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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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11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业税
分类号: D922.22
页数: 6
摘要: 明代田赋,夏征税银,秋征粮米。洪武二十四年(1361)全县田地山塘共计三千八百三十三顷四亩九分,征银七百锭四贯八百二十一文,米二万九千二百九十八石一斗六升。嘉靖年间进行了清丈田亩,全县田地山塘为六千一百六十三顷三十九亩,夏税银六百二十三锭一贯七百文,秋征粮米一万八千三百四十五石七斗。
关键词: 农业税 税法

内容

明代田赋,夏征税银,秋征粮米。洪武二十四年(1361)全县田地山塘共计三千八百三十三顷四亩九分,征银七百锭四贯八百二十一文,米二万九千二百九十八石一斗六升。嘉靖年间进行了清丈田亩,全县田地山塘为六千一百六十三顷三十九亩,夏税银六百二十三锭一贯七百文,秋征粮米一万八千三百四十五石七斗。
  清代田赋沿袭明制。康熙年间实行丁粮制,康熙二十二年(1683)每丁征银一钱七分九厘五毫七丝五忽五微,后因人民抗赋躲税者众。康熙五十年,以当年人口数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乾隆间,丁粮银始全部拨入地亩屯粮完纳,称为摊丁入亩。乾隆四十七年(1782),全县官民田地山塘六千一百六十三顷三十二亩。田赋征银二万四千九百三十一两。同治十一年(1872)。田赋征银二万六千八百二十四两,年征米九千三百零五石。
  民国初,田赋沿袭清制,以地丁、米折为主。原征额为地丁银四万一千九百零九两二钱,米折七千零三十七石八斗六升。民国元年(1912)地丁银每两征钱2700文,米折每石征钱3600文。民国3年改征银元。地丁银每两征银元二元二角。另征经征费七分;米折每石征银元二元九角,另征经征费六分。同时,每两地丁银征收附加银一角四分。米折每石征收附加银二角二分。民国4年每两地丁银增加附加银三角,米折每石增加附加银五角。
  民国16年,省附加归并正税,地丁银每两征收银元三元,米折每石征银元四元,县附加控制在70%以内。
  民国21年起,将地丁、米折改为征收田赋和农田地价税。田赋每亩征银元二角八分,农田地价税按评定的地价额以千分之十税率计征。民国24年全县派征田赋为新赋数46956元,(旧赋数55869元)。民国30年,田赋和农田地价税收归中央,改征稻谷,称为“征实”。余粮收购改为随赋带征,称为“征购”。同时带征省、县公粮,按省核定赣县的农田地价税额117660.53元,以每元税额征实二市斗。每亩征购稻谷30斤,每元税额带征省、县公粮一市斗。民国31年。按“征四购六带征一”比例计征。即每元税额折合稻谷一石一斗计征。民国32年至33年赣县农田地价税调整为140400元。按“征四购六带征三”比例计征,即每元税额折合稻谷一石三斗计征,时因财政困难,改征购为征借,不付利息,随赋一票征收,从第二年起分五年抵交田赋。民国34年起改为从第五年起分五年抵交田赋,同时,全县重新测量土地。评审地价,全县农田面积由510286亩调整为901107.45亩。农田地价税额由140400元调整为240000元。民国35年起,实行新的农田地价税额的比例实行征实、征购和带征省、县公粮,直至赣县解放。
  [=此处为表格(民国32年度田赋征购征实表表16—7)=] 单位:谷石 1930—1934年全县16个区苏维埃和121个乡苏维埃政府。按照农民分田数量分等征收,每人分田收谷五担以下的免征土地税,每人分田收谷六担起征。收税1%,每人分田收谷七担收税1.5%;以后每增收一担加收1.5%。土地税的收入,以50%归乡,20%归区,20%归县,10%归省苏维埃政府。
  建国后,田赋称农业税,又叫公粮。1949—1951年,农业税采取按农业人口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人均收入稻谷150斤以上者起征,以下免征。农业收入的计算按收入性质不同规定,自耕地和雇工经营的土地收入每百斤作100斤计;出租地的纯收入每百斤作120斤计征,佃耕地的收入即交租后的收入,每百斤作80斤计征。规定对地主的税率30—50%,个别大地主税率可达80%,富农25%左右,中农13%左右,贫农8%左右。
  1952年以后累进税率,税额占收入的比例大体是:贫农12%左右,中农15%左右,富农25—30%。同年,全县进行了查田定产工作,经查定,全县计税耕地为627061亩,常年产量为稻谷2216259担,平均税率为15.76%,依率计征税额为349282担。
