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篇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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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119
颗粒名称: 第十七篇 金融
分类号: F8
页数: 16
摘要: 清光绪初年,县城商界遂有私营或合伙开办的同济、和丰、永聚、元春、裕盛隆等钱号。开办初期,主司钱币兑换,后扩大办理收受存款、放款、押款等业务。清末民初,县城钱庄极盛。时有同聚、和丰、永聚、元春裕盛隆、元古、仁隆、益隆、泰昌、天顺、元成、恒和、富康、仁丰厚、德康、恒隆等十多家,并办理汇兑、贴现、买卖公债、股票及兼营棉纱、油盐、竹木排筏、彩票等业务。民国20年后,省内外银行相继在县城开业,钱庄逐渐衰落以至歇业。民国25年,只剩仁隆、恒隆、元成等三家钱庄。后因日机轰炸县城,各路汇兑不通而被迫停业,盛行几十年的钱庄至此结束。后因省行基金不足,滥发纸币,于民国5年收回停业。
关键词: 财政 金融

内容

清光绪初年,县城商界遂有私营或合伙开办的同济、和丰、永聚、元春、裕盛隆等钱号。开办初期,主司钱币兑换,后扩大办理收受存款、放款、押款等业务。清末民初,县城钱庄极盛。时有同聚、和丰、永聚、元春裕盛隆、元古、仁隆、益隆、泰昌、天顺、元成、恒和、富康、仁丰厚、德康、恒隆等十多家,并办理汇兑、贴现、买卖公债、股票及兼营棉纱、油盐、竹木排筏、彩票等业务。民国20年(1931)后,省内外银行相继在县城开业,钱庄逐渐衰落以至歇业。民国25年,只剩仁隆、恒隆、元成等三家钱庄。后因日机轰炸县城,各路汇兑不通而被迫停业,盛行几十年的钱庄至此结束。
  第二节银行江西民国银行赣州分行民国元年(1912)开业,行址设华兴街。后因省行基金不足,滥发纸币,于民国5年收回停业。
  中国银行赣州分行简称贡行,民国5年1月15日开业。初为中央银行设在赣州的分支机构,民国17年改为特许的国际汇兑银行。
  江西裕民银行赣州分行民国24年3月设立,属省地方银行,官商合资,各投股二分之一。民国30年改为省营,商股退出。民国35年9月,改为江西省银行赣州分行,兼办赣县的金融业务。民国38年6月停业。
  赣县银行于民国33年5月1日开业。是官商合办的地方银行。行址设中山路77号。初设经理、副经理、襄理、总务、会计、出纳主任等共14人。民国34年,为了扩大农村金融业务,在江口、桂源(今沙地)、王母渡设办事处。赣县银行资本为1000万元(法币),官商股份各半。民国36年1月,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民国38年6月,因法币贬值,董事会决定银行业务暂停,所有员工一律留职停薪,赣县银行停业关闭。
  民国28年5月,日军入侵省城,南昌的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及江西裕民和建设银行均迁县城。广东、福建、浙江等省银行也相继来县建立机构,加上江西实业、源源长两家商业银行开业,1944年在县的银行多达13家,当时已成为江西省金融中心。抗日战争胜利后,外地银行相继迁返原地。
  中国人民银行赣县支行建国初,由中国人民银行赣州支行兼管赣县金融业务。
  1951年4月先后成立江口、蟠龙、沙地、王母渡、湖江、龙口、南塘营业所。1952年10月6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赣县办事处,地址设赣州市东阳山4号。辖江口、蟠龙、沙地、王母渡、湖江、龙口、南塘、沙石、储潭、大埠、韩坊、田村、茅店13个营业所。银行职工83人。1953年1月,办事处改称中国人民银行赣县支行,行址迁赣州市大公路191号。并增设湖边、吉埠两个营业所,全行职工88人。195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赣县支行与赣州市支行合并,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同年9月从营业部划出,复称赣县支行。行址设阳明路35号。1955年2月,赣县支行增设信用合作和计划信贷两个股。10月,行址迁大公路257号。1956年,赣县支行计划信贷股分为计划与信贷两个股,增设黄婆地分理处。1957年6月,赣县支行与赣州市支行再次合并,设人民银行赣州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1958年3月11日,赣县支行再次从营业部划出,设计划信贷、农金、会计出纳、秘书四股。1959年,基层按人民公社建制。全县设25个营业所,县支行址迁文清路23号。1964年2月,设立农业银行赣县支行,人、农两行合并办公,人行原辖农村金融业务划给农行。1965年10月31日,赣州地区、赣县、赣州市的人、农六家银行合并,成立赣州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1968年11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赣县支行革命委员会,下设政工、办事、业务三组,行址迁赣州市文清路23号,辖14个营业所(处)。