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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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212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一篇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4
摘要: 苏区时期,各区、乡苏维埃政府组织妇女担架队、慰劳队、洗衣队支援前线,为红军服务。6月,幼幼中学组织学生抗日宣传队,继之城乡中、小学生走出学校;唤起民众,一致抗日。1938年2月,县组织由上海迁来赣县的同济大学学生及县城各中学学生与1000多名新四军战士在虔州大舞台举行联欢会,热烈欢送这支由赣粤边游击队整编后的新四军支队,开赴抗日前线。1952年7月21日至23口,在赣州市塔下寺集中505名伤残军人进行检评为二等乙级以上的133人,其余为三等。经审评为一等残废2名,二等甲级2名,二等乙级10名。1952年1月14日正式成立赣县转业建设委员会。依照政策规定,三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荣立三等以上军功的人员和有8年以上军龄和原属商品粮户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民政经济

内容

苏区时期,各区、乡苏维埃政府组织妇女担架队、慰劳队、洗衣队支援前线,为红军服务。
  抗日战争时期,全县人民进行各种抗日救亡活动。1937年春,县成立了抗敌后援会、宣慰工作团等抗日救亡团体,开展街头宣传、办墙报、写抗日标语等。6月,幼幼中学组织学生抗日宣传队,继之城乡中、小学生走出学校;唤起民众,一致抗日。
  1938年2月,县组织由上海迁来赣县的同济大学学生及县城各中学学生与1000多名新四军战士在虔州大舞台举行联欢会,热烈欢送这支由赣粤边游击队整编后的新四军支队,开赴抗日前线。
  1949年8月,成立赣县支援前线委员会,筹集军粮、马草、烧柴等,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四野战军向广东、广西挺进。到1950年3月止,全县收入田赋、柴、草代金43089元。缴金库36149元,上缴财政处2000元,拨马草代金4434元。
  1951年7月,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号召全县人民捐献飞机大炮,支援抗美援朝。至1952年春,全县共捐献人民币33万多元,上缴30万元,能买战斗机2架。
  第二节优待抚恤烈军属优待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内务部设优待科,区设内务部,乡设优属委员会,主管优抚工作,苏区各村广泛地组织了代耕队,余力队帮助红军家属,烈士家属代耕。同时,各村还组织慰劳队、洗衣队为烈军属洗衣、挑水、做饭、砍柴。逢年过节,乡、村苏维埃政府向烈属、军属送猪肉、鸡蛋等慰问品。红军家属凭“红军家属优待证”,到合作社买东西可以优先购买,并以九折或九五折给予照顾。
  抗日战争初期,国民党政府对出征军人家属发给一些安家谷。1945年2月,又拟定“赣县自动筹集新兵补助安家谷暂行办法”。同年4月,成立“赣县优待出征军人家属委员会”。当时虽有优待办法和优待领导机构,但实行不力。
  建国后,优抚工作实行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相结合的办法。1951年,对全县3540户烈士家属。1712户军属采取代耕。代耕土地面积73530亩。农业合作化以后,采取优待劳动日的办法。1966年,全县群众优待烈军属及其它优抚对象计2200户,优待劳动日159608天。1981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采取优待现金的方式。仅1984年,优待烈军属及其它优抚对象1291户。优待现金146705元。同时,国家对烈军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定期额补助。对退伍红军老战士和革命残废军人实行长期抚恤。1949~1985年。全县优抚经费支出计:抚恤粮米431622市斤,谷187255市斤;现金8230376元。同时,还补助布票42000市尺;棉布84000市尺;被子(包括棉絮)825床,棉衣裤1230套,单衣裤7004套。
