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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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11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其他税
分类号: F810.7
页数: 2
摘要: 民国时期,全县苛捐杂税名目繁多,且捐税不分、捐派不分。大致有附加税、苛杂捐、摊派款三大类。
关键词: 税收 地方税收

内容

民国时期,全县苛捐杂税名目繁多,且捐税不分、捐派不分。大致有附加税、苛杂捐、摊派款三大类。
  田赋附加税有自治附加、公益附加、教育附加、义民教育附加、建设附加、亩捐、警队善后捐、团队给养捐、临时“剿匪”捐、兵费、卫生附加、种痘附加、保甲附加等13项。民国21年,仅教育附加,自治附加及临时“剿匪”捐就征7.39万元(银元,下同)。23年征收亩捐6.40万元,善后捐0.103万元。
  契税附加以正税一半征收。民国32—33年征收32.94万元(法币)。37年为206.67万元。
  营业税附加仅民国37年3—12月征收118.686万元。
  屠宰税附加民国37年在屠宰税内附加“勘乱”经费12.94万元(金圆券)。
  苛杂捐有自卫捐、冬防捐、建设捐、修路捐、飞机捐、烟捐、赌捐、花捐、招待捐、房捐、慰劳捐等11项。民国32—33年仅建设捐一项计征671.02万元(法币),32—35年的房捐试征1845.44万元(法币),37年为0.449万元(金圆券)。
  摊派款有保丁谷、义仓谷、壮丁谷、机枪谷、造产谷、修建谷、警察食米、市政费、战时不敷经费、各种捐献等。民国33—34年摊派战时不敷经费计1162.43万元(法币,下同)。民国35年地方捐献款计1409.57万元。
  建国以后,废除一切苛捐杂税。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各个时期工商税收收入统计表表16—11)=] 说明:1.1978年1月1日起湖边、蟠龙、沙石、沙河等四个公社和驻蟠龙的江西第二糖厂,驻湖边的赣州冶金化工厂划入赣州市征管。
  2.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收入,未包括上述表内。
  单位:万元第三章审计第一节机构宣统元年(1909)始有县度支部、资政院,均类属财政审核机构。民国元年(1912)10月,设审计处。民国34—38年县设财务委员会掌理财务核审事宜。
  建国后,于1952年11月,县人民政府财政科设临察员进行财政监察工作。1981年,全县21个公社(镇)聘请财政监察通讯员21人,以加强财政监察工作。1984年元月正式成立县审计局,对县属各企事业、行政机关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监督,执行财经法纪。
  1985年底,县经委、县供销社、林业局、粮食局、商业局等单位设立审计科(股),水电局,乡镇企业局等单位配备审计员,以开展内审工作。
  第二节审计监督县财政监督,在未建立审计机关以前,由县财政局专职监察员结合财政业务部门进行。在基层(社、乡)由财政监察通讯员掌理,并向领导单位及财政部门汇报本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事宜。
  1953年6月起至1985年止进行以行政事业费为主的财务大检查共16次,揭案类分贪污、挪用公款21件28人,浪费行为六件,违犯财经纪律四件。处理案件,其中撤职查办三件,通报五件,长洛乡小教员钟××贪污和短少基金谷20000余斤,给以撤职送法院查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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