1968年,一大批干部(含信用社干部)停职停薪下放劳动,全县仅保留脱产干部37人,半脱产干部56人。1969年9月,赣县支行迁新县城梅林镇赣新路12号。1970年5月,赣县财政局与县支行合并,成立赣县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营业所和税务所合并为财政金融服务所,下设19个财政金融服务所(处)。1973年4月,财政与银行分设,恢复人民银行赣县支行,全行有干部职工157人。1979年5月1日,赣县支行迁梅林大街32号,时有职工158人。1980年,人、农两行分设,恢复中国农业银行赣县支行,农村金融股和16个基层营业所(处)全部划农业银业。人民银行只办理城镇业务。1984年1月,成立赣县工商银行,人民银行业务交赣县工商银行办理。1985年1月,在工商行内保留人民银行办公室,行使人民银行职能。
  中国农业银行赣县支行 1964年2月成立,辖江口、茅店、大埠、王母渡、湖江、沙地、蟠龙、韩坊、五云、沙石、湖边、田村、南塘、白石14个营业所。1965年10月,农行并入人民银行。1980年元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赣县支行恢复,辖小坪、韩坊、桃江、大埠、长洛、阳埠、五云、沙地、湖江、茅店、江口、吉埠、南塘、田村、梅林、白石山16个营业所。1985年1月,小坪营业所撤销,辖15个营业所,20个信用社,行址设梅林大街。1985年底,全行有职工干部153人。
  中国工商银行赣县支行 1984年1月成立,辖第一、二储蓄所。1985年,在赣州市中山路设小坛前储蓄所,赣县劳动服务公司设储蓄专柜(后改设第三储蓄所)。1985年底,全行有职工干部66人。
  建设银行赣县支行 1976年8月15日,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赣县办事处。1981年1月,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赣县支行。1985年底,有干部4人,行址设梅林镇井前路8号。
  第三节信用社赣县农村金融信用合作事业,始于民国24年(1935)3月1日。是年底成立231个信用合作社,6个区信用合作联合社。民国30年改以乡、镇为单位建社,原建的231个信用社和6个区联合社合并为43个乡镇信用合作社。民国34年日本侵略军扰境,合作事业停业。抗战胜利后,于民国35年大部分恢复营业。后因各级国民政府腐败,物价暴涨,货币贬值,合作事业随旧政权崩溃而终止。
  建国后,1952年首批建立五云、江口、王富、新圩、湖新五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每社设主任、会计各一人,均系半脱产人员。随后逐年发展。1956年全县发展到164个,信用社人员达180人。1957年撤区并乡,信用合作社合并为74个,信用社人员有155人转为脱产干部。1958年信用社全部撤销,以农业社建制设立315个金融服务站。同年8月“人民公社化”后,信用合作社并入公社,称公社信用部,生产大队设信用分部,生产队建立信用小组。1962年6月以公社设立47个信用合作社,有脱产人员80人。409个生产大队设信用站,人员均系半脱产。1966年,农村信用社并为25个,信用分社23个。“文革”期间,大批信用社干部,停职停薪、下放劳动。至1973年4月恢复农村信用社体制,先后收回下放干部38人。1985年全县共设有信用合作社21个、分社19个、储蓄所6个,人员149人。
  第二章货币第一节币种制钱县博物馆收藏的古币,最早的制钱为唐代铸造的“开元通宝”,两宋有淳化、皇宋等30多个年号种类,明代有万历、崇祯,清代有顺治、光绪等年号和种类。制钱一直沿用至清末。
  铜元俗称“铜板”。赣县市场流通的清代铜元有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铸的“光绪元宝”,每枚重库平二钱,当制钱十文,每百枚换银元一元,铜元面额有十文、二十文两种;宣统年间改铸“大清铜币”。
  银币有银两、银元、银角三种。银两盛行于明、清时期,清末有实银两与虚银两之分。实银两指实际流通的白银,如银锭、银元宝、银饼等;虚银两是一种记帐货币,并无实物,银元俗称“花边”、“现洋”,在赣县市面上流通的有“光绪元宝”(又称“龙洋”)和孙中山版(俗称“小头”),袁世凯版(俗称“大头”),及国外流入的墨西哥鹰洋、大日本龙洋等各种杂版银元(俗称“杂洋”),银角,为银元辅币。在市场上流通的有五角、贰角、壹角数种。民国22年(1933)政府颁布《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废两改元,银两不再使用。
  花票民国11年和21年赣县惠和公典分别发行花票毫洋券,类分一元券、伍角券、二角券、一角券等纸币。民国27年停止流通。
  地方纸币民国5—28年由江西银行和江西裕民、建设等地方银行发行的五元券、壹元券、伍毫券、拾枚券、贰角券等纸币,及县商会发行的“壹枚券”(铜元票),在县境内流通。