  牺牲病故抚恤苏区时期,凡赤卫队及政府工作人员因作战而死亡者,由政府出资埋葬,立碑纪念,对其家属确无维持生活能力,则设法帮助;对其子女弟妹之幼小者由国家补助费用送入学校读书。民国时期,政府对陆海军伤亡官兵恤金虽有规定,但下级军官和士兵阵亡者其家属获得恤金者甚少。建国后,1952年,全县进行了一次烈士登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向烈、军属发给木制“光荣烈属”、“光荣军属”光荣匾。1955年,对革命烈士家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进行了一次追恤工作。当时评定追恤的烈士家属6357户,每名烈士恤金50元,合计发追恤金317350元。以后每名烈士又补发追恤金20元,计127140元。对有困难的烈士家属,每年拨给生产补助金、生活补助费等。1954年全县共发烈军属生产补助金17888元。1961年9月发给烈军属临时救济款15000元。
  残废军人抚恤 1951年全县开始评残工作。1952年7月21日至23口,在赣州市塔下寺集中505名伤残军人进行检评为二等乙级以上的133人,其余为三等。1960年8月1日至26日,全县进行了一次评残补课工作。参加这次补评的回乡长征老红军14名。经审评为一等残废2名,二等甲级2名,二等乙级10名。参加补评的回乡荣誉军人684名,经检查鉴定为二等甲级6名,二等乙级73名,三等605名。评残后,按等级标准发给残废金。
  光荣敬老院 1959年以来,先后由国家和集体提供设施,在原苏区的田村、南塘、吉埠、江口、茅店、湖江、大埠等地举办了7所光荣敬老院。至1985年底,先后接收了孤寡烈属和社会上孤寡老人525人入院。在院去世老人304人、转院、离院老人和寄养孤儿13人。1985年底在院老人208人、老人入院后生活舒适、遇有病患,享受公费治疗。对老人的文化生活也很重视,经常组织老人打扑克、下棋、看电影、看电视,使革命老人颐养天年,健康长寿。
  拥军优属建国后,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都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1951年春节期间,县人民政府组织春节慰问团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赣县大队慰问,送肉猪9头,计重1200多斤,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拜年团,向3652户烈属、1920户军属拜年。并送光荣匾5234块,慰问信2351封。同时赠送猪肉3749斤,鸡蛋21645个,布鞋259双,肥皂600块,粮食109840斤,鸡713斤,年糕6422块,酒78瓶,食盐1507斤,毛巾1195条,瓜子39斤,鱼2251斤,花生1988斤。
  1951年8月18日至22口,在赣州地委礼堂召开了赣县老红色区代表会议。到会代表230名,其中妇女代表13人,列席代表103人。适值中央南方老根据地访问团来赣,谢觉哉团长在会上讲了话,传达了毛主席、党中央对苏区人民的关怀。随访问团来赣的还有外交部秘书主任阎宝航,与会代表受到很大鼓舞。
  1955年召开了赣县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代表大会,评定甲等模范8人,乙等模范15人,丙等模范27人。
  1959年建国十周年大庆,县派余光华、刘有泮、钟祖波、刘逊志等四人代表苏区人民赴北京参加国庆观礼。参加省观礼代表9名,参加赣州地区观礼代表90名,参加县国庆活动的代表763名。
  1964年县选派彭文邦、丁良泰、丁良玕、刘有泮、徐家浪、江道生、赖孝棠七人赴省参加建国15周年国庆观礼。
  1965年11月15日,县选派40名代表出席赣州地区革命老干部、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代表会。
  1966年2月1日,县召开革命老同志、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学习毛主席著作先进分子代表会。
  1975年10月16日,县选派43名代表出席赣州地区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退离休老干部先进代表会。
  1984年8月,县选派五云乡退伍军人、省人大代表李高峰,出席全国拥政爱民拥军优属代表大会。
  1981年10月,县选派吉埠乡退伍红军老战士郭石生、南塘乡烈士家属王义淳参加省庆祝建国三十五周年观礼活动。
  第三节复退安置清代募兵和民国时期的征兵都是职业兵,年老了被淘汰,基本上无安置。
  建国后,1949年至1953年,实行志愿兵制。194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陆海空军分别服役3年、4年、5年,服役期满后退伍还乡。
