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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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18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F72
页数: 2
摘要: 县地方法院,民国34年(1945)1—10月,办理民事案件159件(见附表)。35年办理民事案件329件。36年。审结民事案件205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39件,和解33件,撤回9件,裁定驳回8件,其他方式结案的16件。
关键词: 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

内容

县地方法院,民国34年(1945)1—10月,办理民事案件159件(见附表)。35年办理民事案件329件。36年。审结民事案件205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39件,和解33件,撤回9件,裁定驳回8件,其他方式结案的16件。
  县人民法院成立后,民事审判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派出审判人员深入各地办案,解决了大量的民事案件。1982年民事案件结案257件,其中离婚75件,赡养8件,房屋55件,债务6件,赔偿70件,山林水利4件,抚养1件,继承4件,其他34件。
  案例离婚案原告黄××,县人,女。1981年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朱××结婚。婚后因被告夫权思想严重,经常为生活琐事打骂原告。1982年2月3日,原告因帮他人拔秧,被告不问情由,在众人面前对原告拳打脚踢,致使被告跳水自杀,幸被群众救起,原告向当地政府提出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勉强维持夫妻关系。此后被告恶习不改,仍经常打骂原告。原告自1983年10月回娘家居住,向法院申请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是自愿结合的夫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夫权思想严重,肆意打骂原告,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解除双方精神和肉体痛苦,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于1984年6月30日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结婚用费损失,没有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处为表格(民国34年—10月民事案件分类表表20—11)=]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历年民事案件统计表表20—12)=]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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