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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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11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商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4
摘要: 明清时,对过往货物进行征税。主要是在水上设关卡,征收商民水上往返货物过卡税。
关键词: 税收 工商税

内容

明清时,对过往货物进行征税。主要是在水上设关卡,征收商民水上往返货物过卡税。
  水上货税率又有上水下水之分。上水货:以湖丝、缎绢、纱罗、丝线、人参、马尾、麝香为上,征税最重,皮竭、竭〓之属次之,朱砂、水银、白蜡、卤砂之类又次之,其余货物各有定则。下水货:以犀角、阿魏、黑角为上,沉香、燕窝、牛黄次之,翠毛、象牙、玳瑁之类又次之。其余自药料、铅、锡而降。明嘉靖元年(1522)征收税额银三千一百零五锭七万八千八百九十贯三百一十文。万历二十七年(1599)征银四万五千两。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实征银四万一千一百二十四两五钱三分。同治十一年(1872)征银四万六千四百七十一两五分零。
  民国时期由统税、消费特别税演变而成。民国35年,又概括烟酒、矿产两税,而改称为货物税。民国31年征解税款为566万元(含赣南12个县,苏区时期设关税,分进、出口关税两种。1932年秋开征。苏区急需的盐、煤油、西药、棉布、米谷、石灰、生铁、油墨、蜡纸等进口货物实行免征,洋参、香菇、纸、木、竹、迷信品等进口货物税率100%。出口货物中的煤、粮食税率50%,黄烟税率2%,纸、木、竹、香菇、茶叶、花生、黄豆、樟油等税率3—5%,家禽,生猪税率5%。
  建国后,初称产品税,由1950年分别征收的货物税、棉纱统销税和棉布、土布、粮食交易税演变而成。1953年改称货物税、商品流通税。1958年改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又改为工商税。1984年成为独立税种叫产品税。产品税按产品销售收入计征。赣县征收产品税的主要产品及税率是:机制蔗糖22%,橡胶制品20%,松香10%,钨砂3%,稀土3%、日用陶瓷器5%,粮制白酒50%,复制酒30%,木材10%,煤3%,其他工业品5%,生猪3%。1985年全县征收产品税额469.15万元,其中机制蔗糖294.39万元,占62.75%。
  盐课,也称国课。明天顺间,对广盐商每引(折合50斤)纳米二斗,折银二钱。成化间每年征银四十两。嘉靖五年(1526),广盐商经南雄太平桥已税者十引抽一引半,未税者十引抽二引或折银八钱。清康熙四十八年(1709),全县受引一万零一百二十道,合旧额引共一万三千道。乾隆二十三年(1758),改引二千五百一十七道,应引盐三百九十万七千六百斤,共额征饷税余费银三千六百六十八两一钱五分。
  直接税包括所得税、过分利得税、遗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赣县于民国25年10月开征所得税。民国28年开征过分利得税。民国29年7月开征遗产税。民国29年6月和31年1月,由直接税机构兼办和接管印花税、营业税。上述五个税种由直接税局征收,税款汇解中央。民国26年征解税款4.1万元,27年为4.49万元,28年为14.87万元,29年为144.75万元,30年为242.60万元,31年为1038.65万元(含赣南12个县)。
  契税清末的税率卖契9%,典契6%。民国3年改为“卖四典二”,民国6年又改为“卖八典四”,民国26年为“卖六典三”。民国32年提高税率增加契类,税率为:卖契15%,典契10%,交换契6%,赠与契15%,分割契6%,占有契15%。民国35年6月修正税率为:卖契6%,典契4%,交换契2%,赠与契和分割契2%,占有契6%。民国22年赣县征获契税额0.58万元(银元)。32年159万元(法币,下同)。33年110.80万元。34年39万元。35年59.13万元。
  屠宰税始于民国4年开征,以猪、牛、羊三种牲畜为征税对象。税则为:猪每头3角(银元,下同)、牛每头1元、羊每头2角。民国6年牛免税,猪每头4角。民国21年每宰猪一头税4角,经征费2分,带征农村合作附捐8分,共征5角。民国24年起,猪每头征7角。民国31年屠宰税划为县财政收入,改按标准重量,以价计征,税率为4—6%,全县按5%税率征直至解放。民国26年省派额1.88万元,征解数为1.79万元。民国27年省派额1.04万元,征解数为0.55万元。民国32年征获税额582.14万元(法币,下同)。民国33年为1979.44万元。民国34年为3676.26万元。民国35年25248.40万元。民国37年为12.96万元(金圆券)。