  1950年开始办理复员工作。1952年1月14日正式成立赣县转业建设委员会。来为民任主任委员,程远大、连登福为副主任委员。遵照中共中央军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宗旨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做到合理安置。依照政策规定,三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荣立三等以上军功的人员和有8年以上军龄和原属商品粮户口及下放知识青年入伍的退伍军人可安置工作。1984年县民政局设立军用两地人才服务中心,对有专门技术的复员退伍军人,按其专长归口安置。1978年至1985年安置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543人,县办大集体单位的5人,国家农林水单位的5人,农村户口的复退军人大部分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建设。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几个年份复退军人安置情况表表21—1)=] [=此处为表格=] 第二章烈士褒扬第一节烈士登记建国后,1951年赣县全面进行了革命烈士的登记审批工作,1952年为苏区时时因肃反扩大化而被错杀的同志平反。1955年进行了第二次登记审批工作,并对6357户革命烈士家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进行了追恤工作。1975年进行了烈士普查,全县登记革命烈士8644名。1978年进行了复查核对工作,全县共有革命烈士8775名。
  [=此处为表格(革命烈士概况表表21—2)=] 第二节纪念建筑建国后,人民政府为了褒扬革命烈士的丰功伟绩,教育后代继承革命烈士遗志,先后在赣州天竺山、江口、梅林、湖江、阳埠、茅店等地相继建立革命烈士纪念馆、碑、塔、墓,以便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瞻仰缅怀,让革命烈士的英名流芳千古。
  赣县革命烈士纪念馆 1953年原建于赣州市天竺山。占地面积31.56亩。新建县城后,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和赣州地区专员公署批准,并拨建筑费39万元。于1978年7月8日兴工,在梅林镇爱德仚山岗上新建赣县革命烈士纪念馆。馆高10.70米,宽33.20米,两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水磨石铺地。正面四根大柱镶嵌大理石,柱上方横书“赣县革命烈士纪念馆”,雄伟壮观。前厅有工农兵塑像,瞻仰厅的台座上安设《赣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对面有塔形碑,题有“革命烈士水垂不朽”八个馏金大字。馆上下有四间陈列室,陈设图片97幅、烈士遗像和传略64帧,革命文物213件,馆外四周花木环抱,柏杉挺拔,郁郁葱葱。馆内设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宿舍、花圃、厨房、膳厅、汽车房、水井、浴室、厕所等。共占地面积34684.5平方米。
  1983年清明节赣县革命烈士纪念馆正式开放后,每逢清明节,中共赣县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所属有关单位和企业的干部职工以及学校师生前往纪念馆向烈士敬献花圈,悼念先烈、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其它节日、假期,本县和外县(市)也常有单位或个人前来瞻仰参观。
  江口革命烈士纪念塔 1951年3月1日建。坐落在江口村赣于公路旁,占地面积8030平方米。塔身四方形体,砖砌水泥粉面。塔高5.50米(基台0.65米,基台面至塔顶4.85米),基台宽2.10米。塔身嵌着四块石碑,正面一块刻着中共江口区委员会写的碑文,其余三块刻着476名烈士的姓名。
  江口革命烈士墓 1950年7月15日建。位于江口乡江口村、赣县第二人民医院前左侧。砖石水泥建筑。高1.5米,碑上刻着解放战争牺牲的17位革命烈士英名。墓外圈砌围墙。长宽各2.65米。建筑面积7.03平方米,占地面积15平方米。
  章贡革命烈士塔、墓位于梅林镇章贡村岗丘上,赣州铝厂正门左侧约30米的地方。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某部医院设章贡村,亡故伤病员葬贡水滨。1951年,赣南砖瓦建厂时,迁于今址。建有烈士墓:7排、每排7穴,今存46穴,人数失考;正面立一座砖砌三角形体的革命烈士塔,高4.2米,塔基每边宽1.5米,塔身中部三面都标着“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野革命烈士塔”。
  湖江革命烈士纪念塔位于湖江圩江边。1952年春建,1958年翻修,青砖沙浆砌成。塔身为六角棱形,下端每面宽1.70米,底座周长19.40米。有11级台阶,高1.7米,外围设有栏杆。基台至塔顶高11.1米,塔顶砌檐,筑一圆球,球上置一颗五角星。塔身嵌有3块石碑,一块刻着湖江区委会撰写的碑文,另两块刻着604名革命烈士的英名。
  大龙革命烈士纪念塔 1953年大龙乡人民政府。为纪念大龙乡在第二次国内革命中牺牲的烈士,在印里高(今阳埠乡大龙村境)建立。塔砖砌方形,高9米,宽2.7米,中空、底座宽2.9米,高0.4米。塔顶砌一圆球。塔内分五层,原可沿梯至塔顶。今楼梁、梯、门页已毁,墙面书写的40多名烈士的英名,因风雨侵蚀,难以辩认。