  [=此处为表格(民国33年度田赋正附税及征借公粮稻谷统计表表16—8)=]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1952年查田定产情况表表16—9)=] [=此处为表格=] 1953—1957年期间,国家把农业税征收总额稳定在1952年水平上,实行“以户为单位,种多少地,应产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在此五年中,共征收农业正税1584520担稻谷,平均每年316905担,比1952年的336806担下降6%。
  从1958年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执行,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以生产队为单位征收。1952—1985年,亩田实际产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1985年农业税率仍按1952年常年定产计征。1958年全县平均税率为15.56%。1959—1985年28年中平均税率为11.62%。1958年人均负担112斤稻谷。1959年人均负担106斤。1960年人均负担103斤。以后各年都在60斤以下。1979年实行以人均口粮400市斤为起征点,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口粮400市斤和人均收入4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税。1980年人均负担公粮23斤为最低年份。
  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统销改为合同订购,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综合为每百市斤稻谷为15.59元的价格计征。
  此外,为适应地方公共事业的需要,从1953年起,按农业税的正税征收一定比例的地方附加。其中县、乡附加从1953—1985年共征稻谷483363担。占正税的7.37%;省附加共征稻谷128957担,占正税的4.25%。
  农业税减免民国34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全县的田赋免征一年。
  建国后,起征点以下的减免,特殊困难的户减免,对遭受灾害的按其歉收程度进行减免。1952—1985年共减免农业税计稻谷885564担,年平均减免稻谷26046担。1979年是减免农业税最多的年份,减免稻谷69890担。1985年,经省政府批准小坪、大埠、石芫、南塘、田村、白鹭、白石等7个革命老根据地特困乡,减征1985年农业税70%,共减免稻谷31098担,折人民币484817元,同时对五保户,无劳力特困户和重灾户全免农业税。
  [=此处为表格(1949—1985年农业税征收情况表表16—10)=] [=此处为表格=] 第三节工商税工商税收货物税明清时,对过往货物进行征税。主要是在水上设关卡,征收商民水上往返货物过卡税。
  水上货税率又有上水下水之分。上水货:以湖丝、缎绢、纱罗、丝线、人参、马尾、麝香为上,征税最重,皮竭、竭〓之属次之,朱砂、水银、白蜡、卤砂之类又次之,其余货物各有定则。下水货:以犀角、阿魏、黑角为上,沉香、燕窝、牛黄次之,翠毛、象牙、玳瑁之类又次之。其余自药料、铅、锡而降。明嘉靖元年(1522)征收税额银三千一百零五锭七万八千八百九十贯三百一十文。万历二十七年(1599)征银四万五千两。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实征银四万一千一百二十四两五钱三分。同治十一年(1872)征银四万六千四百七十一两五分零。
  民国时期由统税、消费特别税演变而成。民国35年,又概括烟酒、矿产两税,而改称为货物税。民国31年征解税款为566万元(含赣南12个县,苏区时期设关税,分进、出口关税两种。1932年秋开征。苏区急需的盐、煤油、西药、棉布、米谷、石灰、生铁、油墨、蜡纸等进口货物实行免征,洋参、香菇、纸、木、竹、迷信品等进口货物税率100%。出口货物中的煤、粮食税率50%,黄烟税率2%,纸、木、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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