  法币民国24年,政府宣布以中央、中国、交通银行(1936年增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兑换券(后逐渐以中央银行之钞票收回普通银行发行之兑换券)为法币,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币制度,禁止银元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关金券是“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的简称。从民国36年起,不断增发巨额钞券万元乃至25万元面值的关金券在县流通。
  镍币以金属镍为币材所铸的硬币。民国25年由中央造币厂铸造镍、铜辅币,有五分、十分、二十分镍币三种及一分、半分铜币两种在县境流通,镍币正面图案是孙中山像,背面是古代布币的图案。
  金元券民国37年8月19日发行。金元券以比法币更快的速度膨胀。自发行到流通不到10个月,一百元与五百元面额金元券在县内市场上开始流通就遭到拒用。民国38年5月,发行一千元至五万元间面额的金元券,被视为废纸,市场普遍拒用金元券,物价一概以银元计算,甚至政府捐税也部分改为银元。
  苏区货币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自1932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了国家银行,开始发行纸币在全县苏区流通的有“壹角券”、“贰角券”和“壹元券”。同时也流通江西工农银行发行的“拾枚券”。建国后,人民银行按苏币壹元兑新人民币壹角伍分的比价进行收兑。
  人民币 1949年8月14日赣县解放,人民币随解放军进入在本县市场流通。币面额有五十元、一百元、一千元、一万元数种,同时宣布禁止金银买卖和银元的流通。1955年3月1日发行新版人民币,主币有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五种,辅币有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六种。以旧币10000元兑换新币1元的比价收回旧人民币。1957年12月1日起。发行壹分、贰分、伍分三种硬辅币,与流通的纸辅币的币值相等,同时流通。1980年4月15日,发行面额壹角、贰角、伍角、壹元四种金属币,与现行主、辅纸币的币值相等,发行数量少,市面极少流通。
  第二节比值银两与制钱明、清时,国家收支是以银两为单位,市场交易皆以制钱(文)计价。制钱与银两兑换率,各时期比值有所不同。清同治九年(1870)白银一两值合制钱1856文;光绪元年(1875)白银一两值合制钱1760文;光绪三十三年白银一两值合制钱1485文。(详见表17一1) [=此处为表格(清朝制钱与白银比价表17—1)=] 单位:文银元与铜元光绪十三年,朝廷铸造银元“光绪元宝”(又称龙洋),以元为本位币,每枚重库平七钱二分(含纯银九成),银元一元值制钱3600文。民国期间铸造多种银元,皆以元为本位币。民国20年(1931),县境银元流通比值:银元一元兑换银毫十角,每银角兑换铜元36枚,“惠和公典”发行的毫洋券一元兑换毫洋券角票十角,每角兑换铜元24枚。
  法币与银元民国24年11月3日全国实行法币制度,中国、中央、交通、农业四大银行发行兑换券为法币,以元为本位币,发行初期银元兑换法币为1∶1。银元、银两统归国家管理,市场只能流通法币。
  关金券与法币民国36年4月,法币急剧贬值,政府增发关金券,每元值合法币200元。
  金元券与法币民国37年8月,山中央银行发行金元券,以金元为本位币(但无铸造金元流通),法币300万元兑换金元券一元,黄金每市两兑换金元券200元,白银每市两兑换金元券3元,银元每元兑换金元券2元,美元每元兑换金元券4元。同年11月,金元券比值急剧变化,黄金每两兑换金元券1000元,白银每两兑换金元券15元,银元每元兑换金元券10元,美元每元兑换金元券20元。民国38年4月,金元券巨额而500元、1000元,乃至50000元面额大量发行,达到严重失控程度,市场普遍拒用金元券。
  苏区货币与银元1932年7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国家银行发行苏区货币,在县境苏区流通。票面额主要是一元券,同时发行角分辅币。苏币以1∶1比值兑换银元。1933年供兑换银元日渐缺少,采取限兑,以至完全停止兑换。
  第三节流通货币流通清代流通的货币有制钱、铜元、银元。清朝后期,铜元一枚值制钱十文。由于铸造铜元有利可图,各地竞相铸造,市面铜元数量大增,造成铜元贬值。由100枚铜元兑换银元1元,跌落到300枚铜元兑换银元1元。辛亥革命后,政府也曾大量铸造铜币流通全国,铜元数量越来越多,质量越来越差。直至政府执行法币以后,铜元逐渐退出市场。民国11年(1922)12月,惠和公典发行纸币毫洋券额10000元。民国21年,继续发行花票515015.60元,民国27年停止流通。
