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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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18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F8
页数: 2
摘要: 民国以前,县无专职司法机关,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一切刑、民诉讼由知县聘请人员,协助办理,知县行使案件裁判权。
关键词: 机构组织 审判机关

内容

民国以前,县无专职司法机关,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一切刑、民诉讼由知县聘请人员,协助办理,知县行使案件裁判权。
  民国初,仍由知县兼理。3年(1914)在县成立江西高等审检分厅。审理赣南各县第二案件。4月6日,废除县政府兼理司法旧制,司法独立。在江西高等审检分厅内附设赣县地方庭,审理县第一审案件。同年9月,审检分厅分设,成立江西高等审判分厅。11年改称江西第一高等审判分厅,县地方庭附设如旧。16年9月,江西委一高等审判分厅与江西委一高等检察分厅复并,设立东西控拆法院赣县分庭。裁撤原附设之赣县地方庭,第一审案件改由县司法处办理。17年2月,江西控拆法院赣县分庭改组为江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内重设赣县地方庭,裁县司法处。25年4月,裁附设之赣县地方庭,正式成立江西赣县地方法院。内设审判、检察二部。审判部有院长、推事、书记官、执达员、录事、庭丁、公丁等职。地方法院附设看守所。监狱有管狱员、主任看守、男女看守、监丁等。解放前夕,赣县设有赣县地方法院,同江西高等法院一分院合署办公,地址在赣州地区公安处。
  建国后,民事纠纷由民政科代理,刑事案伯则由公安局办理。1950年4月1日,赣县人民法院成立,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53年12月设立人民接待室。1955年设立审判委员会。1955年2月设立江口人民法庭,6月设立桃江人民法庭,1956年4月设立五云人民法庭。同时院内增设秘书室。1968年2月,“文化大革命”中,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合组保卫部,实行“军管”,统理刑、民案件。1973年3月复设县人民法院,内、下设机构同时恢复。1974年12月增设田村人民法庭。1981年3月,设立经济审判庭。1981年4月,秘书室改办公室。1985年底法院内有刑事、民事、经济3个审判庭和办公室,院外有田村、江口、桃江、五云4个人民法庭。有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法警、法医、勤杂员等,共37人。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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