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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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21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公证
分类号: D916.6
页数: 1
摘要: 民国29年(1940)12月,县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公证人由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法院委任,公证佐理员由地方法院书记官兼任。历年公证业务甚少。
关键词: 公证 公证制度

内容

民国29年(1940)12月,县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公证人由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法院委任,公证佐理员由地方法院书记官兼任。历年公证业务甚少。
  建国后,1953年县人民法院设负责公证业务的干部。公证干部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法院负责领导。1953年至1958年,办理各类公证业务122件。1959年起公证制度停止。1981年3月,设立县公证处。公证业务是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关系、亲属关系、身份、学历、出生、婚姻状况、生存和死亡等14大项。1981年至1985年共办理公证438件,其中经济合同260件。1985年底公证处有公证员1人,助理公证员1人,工作员1人。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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