  民国24年,实行法币制度后,禁止银元流通。开初,物价曾有波动,经过一段时间,渐趋平稳。民国26年法币发行总额14亿元,以后逐年增加。民国35年增至5000亿元。银行又不断增发巨额钞票关金券。由于货币的发行失去控制,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形成恶性循环,法币急剧贬值。民国37年法币发行额竟达到6600000亿元以上,等于抗战前的47倍,国民经济面临崩溃。民国37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再次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元券,发行总额达1095000余亿元。金元券刚出笼则随国民政府倒台而废。
  建国初,市面货币流通仍以银元为主。1949年11月,广泛开展使用和发行人民币工作的宣传活动。市面禁用银元。由银行兑换并取缔银元黑市交易,同时规定城乡物资交流,一律以人民币结算,不得以物易物。为稳定人心,还开展保本保值储蓄存款。
  1955年3月1日,全国发行新的人民币,县支行积极组织兑换旧人民币。全县增设41个兑换机构和13个流通兑换组,共收回旧币9075795200元,其中业务收回3156775200元,兑换收回5919020000元。
  现金管理实行现金管理,是建国后国家银行一项重要金融管理制度。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法令。1977年11月,国务院再次发布《关于现金管理的决定》。通过现金管理,对稳定物价,控制货币投放,促进回笼和促进财务管理,防止贪污浪费,起到了积极作用。据县人行统计,转帐结算,在各单位收付兑额中所占的比重,1950年为54.6%;1957年为85.1%;1980年达到95.41%。
  [=此处为表格(1952—1985年货币投放、回笼表表17—2)=] 单位:千元第三章信贷第一节民间借贷抵押借贷民间典当是通过当铺以物品抵押的借贷形式。清咸丰元年(1851)赣县始有私营当铺——惠和典当。咸丰十年,改为惠和公典。办典之初资金雄厚,在县城增设“惠中、和中”两子典,并在沙地、王母渡两地开设“惠和代当”。“惠中”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停业。民国11年(1922)“和中”典及沙地、王母渡两“代当”因遭兵灾抢劫而倒闭。“惠和公典”于民国27年(1938)因经纪人营私舞弊,侵吞典物和资金,致使公典亏损严重,影响花票兑现而倒闭。
  民国27年12月,由江西裕民银行赣州分行拨给资金10万元开办赣县裕民公典。民国34年(1945)因日军侵赣,将值140余万元贵重物资疏散到于都,89万元典当物资因运输困难无法运出,县城沦陷后被日军掠夺、焚烧,损失严重。至民国38年终因经营亏损严重而歇业。
  典当业务通常分典当、质押两种。县内以质押为主。接纳衣服、棉被、金银首饰、铜、锡器皿等典当物。典当时由借款人出示当物,当铺“朝奉”验看成色,认定成数。“朝奉”识物惯常卡克当者,一般衣物只当原价的三、四成,全新衣物也只当原价的六、七成,当物折算认定的成数,再按市价折成金额,即为当户所借到的典金。当期一般为六个月,也有一年的。典金利率为月息二分、二分五、三分、三分五、五分以上不等。当物期满,未办理转期或赎取的,谓之“死当”。当物由当铺变价处理,典商往往采取短当期、高利率等手段,高利盘剥当者。
  高利借贷建国前,赣县城乡私营钱庄和富户以高利贷手段牟利,借贷分实物与货币两种。清末民初借贷形式很多,时间多以当年为限。有“钱二谷三利”:即借钱10元,本利就要还12元,借谷一担,本利就要还三箩(75公斤)。借一还二的,即借谷一担,一年内本利就要还二担。“倒刮利”:即借钱100元,实得90元,时间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后,加息10元。“滚子利”:一般月息五分左右,到期未还,本加利,利上滚利,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多。“卖(买)青苗”:又称捡谷钱,即在青黄不接时,农民向富户借钱,以价折谷,有一折七、一折六、高的一折五。即以当时一担稻谷市场为10元,只付现金7元、6元或5元,新谷登场时需还谷一担。因高利贷的盘剥,众多劳动群众陷入破产境地。
  起会又称邀会。是一种民间调剂互助组合的借贷形式,由亲戚朋友组成钱会或谷会。这种借贷形式在赣县存在的时间比较长,一般不计利息,由首会设酒席款待会友,确定钱会金额或谷会总额,每会友每次出相等会款(谷)一份,第一次由首会领款(谷)。每次均由首会设酒席款待会友,经抽签方式,依次轮流领款(谷),一直到末会为止。此习相沿至今。
  第二节银行信贷农业信贷赣县农业贷款,始于民国24年(1935)。初建合作预备社时发放贷款11.3万元,帮助农民购买生活用具、耕牛、农具、肥料、种子等。民国34年发放紧急农贷180万元,生产贷款1900万元,信用贷款825万元,运销贷款300万元,农仓贷款300万元。民国36年发放农贷15421万元(以上均属法币)。
  1950年春,人民政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发放农贷谷60万斤;发放副业贷款6.159元;耕牛贷款9600元;支援农民购买耕牛189头;水利贷款1.465万元,新建各项水利工程74处,修补水利工程500余处。
  1951年,遭受旱灾,农业歉收,全县发放各项贷款7万元,兴修水利工程49座,受益面积22400亩;购买耕牛257头及农具、肥料、种子等。
