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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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18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经济审判
分类号: D916.2
页数: 1
摘要: 1981年,设立经济审判庭后,审判人员进行调查研究,作好准备工作。1982年试办了2件经济纠纷案。1983年审结经济纠纷案1件,标的额2700元。1984年受理经济纠纷案7件,诉讼标的额13800元,审结6件,诉讼标的额9800元。1985年受理经济纠纷案27件,诉讼标的额49248.83元,结案19件,结案率为70.37%。
关键词: 经济法院 审判机关

内容

1981年,设立经济审判庭后,审判人员进行调查研究,作好准备工作。1982年试办了2件经济纠纷案。1983年审结经济纠纷案1件,标的额2700元。1984年受理经济纠纷案7件,诉讼标的额13800元,审结6件,诉讼标的额9800元。1985年受理经济纠纷案27件,诉讼标的额49248.83元,结案19件,结案率为70.37%。
  案例经济合同纠纷案原告县民郭××,1984年11月10口与被告许××签订加工干姜片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原告提供资金和原料(生姜每市斤0.22元)给被告,被告提供场所、技术和劳力,加工干姜片(每市斤1.45元)给原告,同时规定加工期间人民损失由被告负担,其他情况例外,产品质量以收购部门验收为准。原告购进生姜8264斤,折合人民币1818.08元,送至被告家中,并预借加工费200元给被告。在加工期间,因连日阴雨,部分干姜片霉烂变质,造成损耗,且因质量不好收购部门拒绝验收。时至1985年2月,原告才将800斤干姜片售出,每斤价1.40元,共得款1120元。此时原告发现干姜片数量不足与被告发生争吵。1985年6月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68.08元,并追还预借加工费200元。经法院审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干姜片233斤,折款337.85元并退回结余加工费8元;原告付给付告麻袋款15元。案件受理费分担,原告18元,被告15元。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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