  茅店革命烈士纪念塔位于竹芫村口樟树坝。1957年冬为纪念茅店地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烈士而建立。塔为砖砌,竖长方体,僧帽形顶,高3.4米。塔身正面嵌有石碑,碑高2米,宽1.7米。正面碑刻162名烈士英名,背面碑刻碑文,总占地面积21平方米。
  第三章老区建设在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赣县有三分之二的地区建立了苏维埃政府,辖20多万人口。红军北上抗日以后,遭到国民党政府的严重摧残,苏区人民为革命作出了巨大贡献。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扶助老根据地人民重建家园,发展生产。1952年,国家拨给赣县老区生产资料补助费29244元,补助购买耕牛305头及其它生产生活资料等。同年7月,国家发给老区重点乡恢复建设经费26788元。
  1952年至1978年,国家拨给赣县老区建设经费219000元。其中修建房屋125000元,水土保持411000元,修建公路50000元,小型水电站3000元。另拨专款修建南塘平江大桥410000元,修建清溪新沙公路桥50000元。
  1980年8月,成立了“赣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内。1985年从民政局析出,升格为局级办公室。自1981年至1985年,全县扶助15个乡的老区建设资金218万元,重点扶助老区特困户8407户,老区优抚对象1586户。扶助项目经费安排:(一)兴建水利设施费16.3万元,用以兴建与完善水库、水陂、机(电)灌站、渡槽等设施34座,扩大受益面积4690亩,改善灌溉条件5000亩;(二)新建电力设施费43.15万元,用以新建小型水电站6座,装机容量72.5瓦,架设高压输电线路14条,计长68.7公里;(三)发展畜牧水产业费37.26万元,用以新建牛改良站一所,鱼种场20所,扶助饲养耕牛535头,种猪150头,长毛兔10198只,家禽50446羽,养鱼59万尾,养蜂180箱;(四)植树造林,开发荒山荒坡扶助费63.05万元,用以种植柑桔;(五)兴办乡村企业,发展乡镇经济费20.09万元,扶助乡镇企业50个,新办各种社队加工业25个,添置榨油机16台;(六)修路架桥,改善交通费29.35万元,用以修建公路桥梁11座,长2864米,人行道2条10公里,公路涵洞10处,长56米。整修公路一条,长1000米;(七)兴办教育、卫生事业费6.8万元,用以新建学校2所,面积973平方米,整修校舍1150平方米,新建卫生院一所,面积630平方米;(八)举办科学技术培训班。培养技术骨干力量经费2万元。计办班107期,培训9340人次。
  [=此处为表格(1981—1985年老区建设投资情况表表21—3)=] [=此处为表格=] 第四章救济福利第一节救济民国27年(1938)8月,赣县救济院成立。抗日战争时期,第四行政区督察专员蒋经国在本县创办了广慈博爱院。县政府成立赈济会和救济会。全县设立义民收容所14所,收容沦陷区难民1000余人。其给养由乡仓谷提供,按日散发。建立博爱新村,为广东来赣灾民居住,救济灾民500余人;办灾童学校,设立残废所及养老院,收容残废男女192名,老人55名;各乡设立大同食堂,收容各乡镇之贫民,所需款项及食米由各富户摊派负担。民国30年,县政府筹募棉被450床,棉背心2300件,发给难民及出征军人家属。
  民国34年1月12日,县冬赈委员会散发棉被、棉大衣、棉背心各数千件。17日,大同食堂赈发食米,每人每月一斗五升。26日,县府为适应战时需要,成立潋江、湖江两办事处,并指定新圩、永安、夏寒、玉鹭四乡,各设难民招待站一所。同年6月2日,在河头设立救济分会,拨稻谷500担,由赈济会派员督办;限端午节前发完。同年7月15日,县府在石芫乡设义民招待所四所,收容敌占区来的难民500余人,每人每日发米八合,柴菜费15元(法币),并拨款江口卫生院购药,为难民治病。7月25日,省汇急赈款50万元给赣县,同时办理医疗救济。9月5日,增设大同食堂6所,收容750余人。
  民国34年恢复救济院,共收容贫民528人。每月发米约50担、柴菜费17万元。同年,办理冬令救济,共募得棉衣768件,单裤1350条,棉被315床,布鞋3267双,食米162768石,赈款44085万元,受赈人数16694人。江西国际救济委员会赣县分会,对日军侵赣受害者,于8月间分别给予500—1000元不等的救济,或收容供膳宿。
  民国35年,广慈博爱院资遣难民3449人回乡。支旅费17884575元,膳费13143590元。
  建国后,人民政府开展了多方面的救济工作。
  资遣解放初期,遣送被俘国民党士兵596人,共发粮9921斤。1950年春又遣送164人,发粮2300斤,据不完全统计,1956年至1985年,赣州收容站收遣县籍人员1979人次,经费由省直拨赣州站。