  1955年,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49000元,1956年再发放贷款324112元,两年共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473612元。后来共收回427796元。余下欠收本金45816元,利息950521元。按中央指示精神,于1962年予以豁免。
  1953—1957年期间,除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外,还发放各项农业生产贷款累计4088000元。1957年,发放垦复油茶山贷款140000元。共垦复油茶林90000亩,垦修270000亩,完成全县当年垦修任务的94.7%。
  1958—1967年,全县对农业社发放各项农业贷款1667.2万元。信用社发放集体贷款196.9万元。人民公社化后,有些农贷不讲效益,致使农贷资金大量沉淀。截止1967年,共沉淀资金113.0万元。1969年,根据国务院清理1961年以前旧欠银行贷款的精神,全县豁免旧欠贷款607639.42元,其中银行农贷460214.91元,信用社放款147424.51元。
  1968—1978年,农业贷款只支援“农业学大寨”的社队,不支持社员搞多种经营以及家庭副业生产,累计发放农业贷款1608.8万元,平均每年放出146.2万元。结果资金占用多,周转慢效益低。
  建国后信用合作社以农村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一边组织群众自筹合作股金,一边开展借贷业务。1952年发放贷款15412元。1954—1956年,在合作化高潮中,发放贫困农民入社资金,贷款232.5万元。1963—1978年累计放款566.1万元,1979—1985年,放款累计3526.8万元。
  1979年以后,银行、信用合作社贷款的重点为支持社队和社员发展商品生产,回收情况也较好。1980年和1981年银行的农业贷款,不仅实现了当年平衡,并收回旧欠贷款465万元。信用社贷款也分别完成了当年收贷任务的101%和94%。1981年农贷资金周转率达130%。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贷款项目也有所增加。1981—1985年发放社队企业贷款共559.3万元,小水电贷款43.95万元,榨油机贷款15100元。发放自营专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不含工商信贷对私放数)11.68万元。1985年,银行、信用社又发放了扶贫贷款495.3万元。根据省农业银行的通知,核销1978年以前因遭受灾害无法收回的旧欠贷款1.0828万元。
  [=此处为表格(历年农业贷款统计表表17—3)=] 单位:千元工商信贷建国初,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工商信贷重点支持国营、合作商业扩大经营,如充分供应国营商业的资金。对粮食、油脂收购贷款,实行先贷后报,对已组织起来的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优惠照顾,以促进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2年对供销合作社发放贷款8万余元,对手工业放款3000元,对私营商业贷款2.6万余元。1953年,为稳定市场,满足基层供销社业务发展资金的需要,发放贷款230万元。
  在1958年“大跃进”期间,由于县内“大炼钢铁”和“地方工业遍地开花”,商业系统也“大购大销”,工商贷款大撒手,1958年全县发放粮油收购贷款665万元,粮油及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32.3万元,工业贷款81.2万元。对县属五个钢铁基地,建立“随军”银行,共放贷款50余万元。
  1961年,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信贷资金加强监督,按划控制投放,资金效益明显提高。1962年,县属工业企业贷款下降36%,而产值却上升26%。商业贷款318.5万元,较上年下降19.4万元,商品库存却上升18.5万元,集市贸易物价也普遍较上年下降50%。
  “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工作受到干扰,工商信贷没有自主权,执行贷款管理制度,被当成是“修正主义管、卡、压”。工商信贷形成了供给制,商业部门赊销预付严重,资金占用增加。1970年全县共赊销生产资料201617元。1976年比1966年,全县工商贷款总额增加241.58%,其中工业贷款由1966年的37.5万元,上升到1976年的370.7万元。增加8.9倍,而工业产值只上升2.3倍;商业贷款由1966年的501.2万元,上升到1976年的1469.4万元,增加幅度为193.2%,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只上升86.65%。造成工商信贷资金占用多,周转慢,经济效益差。
