动人事管理机构。民国38年,县政府设人事室,负责统计、报表等事务。人事大权由县长掌管。建国后于1951年7月,县民政科设干部股。8月,县人民政府下设人事科,主管全县干部任命、调动、提升及干部福利工作。今为赣县劳动人事局。第一章劳动第一节就业安置建国前,赣县无安置就业机构。富家子弟多数从政为官或为业主。经商和做工者,多集中于县城及圩镇。因生活所迫,流入县城、圩镇,受雇于店东和业主。受雇者无职业保障,随时有被解雇之威胁。若被解雇,甚难再谋职业,往往因生活所迫而寻短见。建国初,百业待举,人民政府除留用旧职员外,还大量录用闲散知识分子。县劳动部门有计划地安排城镇待业知识青年和社会闲散人员就业。
关键词: 用工制度 计划招工

内容

赣县无专门劳动人事管理机构。民国38年(1949),县政府设人事室,负责统计、报表等事务。人事大权由县长掌管。
  建国后于1951年7月,县民政科设干部股。8月,县人民政府下设人事科,主管全县干部任命、调动、提升及干部福利工作。1953年9月,成立劳动科,负责全县劳动管理工作。以后,人事科(局)与劳动科(局)、人事监察局、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几经并撤。1984年4月,科技干部管理局并入劳动人事局,8月又划出。今为赣县劳动人事局。
  第一章劳动第一节就业安置建国前,赣县无安置就业机构。无业者自谋职业。劳力多务农,少数从事陶瓷、砖瓦、造纸、泥、木、篾、铁、理发、缝纫、作坊等手工业。知识分子毕业即为失业,少数人也只能谋个教书或行医之类的自由职业。富家子弟多数从政为官或为业主。经商和做工者,多集中于县城及圩镇。据民国《赣县新志稿》载:1945年全县有钨、锡、铜等矿7处,工人827人;有工厂54家,雇用职员967人,工人3017人;有商业行业42种,2425个店铺,雇员2114人,这些工人和雇员,多属农村破产农民。因生活所迫,流入县城、圩镇,受雇于店东和业主。受雇者无职业保障,随时有被解雇之威胁。若被解雇,甚难再谋职业,往往因生活所迫而寻短见。民国31年(1942)。县城陈锦兴银楼被4名歹徒诈骗了一对金手镯,老板娘硬说是雇员张明生(茅店乡人)私通外贼所谋,将张解雇,并逼其赔偿,张走投无路,自洒镪水身亡。
  建国初,百业待举,人民政府除留用旧职员外,还大量录用闲散知识分子。1953年,国家在建立和发展国营工商企业的同时,鼓励和扶助发展私营工商业,并组织各种手工业扩大生产。此时,农村通过土地改革,农民分得了土地,生活有了基本保障。由于国家建设所需,一部分农村劳力被招到厂矿企业或其他行业。1958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由1950年的764人增加到4641人。
  六十年代初,城镇服务行业、公共福利事业和社队企业不断发展,就业门路不断扩大。县劳动部门有计划地安排城镇待业知识青年和社会闲散人员就业。
  1968年至1979年,知识青年下放农村作就业安置。全县共安置来自上海、南昌、赣州等城市的4423名知识青年(其中上海知青433人)。安置形式有集体定点和分散插队落户等。
  为安置好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计下拨建房经费313537元,木材1220立方米,新建和修建住房18279平方米,每人一次性补助480元。
  通过参军、升学、招工、补员等渠道,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逐步进行了就业安排。至1980年底,安排了1822名下放知识青年,并给1972年以前下放的269名城镇知识青年恢复城镇商品粮户口。
  [=此处为表格(1968——1979年城市知识青年下放赣县农村人数统计表表22—1)=] 1979年后,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很快,就业路子越来越宽。1981年7月成立“赣县劳动服务公司”,指导基层安排待业人员就业。在“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指导下,实行“条块结合,系统包干,单位为主,自行消化”的安置工作责任制。采取国营、大集体、小集体、个体一齐上的办法安置待业人员就业。1981年至1985年全县安置待业青年3630人。其中安置到全民单位441人,县属大集体单位545人,各种类型小集体单位894人,临时工206人,从事个体经营1544人。县水电局劳动服务公司自筹资金办起6个生产基地,安排了31个待业人员就业。仅1985年该公司的工、商产品收入达10万余元,获利润15300元,上缴国家税金4000余元,取得了安置工作和经济效益两个优胜。被评为县劳动就业安置先进单位。
  第二节劳动管理民国时期,资方业主根据自身利益,制定店规厂约,约束受雇人员,厂矿配有工头,监督工人劳动。
  建国后,1953年9月,县成立劳动科,对职工实行统一管理和计划调配。
  1958年,提出各行业“大跃进”的口号,因不切实际地在全县“大办工业”、“大炼钢铁”而盲目从农村调出劳动力51780名。其中外调12600名,支援县内工矿企业39180名。
  1961年至1963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全县工业战线精减职工4448人,城镇减少7559人。
  1964年县劳动局,在各单位进行定员定额复核工作,清理了赣州专署建筑安装公司、县建筑队、供销社和文教系统私招乱雇劳动力197人。