  苏区,1932年开征。1933年3月以后,屠宰税收改为按每头定额征收0.5元。
  解放后,1949年9月开征。1950年起对屠宰猪、牛、羊三种牲畜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对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税,1953年税率调整为13%。1956年起将“三自”免税改为“三自”年节定额免税。1957年起按8%税率计征。1965年调整税率为4%。1967年起将屠宰税改为定额征收。即猪、牛每头税额3元,羊每头税额0.3元。残牛凭大队(村)证明不纳税。1985年度征收税额12.09万元。
  营业税民国20年举办。民国23年本县捐税凡性质与营业税相似的牙税、当税等,一律改称营业税。民国25年营业税收归省办,委托地方代征。民国26年省派额4.13万元(法币,下同),代征解缴税额为3.59万元。民国27年省派额2万元,代征解缴税额为2.75万元。民国31年由直接税局接管。
  苏区,按1932年7月13日修正的《暂行税则》以资本101元为起征点,税率分14等,资本101元至200元者,税率为6%,资本额高至10—50万元者税率25%。
  建国后,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商业零售、商业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和临时经营等11个税目。营业税按营业额或进销差价额计征,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0%。1985年全县征收税额242.21万元。
  营业牌照税民国3年7月开征烟酒牌照税。民国30年举办开征营业牌照税,将烟酒牌照税引入营业牌照税征收范围,民国33年按资本大小分等定额,全年一次征收,征收税额:民国32年30.3万元,民国33年66.6万元,民国34年33.2万元,民国35年1958万元,民国37年0.0414万元(金圆券)。
  使用牌照税民国4年开办船捐。民国30年船捐和使用牌照税性质相似之统捐,一律改为使用牌照税。征税对象凡使用国家公路、河道的车辆、船只、肩舆等,按固定税额,每年一次纳税领照。民国32年所征使用牌照税额2万元(法币,下同),33年为1万元,34年为0.4万元,35年为37.5万元。
  筵席及娱乐税民国31年开征。其税率:筵席税10%;娱乐捐按门票收入30%征收。征收税额:民国32年170万元(法币,下同),33年769万元,34年516万元,35年5179万元,37年1.18万元(金圆券)。
  增值税建国后于1983年试征。征收的产品及税率是:工业用机器及其配件14%,农业用机器及其配件6%%。1985年全县征收税额4.67万元。
  企业所得税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所得税两种: 国营企业所得税建国后,1983年开征。1984年第二步利改后,税率调整为:大中型企业55%,小型企业按1984年制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10%,最高一级55%)征收,以财务隶属关系解缴。1983年全县征收税额114.07万元,1981年为171.23万元,1985年为163.92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85年征收税额10.89万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建国后1983年开征。税额采取一户一率,一定七年不变。以1983年利润为基础,当年利润的增长部分减征70%。全县征收调节税的企业有:五金交电、百货、副食、烟草、石油等商业公司及江西第三糖厂。1985年征收税额28.75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建国后1985年开征。全年所发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的免税,超过这一规定,在四个月至五个月的税率30%。5个月至6个月的税率100%。6个月以上的税率300%。1985年征收税额12.49万元。
  建筑税建国后,1985年开征,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依据,按10%税率计征。1985年征税额16.71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建国后,1985年开征,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征税依据。赣县征税标准是:凡纳税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在县城的税率为5%;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1%。1985年征收税额11.43万元。