  1979年以后,工商信贷资金管理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贷款原则,实行差别利率,进一步试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和“以销定贷”等办法。1980—1985年先后对江西第三糖厂、赣县稀土矿、航运公司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765.7万元。1981—1985年共发放集体、个体商业户贷款537.9万元,贷款余额1980年为3.5万元,1985年增加到65.7万元。1980—1985年共发放工业贷款4239万元,其中国营工业企业3844万元,供销企业92万元,物资企业439万元,集体工业464万元。1981—1985年累计发放商业贷款37440万元,其中商业20856万元,粮食13502万元,医药2170万元,集体401万元,个体19万元,其他492万元。工商信贷业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断开拓创新,开展了信托业务,发放信托贷款41.5万元。
  [=此处为表格(1952—1985年工商信贷统计表表17—4)=] 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 基本建设拨款县建设银行对国家预算拨款,采取“上存下支,限额管理”的办法供应资金。1976—1985年,办理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基本建设项目191个,拨款1730.9万元,其中预算内项目129个,拨款748.28万元。预算外项目63个,拨款982.62万元。完成投资1471.44万元,占拨款的85%。
  1979年起基本建设拨款逐步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开始发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25000元。1980年开始,坚持贷前检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贷款“三查”制度,实行按照计划,专款专用,择优发放,定期偿还的原则,开办了基本建设贷款业务。1980—1985年,发放基本建设贷款24个项目,贷款701.21万元。
  [=此处为表格(1976—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完成计划表表17—5)=] 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 第四章储蓄第一节储蓄农村储蓄建国初,为了稳定市场物价,打击金融投机,支持生产建设,消除人民重物轻币的顾虑,银行开办了“保本保值”储蓄。1951年起在农村举办以稻谷为主的单一折实储蓄。以市场一百市斤稻谷的价格,作为标准牌价折实计算。折实牌价下落,本金按原存人民币支付,八折计付利息。牌价上涨,按提取日牌价支付。当年共收储稻谷20万斤。随着市场物价稳定,人民币在人民群众中建立了信誉。1952年全部改为货币储蓄。嗣后,举办定期定额有奖储蓄、活期储蓄、定期储蓄、零存整取等形式的储蓄。
  1952年在赣县创办信用社试点,承办储蓄业务。1954年吸收农村储蓄27000元。1954年配合粮油统购统销工作,为鼓励农民多售余粮,开办“优待售粮储蓄”。面额有一元、三元、五元、十元四种。存期1—6月,共收储18.65万元。至1957年,农村储蓄达105.7万元。在“大跃进”的影响下,从1959年以后,储蓄余额逐年下降。经过国民经济调整,1964年起农村储蓄稍有回升,但仍远远低于合作化时期。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社员储蓄又一次明显下降,至1970年存款下降到11万元,1974年以后开始回升。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改革,农业连年丰收,农村储蓄存款迅速增长。1979年底,储蓄余额达149.3万元,每人平均3.75元。1983年底增到554万元,每人平均13.58元。1985年增到931.6万元。
  城镇储蓄建国初期,城镇储蓄余额较低,1952年仅达2.9万元。1953年起,经过多年的爱国储蓄宣传,提倡勤俭节约新风尚,坚持“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增设储蓄网点。到1957年底,城镇储蓄余额为8.6万元。在1958年“大跃进”带来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以及“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城镇储蓄受到干扰,几个年度储蓄额明显下降。1976年,城镇储蓄余额仅达88.5万元。1977年以及多次调整职工工资,加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市场繁荣,经济活跃,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储蓄额也迅速上升。到1984年,全县城镇储蓄余额达570.3万元。1985年储蓄余额达859.1万元。