  1975年,对全县国营单位正式工、临时工、合同工和县属大集体单位正式工、临时工、季节合同工进行造册登记,以便计划管理。
  国家对劳力的管理,在注重政治思想教育的同时,相应配合劳动纪律的约束。在生产上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薪、降级、开除留用、开除公职的处分。触犯刑律者绳之以法。1982年至1985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励办法》,对全县793名职工授予先进生产者和最佳营业员称号,对110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不同的处分。
  1984年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招工。至1985年共招收合同制工人252名,把劳动合同与经济责任紧密结合起来,打破了用工制度的“铁饭碗”,为本县用工制度上的一大改革。
  第三节职业培训旧时,学艺须拜师。学徒一般为三年,期满方可单独从业。此民间拜师学艺的职业培训方式,至今在个体手工业中仍沿用。
  民国时期,县城办有省立赣县高级助产职业学校、四区联立高级农业职业学校、私立东南高级商业职业学校、私立新中国职业学校、私立章贡初级农业职业学校,为商、医、农培训了一批人员。
  建国后,县总工会、粮食、供销商业、林业、卫生等系统分别举办了职工夜校及专业培训班,组织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技术。据1966年统计,共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171期,受训人员达24154人次,同时还开办了农校、林校、卫校,为农、林、医培训了2877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
  1958年创办的共产主义劳动大学赣县分校(桃江共大)和1977年接办赣州地区“八一四”分校(后改名沙石共大)。内设农业、林业、兽医、医疗、水电等专业,两所“共大”为农、林、医、水电培训了1725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才。
  “文化大革命”期间,专业学校和技术培训班停办,职业培训中止。
  1980年后,厂矿企业恢复职工教育,县总工会主办的职工学校从1981年至1985年举办初中9个班,学员450人;高中6个班,学员353人;英语7个班,学员306人。县商业局主办的商业职工学校从1980年至1981年11月,举办学习班6期,学员165人,培训对象是新招工人、主办会计、统计员、物价员、监督员。县供销社主办的供销职工学校从1981年8月至1985年举办学习班22期,培训职工789人。县粮食局主办的粮食职工教育学校从1982年3月至1985年,举办学习班3期,学员119人,培训对象是业务员保管员和会计员。各系统除经常举办学习班外,还组织技术操作表演,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
  1983年,五云中学附设农业班,招生43人;1984年,横溪中学附设农林班,招生61人;1984年,田村中学附设园艺班,招生138人。因县开办职业技术学校,这三所中学附设的职业班于1985年停止招生。
  在招工用工制度上,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方针,1984年建立赣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至1985年培训242人,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招工时优先录取。
  1985年创办赣县职业技术学校,招生114名,学制3年,分设财会、林学、畜牧水产3个专业,为本县培养中等技术人员。
  第四节安全监察建国前,资本家、业主只顾为自己赚钱,对劳动生产既不顾安全措施,也没有劳保规定,工人生产操作无安全保障。
  建国后,党和政府一再强调安全生产,把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列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1959年,县劳动局对安全生产作了严格规定,要求各厂矿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制订安全生产措施,进行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增添、维修安全设备和发给工人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由于各级重视安全生产,工伤事故明显减少。但因个别领导不够重视,事故时有发生。1970年9月18日章江水轮泵站黄金渡口发生沉船事故,死民工37人,造成人、财、物的严重损失,仅抚恤金一项就开支14920元。
  1980年,全县建立“安全月”制度。此后,每年五月进行“安全月活动”,开展安全大检查、大评比。
  1984年6月,赣州地区行政公署在赣县召开全区第五次“安全月”活动总结表彰大会。县荫掌山林场、橡胶厂、邮电局被评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单位;县建筑公司综合班、县石油公司油库、县钨矿安防股被评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集体。
