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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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23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C921.3
页数: 2
摘要: 旧时,官府对男女婚姻不要求登记。苏区时期,由乡苏维埃政府对男女婚姻进行登记。国民34年始,县政府要求男女双方婚前到乡(镇)公所报名登记,定期举行集体结婚仪式。
关键词: 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

内容

旧时,官府对男女婚姻不要求登记。苏区时期,由乡苏维埃政府对男女婚姻进行登记。国民34年始,县政府要求男女双方婚前到乡(镇)公所报名登记,定期举行集体结婚仪式。
  建国后,1950年公布婚姻法后,开始进行婚姻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的登记手续,由区人民政府(公所)办理。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以后,由各公社办理。1980年以后,按国务院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应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和医院的体格检查表。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婚姻法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愈的。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婚姻法》规定最低结婚年龄,男由20周岁改为22周岁,女由18周岁改为20周岁,政府根据计划生育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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