  社会救济建国初,生活无依靠的孤寡老幼和残疾人中特别困难户由乡村上报到县,给予社会救济。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对农村鳏寡孤独和残疾者,由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实行五保供给制:即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孤儿)、保葬,做到了生养死葬有保障。1981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五保户的供给制改发五保金。县民政局对农村五保户、困难户、孤儿、圩镇困难户给予定期定额救济。
  [=此处为表格(1974—1985年五保户、困难户救济情况表表21—4)=] 建国以来,赣县每年都发放大量的社会救济款,并发放大量救济物资。自1950年至1985年,计发救济谷5995720斤,稻谷指标15960000斤,食油7425斤,棉衣裤1230套,棉衣10168件,棉被3938床,棉胎指标400床。棉花指标6400斤,被单780床,被套500床,单衣裤7004套,单衣780件,棉布23810尺,绒衣789件,绒裤165条,袜子60双,胶鞋350双,化肥120000斤,木材300立方米,毛竹4000根,还有水泥、圆钉、汽油、煤油、农具、用具、食盐、副食品、谷种、大豆种、芝麻种等各种物资,及时解决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产中困难。
  精简职工救济 1965年以后,人民政府对精简职工,按其原工资的40%发给救济款。自1965年5月至1985年12月,全县共发救济款146843元。1983年9月至1985年12月,全县共发定期定额救济款101519元。
  麻疯患者救济自1958年至1985年,全县送麻疯病院住院治疗的有682人,治愈573人,死亡165人。现症40人。1973年至1985年拨付救济经费245301元。
  精神病患者救济 1972年至1985年送精神病院住院553人,经费由赣州地区民政局支付。
  [=此处为表格(1950—1985年发放社会救济款统计表表21—5)=] 单位:元第二节救灾清顺治14年(1657)旱,顺治五年至七年未完漕粮折银24万多两,巡扶张朝璘奏请蠲免。
  乾隆十五年,秋雨连旬,民庐倒塌2000余间。知县李仙洲请发银子2000余两,谷890余石抚赈。
  民国36年(1947)水灾,行政院核拨赈款3262.25万元。
  建国后,1950年至1985年,全县多次发生水灾、旱灾、雹灾和火灾。党和人民政府一面领导人民抗灾保收,一面发放救济款,赈济粮和各种物资,减免部分公粮。1975年6月6日,茅店公社大龙大队狐狸坑遭特大暴雨,造成崩坡约40米宽,房屋倒塌,活埋25人。经当地党政组织群众积极抢救,4人脱险,21人死亡。县民政局拨救济款5000元予以救济。
  1979年10月27日,江口公社安平大队重大火灾,19户受灾,烧死小孩4人,当晚县派消防队前往灭火。翌日上午,县委、县政府派人员前往安抚,并报请专署拨款3000元救灾。
  1984年洪灾严重,县委领导带队深入灾区,登门慰问受灾群众,动员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拨款45000元、稻谷50000斤、尿素100吨、水泥100吨、柴油100吨、杉木100立方米、支援灾区恢复生产、并组织110人的专业队伍,到灾区抢修公路、桥梁。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几个年份灾害救济款物情况表表21—6)=] 第三节社会福利义仓清代和民国时期,县、乡、村由募捐集谷而设义仓。民国31年以后,全县63座义仓的稻谷由田赋粮食管理处接管。民国32年县乡积谷改在该年田赋正附税每元带征2斗,到年底共收27862石。又于全县各重要圩场由商人积谷,年终共积5300石,两项共收稻谷33162石,全数储入县义仓。义仓积谷于每年春夏青黄不接时,以低息借给农民,以度春荒。
  敬老院 1985年底,全县办有宝华、白鹭、澄籍、三溪、清溪、建节、储潭、沙地、白石、五云、大田、长洛、阳埠、王母渡、韩坊、小坪、石芫、梅林等18所社会敬老院。对失去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孤儿和残疾者实行保吃、保住、保穿、保教、保葬,相继入院的有596人。县拨敬老院经费:1958年至1972年数字失考;1973年至1985年共计413103元。
  互助储金会从1985年起,在全县以村为单位推行群众性的“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1985年底发展到107个,入会农户计15665户,个人集资120314元,集体资助6234元,国家辅助95500元。
  第五章婚姻第一节婚姻法宣传旧时,男女婚姻多为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公开实行一夫多妻制。农村多有抱童养媳之习。妇女受“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的束缚,寡妇再婚无自由,买卖婚姻极为普遍。