  牲畜交易税 1951年开征。征税范围为猪、牛两种牲畜,按成交金额以5%税率,向买方征收。1954年停征猪的牲畜交易税。1978年1月起牲畜交易税停征,只保留税种。1983年1月恢复征收牛的牲畜交易税。1985年征收税额0.02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金,建国后,1983年1月开征。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种预算外资金,以及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有规定不征集基金的项目和单位外,均按规定的征集率15%征收。1983年征集基金25.99万元。1984年为42.32万元。1985年为45.67万元。全部解缴财政部。
  工商税减免建国后在支援农业生产、支援老区建设、扶持工业等三个方面实行对工商税减免。
  支援农业生产 1956年起对贩买仔猪者,免征临时商业税。1957年起对购买种畜免征牲畜交易税。1973年起基层供销社销售的柴油、机油、润滑油、农药、肥料、半机械农具、农牧业用盐、农用薄膜、种子、种苗等10种支农商品免征商业零售工商税。1978年起农村社队企业生产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免征工商税。社队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凡供本核算单位公用、分配给职工自用或售给社员用的,除白酒、烟丝、鞭炮应征产品工商税外,其余均免征或限量免征工商税。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加工、修理、拖拉机运输收入也免征工商税。
  支援老区建设全县13个公社215个大队经上级批准定为革命老根据地社队(简称“老区”),自1970年起免征工商所得税五年。13个公社中的73个大队为老区经济特困大队,自1980年7月起免征工商税三年半,共免征税额9.7万元。1985年经省批准的田村等7个乡为特困乡,在1989年前,对生产的砖瓦产品税和生猪屠宰税实行减半征收,生产的其它工业产品和经营业务收入,除另有规定不能减免的税收外,经批准可减免税一年,新创办的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五年,农民购买耕牛自用,免征牲畜交易税。
  扶持工业生产因一些企业需归还专项生产贷款,从1980年起而对其税收实行减免。1980—1985年对江西第三糖厂减免工商税、产品税221.8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对县工艺制品厂、县帆布厂减免工商税2万元,用于归还贷款。1985年起新办的乡镇企业(包括乡办、村办、户办、联办)除另有规定的高税率产品照章征税外,分别不同情况减免产品税一年、三年、五年,新所得税经批准免税一至三年。
  第四节其他税民国时期,全县苛捐杂税名目繁多,且捐税不分、捐派不分。大致有附加税、苛杂捐、摊派款三大类。
  田赋附加税有自治附加、公益附加、教育附加、义民教育附加、建设附加、亩捐、警队善后捐、团队给养捐、临时“剿匪”捐、兵费、卫生附加、种痘附加、保甲附加等13项。民国21年,仅教育附加,自治附加及临时“剿匪”捐就征7.39万元(银元,下同)。23年征收亩捐6.40万元,善后捐0.103万元。
  契税附加以正税一半征收。民国32—33年征收32.94万元(法币)。37年为206.67万元。
  营业税附加仅民国37年3—12月征收118.686万元。
  屠宰税附加民国37年在屠宰税内附加“勘乱”经费12.94万元(金圆券)。
  苛杂捐有自卫捐、冬防捐、建设捐、修路捐、飞机捐、烟捐、赌捐、花捐、招待捐、房捐、慰劳捐等11项。民国32—33年仅建设捐一项计征671.02万元(法币),32—35年的房捐试征1845.44万元(法币),37年为0.449万元(金圆券)。
  摊派款有保丁谷、义仓谷、壮丁谷、机枪谷、造产谷、修建谷、警察食米、市政费、战时不敷经费、各种捐献等。民国33—34年摊派战时不敷经费计1162.43万元(法币,下同)。民国35年地方捐献款计1409.57万元。
  建国以后,废除一切苛捐杂税。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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