  第二章人事第一节人员任用清代,知县、县丞、典史、教谕、训导、巡检等县衙官吏,从科第或捐纳、举荐中任用,由督抚任免。其余属员,由知县任用。
  民国时期,县长由省府审定后委用。县府科级以下人员,均由县长委任。按规定,所委任人员应是本地之合格公正者。但其要员,多是县长之心腹与亲朋好友。新旧县长交接时,往往是人员大换班。
  建国初的干部除南下人员和苏区老干部外,江西“八一”革大、地委干校、县委干部训练班在县内招收一批社会知识青年,经过培训,分配到县、区当干部。土地改革时,在农民中吸收一批积极分子任区、乡干部。1952年起通过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产生县长。1956年起通过党代会选举产生县委书记。1953年以后,干部的主要来源是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人。在农业合作化和社教运动中,吸收了一批积极分子充实干部队伍。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大多数党政领导被造反派污蔑为“走资派”,与大多数干部一起下放到农村劳动。一些造反派头头和打、砸、抢分子占据了领导岗位,党的干部路线遭到严重破坏,人员任用处于混乱状态。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路线得到拨乱反正,在“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的干部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同时把那些造反起家、帮派思想严重、打砸抢分子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人清除出各级领导班子。
  1981年3月7日,赣县县委下发了34号文件,对干部任免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县委各部门的正副职,人大、政府、政协的党组织成员,单位党委(总支)正、副书记由县委任免;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经人大党组和县长办公会议及党组讨论,并由县长提交人大党委通过后任免;政府各室、委、局(局级公司)的副职和乡(镇)正副乡长由县委常委讨论决定,再通知县政府党组,由政府任免。同时,对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劳动人事局任免的干部也作了规定。
  1980年至1985年,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四化”标准,全县选拔了274名中、青年知识分子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其中县委班子3名,县政府班子7名。各部、室、委、办、局和乡(镇)班子264名。
  1984年,试行干部招聘制。从乡村企业职工、退伍军人、城镇待业和回乡知识青年中招聘乡(镇)干部。应聘者自愿报名,通过文化考试、政治审查、组织考核后择优录聘,录聘者需签订招聘合同书,聘期为2年,合格者到期续聘,不能胜任工作的期满解聘。解聘后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至1985年底,全县招聘乡镇干部40名。
  第二节人员编制清末,本县设知县、县丞、典史、教谕、训导等官员。长兴、桂源、大湖设立了巡检司。知县属员92名,县丞属员6名,典史属员6名,儒学属员6名。巡检司属员13名。
  民国初,知事公署设知事1人。下设2科掌民政、教育和财政建设。每科设科长1人, [=此处为表格(1951年县级机关编制情况表表22—2 注:全县11个区,人员编制208人)=] [=此处为表格(1960年县级机关编制情况表22—3 注:1.全县19个社(镇),人员编制851人,)=] [=此处为表格页(1985年县级机关编制情况表表22—4)=] 注:全县21个乡(镇),人员编制455人。本表总人数736人。
  科员若干人;警察所所长由知县兼任,设警佐2人,巡官、巡警若干人;劝学所设学务总董1人,劝学员若干人。
  民国38年(1949),县政府设县长1人,下设8个科室:秘书室,设秘书主任1人、秘书1人、秘书助理5人、科员7人、特种科员1人、视导1人、事务员9人、雇员16人;第一科(民政科),设科长1人、户籍股长1人、户籍士2人、指导员7人、科员8人、事务员4人;第二科(财政科),设科长1人、科员4人、事务员4人、地政股长1人、地政技士1人、地政科员2人、公粮股长1人、公粮股员3人、公粮股会计员1人;第三科(教育科),设科长1人、督学7人、科员2人、事务员1人;第四科(建设科),设科长1人、技士6人、技佐4人、科员2人、事务员3人、合作指导员1人;人事室,设主任1人、任核股长1人、查登股长1人、科员1人、统计1人、助理统计2人、事务员1人;会计室,设主任1人、会计视导1人、总核股长1人、帐务股长1人、会计指导员1人、事务员6人、雇员1人;军政室,设军法承审员2人、科员1人、事务员1人。各乡镇设正副乡(镇)长、下设民政干事、警卫干事、户籍干事、经济干事、文化干事、书记、乡丁等人员。全县设43个乡(镇),乡镇编制516人。