  1931年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苏区妇女自由恋爱、自由婚姻得到保障。
  建国后,195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1年3月,全县开展反对封建婚姻制度,争取婚姻自由的宣传和改革运动。是年,自由结婚的1462对,离婚418对。县法院受理离婚案713件,要求离婚的80%为女性。1953年3月,成立了赣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赵双惠任主任、李博、刘唐、于洪兰为副主任。在全县开展了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全县34万人口,受教育面达80%以上。是年,自由结婚的716对,离婚277对,经调解和好的505对。
  在宣传贯彻执行中,对那些无视婚姻法,违反婚姻法的男、女公民,分别不同情况受到教育、批评甚至处分。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便绳之以法,茅店区赖侯氏因虐待童养媳致死,被公开宣判处决。
  第二节婚姻登记旧时,官府对男女婚姻不要求登记。苏区时期,由乡苏维埃政府对男女婚姻进行登记。国民34年始,县政府要求男女双方婚前到乡(镇)公所报名登记,定期举行集体结婚仪式。
  建国后,1950年公布婚姻法后,开始进行婚姻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的登记手续,由区人民政府(公所)办理。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以后,由各公社办理。1980年以后,按国务院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应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和医院的体格检查表。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婚姻法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愈的。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婚姻法》规定最低结婚年龄,男由20周岁改为22周岁,女由18周岁改为20周岁,政府根据计划生育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此处为表格(1950—1985年婚姻登记情况表表21—7)=] [=此处为表格=] 注:缺1960年至1975年数字。
  第六章移民安置第一节机构建国后,移民安置工作由民政科(局)负责。随着各个时期具体任务不同,分别组织临时办公室。1978年4月,为安置万安水电站淹没区移民,且成立移民办公室,隶属县民政局。1983年2月,县移民办公室从县民政局析出,作为局一级常设机构。
  第二节外县移民 1955年至1957年,国家投资兴建上犹江水电站。1955年4月至1956年间,县接受赣州地区移民委员会分配从上犹水电站库区迁出的移民545户,2392人,分别安置在耕地较多,交通方便的田村、沙地、湖江等区。多数移民情绪安定,积极生产。但也有少数移民因水土不服和生产、生活上的不习惯而返回原籍或外迁,田村金钩形的38户移民全部自返崇义原籍。
  [=此处为表格(县内上犹江水电站库区移民分布表表21—8)=] [=此处为表格=] 注:表内乡名为1955年小乡名第三节县内移民建国后,人民政府为了发展生产,修建了一批中、小型水库,也有小量搬迁,均得到妥善安置。据统计,库区移民880人,其中,金盘水库246人、长村水库474人、红卫水库45人、洋塘水库8人,东田水库20人,清溪水库20人、竹高岭水库20人,白洋水库32人、上坪山水库20人,这些水库移民主要由各乡受益区安置,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赣县属万安水电站淹没区,涉及沙地、湖江、五云、储潭、梅林镇五个乡(镇),33个村,305个村民小组。1983年至1985年,赣县移民办公室配合江西省水利设计院,进行了勘测设计、打桩立界、确定库区淹没界线和搬迁的范围;对淹没实物进行了调查、登记和核实,汇总呈报省移民办公室和水利设计院;编制了赣县移民安置方案和经费概算,呈报省水利设计院审核,由国家水电部审定移民方案和下达了经费预算。
  按万安电站最终方案(即海拔100米水位高程,赣县应移民4858户、324444人;按初步运行方案(即海拔96米水位高程)。赣县应移民3258户、20625人。这些移民全部规划在本县沙地、湖江、五云、储潭和梅林五个乡(镇)就地安置。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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