  [=此处为表格(1952—1985年城乡储蓄统计表表17—6)=] 单位:千元第二节存款企业存款国营工业、商业、农业企事业和城镇集体工商业、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待用的周转资金,均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产品销售和购买原料,支付工资等都通过这个帐户收、付。1952年为5.8万元,至1985年上升为525.9万元。
  企业的专用基金存款国家拨给企业的专用资金,或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存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理基金和职工福利等,开立专用基金存款户、专款专用。
  财政性存款这类存款,包括财政金库存款、基本建设存款和经费存款,也叫机关团体存款。按存款性质,分为预算内存款和预算外存款两种。建国初,主要是财政性存款,1952年年末余额25.3万元,占存款总余额的80%,1985年为305.5万元。
  信托存款1984年12月,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试办了信托业务。部分信托资金存入银行。1985年停办。
  1985年县各类银行组织吸收存款额1860.6万元,供信贷资金来源款项70%左右。
  [=此处为表格(1952—1985年各项经济组织存款年末余额表表17—7)=] 单位:千元第五章债券第一节公债民国公债民国3年(1914)起,北洋军阀政府曾发行国内公债,先后发行有临时公债、军用公债、整理金融公债和新华储蓄券等债券。至民国15年,北洋政府总共发行27种内债券。民国16年,第一次发行“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民国30—32年,赣县政府三次劝募公债,即救国公债、军费公债、同盟胜利公债(分国币公债、美金公债)。
  [=此处为表格(民国30—32年推销公债统计表表17—8)=] 单位:元苏区公债1932年6月25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第九号布告“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规定以半年为归还期,利率为周年一分。债券分为:伍角、壹元、伍元等三种,准许买卖、抵押及其他现款的担保作用。分五期发行。第一期分配发行2.5万元,全县完成3.6万元;1932年10月21日发行第二期公债6万元,不到一个月全县就全部认购收清。1933年7月2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发《经济建设公债条例》,规定公债以三分之二为发展对外贸易、调剂粮食,发展合作社及工农业生产应用,三分之一作军事经费。债券分为:伍角、壹元、贰元、叁元、伍元等五种,利率为周年五厘,从1936年10月起分五年偿还。认购公债户,交谷交银,任其自便。分配给赣县任务25万元,各界人士纷纷推销。建国后,苏区分债未偿还的,国家按原规定利率,从计息日起算到兑付日,并且按照一元公债折付人民币一元二角五分的比价进行收兑。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建国初期,国家为了恢复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从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折实公债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定名为“分”。每分所含实物,以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尺、煤炭16斤,按全国6大城市(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的批发价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分值。每旬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分值,故称“折实公债”,年息5厘,分5年还本付息。分配赣县的任务为5000分,实际完成5162分。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起发行至1958年共发行五期。债券面额:1954年的有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五种,其余各年的有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6种。公债还本付息期限:1954年的分八年偿还,1955年以后各年均分10年偿还,年息4厘,每年付息一次,从1955年开始,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于1968年全部还清。各年发行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任务数及发行数为:1954年任务数83200元,发行数136683元;1955年任务数150600元,发行数134717元(以上折合新币);1956年任务数170900元,发行数153563元;1957年任务数178600元,发行数186477元;1958年任务数190400元,发行数215962元。