  建国后,县委、县政府设书记、县长。下设部、委、办、局。部设部长和秘书。委员会设书记或主任及秘书,办公室设主任和秘书,局设局长;县人大常委会设主任,下设办公室和科。办公室设主任,科设科长;县政协设主席,下设秘书长、组长;县总工会设主席;县共青团委员会设书记;县妇女联合会设主任;区、乡(镇)设书记、区乡(镇)长,下设组织、宣传、武装、民政、农林、文教、财粮等干事,各级设正、副职,各部门设干事若干人,(附1951、1960年、1985年县级机关编制情况表)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几个年份的干部、工人数统计表表22—5)=] 第三节人员考核民国时期,对公务人员的考核,由上级和部门主管官员掌握。民国35年(1946),公务人员违法乱纪的,“由监察院审查成立交付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惩戒决议,分别给予弹劾、纠举、免职、降级、记过、停止使用若干年处分”。
  建国后,干部的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主管。1951年1月至4月,根据干部在土地改革运动中的表现。全县撤换正副乡长60名,一般干部36名,提拔正副乡长39人、一般干部20人。
  1951年,成立赣县人事科,主管干部考核工作。
  1957年4月,成立赣县人事监察局,负责对干部的任用和考核。
  1963年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对干部进行考察,考察后详细填写考察登记表,并写出考察报告呈报上级机关。1964年被考查的干部855人,占干部总数的56%。其中县委考察184人,县人委考察92人,单位考察569人。通过考察,选拔公社正副书记、正副主任及县企事业单位正副职共112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监察机构被撤消,干部考核工作停顿。
  1980年,本县恢复人事监察机构和干部考核工作,对干部实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
  每年都要表彰一批表现好的干部。据统计,1952年至1985年,被评为全国和省、地、县劳模和先进个人的共9325人次。同时,对违法乱纪的干部也给予必要的处分。据1983年至1985年的资料,全县对68名干部分别给予了党纪政纪的处分。其中撤职1人,开除公职29人,降薪7人,其他处分31人。
  第四节人员教育民国28年(1939),江西地方政治讲习院(次年改称江西政治干部训练团)在县境梅林开学,县府科长、秘书、人事管理员。户政主任、技士、科员、事务员等人员参加受训,以后县设有行政人员训练所,培训基层行政人员。民国36年,有231名农会干部、11名渔会干部、68名工会干部、172名商会干部参加了当年受训。
  1919年8月14日赣城解放。9月中旬,中共赣县县委举办“干部训练班”,培训地方干部40余人。
  建国初,县举办业余学习班,学员68人,按文化程度分设甲、乙两班。甲班学政治理论,乙班学文化。
  1951年,培训乡长109人,副乡长105人,学习土地改革法和婚姻法。
  1954年,举办“互助合作”和“建社骨干”训练班,培训1756名乡村干部和农业生产互助骨干。选送53名优秀干部分别到中央、中南行政区、省和赣州地区干部学校学习。
  1962年,学习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六十条),全县举办各种学习班计149期,培训干部18638人。其中县属单位行政干部374人,区、社干部174人,生产大队干部2591人,生产队干部14189人,企事业单位干部1310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培训工作停顿。
  1979年后,干部教育列入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仅1981年有570人,参加省、地、县委党校学习。其中省委党校9人,地委党校51人,县委党校510人。同时,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系统举办培训班,受训200余人。
  第三章离退休制度第一节工人退休民国时期,邮电部门规定,凡进局工作期满15年的职工,可申请退休,批准后可按章一次领取全部养老金,最高额不能超过本人退休前一个月工资的40倍。此后与局无牵连。
  建国后,1958年赣县开始实行工人退休制度。凡符合规定的工人、职员,均可申请办理退休。退休后,由主管部门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去世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抚恤费等。
  1978年,国务院颁布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退休工人的退休金,参照本人参加工作时间,分别发给原标准工资的60——90%,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退职工人的退职金,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低于20元,按20元发给。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由原单位一次发给150元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从1978年起,退休工人在办理退休的同时,可以申请一个子女顶编补员,参加工作。
