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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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206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司法
分类号: D916
页数: 2
摘要: 建国前,县无独立司法行政机构,明、清时知县兼理,民国时地方法院兼理。
关键词: 司法 司法管辖

内容

建国前,县无独立司法行政机构,明、清时知县兼理,民国时地方法院兼理。
  建国后,仍由法院兼理。至1980年11月如立司法局,司法局负责管理法制宣传、领导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人民调解工作和培训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1985年底司法局有局长、副局长、调研员、工作人员(含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共14人。
  第二节法制宣传民国时,国民党县党部,县政府等机关,曾进行行过《宪法》、《兵役》等法律宣传。
  建国后,结合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抗美援朝等运动和婚姻法。宪法的颁布,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制宣传。1951年有宣传员190人,读报组712个,共11640人,印发宣传材料1500份。1954年至1955年,组织12279人宣传《宪法》,接受宣传的群众20.6万人,占总人数的66.6%。此后法制宣传工作逐步减少,设立司法局后得到加强。1983年开展“宪法宣传月”、“法律知识宣传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宣传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月”。1985年成立县普及法律堂工作领导小组。县直单位及各乡扣应成立普及法律常识工作领导小组。县直单位及各乡相应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96个。1981年至1985年,制作法制宣传板报1.2万余次,印发宣材料3.5万余份。广播宣传1300余次。幻灯宣传2千余次,订调阅法制报刊千余份,组织法制宣传队54个,举办专题法制报告会2700余次,受教育30余万人次。法制展览66次,受教育14余万人次。
  第三节人民调解明清时,乡约、里正负解讼之职。
  民国32年(1943),政府颁布《乡镇调委员会组织规程》。县各乡镇均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项目有店房、债务、赎典、田产、地役权,排除侵害等民间纠纷共33项。
  建国后,1952年冬至1953年春,乡一级建立调解委员会。1953年冬除梨园、江口、桃江、大埠乡,其余各乡调解委员会并入民政优扶委员会。1954年重建乡调解委员会。调解员651人。“文化大革命”中,调解组织瘫痪,1973年开始恢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迅速发展。1981年各乡(镇)都配设司法员。成立乡(镇)调解委员会。1984年改称乡(镇)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整顿充实村级调解委员会285个。调解员共1650人。储潭乡白涧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刘镛禧,调解纠纷有显著成绩。于1985年出席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者先进代表会。1981年至1985年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10038件。其中婚姻家庭1450件。山林水利918件、耕牛农具733件,债权务702件,房屋土地1989件,财产继承319件,赡养抚养282件。损(伤)害1033件,其他纠纷2612件。
  第四节法律顾问民国24年(1935)4月,成立县律师工会,研究法律,举办法律咨询服务。29年2月改组。37年3月行政主管官署督令改造。
  建国后至1980年前,县未设律师机构。1954年始行辩护制度。1956年始行律师制度。1956年至1957年,律师业务由赣州法律顾问处受理。1957年反右派斗争,律师制度遭否定,1958年起停止活动。
  1931年3月成立法律顾问处,1985年7月更名法律事务所。业务是接受聘请法律顾问,接受委托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或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任辩护人,代写诉讼等法律事务文书。1985年底有副主任、实习律师、律师工作者共4人。
  1981年至1985年。办理刑事辩护案234件。民事诉讼代理79件,自诉委托代理5件,非诉讼案8件。法律顾问9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324件,解答法律询问572人(次),接待来74。访1180人9次)。
  第五节公证民国29年(1940)12月,县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公证人由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法院委任,公证佐理员由地方法院书记官兼任。历年公证业务甚少。
  建国后,1953年县人民法院设负责公证业务的干部。公证干部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法院负责领导。1953年至1958年,办理各类公证业务122件。1959年起公证制度停止。1981年3月,设立县公证处。公证业务是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关系、亲属关系、身份、学历、出生、婚姻状况、生存和死亡等14大项。1981年至1985年共办理公证438件,其中经济合同260件。1985年底公证处有公证员1人,助理公证员1人,工作员1人。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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