  江西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1960年发行分配赣县任务为28万元,完成28.3031万元。面额分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五种,公债利息定为年息四厘,不计算复利。期限五年,本金以抽签中号方式三次偿还。1963年偿还20%,1964年还30%,其余在1965年全部还清,公债利息随同本金一并支付。
  [=此处为表格(发行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统计表表17—9)=] 单位:元第二节国库券从1981年开始发行,利率年息定为4厘。1982—1984年发行的,利率年息:单位购买的为4%,个人购买的为8%。1985年发行的,利率年息:单位购买的为5%,个人购买的为9%。
  本息偿还期1981年发行的,自发行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1982—1984年发行的,自发行后第六年起,属个人购买的,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属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按单位实购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1985年发行的,在发行后第六年一次偿还。全县各年发行的国库券数额见表17—10 [=此处为表格(历年发行国库券统计表表 17—10)=] 单位:元第六章保险第一节机构赣县的保险业务始于民国35年(1946)。由设在赣州镇各个金融机构兼办,中国农民银行赣县办事处、邮政储金汇业局赣县分局、赣县县银行均设有办理保险业务机构。保险种类有简易人寿保险、耕牛保险、火灾保险等。
  建国后,从1951年7月起,赣县各基层营业所代办农村耕牛保险业务。1952年10月,人民银行县办事处成立,设牛保组,配备专职干部五人。1953年11月,停办农村耕牛保险。1980年10月,人民银行赣县支行设保险代理处,由工商信贷股主办,并配有专职干部2人。1981年6月,农业银行在企业信贷股内设保险代理处。1984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赣县支公司成立,有职工干部六人。1985年,保险业务得到发展,县农行设代理处,交通监理站设代办站,基层21个信用合作社均设保险代办站。
  第二节种类 1951年7月,人民保险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沙石区的火燃、龙下等地实行耕牛保险试点。同年10月,基层各营业所普遍推广和代办耕牛保险,全县有17500头耕牛参加保险。1953年保险业务归县财政局管理,耕牛保险停办。
  1979年,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生活服务和自愿的原则,逐步恢复保险业务。1980年10月,县支行保险代理处开展企业财产、汽车及第三者责任险、家庭财产险三个保险种类。当年收保险费9万元。1981年,投保增加共收保险费36097元。1982年,人、农两行代理处均办理保险业务。收保险费147600元。1983年,人、农两行代办收保险费12.5万元。1984年3月,县成立保险公司,开设机动车辆险、企业财产险、船舶险、家庭财产险、乘客安全险、家庭财产盗窃险、第三者责任险、自行车险八个险种,收保险费25.3万元。1985年,保险公司又增加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汽车驾驶室搭客安全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学生团体平安险等12个险种。收保险费36.1万元。
  第三节赔偿理赔是保险职能的体现。县保险公司重视经济补偿作用的发挥,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生活服务”的原则,在理赔中认真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取信于民。1985年发生暴雨,汽车坠落等各类投保案件312起,赔款27.2万元。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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