  全县在1958年前办理退职126人,1978年至1985年,办理工人退休3545人,退职56人。
  第二节干部退休离休干部退休条件、待遇、退休费标准,退职等规定与职工同。
  1957年至1958年干部退职200人。
  1962年干部退职333人,退休10人。
  1978年至1985年,全县干部退休1361人。退职10人。
  [=此处为表格(干部素质情况表表22—6)=]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1978—1985年干部离、退休(职)统计表表22—7)=] 1982年5月起,全县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干部离休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均可办理离休。符合上述规定而已退休的干部,应当改为离休。
  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从优,工资按100%发给,并参照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按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分别增发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不等。离休住房有困难的,由党、政部门尽力帮助解决。居住农村的一般干部,自己有房屋的发给房屋修理费1500元,自己无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3000元;行政18级以上干部,自己有住房的发给房屋修理费2000元,自己无房的,发给建房补助费4000元。离休人员去世,按规定发给安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等。
  1982年全县成立离退休干部管理小组,配备专职干部,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1983年创办老干部活动室,活动室订报纸15种,杂志28种;文娱活动器材有麻将、扑克、象棋、康乐球、电视机等10余种。先后组织老干部赴北戴河、青岛、庐山等地旅游,多次举办扑克、象棋、钓鱼、登山等项比赛,让离、退休同志幸福安度晚年。
  [=此处为表格页(民国38年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表22—8)=]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一节工资清同治《赣县志》载:县衙官员年俸为:知县年俸银45两;县丞、教谕、训导年俸银各40两;典史、巡检年俸银各31两5钱2分。
  民国初期,官俸沿清旧制,后改为月薪制,并改发法币。
  民国36年(1947),县政府官员工资等级为:县长荐任6级——简任5级;秘书主任、秘书委任5级——荐任6级;科长、主任委任5级——委任1级;助理秘书委任7级——委任1级;督学、技士、指导员委任7级——委任2级;科员、技佐委任10级——委任4级;督练员委任12级——委任6级;事务员委任16级——委任8级。
  据民国37年赣县县政府人事报告记载:县长张恺荐任6级,月俸300元。县长以下的级别是荐任7级至委任16级不等。民国时期,战事不断,社会不安宁,生活费用昂贵。尤其是后期,物价飞涨,虽对职员实行津贴,其生活也难维持较低水平。
  建国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包干制。个人生活所需品均按工资分计发。个人生活费项目为菜金(木柴在内)、食粮、普通津贴(包括猪肉、毛巾、肥皂)、过节费、轻病号补助伙食用费(木柴、菜)等。棉被、鞋袜、草帽等也折成工资分。大灶每人每月发65分,中灶每人月发103分,小灶每人月发135分,每人每月食粮45市斤,由粮食局拨现粮,从上述规定标准中扣除17分,工资分按省城南昌市每10天的工资分值(江西日报登载)折款每月一次发给。
  1952年起,干部由包干制逐步改为工资制,至1954年,全县干部总数510人,改工资制177人。仍有333人实行包干制。
  [=此处为表格(1952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变化情况表表22—9)=] [=此处为表格=] 说明:1.表列数字工资分,每一工资分折合实物的种类与数量,关内各地均为:粮食0.8市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表列伙食、服装工资分数目是全国预计平均标准,并非各地实际数目。
  2.表中所列之包干费,仅包括伙食、服装、津贴费3项,其余如保育、保姆、妇女卫生、老年优待……等费均不在内。
  1956年工资改革,国家干部全面实行工资制。全县7609人参加工资改革,工改后人平均月工资38.89元,比工改前增加8.89元。干部工资标准变化情况及工资级别标准如下表: [=此处为表格(1956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表22—10 (一)行政人员(二)司法人员 1956年订)=] 单位:元 [=此处为表格=] 说明1.属9至17级党员干部的工资,按中央1960年9月26日决定各降低1%。
  2.表列勤杂人员,系指通讯员、勤务员(服务员)、饲养员、清洁员等人员。
  3.括号内是原工资标准,括号外是根据国务院(71)国发90号通知规定“级差在5元以下可以增加到5元”后的标准。
  1959年12月,厂矿企事业单位部分干部职工调整了工资。全县调整升级的393人,工资总升额940元,人均增资2.42元。
  1963年,干部进行了工资调整。全县有干部2843人,1206人升了级,占干部总数的42.4%,人均增资5.25元。其中37人升了两级;全县有工人4443人,1779人升了级,占工人总数的40%,人均增资5.87元。
  1972年,在工业、交通邮电、农林水、粮食商业、财政金融、文教卫生、行政机关7大系统中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进行了工资调整。全县9857名干部职工,有2219人调整了工资,占干部职工总数的22.5%。其中升一级的1662人,人平增资6.06元;升一级半的25名,人平增资8.40元,升二级的532人,人平增资10.10元。
  粉碎“四人帮”后,在干部职工中多次调整了工资。1977年升级面40%,1978年升级面2%,1979年升级面40%,1981年至1982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普遍升一级。经过几次调整,多数人的工资升了两级,有的升了三级或四级。
  1985年,再次进行工资改革,实行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相结全的新工资标准(详见表22—11)。全县10562人参加工资改革,人均月增资19元,工资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人均月标准工资79.12元,企业单位人均月标准工资75.61元。这次工资制度的改革,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较显著地提高了干部职工生活水平。
  [=此处为表格(1985年江西省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表22—11)=] 注:区下设乡的,其乡长、副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应比表列正、副区(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低2档安排。即乡长执行63.5元—29元标准,副乡长执行47.5元—17.5元标准。
  [=此处为表格(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赣县职工工资情况表表22—12)=] 第二节福利建国前,职工受雇于资本家、业主,除工薪外,没有其他福利。
  建国后,除按政策规定享受离休、退休(职)、遗属抚恤、公费医疗、探亲休假外,还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等多种福利。
  福利费根据职工工资总额按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的掌管使用始于1952年,后经国务院多次修订,提取比例逐步提高。1956年按工资总额1.4%提取;1961年按2%提取;1978年按11%提取(含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集体福利设施费等);1981年按干部每人每月1.6元提取;1984年按干部每人每月2元提取。
  本县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使用办法,历年来都是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无困难不补助的原则,年终一次补助。如遇特殊困难,及时酌情给予补助。1957年福利费9710元,用于生活困难补助5414元,集体福利300元;1960年福利费7084.09元,用于生活困难补助3355元,家属医药补助1280元,职工营养补助853.12元,集体福利补助145.39元;1980年福利费29126.45元,用于生活困难补助14841.90元,集体福利补助9918.24元。
  1985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条件内的探亲假、妇女产假、病假、婚、丧假和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休假外,还实行休假制度。规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31年至40年者,每年休假25天;4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30天。休假期间,本人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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